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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的价值及完善

2015-04-09张红颖王伯勇

关键词:批准逮捕承办人审查逮捕

张红颖,王伯勇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2.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天津301800)

心理疏导是指通过解释、说明、同情和相互之间的理解,运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来影响对方的心理状态,改变心理问题人群的认识、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等,以达到降低或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行为。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对典型的个案引入心理咨询,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相关的方法进行心理疏导,有助于帮助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症结,把握其负面的心理状态,了解其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偏曲性格,促其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亦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促进作用;另外,对案件的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适度的心理疏导,对预防上访事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也起到积极作用。

一、心理疏导成功案例

案例一:2014年2月份,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常某。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常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于某发生口角,致使矛盾激化,常某遂产生了杀死于某的想法。后常某将妻子于某强行拖拽至家中院内,向于某身上泼洒汽油并点燃,致使于某被烧成了轻微伤。在提讯时,常某情绪较为激动,对其妻子于某向公安机关告发他一事耿耿于怀,并说此事一完,坚决与妻子离婚。当承办人找到其妻时,其妻对在公安机关所说追究常某刑事责任一事否认,称是因为自己的父母无法原谅姑爷对女儿的所作所为,自己怕父母伤心,才违心要求追究常某的刑事责任的。随后于某讲述了她与丈夫相识、相恋过程及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丈夫对自己的呵护。针对于此,如果对常某一捕了事的话,二人的婚姻将走向尽头,其年幼的女儿面临家庭的破碎。

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将该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经研究,本院结合看守所,派出心理咨询师对犯罪嫌疑人常某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打开“心结”。后心理咨询师结合常某聘请的律师对于某的父母进行开导工作,二位老人书面写下了原谅姑爷、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其的谅解书。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常某。二个月后,区法院以常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缓刑,接到判处的当天,常某与其妻子等人一起来到检察机关赠送了“严谨办案显公正、法也容情为和谐”的锦旗。

案例二:2014年年初,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的案件,公安机关认定作为高校教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趁调解学生之间矛盾之机,强行搂抱一女生,致该女生无法到校正常上课。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李某。在提讯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情绪较为激动,对司法机关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并且在言语中流露出因此事无法面对亲人、同事、朋友要走极端的想法。而当承办人在找被害人核实案件的相关细节时,被害人母亲以其女儿无法再受刺激为由,拒绝承办人见其女儿,并且向承办人施压,称如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其将到市政府上访。后检察机关结合卷中的证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如果只是单纯的下一个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话,会导致本案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因此,检察机关派出了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与看守所驻所心理咨询师一道,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卸下其心理包袱,其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放弃过激的想法。但因事发后,被害人一直未到学校,其情况均是由其母转述,经研究认为被害人受其母亲影响较大,在不能与其正面接触的情况下,应先打开其母亲的“心结”。因此,案件的承办人与心理咨询师三次找到被害人的母亲,在向其讲解不捕理由的同时,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其母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无异议,并表示将做好女儿的安抚工作。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的价值

(一)减少不必要羁押,使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的写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条体现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则是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而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存在社会危险性而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如果对该类报请逮捕的案件的一些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相关的心理疏导,消除其紧张、恐惧、焦虑、抵触等负面心理状态,打消其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安全、打击报复相关人员、毁灭罪证、企图自杀逃跑的念头,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从而不批准逮捕,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益。一方面可以减少必要的羁押,减轻临时性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这部分人洗新革面,早日回归社会。

(二)稳定嫌疑人心理情绪,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被抓获以后,要经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法院审判、司法机关服刑等一系列过程,在此期间其心理也在发生着剧烈变化。尤其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刚被羁押,多会存在紧张、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这些消极情绪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能否积极的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和今后其它阶段诉讼程序的进行。所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可根据具体的案情,对确有进行心理疏导必要的嫌疑人及对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它人员,进行心理咨询,疏导犯罪嫌疑人的负面情绪,打开其它利害关系人心中的“症结”,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夯实基础。

(三)化解多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债务、情感等问题引发的激情犯罪,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烈,该类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往往较大。如果检察机关仅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批准逮捕,往往使得本就存在的矛盾更加的激化。部分犯罪嫌疑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当其被告知逮捕的决定时,有些嫌疑人的情绪会出现大的波动,并千方百计的找借口,将过错推向被害人一方,在心中种下“出来后再收拾你”的打击报复的种子;而部分被害人一方并不会因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就放下心中的仇恨,而是变本加厉的将怨气撒到嫌疑人的亲属或其它涉案人身上,使双方矛盾演变成多方矛盾。因此,在审查批捕这种案件时,承办人及时的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心理疏导,找出问题的根源,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基础上,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尽可能降到最低,最大化的消除社会矛盾隐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开展心理疏导

(一)多方联手,对症下药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心理疏导、应当怎样进行、心理疏导是否能够起到降低人身危险性的实效?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需要介入心理疏导时,应及时让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社会调查材料,以便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系数。另一方面,针对个案情况进行研判,了解人身危险性的由来,摸清问题根源,从而与心理咨询师一道确定怎样开展心理疏导,这样有的放矢的进行疏导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内外互动,打亲情牌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负担,一方面来自于自身,另一方面来自于身边的亲友。当嫌疑人被羁押时,从心理上来讲,其最怕是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遭受亲友的嫌弃。因此,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做好其亲友思想工作,让亲友们配合检察机关打好“亲情”这张牌。而这张牌在整个心理疏导工作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亲友的一句暖心的话,就能使其泪流满面,放下心中所有的恶念;一句恶语,会让其破罐破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缓解关系,搭和解桥

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过失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时,这类案件更适用开展双方的心理疏导工作。通过心理疏导不仅有助于疏解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个体心理问题,而且对于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辅助作用,可以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抗,恢复社会秩序。

(四)细心疏导,走专业线

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格是确保公正、有效地执行心理咨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介入刑事案件的心理咨询师来说,均应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行为科学的知识。在心里疏导的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保持中立态度,创造一种自然、和谐的气氛,解除犯罪嫌疑人及其它当事人的防范心理,选择在适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心理疏导,以此来保证心理咨询的相对准确性和成效。

四、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心理疏导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尚无关于心理疏导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此制度仅限于个别检察院的探索实践,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无法对如何开展心理咨询、如何采纳心理评估等进行规范,这样就导致了心理疏导工作的目的性难以完全保障和体现。从现有的工作实践来看,建议在更多基层检察院的审查逮捕环节加以推广运用心理疏导机制,以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今后立法奠定基础。对一些心理咨询疏导开展较为普遍、技术运用较为成熟的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率先做出规定,在理论上予以明确,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使审查逮捕阶段的心理疏导的运用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提高心理疏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审查逮捕阶段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其效果会受到许多误差源的影响。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天生对公安机关存在着畏惧,在公安机关都能如实供述,但当检察机关进行审查逮捕时,其本性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再加上看守所内同监室个别在押人员的挑唆,当对其心理进行疏导时,其会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交谈或故意提供歪曲的信息,从而提升其在心理咨询师心中的印象,降低了心理咨询疏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此,心理咨询师在保持中立态度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创造一种自然、和谐的气氛,解除嫌疑人的防范心理,同时在咨询时间、方式上适当进行选择。故建议对心理疏导进行程序化的框架确定,明确心理疏导应当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流程,以此来保证心理咨询的相对准确性。

(三)组建一支心理疏导工作队伍

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现有的模式就是由案件承办人员与本院的心理咨询师一道进行。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旦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时,本院的心理咨询师无论是在经验还是处理等方面均显现出力不从心。因此,建议采取自身培养与外部聘任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一支能适应刑事检察工作,与犯罪嫌疑人心理疏导工作能力和需要相适应的较为稳定的骨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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