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2015-04-08寇颖
寇颖
关于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寇颖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愈加频繁,但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关系却没有随着这种就业人员流动的频繁而做出变革,“各自为政”的格局限制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着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有直接的影响,也对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突显
为推动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政府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但是,由于各项规定较为原则,当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和转换身份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并不顺畅,存在转出容易转入难的问题。
各统筹地区基于利益考量,医保关系转移时不划转统筹基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而对于统筹基金是否划转,《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各统筹地区对医保基金的平衡承担兜底责任,最终导致各统筹地区只愿意转出而不愿意转入的情形,致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
同一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出地区缴费年限不被认可。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但是,各省、市、自治区对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都设定了限制条件,当转出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被转入地区认可,参保人员只能在转入地重新参保计算缴费年限,从而有可能使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因为未达到转入地区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而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不同医保制度的缴费年限难以转换。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在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不相同,除个别地区允许折算缴费年限外,大部分统筹地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则不予认可,三项医保制度间的缴费年限难以转换。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效率低。目前我国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基本实行封闭运行,不于其他统筹地区互联共享,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信息传递多数由人工办理,效率不高。
医保统筹仍存拦路虎
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参差不齐。从全国层面来看,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还是很低,制约了医疗保险的共济效应,无法更有效地发挥大数法则的优势;形成了很多不同的统筹地区,人员流动就业时就必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造成参保人员从统筹层次低、待遇低的地区向统筹层次高、待遇高的地区过度转移,对转入地区的医保基金平衡造成影响。
不同制度间差异较大。我国医保制度虽然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主要根据户籍和就业状况的不同而分设。由于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特别是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差异,使得跨制度转移困难重重。
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由于各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不统一,信息系统由不同的软件开发商维护,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各信息系统之间缺乏信息互联的接口,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在系统管理上难以做到统一模式管理。
多措并举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议由易到难,先从县级统筹入手,减少同一地区不同县区间医保政策和待遇的差异,逐渐将县级统筹提升至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参加同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在地市级范围内流动时,享受无障碍医保待遇。
建立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调剂基金。在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条件还未成熟或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比统筹层次更高一级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调剂基金,缓解各统筹地区因人员转移接续带来的医保基金失衡问题。
加快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步伐。户籍制度改革为整合城乡医保提供了条件,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上的差距近年来不断缩小,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具有可行性。
提高医疗保险信息化水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医保系统都没有实现信息互联。建议开发信息转换接口,使各地的不同信息转换为一个标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的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重复统计。
(作者单位:成都市青羊区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