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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治的*要素——创议权复议权罢官权**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议案议会选民

陈 霆 锐

直接民治的*要素——创议权复议权罢官权**

陈 霆 锐***

从前托克维尔①“托克维尔”原文作“托克凡依”,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Tocqueville)有句话说道:“自由民族的真气力,全寄在地方自治制度中间;不论任何民族,建设了自由政府,没有良好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民族显已失去自由的真精神了。”他国不讲,以中国的情形看来,这句话实在确切得很。现在中国的政府,岂不是共和式——即自由式的——政府么?但试问他的自由的精神及真气力在那里?以科学的解析方法解析起来,其结果显为有表无里,有皮无骨的自由政府。但又试问这种有表无里,有皮无骨的怪现状,从何发生出来?就可借引托克凡依的话证实中国今日的病根所在,——就是没有良好的地方自治制度,当作自由政府的基础那有名无实的自由政府,就奄奄一息,不可终日了。

中国的自治制度,在前清之末,稍具基础,到了袁皇帝时代,就被他一笔勾销。老百姓素来吃惯安乐饭的,亦就忍气吞声,不同他去较量了。直到今朝,百姓吃着官治兵治的苦,如山之高,如海之深,才有人还想到自治上边去;要想将素来放弃的主权,一朝从贪官污吏,武夫走卒手头夺还过来。这终算是老百姓梦回黄粱后的第一声,无论这番自治运动,是成功,还是失败,终是一极可道贺的事。但自治并非可以空言提倡的,第一须要决心,第二须要研究,第三须要建设。现在国人所提倡的自治运动,终算已从第一阶级而转入第二阶级了。因我为虽远在国外,看到各种报纸的记载,各省人民似乎对于地方自治运动,已多少下了一种奋斗的决心;自治研究会,亦都已着手组织起来,这真正是差强人意的好现象。

讲到自治制度,亦是千端万绪,非一言一语所能讲尽;我现在所要讲的,是直接民治,——是直接自治的要素。因为现在中国所要的,非冒牌自治,——如官治绅治之类,——是真正的直接民治。真正直接民治,有三大要素,去其一端,就不得算真正直接民治。这三大要素是什么呢?就是创议权,复议权,和罢官权。闲话少讲,待我先将者三种新民权的性质,和效用,细细讲来。

一、创议权复议权和罢官权的界说和来历

创议权(Initiative)可说是某地方自治区域内若干成数选民的一种权利,用以将他们所同意的议案,在议会中提出,并且附带条件,如那种提出的议案,不经议会通过施行,须立即交付全体选民,投票表决。复议权(Referendum)是某种地方自治区域内若干成数选民的一种权利,用以要求将议会所通过的议案,再交选民全体投票复议。罢官权(Recall)亦是选民的一种权利,用以在某种选任官任期未满以前,以投不信任票方法,罢免其职。第一种是抵制,议会消极的罪恶的利器;因为有了这种权利,人民如见议会有利不兴,有弊不除,就可自己动手,不必倚赖议会。第二种是抵制议会积极的罪恶的利器;因为人民有了这种权利如见议会滥用职权,横行不法,就可要求将违反民意的议案,另交选民投票核夺。第三种是儆戒贪官污吏的利器,法美意良,更不消说得了。因为这三项制度,可以增进民权,可以辅佐自治,所以在美国州政府及城政府都已渐渐采用,颇有一种根深不可拔的势力了。讲他重大原因,却分二种。

(一)这是人们不信任代议制的一种自然副产物

美国在开国的时候,一般立法家多以为代议制,是施行共和制的惟一方法;即英国和大陆派的政治理想家,亦多主此说,持怀疑论调者,只有卢梭①“卢梭”原文作“卢骚”,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一人。他说真正民治,须将各种法律政治诸问题,不时由全体人民,会集取决;但此制只可施行于有限制的区域内,若在大国中间,此种制度,实无推行之可能性。照此看来,卢梭虽属怀疑派,但却亦没有什么绝对的主张。美国代议制,行了一百多年,一切弊病,遂逐渐显露出来;在选举的时候,政客利用权威②“权威”原文作“威权”,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和金钱的势力,到处摇旗呐喊,招摇运动。“包办选举”,已成为一种通行的术语。议员知道他们得能被选,全靠着那辈运动奔走的人物,对于他们自然不觉感激涕零,五体投地,左右进退,就无不惟命是听;国家大局,立法前途,就可想而知了。多数人民眼见他们要选举的人,不会获选,获选的人,是他们所不推戴的;他们要兴办或改革的事业,议会不或代为兴办改革,议会所兴办或改革的事业,又是与他们不相干的。议员虽号称人民的代表,其实何尝这样。志行薄弱的选民,逢着有人以金钱来运动他们,他们亦乐得收受那种傥来的金钱,牺牲自己的主张。所以选举黑暗虽可归罪于人民道德的堕落;但代议制度之不良,亦至少担负一半责任。现在美国人民,对于这一点的弊病,已渐渐看破了;他们入手的改革方法,就在减削议员的权力,取而纳之自己手中;所谓创议权复议权和罢官权,就为实行改革方法之几种。

(二)议员自己亦觉得有实施此种方法的必要

美国议会自身,常觉得他们在行使职权上,有许多的牵擎,有许多说不出的隐痛。美国州政府亦取三权鼎力制,所以立法界,表决议案,往往受他方面的制裁。“畏首畏尾,身其余岁”,其结果不是颟顸,就是专横。对于人民方面,不论可决或否决一议案,亦常引起一种敌视的态度。试举个例来,譬如某种大公司,请求立案专利,议会如予可决,往往遭着人民的反对;说议会帮助资本家,垄断商业。如予否决,资本家又生不快,他们势力,非常厉害③“厉害”原文作“利害”,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议员又断断不敢得罪的;彷徨④“彷徨”原文作“旁皇”,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歧途,实有无所适从之势,索性将重大议案,交老百姓自己解决一下,反对派无论是谁,就莫能埋怨他们了。所以一般议员们,非但不反对,并且赞成该种制度的实行。创议权复议权,本为防止议员的专横而推行的,今议员们竟就理由他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想来亦是觉可笑;但因此而创议权复议权,更有推行的余地了。近年美国各州议会,通过的议案,附带付交人民复议条件者,一天多似一天,就因为议会自身愿意的缘故。

看了上述的二种原因,就晓得这种直接民治的制度,能够渐渐顺利进行,并不是偶然的,却是合于理论的,现在且先将创议权和复议权,细细研究一番,然后再及于罢官权。因为前二者是在立法范围内的,后者是在行政范围内的。

二、创议权复议权的沿革和实行的方法

创议权和复议权的定义,已见上文,现在不必再申说了。现在且将该制度的沿革和实行的方法,简单的写他下来。复议权和创制权,听来似觉新奇,其实瑞士国通行此制,已有多年,成效卓著,至今未尝减色。美国此制,在表面上看来,似乎采自瑞士,其实不然,细查美国各州宪法史,我们却可知道该种制度的基础,远在一七八零年左右已经安排好了。当一七七八年,马萨诸塞①“马萨诸塞”原文作“麻撒乞史”,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州制定宪法的时候,人民就得到一种复议宪文的权利,后来各州仿效该种办法的,颇不一见,不过未曾勒为成规罢了。讲到创议权来历,亦甚古,如乔治州,在一七七七年制定的宪法,早已容许人民有创议修改宪法之权,他如宾夕法尼亚②“宾夕法尼亚”原文作“本薛文义”,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③“新罕布什尔”原文作“新哈本下”,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州,当时的宪法,亦有同样的规定。至于应用创议权于通常法案,却在五十年以后事,实行最早者,就为马里兰④“马里兰”原文作“玛利亚特”,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州。当一八二五年,该州议会通过开设义务学校一案,即就附加条件,说此案只可在各地选民可决本案之处,发生效力;换句话说,该案已默认人民有复议之权。其后各州议会,凡预见有重大议案发生,常照此办理,如更改疆界,迁移都会,普及选举权,筹募公债,资助私有营业,改正税则等许多议案,常附带交付人民复议的条件。市政府应用复议条件,更较州政府为繁伙,讲来亦有原因,各市政府因为州议会对于个地方的市政,往往不顾利害,横加干涉,所以现在许多州宪法,都规定说,凡市政的兴革,均须由盖地方市民自己投票公决;换句话说,美国各地选民,已看作这种复议权,为他们一直不可侵犯的权利了。

美国各州的直接立法制度,在根本原则上,天然相差无几,但讲到细节起来,却大有不同之处。例如诸州多承认人民有复议及创议宪文修改之权,但蒙大拿⑤“蒙大拿”原文作“梦脱奈”,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和梅恩二州只许人民复议,不许人民有创议宪文之权。关于通常议案的提出和通过,各州亦有不同的限制,有几州宪法,承许议会通过紧急议案,不交人民复议,有几州则并无此项规定。关于社会安全及公众卫生等诸议案,多属紧急议案范围以内。但有几州虽有此项规定,却又怕议会将不紧急的议案,当作紧急,以致人民被其蒙蔽;所以又有一种附带的规定,即紧急议案的通过,必需经两议会议员多数三份之二以上的可决;又有几州则竟将无论怎样,不能算为紧急的议案,列表指出;例如容许私家公司一年以上的专利,买卖公产,和修改市政府的约章等事,多归入之;防杜议会的专横,可谓无微不至。

运用方法,亦各各不同。譬如创议议案,有几州需得全体选民百份之八的同意,有几州只须百份之五;在俄克拉荷马⑥“俄克拉荷马”原文作“乌克霍尔姆”,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州,则凡关于根本法的创议,须得全体选民百份之十五的同意,通常议案,只需百份之八;运用复议权时候,需要选民同意之成数,大约与上述成数无大出入。他如调查选民签字的证据,递呈请愿书的手续,和使选民周知的方法,亦各各不同。有几州要使全体选民周知各种议案的性质,和利弊,常刊印一种小本册子,将各该议案,一一列入,复附以赞成及反对二方面辩论之点,发给选民;便他们慎重研究,到时表决,不致茫无头绪,办法极妥。通常讲来,不论何种议案,如得到一定成数选民的要求,可以二次三次重行表决;俄克拉荷马州为慎防捣乱起见,规定凡一桩议案,如经选民驳回以后,在三年中间,不能重行提出,除非有选民百份之二十五的赞可方才可以撤销此例,但在事实上,实万不能办到。

直接立法制常被人攻击,说这制实行,完全将议会的立法权,剥夺无余了。所以伊利诺伊①“伊利诺伊”原文作“伊立诺”,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州运用这制,却与他州有不同之处,其宗旨在一方面能得到直接立法制的利益,一方面又能保持议会的立法权。他的办法,如下开来。创议的议案,得到一定成数选民赞成以后,就交全体选民表决可否,选民可决以后,该议案并不发生效力,须再交议会审查表决,须待议会可决,该议案始得成立。人民投票表决,不过算作一种人民意思的表示罢了;但议会既经晓得真正民意之所在,他们就无不遵从。手续虽异,效果正同。

我在上文已经说过,直接立法制度,在市政府中间最为通行,其原因亦极显者。现在美国各城市政府,要免掉政党的把持和搞乱,都已采用委员式政制。委员式政制,是以全城市的立法行政大权,悉归在五个委员的手中。以利的一方面讲,固然是办事敏捷了,了无牵挂;但以害的一方面讲来,却为少数专制,危险又不堪设想。今要避去其害,收取其利,最妙在利用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因为人民既有了对付专制的利器在手中,委员自然要小心谨慎,顾重民意了。市政府运用创议权复议权的方法,大约与州政府相差不多;不过需要赞助的选民成数,略为高些,大约在百份之十五至二十五之间。

三、赞成直接立法制的论调

赞成直接立法制的论调,大约不出下述几种。

(一)有教育选民的价值

在行代议制国家中间,有一个最大弊病,就是选民对于立法行政事务,常缺少一种研究和注意的兴趣。无论州政府或市政府,通过什么狗屁不通的议案,老百姓终是关着大门,一概不管,过他安乐的日子。那辈议员先生,就利用老百姓的消极态度,贿赂公行,无所不为,结末来,遭殃的就为那辈消极的老百姓,老百姓何尝不知其中究竟,但他们竟不改那种消极的态度。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晓得,即使用尽心计,去注意研究他,他们的意思,终不能表白,他们的目的,终不能达到,横竖如此,又何必白用心思,耗费精神呢。所以消极的抵抗,他们算为最妙的方法。原来人类虽为有意思的动物,但他当不肯运用他的思想力;除非他的思想的结果,有见诸实行的机会,他才肯去运用他。所以我们若要刺激人民,使他们对于政治法律,有研究思维的兴趣,莫若给予选民的意思和目的,有一种表白和达到的机会。创议权和复议权的运用,最能达到这目的。何以呢?因为人民既得到这二种权利,就觉得他们个人的思想和意见,如果得着多数选民的同意,大有见诸实行的机会,兴趣自然浓了;对于各般问题,亦自然肯悉心尽意,去研究他了。换句话说,人民就可觉得非但理论上并且事实上,实为国家的主体。他自然要去利用这个机会和地位,行使这主权了。美国各州政府及市政府,要加添这直接立法制在教育上的价值;曾想出多种方法来。例如未将议案提交人民复议以前几个月内,往往印刷一种小本册子,将各该议案的原由性质,和赞成及反对二方面的利弊,详详细细讲个明白,分寄全体选民。一般选民,就可凭这小本册子,将各该议案细细研究,弄个头绪出来;何去何从,不难立即分明。又地方上各个公正团体,在选民投票以前,常开会讨论,以便创造真正及健全的舆论。他如报馆在这般场会,有指示舆论的责任,更不消说得。照此看来,说直接立法制有教育选民的价值,实在不差。

(二)符合民治的精神

现在民治的国家,岂不以代议制号召人民么?但试问什么叫做代议制,为什么要行代议制?人就要说,因为现代的国家,人口多者几万万,少者亦几千万,这多数人民,势不能个个列席议会,所以才创出代议制来;叫人民选出少数议员,代他们开口参政。即就州政府及市政府的运行,亦以人口太多的缘故,不能不照样办理。如此说来,议员与人民在法律上相互的地位,犹之主体代理人一样。代理人的一举一动,总要照主体的意思去做,否则即为违法举动。今又试问现在各国的议员,是否与人民主张一致,举动一致,恐怕十人走来,有九个半,都要摇头说不是。代议制已经失败,实为很彰明较著之事。代代议制而兴者,当为直接立法制无疑,因为行了直接立法制,一切通过得法律,多以民意为旨归,凡“强奸民意”,违背民意的法律,都可绝迹。这岂不是最合于民治的精神么?

(三)打破政党的专横

政党一物,有人认为民治国的必需品,但“天下几许罪恶,都假‘政党’之名以行”,中国人痛定思痛,更不消说得。就是欧洲美国政党所造的罪恶,亦是书不胜书。而且政党罪恶,犹之水银泻地,无孔不入,中央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多有他的足迹,亦都有他的恶迹。议员都是由政客中选出来的,选政都是由政党操纵的,议会中的议案,都是秉承政党的意思通过的,人民不过拥有主权的虚名罢了。他们有了意思,不得表白;有了苦痛,不得申诉;虽生存于号称自由政府的治下,与从前“天高皇帝远”的时代,有什么分别。倘若行了直接立法制,他们如有意思要表白出来,就可运用创议权。如感受法令的痛苦,就可运用复议权,将那种狗屁不通的臭议案,一律加以否决。民权既张,政党魔力虽大,就无从肆其淫威。所以在美国采用直接立法制各州及各城市,政党恶势力虽不能一时销声匿迹,至少减弱一半。

(四)养成人民尊重法律的习惯

各国人民中间,都有一种趋势,就是人民对于议会所制定的法律,都带有一种藐视的态度。非但没有程度的人民这样,即就智识阶级亦往往犯这毛病。推其原因,这并非人民天性使然;实在因为在代议制度底下的法令,都是照少数人的私意通过订定的。真能符合民意的法律,十不得一。法令与民意,既是互相抵触就怪不得人民不尊重遵守了。若然实行了直接立法制,一切法令,即归人民直接制定,民意与法律既是符合一致,人民对于法律有固结不解的关系;藐视法律的态度,自然可以渐渐减去。尊重法律,乃是民治国不可少的一种现象;直接立法制可以产出这种结果,岂不大好。

四、反对直接立法制论调

世界上不论何种制度,都是利害参半;有见识的人,不过能将其中利害;平均一下,视其轻重以为采取或反对的标准罢了。上文所讲的,都是赞成直接立法的论调,现为读者比较研究起见,将反对直接立法制的弱点,亦一一表示出来。

(一)减削议会的尊严

议会惟一的天职,就是立法。若所有的立法权,一旦为人民收归己有,议会的尊严,岂不大为减削。又有一相因而至的必然效果,就是议会的权限,既然收小,议会的尊严,既然减削;社会上一般有智识有能力的人,就不肯去当议员,于是被选的人,都为一般中下之材,议会自身,就要愈弄愈糟了。

(二)造成门户的政制

人民既可自动立法,于是地方上的大团体,如政党工团或宗教团体,就可利用这种机会,将有益自身的议案,哓哓不休的提出,请选民表决。如果表决实行,他们独享其利,其余百姓,都是不能获益的。

(三)阻碍大实业的发展

这句话说来,似乎有些稀奇①“稀奇”原文作“希奇”,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其实个中道理,亦极明显。大家岂不以为民意是大公无私的,不知民意亦有偏向的地方;人民对于财团法人,如铁道公司,电车公司,煤气公司之类,终以为这是大资本家的垄断事业,所以凡关于那种会社的法律,或议案,人民不管是非曲直,终是一律反对。其结果诸大实业一桩多不能发起,即就人民让步,其容许的条件,又非常苛细,资本家又不肯承受。这是美国行直接立法制各城市所公同经过的一种经验。

(四)减去立法的伸缩性

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是经过一场大辩论而制定的;其优点就在将各该案仔细审查及修正,往往通过的议案,经几次修正以后,与本来目的,大不相同。那种伸缩性,即就是代议制优点所在;直接立法制即就不能保持此优点。原议交给人民表决,人民只照原议案研究一番;他们以为可行,就表可决;以为不可行,就表否决;全无迥翔伸缩之余地,这又是直接立法制的弊害。

(五)违反近世办事效率的原理

近世各种事业,不论教育的实业的财政的多是分门别类,剖析极微极细,因这缘故,要各事处置适当,非借重各种专门人才不可。况立法大事,何等重要,何等复杂,要望茫无头绪之选民,予以适当的处置,实在顾望太奢了。议会中虽不免亦有缺乏常识之人,侧身其间,但对于一切事情,终较选民为熟悉,却是无可讳言的。

以上所讲的话,都是关于创议权的利害,罢官权尚未谈起,就下文讲来。

五、罢官权运用的方法

罢官权界说,已在上文讲过,现在不必再提。这种新民权,实发起于瑞士,运用的成绩极佳,美国市政府,首先采取此制者,就是Los Augels其时为一九零三年。后来随有三四州宪法承认该制的存在。到了后来,仿行委员式的各城市,约有一百多处,都运用该权,以为扩张民权的利器了。

运用罢官权的方法,各州各城大约相仿。起初罢官权,只用以对付选任及行政的官员,后来有几州对于简任的或司法官员,亦运用该权了。其运用的手续如下。先由发起人提出弹劾书,将该员不职的行为一一指出,请求选民签字同意,签字的选民,既到了相当成数,(大约自十五成至二十五成不等)。该弹劾书即可交给议会秘书收受。秘书收受该项弹劾书以后,当即点验人数,若然没有差误和伪造情事,选举手续,就立即开始办理。在选举候补人时候,被弹劾人的名字,若不由本人反对,亦可一律添入以观民意。因为大多数选民,果然不反对他,他仍旧有被选的机会,安于其位。倘然他果落选,就当立行去职,他未满的任期,就当由这次被选人代理完了。为防免滥用罢官权起见,州宪或城市约章,都有一种规定,即官员任期未满六个月以前,人民不能利用罢官权,要其去职。又罢官权的运用,每年至多一次。

六、运用罢官权的利益

现在先就罢官权的益处讲来

(一)监督官员的绝妙方法

罢官权的运用,可以防止在职官员,有违反民意的举动,因为官员既然晓得选民随时有罢免他的官权的可能性,自然不敢任性妄为,做出种种不法的举动出来。

(二)可以贯彻①“贯彻”原文作“贯澈”,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人民的主张

官员既不敢违背民意,他的一举一动,自然都要根据民意做去。那么,人民的主张,自然可以贯彻无余,这岂不是民治政府所想望的境遇么?

(三)可以防止官员任期延长的流弊

官员任期过长,须防他的专擅,任期过短,又须防他的敷衍。在美国罢官权未通行以前,学者对于这点,争论颇烈。但若有罢官权的运用,那个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因为官员的任期加长以后,若背后时时有罢官权去监督他,他决不敢专擅。又敷衍之弊,亦同时可以免去,因为他晓得如果一心为公,他必能久于其任。

(四)罢官权最合法理和论理

民治国的官员,本为让人民的公仆,人民和官员的关系,犹之雇主与被雇者的关系。雇主虽然与被雇者订定契约,说明时效,但若被雇者不能胜职或有渎职行为,雇主有随时辞退被雇者之权利。罢官权的运用,即本此原则与理论。

七、罢官权的弊害

就其弊害方面亦有二端。

(一)减弱官员办事的效率

官员行使职权,果然须尊重民意,但除了尊重民意以外,又须顾及他的办事的效率。要加添效率,非容许官员的才能和创造力,有发展的机会不可。罢官权通行以后,他一举一动,都要顾前虑后,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都要因之汨没。产生多数[庸官],为不可免之事实。

(二)降低官员的人格

罢官权通行以后,官员办事,一有不当,即有罢职的危险。罢职到底为不名誉的事;所以凡是人格高尚,爱惜名誉的人,都不肯轻于一试,自贬身价。以后奔走被选者,都为中下之才。行政方面,就难免愈弄愈糟了。

八、结论

各种制度,无论政治的,教育的,或社会的,都是有利有弊。就以本篇所论的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讲来,亦有利害相反的两方面。到底何去何从,全在斟酌一国的风俗人情,然后细细研究,那种制度到底是利多害少,或害多利少,以之为取舍的一种标准,才不出什么大毛病。现在此种制度,在瑞士及美国已经行之有效,施之中国,究竟怎样,实在是一很紧要的问题,况且今日中国,方在倡议①“倡议”原文作“唱议”,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制定省宪法的时候,而且已有人主张省宪法里头,当承认人民有此种创议复议及罢官的权利,所以更不得不悉心静气,将他研究一下。以我的眼光看来,那种制度实在极合中国情形,带我细细讲来。

(一)中国人民太缺乏政治的兴味,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最能够救济这种弊病

从前亚里士多德②“亚里士多德”原文作“亚力斯多德”,现据今日通常译法改正。——校勘者注。有句话说道:“人类是政治的动物”,但以中国人看来,这话实不的确,因为大多数中国人,多是做惯关门皇帝,除了自己私事以外,不论天翻地覆,一切皆置之不闻不问。宣统复辟啦,袁世凯帝制自为啦,督军兵谏啦,妖人卖国啦,他都不管。只须一年三百六十日,能得天天饱食暖衣,已经算称心适意得了不得。国家大事,有食肉者打干,与我们何关。这岂不是中国多数人的心理么?中国人不具那种心理,民国九年来的种种怪现状,何能积积不已的发现呢?这并不是因为中国人的天性如此,又不是亚氏这句话的不可靠,实在因为中国式的政治教育和哲学,造成那种心理,已二千年于兹,已经深不可拔,所以才有此种现象。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最能救济这种“政治睡眠”病,因为二者可以给予人民一种直接参政的机会;人民得了此种机会,就可晓得我为国家的主人翁,非但有其名,并且有其实;我若有意见,可以有见诸实行的机会;我若有苦痛,可以凭我自己的力量,有减少或免去的可能性。那种阍茸不法,贪黩无能的官僚,如齐耀琳王桂林之类,就可立行罢免其职,又何致酿出贻臭全球的捣毁议会的举动呢?又复议权如可在江苏省实行,那开放茧行一案,就可交给全省人民表决,又何致以一二县人民不利益,阻碍全省实业的发展呢?人民有了此种机会和实力,政治上的活动力,就可渐渐增进,这岂不是一桩极称人愿的事么?即就此一端而论,那种制度,在中国已大有采仿的价值。

(二)中国人民最缺乏常识,直接立法制,最能增进国民的常识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为中国政治家惟一的信条。所以中国国民程度,糟到如此地步。一切政治法律上的情形,非但他不知道,他亦不要知道。常识缺乏,乃亦自然之事。现在要增进他的常识,莫若利用直接参政制度,使他每天选举投票,常能得到一种间接的教育。什么叫做实业,什么叫做卫生,什么叫做治安,他渐渐可以领会及研究起来。再加了地方上公正的人物及团体,随时予以指导,中国人民的程度,不期高而自高了。

(三)中国的官员和议员,最没有责任心,直接立法制及罢官权,最可以唤起他们的责任心

中国议员及各种官僚,一经授任,往往就海阔天空,以为惟我独尊了。他们种种举动,都是任性妄为,唯利是图,何尝为小百姓负一毫责任,谋毫一利益。其原因以小百姓无权无柄,无如他何,所以他们敢胆大,至于此极。若立法权与罢官权,多操在百姓手中,他们那敢这样。

(四)中国人民已厌政党的罪恶,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就为抵制恶政党的利器

安福党毒流全国,人民一提了政党二字,就不免愁眉蹙额,掩耳而逃。人民若再没有利器去抵制他,将来死灰复燃,其党毒将遍及省政府及城市政府,更加不了。至直接立法制和罢官权,怎么能抵制政党,已在上文讲过,不必再谈。

以上是我一人的意见。我以为中国自治制度,方在复活时代,不可再以官治绅治或降而至于匪治的牌子,来冒充民治。要实行真正民治,这三种制度,是不可不绝对实行的。我并非不知道此种制度,行在中国,亦有流弊,但要走上民治轨道,这几种制度,实可算为必需品。若要免除各种弊害,有二事是不可不力行的;一为普及人民教育,二为创造公正舆论。说到结末,这是一国公正领袖的责任。中国人民的领袖啊!中国民治的时机已成熟了,快下个决心,负个责任,起来做罢!

*“的”原文作“底”,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

**本文原刊于《改造(上海1919)》,1921年,第3卷,第10期。

***陈霆锐(1890—1976),江苏吴县人,1920年东吴大学法科毕业,法学士。同年赴美留学,获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回国,曾任东吴大学法律学院英美法教授、暨南大学教授。抗日战争时期,出任国民政府参政员。1944年赴美考察司法,次年回国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3月去台湾,从事律师业务。1954年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著有:《商法》(英文本,商务印书馆)等。

(责任编辑: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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