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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科目教授法律

杨 兆 龙

●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杨 兆 龙**

一、导言

今年以来,国人对于我国法律教育屡有不满的表示。其中对于我国法律教育之现状能加以详细之分析及正确之批评的,固非尽无;但其言论失当或流于空泛的,实也不在少数。这类言论,可略分为二派;现在为便利起见,可以把两种称号加给它们,就是“高调派”与“低调派”。那些高调派的言论,只知从事于现状之批评与攻击;虽口口声声说中国的法律教育亟须改良,而对于改良之具体方法,则毫无主张提出,以供国人之参考。发表此种言论的人,我们实不敢相信他们对于改良中国法律教育这个问题有何切实之研究。至于那些低调派的言论,则简直是没有出息,他们所标榜的,就是那“因噎废食”主义。在发表这种言论的人看来,中国的法律教育已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我们不必苦费心思去改良它,倒不如痛痛快快的将法律学校的门关闭了。所以他们所提倡的,就是“废除或停止法律教育”等口号。这种过于消极的态度,不消说了,早为识者所不取。因为谁也承认法律这个东西是现代无论哪①“哪”原文作“那”,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个新式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既是如此重要,则研究法律的人,当然也不可缺少;法律教育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工具,其不应废除或停止,自属毫无疑义。所以我们当前的问题,决不是废除或停止法律教育,乃是如何用切实的方法谋其改良。著者才疏学浅,对于这个问题本不敢说有什么心得。不过在已往的几年中,常觉到中国法律教育之不满人意,曾稍微留心过这个问题,观感所及,或者不无一得之愚;兹值母校《东吴法学杂志》社惠函索稿,敢就平日之所见述其一二,以资商榷。

二、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究竟在哪里?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在文字上早已有人发表过。但是有些人的观察,往往偏于一点,或者过于粗疏;他们所列举的弱点,不免有不确实或不完全的地方。我们现在既想改良中国的法律教育,对于这个问题就非有彻底①“彻底”原文作“澈底”,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的认识不可;所以在未讲补救的方法之前,我们应该对于中国法律教育的毛病重新下一番诊断的工夫,藉以知其弱点之真正所在。据我观察,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可大别为二类:一、关于学校方面的,二、关于学生方面的。学校方面的弱点又可分为二大类。一为根本的弱点。这些都可包括在两种情形方面:第一是、学校行政当局办事不认真;第二是、办理学校无适当之宗旨及计划。第一种情形,在中国现在各学校里——尤其是有几个政府设立而卷入政治漩涡的学校和那些私人设立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里,几乎为一种流行的现象,本不是专发生在法律学校里面;不过我们觉得这种情形在有些法律学校里却是特别的显著。因为在有些政府设立的法律学校里,职员和学生每易为外界的势力所支配;往往由于党派的关系或政治的影响,学校当局不能把他们的全力用于改良学校的行政及课程等事项。至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学校呢,又因为办学的宗旨每会带上了不正当的色彩,要想学校当局真办事,那当然更是不容易了。至于第二种情形,虽为一般人所忽视,却也是一个极大的通病。不错,我们常听见办学的人说或看见学校的章程上写着:“我们实施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在应时代之需要,培养法律人才,促进法治”等等的话。但是我们试问发表这种言论的人,他们知道不知道现在时代的需要是些什么;他们能否向我们说一个实施法律教育的具体计划;他们学校的课程是否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与十年或二十年前所见的有何不同之点。恐怕其中有许多人要被我们问到;因为凭良心说,有许多人办学的态度是一味因循保守而没有计划的。由上述二种根本弱点,便产生了许多其他的弱点。这些弱点大概是一般人早已见到的;举其要者,约有四种,现在略述如左:

(一)管理不周

现在中国专门以上的学校最明显的毛病,就是没有纪律;而这种情形,尤以法政学校为甚。这种情形,由于学生的本质不好而发生者,固属有之;但是由于学校当局管理不力而造成者,亦是常事。在有些学校里,学校当局简直怕学生;所以凡是管理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往往因为怕得罪学生而不敢做。结果,学生方面便养成种种不守纪律的习惯。这种情形真是中国目前之大患。

(二)教授不好

中国现在各法律学校的教授,好的固然不少;但是不满人意的,却也很多。据我看来,那些不满人意的教授,大概有下面三个毛病:

甲、学识浅薄

在有些学校里,聘请教授,并不十分慎重;往往因于人情的推荐,或震于空虚的头衔,不及仔细考量他的真实学问。浅薄无实学的人,最足贻害学生。

乙、态度因循

这可分为对己与对人两方面说。就对己方面说,一个教授往往对于他所教的功课不肯继续做深切的研究。不说别的,就拿有些学校的法律讲义来讲吧。其中有许多是十年二十年前,甚而至于光绪宣统年间所编而未经大改动过的;又有许多是从前几年朝阳大学出版的法科讲义直抄而来的;更有许多是仅将法律条文拆散,编为普通文字,而毫不加以说明评论或比较的。甚至有些人连讲义都无从编起,只好跑到他的朋友那里去,把人家的讲义,不问好歹,不问新旧,甚至也不问中外,(听说曾有一位教中国民法的教授而用一本中译日本民法概要作讲义)借来就用。其敷衍塞责,又何等骇人听闻呢——再就对人方面讲,有些教授,因为态度因循,在功课上不知督促学生,我们常听到教授在考试之前预先把题目给学生,藉以维持面子;其一味因循苟且,也就可想而知了。

丙、任课过多

现在法政学校的教授,专任的少而兼课的多。因为金钱的关系,往往每人每周担任到三十小时以上的功课;结果,弄得非常忙迫,平均每天都有五六小时的课。再加以所兼教的学校很多,路上来往所需的时间当然也颇为可观。除消费在课堂和路途的时间之外,还要饮食,睡眠,应酬,娱乐。试问还有多少时间可以给他们去预备功课!他们的教材又怎能日新月异而合乎时代的需要!他们既忙碌到如此地步,当然没有功夫对学生为课外的指导,更未必愿意在学校里多给学生工作;因为那样是会给他们增加负担的。试想:法律学校应该存留这一类的教授吗?

(三)课程不良

课程的好坏,一大半是与教授的好坏有极大的关系的。教授之弱点,上面已经叙述过;所以那些因教授不好而发生的课程上的弱点,可以毋庸提起;现在专就其他方面——课程的本身——加以考查,简单的讲,现在中国法律学校的课程本身有一个大缺点,那就是:课程的编制过于呆板保守而没有顾到时代的需要,这可分二点来讲。

甲、关于法律本身之课程不完备

这可再分为六点说明如左:

(甲)忽视法律本身之演进及现代之趋势

要对于法律有深切的了解,非对于它的历史,变迁,因果,及以后之方向,加以切实之研究不可。所以像关于本国或主要外国之法律历史及趋势的科目,实为不可少的课程。但是中国法律学校里有这类课程的,虽不能说是绝无,至少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有些学校虽设有中国法制史及罗马法等科目,但其内容完备的,真不可多见。至于现在法制的变迁及趋势等等,那更不容易听到有哪些学校设科研究了。可见得大家对于这一类课程实在是不甚重视。

(乙)缺乏比较法学的课程

这一点的毛病,实与上述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不过为了促起大家注意起见,特地将它提出。我们知道,世界上每一国的制度,总有些地方会对别国发生一种影响或足以供别国的参考。法律也是如此,所以专就这一点讲,我们已经不能否认比较法律的重要。而况中国国内的情形而论,现在正值百废待举的时候,新的法学制度正是方兴未艾,常常须借外国法制为参考;就国际的关系而论,中外的贸易是如此之发达,领事裁判权亟须撤消,适用外国法律的机会,不久就要大大的增加。现在正该准备一班精通比较法学的人才,以应最近的将来之需要。但是说起来真惭愧,现在中国这许多法律学校有几个设有这门功课呢?更有几个能对于它下一番切实的工夫呢?不说别的,恐怕连要找一个这样的教授,就不容易吧!

(丙)有几种必要的法律未经列为科目

现在有好几种法律,在法律学校里简直不教;如商标法,特许法,即其明例。这些法律在今日的中国当然是非常重要;其内容也大有可研究的地方。若在学校里无机会研究它们,试问将来适用起来,怎能胜任愉快?或者有人说:“商标法虽已公布实施,但有些法律如特许法等,既未制定,又无草案,那何从研究起来呢?”殊不知,研究法学不当专以解释条文为能事,而应就一国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不论已否存在,加以探讨。其已有草案的,我们固然应该加以探讨,批评,及修正;就是那无草案的,我们也不妨设立专科,就各国之成制及本国之情形,为学理及实际的研究,以为将来立法之准备。不然,则事事都要临时抱佛脚,那是何等的危险啊!

(丁)对于理论法学不甚注意

现在有许多法律学校,对于理论法学不甚重视。这不但在他们所用的讲义上可以看得出来;即在他们所订的课程上也可以见得到。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立法原理等科目,只在少数学校里被列入课程,而与其他法律科学并重。所以无怪现在有许多法律学校的毕业生眼光小而不知应变;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我记得有好多次,法官或律师,因为新法与旧法不同,而武断的说新法不好;或因某种事实无现成的判例或解释例可以适用,而茫然不知所措;或因法律点过于深奥,而将大家有争执的重要问题轻轻放过。这种现象,不消说,都是发生于一种错误观念,那就是:视条文判例及解释例为法律学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于不顾。

(戊)对于法律的实际方面没有彻底的训练

我国现在的法律学校,既不注重学理,在一般人推想,或许对于法律的实际方面,必能予以注意了。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因为在今日法律学校的课程中,只有型式法庭(或称诉讼实习或假法庭)或其类似科目可算是与法律的实际方面有较深的关系,可是这些功课,虽可给学生们以相当的实习机会,却不能认为关于实际方面唯一满意的科目。其理由有三:第一是假设案件之事实不能予学生以充分之训练。因为案件既是假设的,双方对于事实,在题目之限制范围内,可以任意造出许多物证或人证来;所以在证据方面,往往不会发生像在真实案件中所遇到的那样困难;以后遇著真正案件,还不会应付裕如。第二是假设案件难以引起真正之兴趣。因为案件既是空中楼阁,没有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事情决不会像真正案件那样的严重或会感动人;无论做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兴味每不能十分浓厚。第三是假设案件每不能使学生为多方之注意及观察,因为有许多真正案件中的问题——尤其是有些程序上的问题——是无从发生,并且无法使其发生的;即使能够发生,也不是大家容易观察到的,仅凭型式法庭等等,大家还不能有研究或练习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根据上面三种理由,我们可以说:专靠型式法庭等等去给学生以实际训练,是不济事的。但是现在一般法律学校,设有型式法庭这一类课程的,已是寥若晨星;若再要找,设有其他课程的,那真是难得很。可见得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仔细考虑过。或者有人说:“实际上的问题,不妨等将来离开了学校,做事的时候再去注意,不必完全在学校里研究;学校里有了型式法庭等类的课程,那也仅够了”,殊不知法律学校的使命应该是:造就一般法学人才,以便离开学校后,立刻可以有充分的能力,应社会之需要而服务。所以法律学校的毕业生,不怕他们的能力充足,但怕他们的能力不够。那些不想有好成绩的学校,终日敷衍塞责,固不足道;但是那些真以法律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又何必自暴自弃,而不将责任尽到底呢。

(己)没有关于法律伦理的课程

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俞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现在中国律师风纪的不好,就是种因于此,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虽不敢说学校里有了这一科,学生的人格或道德就一定会怎样的改善,但是课程结果之好坏,视乎教授的方法适当与否;若是教授得法,那么关于法律伦理的课程,于培养学生的人格,却是大有帮助的;即使不能收完全的效果,至少总比没有这种课程好得多。然而我们环顾中国的法律学校,觉得设有这门功课的,简直很少;恐怕十个里面得有一个吧!这种现象,若是继续存在,那真是危险万分。因为中国现代教育之通病,就是忽视人格之培养,一般学校,对于学生之德育,可算完全麻木。再加上国民经济的不景气,社会组织的趋于复杂,以及宗教观念的变为薄弱,道德的标准格外容易降低。我们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所以对于这一点,应该特别注意。

乙、法律之补助课程不完备

法律学的深造,是具有种种条件的;而对于法律之补助科学有相当之研究,实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这一点在从前每为大家所忽视,但是近年来却已成为法律教育家所公认的原则。在大陆派的学校里,固已不成问题;即在英美派的学校里,大家也已渐渐的觉悟,我国的法律学校,对于这个原则,虽也表示相当的尊重;但其办法往往不很彻底。有许多重要科目未经列入课程;并且办法律学校的人,往往对于法律的补助科学不发生兴趣,不免将它们看为一种点缀品。所以就是那些已列入课程的科目,其设备也非常简陋,甚至担任那些科目的教授也极不高明。结果,所谓法律的补助科目,差不多等于虚设。我们不说别的,就拿文字这门功课来讲把。不消说,我国的法律学校大概都设有国文,英文,日文,或其他外国文的课程;但是毕业出来的学生,有几个是国文通达的呢?有几个是能运用英文,日文或其他外国文看书或作文,而没有错误的呢?固然在中国今日的法律学校里,关于法律本身的课程,还有许多毛病,我们尚谈不到使法律补助的课程臻于完美之域;但是办理这事,并无多大的困难,而这类课程又是不可缺少的,我们实在不懂为什么我们不该从现在起就同时注意到这件事情。

(四)设备不全

现在有一班办法政教育的人,有一个根本错误的观念,那就是以为法政学校的设备可以草率些。所以那班宗旨不纯的人,便以为法政学校可以取巧而专办这一类的学校。结果,所谓野鸡大学者,不知产生了多少。这种学校设备之坏,凡在过北平及上海等处的人,大概都可想像得到。图书馆啦,校舍啦,操场啦,几乎难得有差强人意的。这样的学校,真无异于说书场;那些学生好像一班听书的,除了随意听讲而外,就没有别的事了;至于学生的自修以及学校的管理等等,都谈不到。往往有些学生,在未进这种大学之先,很是老实刻苦;等到一进了这种学校,倒反而染上了许多恶习惯。我们的政府当局似乎已注意到这种可耻的现象;所以在已往的三四年中,对于这些学校严格取缔。这是值得我们钦佩的。不过我们觉得虽经过了这一番的整顿,我们的法政在设备上还差得太远,第一学校的基金太不充足或是简直没有,总难免敷衍了事。第二校址及建筑太狭隘简陋或是简直并非己有,学校生活既感不适,学校管理亦多不便。第三图书的设备太缺乏,学生和教授知识的来源,工作的资料,以及努力的机会都太少。不错,教育行政当局对于以上三点也会予以相当的调查及注意,但是他们被人蒙蔽,却是一件极普通的事。他们的调查及注意有时不能发生好效果;而现在有许多挂上“国立”“省立”或“教育部立案”等招牌的法政学校,在设备上,还是够不上标准。我说这话,并非主张物质的设备是高过其他一切,不过最低限度的必要物质设备,是与学校里其他事情一样重要,甚而至于是其他事情所依为基础的。我国现在有许多法政学校的物质设备却以降到最低的必要限度以下;其为害之深,实不亚于上面所说的其他弱点。

以上所讲的,都是关于学校方面的弱点;现在再就关于学生方面的弱点予以说明。严格讲起来,所谓学生方面的弱点,也可以说就是学校方面的弱点;因为他们多半是由于学校当局的疏忽而养成的;不过现在为促进读者的注意起见,特分别予以说明。法律学校学生方面的弱点大约有左列四种:

1.基本教育不好

现在专门以上学校的学生,在中学时代,往往没有受过充分的基本教育;这在法政学校里尤为普通。其原因大概不外三种。第一是现在的中等教育太差,学生的程度都已降低。第二是有些怕学别的科学——如自然科学等——的学生,以为法政学校的功课容易,往往喜欢入法政学校,致投考者程度坏的占多数。第三是有些学校入学不严限资格,致投考者中有许多没有读完中学的学生。近年来因为教育行政当局的努力,这种现象虽减少;但是因为学校经济的困难,投考者程度的总降低,办学者之疏忽,以及其他种种事实,还没有得到显著的改进。

2.对于法律之兴趣不浓厚

有些学生并非因为爱读法律而进法律学校;这在上面已经讲过。所以他们对于法律的兴趣,往往不会浓厚。况且他们的基本教育又没有充实,对于学问根本就没有入门;若要希望他们感觉兴趣,升堂入室,那当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有些法律学生的不爱拿书本,几乎成为很普通的现象。

3.智力不尽合标准

法律与个人的生命财产既有极密切之关系,而其内容又非如寻常所推想之简单容易,那么决不是人人所能学的。换句话说,凡是智力太差的人不宜于学它。虽然就个人那方面讲,我们不能反对任何人研究法律;但是就社会这方面讲,法律这件东西是社会上最重要的制度,执行法律职务的人最足影响社会之福利。所以就这一点看来,我们实在顾不到个人的利害;我们只应该问某某人研究法律是否适宜。若是一个人智力不足,那他在法律上的贡献是不会怎样好的;其影响于个人者还小,其影响于社会者则很大。我们时常看见许多法官,连一件极简单的案件都弄不明白;对于当事人证人所说的话,他们就没有理解的能力;一个极明显的道理,往往需要他们许多思索;在别的法官审理一次可以终结的案件,在他审理起来,起码要三次四次,甚而至于十次二十次,更甚而至于案子“开了花”而无从结束。像这样的法官,在他自己方面看来,也许是很卖力气,一天到晚忙得不亦乐乎;但是在当事人方面看来,则受累万分;时间也费了,金钱也花了,精力也疲了,职业也荒了,弄得哭笑不得。试问人民遇见这种法官,是何等的不幸!我们或许要怪司法行政当局误用这种人为法官;但是我们又何能重责司法行政当局?仅凭他们的整顿,又焉能正本清源?老实说,根本的毛病,还在法律学校的招收学生不当心;因为测验学生的智力这回事,在多数办法律教育的人的脑海里,就根本没有想到,学生中聪明的固然不少,愚笨的却也很多,对于那些愚笨者,学校的教育正如撒在瘠土上的种子一般;要想果实硕美,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要改良法律教育,对于这一点也不可忽略。

4.纪律不严密

纪律的不好,一半由于学校的管理不周,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但是学生的颇不容易,有许多教育专家对于这事还没有办法,我们的法律学校又何必好高骛远?不过我们应该认清:法律学生将来与社会的接触是最深的,他们道德的高下,是最会影响社会的,我们对于他们的标准,自然要提高一些。所以在学校里应该充分的维持纪律,使养成守法的习惯。凡是足以破坏纪律的原因,都值得我们注意。因此我们不仅要当心到学校的管理方面,还应该留意到学生本身不守纪律之品质。

三、怎样才可以补救中国法律教育的弱点?

中国法律教育的种种弱点既已略述如上,第二个应研究的问题就是:怎样去补救这些弱点?解决这个问题的步骤,当然是很多;不过根本的原则,只有两个,其余的各点都是由这两个原则推演出来的。所谓两个根本原则者,就是下面所说的:

(一)纠正办理法律学校的态度

前面已经说过,现在法律学校的当局颇有许多是不认真办事的。这种态度是应该纠正的。换句话说,办理法律学校的人,不应该因循苟且,而应该抱着牺牲服务的精神,去积极的做事。这是很明显的一个原则,可以不必多说。

(二)确立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

关于法律教育的宗旨及计划,学者间已有很多的讨论;本文限于篇幅,无暇详细研究。现在只好将大家所公认的原则说出来;这个原则就是:

“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

我以为上述这个原则正是中国办法律教育的人所应该尊重的;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几点正切中时弊。试简略说明如左:

甲、注重严格教育

前面已经说过,现在中国的法律教育不太慎重;课程管理等都很不上紧。以后实施法律教育,非严格不可。

乙、注重人格之培养

这一点上面也已说过,实是目前顶要紧的一件事。

丙、养成创造及应变的精神

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一点。因为中国人现在创造和应变的精神太属缺乏;什么事情都要盲从人家,不知道自出心裁。今天人家采用道尔顿制了,我们明天不问好坏也就照样学起来;今天人家行大学院的制度了,我们明天也就照抄一下;今天人家实行五年计划了,明天我们也就照拟了许多类似的计划;今天人家实行统制经济了,我们明天便设立大规模的机关,以经济统制自命。但是在人家没有实行道尔顿制,大学院制,五年计划,统制经济之先,我们中国那些教育家经济家就没有想到这些事情。其实中国那些从外国回来的博士硕士正多着呢,而人家所有的也不过是些博士硕士;何以我们偏不如人家呢?不消说,其原因是:人家具有创造和应变的精神,所以他们的学问是活的;我们中国的学者是惯于保守自足的,所以那学问就变为死的了。现在我国学法律的人也有许多是犯了同样的毛病。最明显的例就是:我们什么法律制度都要盲从人家;等到采行之后,也难得有人去切实研究其利弊,更难得有人肯用一番苦工,根据中国的需要,提出什么新的方案。有些法律竟拟有好几个草案,但是都是以抄袭一二国法典为能事,几乎全未顾到中国的实际情形。甲草案与乙草案之优点何在,我们真不敢断定。再看那些法官律师呢,拿到几本大理院的判例或司法院的解释,便以为所有的法学“尽在其中矣”。本是一个很好的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一到了我们的法官的手里,就解释为只可授未结婚的女子以承继遗产权。这些毛病的根本原因,当然也在于缺乏创造应变的精神,以至于学问变为一个死东西。所以根据上述两个根本原则。我们现在可以参照前面所说的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拟一个简单的补救方略。这个方略可分为管理,教授,课程,设备,及入学五点说明如后:

(一)管理

管理学校,大半是个手段的问题;在学理上几乎没有什么具体的原则可以提出。所以这一点大都要靠办理学校的人自己去体察应变。不过现在中国的法律学校在管理上最应该注意到的,乃是学生的纪律。学校当局应该以最诚挚的态度,不辞劳怨,维持学校的秩序,注意学生的操行,使养成一种守法的习惯。要办到这一步,我觉得须有几个条件。第一是检点自己的言行;因为己不正,便不能正人。第二是多与学生接触;因为多接触,在一方面既可明了学生的情形,在另一方面又可以自己的人格去感化他们,而引起一种友谊。第三是处处顾到学生的困难;因为这样才可以使他们知道:学校当局的确是关心他们的利害,而不是处于对立的地位。第四是赏罚严明;因为这样才不至于使学生侥幸疏懈的态度。第五是学校行政当局和教员共同合作;因为这样才可使纪律易于普通的实现,而学校行政当局才不至为众矢之的。

(二)教授

关于教授方面应注意的有二点,就是人选与待遇。就人选这一点讲,我觉得现在法律学校的教授须具备下面的几个条件:

甲、对于法律的理论与实际都有相当的研究

法律与其他的制度一样,应该从各方面去观察,我们要彻底明了法律,不但对于它的理论应有研究,尤其对于它的实际方面应该加以切实的考察。所以一个理想的法学教授,既不是那专长于理论而昧于实际的,也不是那专注重实际而忽视理论的。因为偏于实际者,往往囿于成例,无应变之能力;偏于理论者,往往好高骛远,不知事实之困难。他们教出来的学生,都难免不带上一点畸形的发展。那是与我们法律教育的宗旨不合的。

乙、对于教授法学有浓厚之兴趣

一个教授,除掉应该对于法学有研究外,还应该对于教授法学这种工作具有浓厚的兴趣。因为有了兴趣,才可以热心而有恒,方才不会将教书当为一种过渡的职业而时时想摆脱。如果教授们都能这样,那么①“那么”原文作“那末”,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他们对于所担任的科目必能继续不断的研究;于是经验学识,日积月累;久而久之,必有伟大的成就。不消说,欧美日本的有名的法学教授,大都是靠这一点而成功的。所以要希望有好教授,不可不对这一点加以注意。

丙、具有健全之人格

教授的人格对于学生的影响是很大的,学生们往往会于受课时不知不觉间受了教授的感化。所以注意教授的人格,也是培养学生道德之一法。

丁、专任而所任课程不多

教授必专任而后才能将其全副精神集中在一个学校里;而专任教授又必所任的课程不多而后才有时间为充分的预备。所以专任与任课不多,都是理想教授的要件。

关于人选的问题,既已说明如上,其次应该研究的,就是法学教授的待遇问题。现在中国的法律学校,无论是公立或是私立,对于教授的待遇,都不是能认为满意。公立的学校里,教授的薪水虽还算适当,但是因为校长时常更换或内部时常发生意见,教授的任期太无保障。至于那些私立学校呢,又因为经费不足,法学教授的薪水未免太薄。这种情形的结果,就是:有能力的人不愿意当法学教授,而愿意当法学教授的又未必是有能力的人。所以要想得到好法学教授,除限制资格以外,还要提高待遇。其方法有三:(一)提高薪水,(二)延长合同之期限,(三)设养老金。第一点甚为明显,毋庸说明。第二点在中国已有几个学校实行。其办法大概是在聘书内将任职的期限订为若干年,其长短视各个情形而不同;五年十年都可以任意规定。若遇到一个新教授而对于他的能力还没有充分的信仰,那么不妨先订一个短期的合同,以便观察他的成绩。如在那个期间以内,发现②“发现”原文作“发见”,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他的能力的确不坏,就可以订一个长期的合同。这样的办法,当然还不十分满意;最好是于可能范围内将教授改为一种终身职。不过在中国现在的情形之下,这大概是很难实行的。所以我们只好采上述的折衷办法。至于第三点所说的养老金制,确是教授的一个极好的保障,假使能够③“够”原文作“彀”,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实现,那么必定有许多学法律的人以当教授为乐事;法律学校将变为法学人才集中的地方;法律教育的前途是未可限量的。

(三)课程

关于这一点,有左列四件事要做:

甲、扩充范围

现在法律教育学校的课程,有许多脱漏的地方;这在前面已经说过。所以关于课程方面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扩充他的范围。换句话说,就是增加科目。这又可分为法律本身的科目和补助法律的科目二点言之。前者所应该增加的是:(甲)关于法律演化及其现代化趋势的课程;(乙)《比较法学》;(丙)关于法律理论的课程;(丁)法律伦理;(戊)关于几种必需的特殊法律之课程,如《商标法》,《特许法》,《农业法》,《公用法》等等;(己)法律临案实习(Legal clinic)。以上(甲)至(丁)的重要,在前面已经说过,不必再讲。现在专就(戊)和(己)两种课程补充几句话。(戊)种的课程可因着中国社会的需要随时加以扩充;不但可以已存的法律为研究目标,并且也可以拿那些未产生而确于中国有益的法律为课程之对象。就拿《破产法》来讲吧。中国现在还未制定《破产法》;但是这种法律确是与社会经济极有关系的,应列入法学课程。并且这种课程的目的应该有两种:第一是研究重要各国关于破产及其类似情事的制度——其背景,现状,利弊,及共同之原则;既不专研究一国的制度,又不专注意破产一种情事;凡与破产相类似的情事如司法清理(Judicial Liquidation)等等,也都顾到。第二是就本国之破产及其类似情事为立法之设计。此外像农业法等等,我们如发现什么问题而中国尚无法律可适用,亦不妨用同样的方法,设科研究。再讲到(己)种课程,我以为这是中国法律学校亟应增设的。其内容是与医学生的病院实习相似的。在美国已有法律学校设立这种课程,西北大学的法科即其一例。我所希望我国法律学校设立的就是类似于西北大学法科所见的那样的课程,其性质可分三点说明如后:

(甲)目的

这种课程的目的是要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

(乙)办法

由学校一部分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学教授独立或与外间之律师联合组织一种贫民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救助会(Legal Aid Society)或其他类似的机关,以无偿的代办无力贫民之诉讼及非讼案件为主要职务(因为有了这个限制,案件可不至于过多较易应付)。学生等即充各该教授或律师之助手,在各该教授或律师指挥之下办理各该案之手续。但出庭及其他对外之重要事务,仍依法由各该教授或律师自任之;其经办各该案之学生则前往旁听及助理其他必要事务。

(丙)优点

这种课程的优点有三:(一)使学生有办理案件而实地观察并运用法律之机会,可免去离校后之种种困难;(二)所经办的案件以关于贫民者居多,既可使学生知道下层社会的情形,并可引起他们对于贫民的同情而养成牺牲的精神;(三)贫民法律救助事业可因此而发达,贫民受惠不浅。

上述各点不过表明这种课程的大概,当然不免有些不妥之处。不过我的目的是要引起法律教育当局对于这事的深切注意,至于详细具体的方案,还愿与大家在将来作更进一步的讨论。

再讲到法律的补助科目方面,也有几种要加入的课程。这可分为二类。一是工具科目。属于这一类的是:(一)中文,(二)外国文,(三)法律拉丁,(四)中国方言。现在中学校的国文程度,不消说,已是远不如从前;仅凭中学那一点中文根基,还不够出来应付各种事业——尤其是法律的事业。所以法律学校又增加中文课程之必要,并且对于所设的中文课程还应该用严格切实的方法去教授。现在中国有价值的法律著作真是寥若晨星。不懂外国文的人,要想对于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实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法律学校里应该设立关于主要外国文的课程,如英文法文日文等等;至少要将学生训练到能看懂外国法律书的地步。现在中国学校里设有这类课程的当然很多;但是或则每周的钟点太少,或则训练的时间过短,或则教授的方法不严格,结果好的甚属难得。所以将来对于这一点应该特别注意。至于法律拉丁,亦是治法学的一个重要工具;尤其当我们研究西洋的法律时,对于这门功课不能不有相当之认识。中国法律学校中设有这一科的非常少,应即加以注意。再讲到中国方言,或许有人要觉得奇怪,认为不该将它列入课程。但是经过慎重的考虑,我认为这种课目乃是中国目前学法律的人最必需的,因为现在做司法官的人,每到了一个生地方,就感到方言的不通。例如:江苏或北方人到福建去做法官,审案时,必雇用通译;其困难与流弊当然不言可喻。我们敢说一个江苏人或北方人到了福建这些地方去当法官,便失去了他大部分的功用。因为办案之成绩,全靠观察之周密,审断之明确;言语不通,这些事怎能办到?所以我们若希望造就出一班法律人才,使他们能到中国各处去为司法界服务而收人地相宜之效,对于这一点应加以深切的注意。或者有人说:“你所主张的科目乃中外古今的法律学校里所未见过的,这不是故意立异吗?”殊不知,今日的中国,幅员既广,人文又不一致,自有其特殊的需要;我们现在为适应这种需要而设立特殊科目,正所谓“适合时代之需要”,更有何不可?又或者有人说:“中国的方言很多,将学不胜学,法律学校里究竟学了那些个方言好呢?”我以为这也不成问题;因为我们学方言之先,可将中国的方言分为几类,如云贵四川两湖等列为一类;河北,山东等又列为一类;然后再从每一类中检出一种比较大家可以懂得的方言,列为一种科目。这样全中国的方言分类不至过多,学校所设的科目亦不会过于复杂。至于一个法律学校里应该设几类的方言科目,那当然是要以学校所在的地点为标准。譬如江苏的法律学校,就应该就广东福建和其他不懂的方言设立科目;而广东福建所应该设立的方言科目便是现在的国语等等。

除了上述的工具科目,法律学校里还应该增设几个关系科目。属于这一类的是:(一)《哲学》(二)《论理学》(三)《心理学》(四)《伦理学》(五)《社会学》(六)《政治学》(七)《经济学》(八)《中外文化史》。前二者是讲究思维术的重要科目。学法律者最必需的就是思想正确,这些科目当然是必不可少的。其余都是讲究人类关系及现象的,是法律的根据,亦不可少。现在法律学校里有这些科目的也很多;不过大都很不注重,学生得益很少。所以对于有些学校,我们既可不必说增加科目,亦须要求对于上述诸科目施以严格的教育。

乙、延长年限

法律学校的课程既经扩充,那么修业的年限也有延长的必要;否则,将不免华而不实的毛病。不过关于年限的延长,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制度。第一种可称为直接延长制。依这种制度,凡高中毕业的学生,经入学考试合格后,都可以直接入法律学校,不过其修业的年限须加以延长。这个制度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将修业期间分为二段,一段是法律预科,一段是法律本科。另外一种制度是不将修业期间分为预科与本科两个阶段的。与直接延长制相对待者,有间接延长制。依这种制度,凡高中毕业的学生不能直接进入法律学校,必定要先在大学里读过别的科目满多少年或先由大学别的科毕业才可入法律学校;而法律学校本身的修业年限还是照旧。上述的两种制度,究竟孰优孰劣呢?据我看来,还是直接延长制度好一些,其理由有二:(一)法律学校延长修业期间目的,是要给学生充分的时间,以便学习法律本身的科目及其补助科目。这种目的,在采用直接延长制的学校,当然不难实现,因为凡是法律学生应读的法学及其补助科目都可由那个学校一手教授,学生确能实受其益。但是在采行间接延长制的学校则不然。因为那些来进法律学校的学生,虽已经在大学读过若干年或已由大学毕业,然而因以前所进的科系不一,对于法律的补助科目,未必受过训练。在这种情形之下,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是在法律学校里加授法律的补助科目,以补以前之不足;第二是在法律学校里,只授法律本身的课程,至于学生们以前有未学过法律的补助科目,则置之不问。可是第一种办法为年限所不许,当然是不行的。第二种呢,又未免使有些学生失去学法律补助科目的机会,也是不妥的。(二)在采直接延长制的学校,可将法学科目逐渐授诸学生,俾得由浅入深,无食而不化之弊;如先授以法学通论,继受以民法总编及刑法总论,再次及于债权物权等等。而在采间接延长制的学校,则因时间有限,往往来不及如此循序渐进。于是法学通论还未读过,便要读民法刑法;总则还未读完,便要读各论;弄得学生茫无头绪。英美派的法律学校就是犯的这个毛病。直接延长制既比间接延长制好些,那么我们的法律学校当然应该采取前者。不过同一直接延长制,其延长制年限有长短之不同,我们究竟应该将中国法律课程的年限延长至什么时期为止呢?我的答案是延长至六年,因为六年的时间已够拿来读上面所说的法律本身的及补助的科目。其次应该研究的问题就是:应否将这六年分为预科与本科?我以为这样一点没有多大关系。因为只要课程分配得当,无论分不分预科本科,在实际都可得到好的结果。

丙、改良次序

课程分配次序,与课程之效力是有很密切的关系的,我们既主张采用直接延长制,使一个法律学生有六年的工夫,继续在一个学校里研究法律本身的及补助的科目,当然不至于像英美派的学校一样,将许多法律科目同时给一个初学法律的人研究。不过课程分配若是不得其当,其结果也不会十分好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改良课程时,也应注意课程的分配次序。课程分配的原则,在学理上是不容易讲的。著者既非教育专家,而对于法律条文又无研究,本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不过根据平时的观察,觉得有几条常识上的原则或许可供参考,现在姑且提出和大家讨论一下。

(甲)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

补助科目是为准备读法律而设的,所以应先研究。

(乙)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

普通科目之概括性较大,往往为特别科目之基础,故应先研究。

(丙)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

程序法为保护实体法所规定之权利而设,故应于研究实体法后研究之。

(丁)先总论而后分论

此为极明显之原则,毋庸细选。

(戊)先公法而后私法

现在有许多法律学校往往先使学生研究私法的科目,而将有几种公法的科目留到最后的一二年去研究。如国际法及宪法等,即其明例。这样的分配次序是不合理的,因为公法上的原则都比较私法上的原则要“落落大端”些;其内容比较为初学者所容易领会。所以先研究公法而后再研究私法,可收由易而难,循序渐进之益;若是将次序颠倒,则徒使学生感到困难而无实益。

(己)增加各种科目于特定期间之授课钟点,以缩短其训练期间而减少同时所授科目之种类

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将每种科目在每学期的授课钟点增加,使那些在平时需要三学期才可读完的功课在两学期内可以读完,而需要两学期内可以读完的功课在一学期内即可读完。这样原来一学期所授的八门功课,现在可以改为五门或六门;而原来只有二小时的功课,现在可以改变为四小时或五小时。譬如:民法总则本来每星期三小时,预定一年读完,现在可改为每星期六小时,于半年内读完。同时因为每星期民法的授课钟点增加,时间不够分配,再将原定与民法同时读的其他功课取消几样,移作其他学期的课程。这样的办法有两个优点:(一)使各种功课可以依适当之次序前后衔接,集中于少数之科目,以为深刻之研究,而无精神涣散应接不暇之弊。

丁、革新方法

关于这一点,有四个问题,就是:(甲)教材之选择,(乙)讲授之工具,(丙)工作之指定,(丁)成绩之考核。以上几点,因课程之性质而不同,现在为节省篇幅起见,专就法律的科目略说几句话。

(甲)教材之选择

选择教材时,应注意下列几件事:(一)明了现状;凡实际方面的问题,应于可能范围内予以研究;(二)讨论利弊;凡各种法律制度之得失,应尽量的予以批评,藉以启发学生之心灵而养成批评之态度;(三)注重比较;凡外国可资借鉴的法律制度,应于可能范围内加以研究,藉以扩大学生之眼光;(四)顾及变迁趋势;研究法律制度时,应注意变迁及趋势,使学生明了法律与时代之因果关系,而知所应变。

(乙)讲授之工具

关于这一点的问题就是:讲授课程时,应该用什么为媒介?还是用课本呢?还是用讲义呢?还是一样都不用,仅凭口授呢?我觉得课本与讲义只可适用于集中法律的补助科目,对于大部分法律的本身科目组号不用。换句话说,对于有些法律的科目,教授们最好注重口授,由学生笔记。因为课本和讲义都会使学生觉得有所恃而怠惰;若采用口授笔记制度,则学生耳手并用,非有深切之注意不可,自然就不能漫不经心了。

(丙)工作之指定

现在许多法律学校,对于学生课室外的工作不甚注重。结果使他们一出课堂,就可以把书完全丢开。这不但与学问有碍;并且因了课余的闲暇过多,使学生们得到过多的逸乐机会,对于品行上也有很大的影响。学生纪律之不好实半由于此。以后教授们对于学生应多指定课室外的工作,以纠正这个弊病。

(丁)成绩之考核

欲使学生们用功不倦,时常考核成绩实在是一个最有效的方法。现在许多法律学校对于这一点都不大注意;教授们难得肯考询学生。所以教授尽管讲,学生尽管不留意。这实是我国法律学校的一个大缺点,以后亟须改良。

(四)设备

一个法律学校,在设备上起码要有三样东西,那就是:充分的基金,适当的校舍,及完美的图书馆。这三样东西的重要,谁都知道,可毋庸细说,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是:如何使一个法律学校在设备上能达到这个地步。我以为在中国现在的情形下,要促成这种情形的实现,其最主要的方法还是政府的严厉监督。其法就是由政府主管机关对于基金,校舍,及图书馆三者,分别的规定一个最低的标准,责令各学校切实遵行。这个最低的标准;在基金方面,起码要使学校的经费有相当的着落,而不至于以学费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在校舍方面,起码要使学校能够使学生的身体精神不受到损害,而学校的管理也不感到什么困难;在图书馆方面,起码要具备(一)本国的各种法令及关于理论与实际法学的重要著作及刊物,(二)几个主要外国的法典及重要法学著作和刊物,和(三)关于法律补助科学之中外重要著作及刊物。

(五)入学

法律教育之成绩如何,固然取决乎上述各点;但是在上述各点之外,还有一点也是很有关系的,那就是入学时对于学生之甄别。现在许多法律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所注意的,大概偏重于学历及程度二点。但是我以为仅这两点,还不够做甄别投考法律学校的学生的标准;因为上面已经讲过,法律学生的智力及其本来的操行,关系法律教育的前途也很重大。所以我们在招收法律学生时,除注意其智力及其平素的操行。关于投考法律学校应具有的学历一点,在课程那一节里已经有过讨论,可不必赘言。讲到投考的程度,我以为凡是法律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应该就基本科目施以严格之考试。其考试方法,不妨以笔试为主,而于必要时佐以口试。至于智力的测验,在许多学校里,大概专以笔试试行之。我以为在笔试以外,还要施以口试,以便对于学生为多方面之观察。学生平素的操行,为三者中最难测验者;我们只好从审查学生平素在中学的操行成绩入手。其法大概不外规定投考者应提出中学校长或其他负责人之操行证明书或分数单等等。

四、结论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已简单的说明如上。现在还有几句补充的话,要和大家讲讲,那就是:我们应该认清上述种种,不过是根据中国的现状所拟的改良法律教育的计划;我们要改良中国法律教育,固然不可促成这个计划的实现;但是要促成这个计划的实现,还得靠大家的决心与努力。换句话说,什么改良法律教育的方略等等,都是死的。若是大家不肯下决心去努力促其实现,总不免与纸上谈兵无异。所谓大家的决心和努力,可从三方面表现出来,那就是(一)学校当局的埋头苦干,(二)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和奖励,(三)社会一般人的热心赞助。这三方面的决心和努力,是缺一不可的。因为没有学校当局的埋头苦干,法律教育便根本无从改良;没有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和奖励,办理法律教育者便易于疏懈;没有社会一般人的热心赞助,办理法律教育者便不免感到力量的单薄。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藉叙述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改良的大概计划而促成这三方面的决心与努力。著者虽然深知因为才识和时间的限制,本文有许多疏略错误之处;但是却不敢藏拙,仍愿将它发表,总希望这一点微弱的呼声,能引起强烈的共鸣。倘若从此以后,大家能群策努力,致法律教育于光明之途,则本文虽坏,亦将引为无上的荣幸。

*本文原刊于《法学杂志(上海1931)》,1934年,第7卷第2期,第27-57页。

**杨兆龙(1904—1979),江苏金坛人,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1935年获美国哈佛大学S.J.D法学博士学位。继而,在德国柏林大学进行博士后深造。32岁时已掌握英、法、德、意、西、俄、波、捷等8国外语,并对大陆法与英美法两大法系均有了精深的造诣。曾草拟《中华民国宪法初稿》、《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汉奸惩治条例》、《战争罪犯惩治条例》等6部全国性法律。抗战胜利后的最大业绩为协助罗斯科·庞德等筹划中国法制之重建,及1949年初释放万余名政治犯。先后曾以中国司法代表团团员和团长之身份两次赴欧美考察司法制度及法律教育。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等。1948年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中国仅两位)。其著述约300万言,译作有《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等。

(责任编辑: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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