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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垄断行为与反垄断对策探析

2015-03-31次仁央金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滥用反垄断国企

摘要:垄断行为主要发生在国有垄断企业,其表现形式有强制用户进行交易、强行向用户搭售商品和拒绝进行交易等。提出明确分工,互相协调,加强监管;及时坚决,公开透明,阳光执法和严格审查国企资本运作行为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垄断 国企 市场支配力 滥用

我国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多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依法实行专营的特殊企业。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明确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合理经营活动予以肯定,但与此同时也特别指出,垄断性企业不可利用其特有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此,分析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特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妥善解决国企的垄断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凡是经营者互相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故意限制竞争的行为均属于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

(一)强制用户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规定,凡缺乏正当理由,规定或限制交易人只能选择其指定交易对象的行为,属于滥用支配力的行为,也被称为“强制交易”。强制交易一般多发生于自然垄断行业和领域,如公路、铁路、机场、水库等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这类项目或工程往往为特定区域内政府授权的企业独家经营。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用户为了承揽到工程,往往不得已听命于垄断经营者的安排,被迫和垄断者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一般而言,这些指定的经营组织一般都是垄断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其业务范围与垄断型企业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例如隶属于垄断性国企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一些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科研院所等。

(二)强行向用户搭售商品

许多垄断性国企都输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多,本身又具备垄断能力,这些条件促使他们能够为了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迫使用户购买并不需要或者并不急需的产品或服务。其常用的手段是,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用户销售必要的产品时强行搭售与用户业务无关或关联性较弱竞争性产品。更有甚者,部分垄断型企业利用出售合格产品的机会强行搭售劣质产品,或者在出售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时强行搭售过期或滞销产品。通常,用户从垄断企业处被迫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并不是用户需要或者急需的,而是一些需求弹性较低,对用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毫无价值的物品。但是,面对垄断企业的强势地位,用户不敢或者不便拒绝接受。借助垄断地位强行搭售的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用户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种搭售行为提高了用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增添了用户的经济负担,对用户形成了双重损害。

(三)凭借垄断地位拒绝进行交易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有选择交易和拒绝交易的权利。因为市场上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某一家企业选择拒绝交易的时候,其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并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但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如果选择拒绝交易,则会给交易的需求方带来难以评估的损害。因为垄断一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可替代性较高,除了从垄断企业获取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外,不存在从他处获取同类产品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时,如果没有正当或充足理由,不得拒绝相对交易人提出的交易要求。垄断性国企是经国家授权经营的特殊企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垄断国企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负有提供某类产品和服务的责任,他无权选择拒绝交易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缺陷,我国一些行业性法律规章一直未对垄断国企不提供保障服务的法律责任提出制约措施,同时由于监管上的漏洞,垄断国企出于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凭借其垄断地位,拒绝为潜在的需求方提供应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二、防止国企垄断行为发生的对策

国企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自身拥有垄断地位,二是大量的关联交易,三是业务多元化和交叉,四是监管部门工作不力。解决问题的关键包括实施主业和辅业分开、拆解垄断业务和一般竞争性业务、大力引入竞争减少垄断业务。

(一)明确分工,互相协调,加强监管

我国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有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两个主体负责,但两个部门

的管辖权利有一定的交叉。为了防止两个部门之间在管辖问题上出现真空和错位现象,二者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更应该加强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首先,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联合执法。凡是法律赋予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首先应由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当其未能或不愿履行职责时反垄断机构即可介入。行业监管部门要从投资、成本和价格等方面入手,防止垄断国企出现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搭售的行为。

(二)及时坚决,公开透明,阳光执法

为了防止出现监管机构和垄断国企之间出现“合谋”、包庇、不作为等消极执法现象,

必须提高防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把反垄断执法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一是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受理的投诉情况和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将有关事实和处罚依据予以公开。二是建立一套制度,对执法机构接受投诉、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以及每个阶段的时间做出具体地规定,避免认为的推诿和拖延,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三是以季度或年为时间周期,定期向社会发布反垄断执法工作报告,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悉知反垄断工作情况,以此对执法部门形成监督和约束。

(三)严格审查可能出现发生垄断行为的国企资本运作行为

为了做大做强,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许多国有企业大规模开展横向收购兼并和纵向一体化行动,通过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客观上强化、提高、扩大了他们的垄断地位和垄断范围,整体上降低了市场效率。各级监管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国有垄断企业兼并收购行为达到申报要求时,应该严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立法部门应该针对不同的市场结构,及时制定有关管理细则,通过高效的监督和科学的评估措施,严防出现垄断行为。

参考文献:

[1]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龚维敬.垄断经济学[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次仁央金,1992年生,西藏拉萨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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