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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形式探析

2015-03-30石建水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与时俱进

石建水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83)

混合所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形式探析

石建水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83)

摘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下,不能僵化固守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公有制实现条件,要与时俱进地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分配形式的统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内在统一的有效方式,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资本主义社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着根本区别。

关键词: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时俱进;按生产要素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有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非公有制经济即私营经济特有的分配方式,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称为按劳分配收入,在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不能称为按劳分配收入,而称为劳动力价值收入或按劳动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如果这两种分配方式的主体是单一的公有制或非公有制企业,上述理解还能勉强自圆其说的话,那么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该怎样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1]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了一个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怎样区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又怎样把二者密切结合起来?曾经单一的公有制或非公有制不复存在,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到底是按劳分配收入,还是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抑或兼而有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收入只能按照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总不能一部分员工获得按劳分配收入,另一部分员工获得按劳动要素贡献收入或按劳动力价值收入吧?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公有制企业不断改制改革,成千上万的公有制企业员工转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估计,“个体私营经济及外资对就业的贡献最少在80%左右,而公有经济贡献可能仅占20%”。[2]如果按照传统教科书的理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劳动者收入不是按劳分配收入,那么怎样才能体现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岂不是与活生生的分配现实背道而驰?以某大型国企职工为例,按照传统经济学教科书的理解,他在大型国企上班,劳动收入当然是按劳分配收入,当他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去给朋友创办的小微公司核对会计账目,朋友发给他劳动报酬,这个劳动报酬只能是按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同一人的劳动,都耗费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却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不同说法,这种教条主义理解无法让人信服。

定稿日期:2015-11-15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制度和利益关系的基础。建国以来,党的历代领导人都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单一的公有制逐渐发生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3]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八大,都把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写入党的报告中。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每隔十年的党的十二、十四、十六届三中全会也都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写入相应决定之中。然而,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没有关于“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2015年9月,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其中也没有关于“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类似提法。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大力提倡按劳分配,打破了长期以来流行的分配平均主义,充分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下,学界对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深蒂固,跟不上21世纪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新步伐,无法解释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经济发展的推陈出新要求不能固守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不能教条主义理解马克思主义,要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解读马克思经典文献,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分配理论。

二、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具体内容

国内学术界探讨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大多集中在按劳分配上,对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其他部分的研究稍显欠缺。虽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分配原则,花大力气研究按劳分配理论无可厚非,但按劳分配只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一部分,认真探讨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其他部分,对深入理解按劳分配理论不无裨益。况且,较多研究按劳分配理论,较少探讨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其他部分,容易忽视马克思分配思想发展史的理论视野,忽视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整体视角,甚至曲解马克思分配理论。除了大家熟知的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对生产具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外,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其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时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4]由此看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用来分配的是雇佣工人抽象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参与分配的有工人阶级、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有,工人阶级没有生产资料。工人阶级被资本家雇佣之后,就在资本家的监督下从事雇佣劳动,生产出来的全部新价值,被称为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另一部分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会被产业资本家独吞,因为平均利润率的内在作用,整个资本家阶层依据自己资本比例的大小分得相应的平均利润,即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分别获得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和利息。土地所有者因为把土地出租给资本家从事生产,因而以地租的形式获得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其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全部社会劳动产品作了相应的六项扣除之后,把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尺度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贯彻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消费品的原则。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5]434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复存在,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全社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5]434当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前提。生产资料公有消除了凭借占有生产资料瓜分劳动成果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实行按劳分配。再者,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劳动,要求各尽所能,不劳动者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按劳分配不仅反对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而且鼓励和提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然,按劳分配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因为每个人的工作能力不同,家庭负担不同等等,会造成劳动者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三,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财富生产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产品极大丰富;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极大提高,先进的科技文化广泛普及;剥削制度在全世界被消灭了,国家已经自行消亡;社会成员摆脱了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每个人都实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全社会因此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按需分配就是指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由于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社会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仅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且还满足文化、娱乐、休闲等方面的精神需要。

总之,马克思分配理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社会形态的分配原则各有自己的独特内涵,共同构成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具体内容。从整体上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分配理论,可以得到一个关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整体视角。当我们用整体而不是部分的马克思分配理论来指导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分配实践,对错综复杂的现实分配问题能够考察得更加周到和细致,有利于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当然,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后得出的科学结论,而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都是马克思依据社会发展规律,对未来社会所做的科学设想,我们要明确它们之间的细微不同。言外之意,对马克思已经验证的科学结论,我们必须坚决遵从,对马克思的科学设想,我们可以在牢固坚持马克思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按劳分配具体实现形式的细节问题可以随着鲜活的经济实践而有所变化。正如卫兴华和张宇指出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应当随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变化而变化。”[6]

三、当下我国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马克思预设的按劳分配,需要一些前提条件,如在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别劳动直接成为全部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在全社会范围内而不是在单个企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消除因单个企业不同而带来的收入差别。而且,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雄厚物质基础之上。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历史阶段”[7],根本不具备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

对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与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不谋而合。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指出,第二大社会形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重点和核心。资本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概念、竞争主体和真正灵魂。没有资本就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现代社会。马克思首次揭示了资本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伟大历史作用,认为资本是揭示现代社会秘密的一把钥匙,是导致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和一切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第二大社会形态中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总之,第二大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承前启后的必经阶段,任何试图超越市场经济的做法,都是违背历史规律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8]

依据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正处于第二大社会形态,必须大力发挥资本与市场的巨大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跟大力发挥资本的作用高度契合,可以说,资本逻辑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哲学基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科学论断,是准确理解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必然结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公有资产称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并与私有资本相互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在市场经济大潮里同场竞技,这都是大力发挥市场作用、释放资本活力的具体表现。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的反复探索,我国建立并逐渐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鉴于资本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当下中国必然依仗资本逻辑来运营经济,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转化为资本形式,具体分成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两种形式。劳动者的劳动耗费不论是相对于私有资本而言,还是相对于公有资本而言,都是一种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属性。不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抑或是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资本,其雇佣劳动都具有劳动力价值,劳动者依据劳动所得获得相应的劳动力价值即工资。但是,私有资本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归私人所有,公有资本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归公有,即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最显著的区别。

既然马克思预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既然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当下的中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然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已经消亡,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既然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全社会单一的公有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我们也可以在牢固坚持马克思预设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构想下,把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解读成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际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并不具备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要求马克思主义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根据时代的不断变化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学说。当我们结合当下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视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很多理论与实践难题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和阐发。

首先,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视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不但没有丧失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特质,而且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完全区别开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离开了按劳分配,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当前我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守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结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际,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我们依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只是变换了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视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表面上看跟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没有什么区别,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没有抓住本质。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的剩余劳动归属完全不同。私有资本的剩余劳动即剩余价值归属于私人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而公有资本获得的剩余价值不同,集体资本的剩余价值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发放集体所有者的福利,另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壮大集体资本。国有资本的剩余价值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壮大国有资本。上交国家财政的那部分用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一的社会建设,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有人可能要质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也提高了无产阶级的福利水平吗?北欧的一些国家已经成为福利国家,工人阶级生活安逸舒适,比当下中国工人阶级整体福利状况优越很多,如何解释?这只是简单的横向比较的结果。诚然,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的整体工资福利状况要比我国工人阶级优越,但是从纵向比较看,我国的发展才几十年时间,如新生幼儿,刚刚踏上上坡路,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发展了几百年,如已过生命巅峰的中老年人,正在走下坡路,逐渐步入暮年。将处于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制度进行比较,犹如用中老年人洞察一切的成熟去对比新生幼儿的年幼无知,不具有可比性。而且,私有资本的做法是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增加工人工资只是维护资本家利益的手段,增加的工资和福利虽然绝对值不小,但在数量庞大的总资本中的比例很小,并没有改变无产阶级被剥削和压迫的地位。马克思指出,强制提高工资,“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9]而公有资本的做法则是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加的工资和福利不仅绝对值比较大,而且占总资产的比例也比较大,真正体现了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破解教条主义理解马克思分配理论造成的误解。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对劳动者就业的贡献率最少在80%左右,如果按照传统的理解,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内才能谈按劳分配,那么80%左右的全国劳动者拿到工资,被认为不是按劳分配,那岂不是与我们所坚持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自相矛盾?所以,要破解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教条主义解读。不管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只要劳动者诚实劳动,所得劳动收入都可以称为按劳分配,实际上都是按劳动力价值或者劳动贡献所得的收入。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但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此背景下,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统一采用按劳动力价值计量劳动报酬的做法,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就可以天然地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在一起,既避免了理论上的误读,又促进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和人力资源潜能的充分发挥。

再次,正确地领会和理解有关决议关于分配的指示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着重保护劳动所得”的提法,这个提法在以前的有关中央文献中没有出现过。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就是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的劳动收入,这不仅是对按劳分配的要求,也是对生产要素中的劳动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10]作为最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文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工资决定机制,言外之意就是作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的员工也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具体的运作层面,作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竞技,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这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仅仅扣住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前提条件,就已经不合时宜了。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国有资本、集体资本跟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在国内外市场上相互参股、相互竞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就顺其自然地结合在一起了。所以,这两个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文献虽然没有像以前党的重要文献一样,出现“按劳分配”的提法,但依然采用“着重保护劳动所得”等类似提法,表达了牢固坚持按劳分配的理论诉求,同时暗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总之,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把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解读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化解对按劳分配的教条主义解读。与时俱进地把握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真谛,为当前我国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因此,千方百计增加劳动者收入就成为破解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魏杰.走进深水区的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28.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8.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93.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卫兴华,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37.

[7]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第5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14.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2.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7.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5-09-14.

责任编辑:张 旭

作者简介:石建水(1980-),男,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0

中图分类号: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5)12-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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