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
2015-03-29李永洪
○李永洪
一、问题的提出
钱穆先生曾指出,中国的“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我国民主深度发展的难题,其解决之策也可从文化方面来寻找。只不过这个文化,应该是公民文化。在阿尔蒙德和维巴那里,所谓公民文化是由村民、臣民和公民三类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三个方面不断累积融合而成的混合型政治文化。公民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与政治文化一致的内在属性。承袭阿尔蒙德和维巴对公民文化的界定、参考国内学界对公民文化的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公民文化是指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公民对政治体系以及自身在政治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认知、情感与态度。公民文化是与现代民主政体相耦合的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体得以运转和继续的软件。基于此,我们认为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对一个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与长时性的推进作用。也就是说,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软件。尽管我国有“公民”概念的时间达数十年、有“公民活动”的历史也不算短,但是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却并未完全形成。在当代中国,公民文化仍然需要在遵循政治文化生成和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依托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官方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培育并使之逐渐趋于成熟。
在阿尔蒙德和维巴那里,一个国家公民文化培育的重要路径是依赖政治社会化。他们认为,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非政治权威模式的政治社会化途径,虽然与政治权威模式的政治社会化途径对公民文化(主要是对公民政治态度和政治能力的作用)的形成作用不完全相同,但是两条途径的相互结合更利于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采取政治社会化的路径,依托家庭、学校、职场(工作单位)、政府、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等主体来培育公民文化,也是理论界绝大多数学者坚持的基本主张。尽管这种路径经历史证明是可行的路径,也是应该
长期着力的路径,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还有必要采取新思维来推进公民文化培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新事物、解决新问题,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关于公民文化培育,在我国虽是被一些学者讨论十多年的“老问题”,但也是一个越讨论越有新内容的“新问题”。对于公民文化培育这一“新问题”,笔者认为在当今也应该借用法治思维这一新思维去解决。特别是在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的培育,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进路。
二、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基本缘由
何为法治思维?简而言之,法治思维是指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政党与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遵循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在当代中国,之所以要坚持用法治思维来推进我国公民文化的培育,是因为法治思维蕴含着有利于公民文化培育的“基因”。正是这些“基因”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这些“基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种权利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权利观念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如何理解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应当从理解法治的内涵开始。关于法治是什么?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与不同国度、在不同的思想家和理论家那里有着不同的解释。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达成了普遍的共识。这个共识就是: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良人”执“良法”而达“良治”的治国方略,其基本目标在于“治官”而非“治民”。也就是说,“法治的本质就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私权利的实现。”既然法治是一种“治官”而非“治民”的治国理政方式(即“治官”和“护民”的治国理政方式),那么相应的法治思维也是一种“治官”而非“治民”的治国理政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治官”思维就体现为控制、约束和限制公权力的思维,而“护民”思维则体现为规范、保护和维护私权利的思维。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实质上是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中心的“权利思维”而非“权力思维”。法治思维既然是权利思维,那么则有利于作为权利享有者和行使者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在法治生活和政治生活实践中,普通公民基于自己权利实现与维护的诉求就会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进而增强自身参政维权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对于手握公权和运作公权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在法治思维的长期规训之下,也会按程序正当和合法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养成民主行权行为。如此一来,长期的法治思维引导,就有利于文化孕育和成长。
2.作为一种规则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规则意识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法治是促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一项伟大发明。法治思维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底线和红线,必须遵从法律既定的程序和规则而行动,这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这种规则思维不仅贯彻到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行使领域,也渗透到寻常百姓的私权行使领域,一切都要讲规矩、重规则,将遵法守法作为最底线的行事规则。在这样的规则意识指引下,一个国家中所有社会成员就会逐渐养成遵守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规则之习惯。无论其在经济和社会私生活领域,还是在政治公共生活领域,都会如此。诚如斯,那么这个国家的公民文化孕育和成熟就指日可待了。这是已为国外民主成熟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的一条规律。
3.作为一种责任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责任观念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法治思维是一种责任思维,这不仅是对各级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也是对广大普通公民而言的。对各级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有权必有责,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绝不允许权责不相称不匹配。法治思维上所体现的责任,在广大普通公民那里具体体现为义务,即义务型责任。普通公民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应该相互统一并平等,绝不允许损人利己。在内含责任的法治思维指引下,我国长期形成的权责不相称不匹配、权义不统一不平等的局面将会得到逐渐扭转,就会逐渐出现权责匹配、权义对等的良好局面,也会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形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在责任观念的约束下,无论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不能任性,行使公权要有责任和担当、行使私权要有义务和节制,自然会促成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官与民都合格的政治行动主体。
4.作为一种理性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理性精神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既然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那么彰显法治理性的法治思维自然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理性的象征,更是人类理性的指引。正如马克思所言:“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有规则理性、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特点的法治思维的长期熏陶下,也会逐渐增强自己在公共活动领域中的认知理性与行为理性。这种公共领域认知理性与行为理性的增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个体理性和形塑公共理性,从而增强整个社会的公共理性精神,进而有助于推进公民文化发育和成熟。
5.作为一种平等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平等理念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都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仅从法制活动领域和法律实施过程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仅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在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并不代表着每一个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治理领域的平等理念。既然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那么以良法为基石的法治思维理应是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平等公正的启动器。法治思维启动当代中国人借助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来维护和实现身份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参与的平等。平等、自由、民主、公正等数代国人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如果在法治思维的正确引领之下,将会在不远的将来由文本变成实践、由理想变为现实。如果平等能够首先从法律实施领域做起,从维护私权和限制公权做起,然后由此推而广之于公共政治领域,那么我国的政治生态必然会得以优化,中国特色公民文化也可能得以渐进形塑。
6.作为一种宽容思维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的宽容思想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在一般中国人的法律认知中,常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打击和惩罚为中心的报复主义哲学。实际上,这是国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并非正确的法治思维。法律对违法犯罪者虽然体现出打击和惩罚的一面,但是也还体现出保护和宽容的一面。当违法或犯罪行为人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定罪量刑)时,也为其设计了人权保护措施。比如我国刑法上,对犯罪行为人根据其犯罪情节规定了免于处罚、缓刑、减刑、假释等改过自新制度以及谦抑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体现了宽容性。在正确法治思维指引下的法律实践中,看似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也会体现出宽容的一面。当然,这样的宽容倒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袒护或放纵,而是更深刻地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对“失足者”的救赎。如此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个国家或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报复主义漩涡。在正确的法治思维指引下,法律体现出的适度宽容品性,其价值不仅在于法治失序的救治,更在于对政治冲突应对的启示。即便在现代国家,官与官、官与民、民与民之间难免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对于这些冲突,若有法治思维宽容思想的指引,那么各类政治行为者就可能会采取妥协包容的心态去处理,而不至于采取形形色色的极端手段去撕裂社会和破坏民主,进而有利于公民文化的生根发芽。
三、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基本策略
在我国政治文化概念体系之中所讲的公民文化,应该是指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这两类公民主体对生活其中的政治环境及对政治体系的主观性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和政治评价。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发育,既是针对广大普通公民而言的,也是针对各级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的。国家公职人员范围构成中,既包括仅拥有一般职权且仅承担一般责任的普通类国家公职人员(如办事员、科员等),也包括拥有较大或很大职权且承担较大或很大责任的特殊类国家公职人员(即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由于在当代中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所思所为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更大,因此,用法治思维推进各级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文化发育,重点应在于特殊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而不在于普通类国家公职人员。基于此,我们认为利用法治思维来推进我国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就有两条基本进路值得注意:一是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二是领导干部的公民文化培育。但是,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在普通公民和领导干部那里却有着位序上的差异。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公民文化的培育来说,用法治思维推进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是基础,而用法治思维推进领导干部的公民文化培育,则是关键。这是我们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培育进程中必须充分理解和做好的“两点论”,也是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进路。
1.在法治思维指引下加强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是我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基础
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培育,首要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在于坚持用法治思维指引加强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之所以这么讲,首先在于普通公民是催生公民文化的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主体。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是人类历史发展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一个国家公民文化的形塑、民主政治的建成,同样是靠广大普通公民来完成的。之所以这样说,不仅在于普通公民在一个国家人口规模构成中占绝大多数,更重要的是在于普通公民的心智状况如何将对民主政体的建立和运转、对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这正如西方著名的民主理论学家科恩指出的那样:心理条件是民主的所有条件(科恩认为民主有五大条件,即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保护性条件)之中最为基本的条件,“是促使许多社会成员按自治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的习惯和态度”。“民主要取得成功,的确要求社会中较大比例的成员在相当多的时间内,能在很大程度上表现愿意妥协、能容忍、要客观、有信心等种种特性。”“民主的智力条件是公民理性能力有可能运用于处理一般问题的那些条件。”这些“理性能力”包括推理能力、运用规则或制定行动计划的能力、协商的能力等。“不能充分认识民主的智力条件常常是民主政府铸成灾难性错误的根源。”与陈独秀先生所持“多数人民程度去共和过远,则共和政体万无成立之理由”的观点类似,如果多数人离民主过远、离公民文化过远,那么民主政体也绝没有建成的可能。在一个国家之中,作为规模上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如果普遍缺乏正确的主体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权义一体意识、宽容意识、信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等等,那么民主政体和法治国家要得以维续与发展是很不现实的。英格尔斯也指出了这点,“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必须从普通公民做起。
其次,当代中国普通公民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首要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应从普通公民做起。领导干部这类“特殊公民”本质上仍然是公民。其不是从天而降、脱离于普通公民的,而是经过特定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而从普通公民中脱颖而出的。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是来自于普通公民的。那么普通公民的品质心性和行为模式自然也会深深地影响到领导干部的品质心性和行为模式。在公民文化的形塑之上,也是如此。领导科学上常说一句话:“有什么样的领导就有什么样的群众,有什么样的将军就有什么样的士兵。”其实这句话只说出了领导工作的一个方面、一个道理。在这之外还有领导工作的另一个方面、另一个道理,那就是:有什么样的群众就有什么样的领导,有什么样的士兵就有什么样的将军。也许这后一句话的道理更深刻,更富有哲理。如果一个国家的普通民众大都缺乏理性、责任、宽容、妥协等精神,只要权利而不要义务,维权无节制、太任性,那么造就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群氓”社会、“流氓国家”。在这样的社会和国家之中,民民矛盾、官民矛盾只会“剪不断,理还乱”,长此以往只会导致“民逼官恶”,一步一步地造成领导干部走向民众的对立面。更为严重的是,普通公民普遍性的“不善”心理与行为,反过来会诱使领导干部们去模仿普通公民有权就耍任性,不再按法治思维去行使公权,在日常管理中舍弃民主而走向专制。如此状况,自然是不利于优良的公民文化形塑和民主政治发展的。
坚持在法治思维指引下加强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一是要加强对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民主观念教育;二是要加强普通公民法治参与及民主参与的实践,使广大普通公民在民主和法治的实践中培育公民文化。当然,就具体的教育与实践而言,应该针对不同的公民群体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对于未走出校门踏入社会的青少年,应该通过抓紧抓好有机结合的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来落实;而对于已走出校门踏入社会的职场人,则应该通过做真做实紧密联系的职场教育与职场实践来落实。
2.在法治思维指引下强化领导干部公民文化培育,是我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关键
之所以说坚持在法治思维指引下强化领导干部公民文化培育是当代中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关键,基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领导干部身份与职责属性的要求。毛泽东曾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虽然说当代中国的公民文化培育,既包括普通公民在法治思维指引下自觉形塑公民文化,也包括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指引下主动形塑公民文化,但是领导干部做得如何始终占主导方面。因为领导干部首先是公民文化形塑的榜样,担负着示范带动普通公民形塑公民文化的火车头作用。比如,在规则意识中,重要的不仅在于立规则(如立法立规矩),更重要的是在守规则(守法守规矩)。由于自身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使然,领导干部是否守规则的影响更大更广。领导干部虽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从身份角色与责任属性方面来看,他们却不同于普通公民,因为他们是或大或小握有权力的人,他们是履行公职承担公责的人。行使权力必须遵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规则,必须有规则意识;行使权力必然承担责任(有权必有责),必须有责任意识;行使权力必须讲公共理性,必须有理性意识。另外,由于我们的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因此其应该首先遵循和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公职活动中率先践行民主行为。领导干部不是也不应是“官老爷”、专制者,而应是人民“勤务员”和仁爱宽容者。总而言之,领导干部的身份属性和职业责任决定了其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尊崇者与信守者,其必须率先自觉而主动地去形塑自身的公民文化。在这个意义上来讲,领导干部是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的关键。
二是干群关系传统的影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社会中形成了“群众看干部”、“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文化。这个传统要想在短期内彻底祛除还不太现实。因此,要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关键还在于领导干部坚持用法治思维指引自己积极主动地形塑公民文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各级领导干部,其怎样认识和处理党纪国法与领导指令、法纪原则性与政策灵活性的关系,不仅关系到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而且也关系到中国法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培育进程。因为在“民以吏为师”、“群众看干部学干部”的中国,各级领导干部如果能为法所治,进而信法尊法守法,那么普通公民也会“上行下效”逐渐养成信法尊法守法的习惯。如果领导干部能习惯成自然地时刻以法治思维来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使、指引自己分析、观察和解决问题,那么就能对普通公民起到率先垂范、风行教化的作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都没有法治思维,都不以法治思维来用权、决策、处事和立身,都不信法、不尊法、不守法,那么普通公民则会“上行下效”,整个社会就会无规则无责任无秩序,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么公民法治文化培育就成了空谈。与法治文化培育类似,我国公民文化的培育过程中,也存在“群众看干部学干部”和“上行下效”的传统。比如,在日常社会管理中,如果领导干部习惯采取“官本位”思维与维稳思维而非“民本位”思维与法治思维来处理社会矛盾,那么可能会导致“越维稳社会越不稳”、“越化解矛盾社会越多矛盾”的怪象产生。因为领导干部不按法律规定、不以法治思维和民主精神来分析、处理问题,普通公民也会效仿。还比如,领导干部责任意识都不强,错误决策、违纪违法乱作为都不承担责任,谈何让普通公民增强责任意识呢?领导干部都不信法、不尊法、不守法,而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推崇“上面有人好办事”、“朝中有人好当官”,又怎能奢望普通公民信法尊法守法而树立法治意识呢?那这不自然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不信法不尊法不守法的专制文化、暴力文化的局面吗?如此这般,培育公民文化必然成为奢谈。因此,对于缺乏法治思维历史传统与现实氛围的当代中国而言,要想早日建成法治国家,要想培育起成熟的公民文化,关键性的进路在于千百万领导干部公民文化的扎实培育。
当然,要培育领导干部的公民文化,应该从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着手。就组织层面而言: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高级党政组织)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政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主动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立足现实国情社情,卓有成效地开展民主机关、法治机关和责任机关创建活动,让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心理新常态。就具体做法来说,各级党政组织可以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创新举措,通过搞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来提升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思想认识,通过制度机制的建设来提升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行为能力。就个人层面而言,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应自觉地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理解认知,不断提升自己践行这些制度的自觉性。
四、简略的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碎步前行,既扬弃着传统政治文化,又呼唤着现代政治文化(特别是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需要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来支撑。但是,多年来采取传统思维和惯常途径的公民文化培育实践,并没有培育出中国人成熟发达的公民文化。转变思维和改变方式以期推进我国现代公民文化的发育,则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法治思维自身蕴含着的有助于公民文化生成的“基因”,则是当代中国公民文化培育可资凭借的一种“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