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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进

2015-03-29吴喜梅臧开文

关键词:法学双语笔者

吴喜梅 臧开文

(1.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河南 新郑 451150)

2001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正式将“双语教学”纳入中国教育体制。意见提出要在高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特别强调“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 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要达到所开设课程的5%至10%”。出于加入WTO,适应贸易全球化的需要,该意见对法学等学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为其应当站在双语教学的前沿,成为我国双语教学的“先行者”。由此各高校法学院相继开始双语教学的漫漫征程。笔者经过多年的法学双语教学实践,感受到法学专业课的双语教学确能填补公共外语教学的不足,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同时,学生运用专业外语能力的增强对于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至关重要[1]。

1 法学双语教学发展现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算起,双语教学在我国已经开展将近20年,绝大部分的本科高校都已开设多门双语课程,各大学的法学院也开设多门法学双语课程。目前法学双语教学呈现出下列特点:

第一,因为在双语教学初期,双语教学人才特别是法学双语教学人才难得,所以各个学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因人设课”,于是在课程设置上则呈现出“百花齐放”。

第二,在教学班编排上,由于中国现有的高考招生特色——一二三本与专科限制,各个学校学生的英语程度从一开始就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所以各个学校对双语课程教学往往采用两种方式:一种采用“快班”或“尖子班”模式;另外一种是针对普通班级安排双语课程。

第三,在实际课堂讲授中,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无论是相同课程与否)使用英语程度不同,差异很大。

2 法学双语教学要素分析

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程具有共同性,含有一定的要素,对这些要素进行必要的分析梳理,有助于提高法学双语课程教学体系的规范化。法学双语教学要素共有四个方面:教师、科目选择、教材、教学方法。

2.1 教师队伍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者,课程的设计者。一名教师或一个教师团队具备教授双语课程的能力是一门双语课程成功的基础。合格的法学双语教学教师不仅要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更要对所教授课程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不仅要精通这门课程的国内理论体系,更要对这门课程在英美法系中的理论体系有所了解。所以这名教师,或这个教学团队中的大多数教师不但应接受过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更要有在英美法系国家受教育或工作的经历[2]。同样对于法学双语课程来说,一名不会讲汉语的外国教授对中国本科学生讲授双语法律课程的效果可能不如一名英语流利的中方教师。因为无论其英语程度如何,学生都难以对中外两种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并了解这门专业课程在我国的理论创新和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所以如果有院校请外籍教师全英文授课的话,为了便于学生的理解,应要求有资质的中方教师担任助教,并负责教学进度中答疑辅导,便于学生加深理论理解并跟上课程。

2.2 法学双语课程的选择与开设

对于选择何种法学课程来进行双语教学这一问题,各个学校都进行过大量的有益尝试,总结下来普遍有三种双语课程的设立安排:

第一种是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门涉外法学核心主干课程安排为双语课程。这样的优点是三门核心课程在我国的教学体系中分量极重,易于引起授课教师和学生的重视;而这样安排的缺点在于这三门核心课程本身的理论性较强,如第一次接触就用双语教授,学生学习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则是开设英美法导论、比较法导论等比较法基础课程。目的是开拓学生眼界,力图对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对比。此类课程往往为选修课程,灵活性较大。

第三种是利用我国商法规则与英美法系相近这一点,将合同法与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这类商法的子学科列为双语课程,或将国际经济法下的国际贸易法、WTO 法单列出来作为双语课程。这是因为这部分法律在我国与英美法系规则大体相同,讲解起来比较方便。

法学双语课程设置要综合考虑教学、经济等多种因素,不能仅以涉外经济活动的需要为唯一标准[1]。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学生的具体兴趣。因为受目前高校教师和学生英语水平限制,学生对于双语课程很难产生兴趣,长此以往教师也会逐渐丧失教学动力,双语课程就沦为了各个学校点缀的“门面”,而失去了真正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实践中的需要。因为双语课程不能是“阳春白雪”而要“脚踏实地”。如考虑到学生日后深造(如出国留学)的需要,则开设第二种课程比较重要;而要考虑到涉外经济活动法律实务的需求,则开设第三种课程(特别是合同法)比较重要。笔者倾向于开设第二和第三类课程。

2.3 教材选择

教材的选择对于法学双语教学来说一直是一个难题,因为之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学双语教学用书(专门为中国学生准备的)。所以,教师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此问题。

2.3.1 无固定教材,以复印材料为主

教师找不到合适的教材,用国外学习时获得或自己编纂的讲义来代替课本,或在部分章节使用复印的原版教材,部分章节使用讲义。应当说,这种办法在法学双语教学初期确实解决了没有教材的燃眉之急,但是只能作为新开一门课程的应急之策,因为复印材料的取得和保存会给学生带来不便。

2.3.2 英文原版书(影印版)

近年来,我国出版社引进了一些影印版的英美法系法学经典著作,这些书中以美国部门法居多,包括法律经济学、法律哲学等著作。这些影印版教材原汁原味,能够充分体现外国法律制度的精髓。影印版在保护版权的基础上价格合理,能够为学生所负担。缺点在于学生的英语能力有限,这类教材往往句式繁杂,专业词语生僻,如果没有足够的中文教学参考资料,则很难完全理解其中的内涵,学生会对学习这样的教材视为“畏途”。因此笔者往往把这一类教材作为参考书,或将其中的若干案例当做补充阅读材料。

2.3.3 改造原版教材

笔者推荐的是原版教材的引进与改编,加上必要的中文内容,使之成为适合中国学生使用的双语教材。例如培生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由姜栋老师改编的《法学概论·法律英语》(Introduction To Law)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该教材选取了原著的24 章中较为适宜中国学生学习的10 章,分为中英文两个部分。其英文部分是原著教材,中文部分有“基础词汇释义”“重点词汇详解”“重点法律知识分析”等内容。该教材兼顾了英文教材的完整性和学生的英语水平,从实践的角度更加易于推广。但是这种办法不是“坐享其成”,需要中方教师对教材进行“吸收”与“加工”,而且还要取得原来出版社和作者的授权。目前此类教材在国内较少,需要各个高校的法学双语教师做出努力。

2.4 教学语言模式的多样性

对于双语教学的教法,曾有学者提出我国双语教学的模式大致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全外型,即所开设的课程采用外文教材,直接用外文讲授,教师授课时基本只说英文。第二种混合型。教材采用外文教材,教师采用外文与汉语交错进行讲授。第三种半外型,即采用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3]。

笔者认为选择什么样的模式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因地制宜,不可强行规定,只要达到教育部的标准——“课堂教学时间外语占课时的比例超过50%”即可[4]。例如授课班整体英语水平较高,全部已通过四级,或者一半以上同学已通过六级,并对这门课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前提下,就可以采用“全外型”。而在授课班级英语四级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下,就只能采用半外型,或者像“海商法”这类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在学生并没有接触过中文海商法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半外型。而在学生的英语水平处于两者之间的情况下,采用“混合型”方法较好。此外,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在课程的背景介绍和法学理念阐述方面采用半外或全中型教学法,便于学生的理解;而课文部分和案例部分则用全英型教学法推进效果较好。

3 对法学双语教学改进的建议

首先,法学双语教学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教学评估。法学双语教学从萌芽阶段走到现在已经有十来年的时间,对各个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进行评估,一是可以了解学生双语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二是通过了解教学效果,督促和鞭策教师改进教学,从而达到提高法学双语教学质量的目的;三是法学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更应该通过教学评估来“去粗取精”,规范双语教学从而达到促进法学双语教学发展的目的。对于不达标的法学双语课程应当要求整改,确实没有必要保留的应予以退出。但笔者并不建议由教育部或司法部牵头制定统一的规则,开展统一标准的法学双语教学评估。因为如上文已述,现行高考制度使各个高校学生的英语水平存在着“天然”的差距,没有必要也无可能使用同一标准。笔者建议由各个学校根据自己学校的特点因地制宜,基于上文所述的四大要素来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以提高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

其次,笔者认为应当坚持课程的“双语”性。对于外语使用程度达不到50%的应该一票否决,这是双语课程的最低标准。对于51%—100%这一区间选择,应当留给各个法学院自行确定,因为各个法学院所面临的相邻各级学生英语程度应当相同(由于英语教学低龄化的现状,笔者认为未来学生英语基础会越来越好)。

再次,对于法学双语教师标准,笔者建议一本学校应当至少有30%一线教师能够教授法学双语课程,或者已经承担了双语教学任务。对于二三本学校此比例至少不应当低于15%;专科学校此比例至少不应当低于5%。达不到此标准的学校应当加大法学双语人才储备或人才培养的力度。

最后,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是评价双语教学的标杆。由于使用外语的原因,大多数双语课程难以在各种教学评价中得到学生的好评。笔者认为,各个学校应当坚持一个标准,即一门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得分连续在几个学年在平均线以下,可以考虑更换教师,或建议更换课程。

4 结语

法学教学之精髓不在于教授学生如何理解和背诵法条,而在于使学生理解法学理念的历史背景,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学生心中的正义和理性,使之理解并认同这种法学理念。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学双语教学特别是双语语境之下的法学比较教学可以解决中国法学面临的整体体系移植之后缺乏本土土壤滋养的问题。法学双语教育的推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有师资、学生和整个法学教育大环境的配合。法学双语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因地制宜建立法学双语教学标准,规范法学双语教学,推进和提高双语教学的质量则是当务之急。

[1]姜顶.法学双语课程中的单语教学法——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双语教学实验分析[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7):103—104.

[2]吴喜梅.论我国高校本科法学双语教学质量的评价原则与标准[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30—134.

[3]张慧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若干启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165—166.

[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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