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天津各界人士的救国赎路运动*
2015-03-28杨兴隆
杨兴隆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1897年11月,德国派军舰以武力占领胶州,后强行租借胶州9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趁机取代德国霸占其在山东的经济权利,并于1915年5月迫使北洋政府签订《民四条约》,进一步保证其在山东的经济权利。1922年11月,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代表极力主张收回山东主权,废除“二十一条”,其中,胶济铁路的收回及路权问题是中日谈判的重要议题。在谈判中,“日本企图以向中国贷款赎路为钓饵,以中日合办铁路为名,行控制中国铁路之实”[1](P672),坚持主张中国政府向日本借款赎回铁路,同时聘用日本技师及会计长,而中方代表则坚持由中国筹款赎回自办,谈判一度陷入中止。1922年1月20日,由美国提出调停方案:“中国政府发行债券三千万,十五年赎回该路,但在五年后中国如有现款,可以提前赎回。在未赎回时间内,仿照津浦等路的成规,用中国人为局长,用日本人为工程师、会计师。”[2](P69)最终中日双方接受了这一方案,并于该年2月4日在协定上签字。
一、致电政府,进行质问,表达诉求
对于胶济铁路赎回自办问题,天津各界人士表现出严重关切,他们通过天津团体代表会向政府发布电报,不仅就会议进程、政府政策进行质询,更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促使其坚持国人赎回独立自办的原则。
(一)对筹款方法、中日秘密交涉及允借日款等问题的质询
1922年1月5日,国务院外交部发出关于赎还胶济路办法的“微电”,称“前次迭经在美磋商我均主筹款赎回自办,至筹款办法或发债票或发库券,不论向国内外筹供均以截清前后界限,申明该路收回自办性质为要义,仍拟先仅向本国商民筹借以期稍挽利权”,表明了政府坚持将胶济路赎回自办的决心,筹款方法为发放债票或库券,然而“不论向国内外筹供”这样含糊的措辞为政府借贷外款赎路留有余地。至于付款方式是立付现款还是分期付款,外交部推称“三代表电称国民代表、山东代表亦主张分年付款,用人一节不妨让步云云”。①院部声明赎还胶济路办法通电[N].大公报,1922-01-08.就在此时,又从会议前方传来了中日双方在北京进行秘密交涉的消息:据天津国民代表张彭春从美国发回电报,“鲁案在北京秘密交涉,昨(1月6日)政府电代表屈允借日款事”②鲁案运动之昨信 四十六团开会纪[N].大公报,1922-01-09.,上海国民代表蒋梦麟也从华盛顿寄来电报,呼吁“国民当一面合力反抗北京政府,一面设立募款机关以筹备收置铁路之资金”③译电 上海电[N].大公报,1922-01-08.。1月7日,以天津商会为代表的天津各团体代表会接到这一消息后立即开会,先将前方消息通告全国各机关,“请速筹救亡方法,克日实行时机迫促共起力争”,并决议“按张彭春所来之电本会先质问政府,果有在京秘密交涉否”①鲁案运动之昨信 四十六团开会纪[N].大公报,1922-01-09.。面对全国舆论的巨大压力,梁士诒内阁于1月7日发表“虞电”,对秘密交涉和允借日款之事进行了回应,称筹款事宜“上策固由国人之自筹,否则国内外合筹债款亦属两害取轻要,未尝言及限于日本,亦非先仅日本也。至于交涉形式自有常变,小幡公使前来贺任只属礼节之常,并非交涉谈判。”②国务院之通电[N].大公报,1922-01-09.然而这一番辩解并未将政府借贷日款的可能性排除,“非限于日本、亦非先仅日本”的表述实际上使得借日款的意图欲盖弥彰,自然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
对于国务院所发微、虞两电,天津团体代表会先后发出两封电报进行质问、施压。1月8日,团体代表会致电国务院外交部,直称“政府有意欺蒙”,“敝团等绝对不承认借日款”,并“急请院部声明绝对不在京直交涉,并不借日款,以平众愤”,措辞直接强烈,可见对政府不满之情。至于赎路办法,团体代表会表示“照微电第一款全国分担应不至难,暂存第三国银行并不至恐慌”,主张全国分担,由国人赎回自办,“但此事应由华会三使解决,不能在京办理”③鲁案运动之昨信 电国务院外交部[N].大公报,1922-01-09.。在国务院发出的“虞电”引发国人不满后,天津团体代表会又致电大总统徐世昌,对微、虞二电进行抨击:“就微电论,谓山东代表主张让步意在转移众愤,以山东代表为攻击目标”,“就虞电论,意在避去专借日债及在京秘密交涉实,则所谓未常限非仅先折已含日款在内,所谓前来贺任并非交涉谈判者已含有秘密交涉在内”,“而对于张彭春所谓政府电代表屈允借款一事卒未表示绝无此电,其上蒙元首下欺国民昭然若揭”,最后要求“梁是否有嘱代表允借日款电文亦须明白宣布,以释群疑”④鲁案运动之别讯 各团体上总统电[N].大公报,1922-01-11.。
天津各团体连发两电对政府进行质问,其言论有理有据,措辞强烈恳切,不仅对政府的回应进行了有力抨击,同时也表达了自身的筹款赎路主张及政治诉求。面对天津团体代表会的质问与指责及其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外交部最终被迫做出澄清,“该案并无在京秘密交涉,亦无允借日款等事”。关于赎款由全国分担的主张,外交部则称“如何分担手续繁重,与库券债票孰为简易似应从长计议择善而从”⑤鲁案运动之昨信 院部答复团体电[N].大公报,1922-01-12.,实际上为铁路赎回后收归国有还是民有埋下了伏笔。
(二)对交通部“寒电”的回应
随着中日双方在华盛顿会议上谈判的深入,将胶济铁路赎回自办也进入实施阶段。此时,全国上下爱国热情高涨,国人均主张通过筹集国内款项赎回自办,杜绝借贷外款,与国内高涨的热情相对应的却是中央政府严重的财政危机。赎回胶济铁路需要日金3000万,约合国币2700万元,面对如此巨款,国务院交通部于1月14日发表“寒电”,称处理胶济铁路的最好办法“仍以筹集国内款项,赎回自办”,并表示“鄙意不如预定将该路归为民业,由人民筹款赎回,即由人民自行管理”;至于筹款方法,“可将二千七百万元悉行募集商股,如有不足或另募内债或添招商股悉由银行公会等办理,政府可不经手”[3](P4836)。这封电报确定了中央政府将胶济路收归民有、由银行界招商股、政府概不经手的办理原则,阐明了政府对于胶济铁路赎回一案的基本态度。然而,“不如预定将该路归为民业”“政府可不经手”这样的表述也表露出中央政府在铁路收归民有抑或国有问题上仍举棋不定,怀疑犹豫,为胶济路最后收归国有做了铺垫。
对于交通部所发“寒电”及其确立的赎回自办、归为民业的原则,天津总商会积极回应,在给交通部的复电中,天津总商会称此举“法意良美,敝会深表赞同,除召集各商筹议即为设法集金办理外特此复电”,并请转达外交部“将此赎路办法致电专使,坚持以现款即行赎路”[3](P4837)。天津团体代表会也于1月16日开会,针对交通部“寒电”,决议“吾人当乘此时机亟宜筹划国民赎路办法”⑥鲁案运动之昨信 五十三团开会纪[N].大公报,1922-01-18.。
(三)针对二十一条及满蒙问题质问政府
在华盛顿会议召开之初,中国代表就极力主张收回山东主权及废除“二十一条”,随着会议的推进以及中方代表的努力,山东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关于“二十一条”的废除却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天津团体代表会敏感地捕捉到这一现象,在2月3日的会议上提出“二十一条是否取消,满蒙问题与有无交换密约应请明白宣布以明真相”①鲁案运动之昨信 七十二团体开会纪[N].大公报,1922-02-05.,并于2月4日致电外交部,询问二十一条及满蒙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代表有无报告?此次关于外交各节是否纯取公开抑尚有未经宣布者,急盼大部电示”②鲁案运动之昨信 总商会致交部电[N].大公报,1922-02-05.。交通部遂对其所提疑问一一回复:“廿一条业已提出大会,日代表不允废约,惟宣言之项:(一)南满东蒙铁路建筑及借款优先权让归新银行团承办。(二)南满聘用日顾问教官之优先权不再坚持。(三)原提第五项声明撤回,我代表仍力争,迟日再议。华会中各项交涉纯取公开,大会竣事时当分案公布。”③交部复各团体电[N].大公报,1922-02-11.通过向交通部致电,天津各界各团体表达了自身对时局的关切,提出自身的疑问,而交通部据实回复也使双方构建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四)呼吁发展民权,请求政府将胶济路收归民有
胶济铁路赎回后最终归为民有还是国有是一开始便存在的问题。1月14日交通部所发“寒电”虽然预定将胶济路归为民业,然而不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军阀对于民有化始终都抱以谨慎犹豫甚至敌视的态度,一有机会必欲实行国有。因而在后期筹款的执行阶段,就出现了“近来各省认集赎路之款业达两千万元,然皆系督军省长担任筹集该会长等”④集金赎路会开会[N].大公报,1922-02-06.的现象。时人对此深感忧虑:“各省公民实恐中央再步沪杭甬等路后尘,收为国有时任意抵押或秘密增加外股断送主权而不顾,特再三要请由公民集资募款改为民有。”⑤北京特约通信 酝酿中之中央赎路案[N].大公报,1922-02-09.
2月10日,天津金珠首饰商、书商、磁商等十行董开茶话会,有人就称“民国成立十有一年,直至今日始有民权发展,万不可再行放弃”,对于各省所筹之款多由督军所把持的现象,呼吁“不可将此大权为军阀官僚所夺也,必须达到民赎民有之目的,将来人民始有主权”⑥收路集金之近讯[N].大公报,1922-02-12.。2月11日,成立不久的天津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致电交通部,表示胶济路赎回归于国民自办一事“因鉴于往事之争持未免稍涉怀疑”,并“恳乞大部转请大总统以明令将经过情形正式公布,并请许可付退胶济路各支路亦可人民相机自行发展建筑”⑦收路集金之近讯[N].大公报,1922-02-12.。交通部在接到集金会的电文后即作出回复,声明“胶济铁路俟由国家接收后仍归民办,并规定筹存款项办法业经提出国务会议议决,不日呈请大总统以明令公布”⑧关于赎路之近讯 交通部复函[N].大公报,1922-02-18.。将交通部这一声明与最后胶济路收归国有的事实加以对比,可以看出交通部对待天津民间团体的态度不过是虚与委蛇。然而,天津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为民请命,天津各行商高声呼吁发展民权,为争取使胶济路达到民赎民有所做出的努力将永载史册。
二、成立中华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进行集资赎路
华盛顿会议最终决议胶济铁路由中国国内筹款赎回自办,对于赎路的3000万元日金,中央政府财政支拙,府库空虚,“欲于数年内筹措巨款,将支付券如期收回,诚非易举”⑨银行集金赎路热[N].大公报,1922-02-10.,由国民自行集资筹集巨款就成了最善之举。对于民间集款赎路一事,“各地闻风响应,天津人士对之尤热”集金赎路之昨讯[N].大公报,1922-02-09.,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积极性,而天津各界名流也均呼吁人们“急起速图,解囊投资,共收此路,救国赡家,两有裨益”[3](P4839),因此,成立一个集资赎路的机构自然就提上了日程。
(一)成立中华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直隶事务所
在1月14日交通部发表“寒电”表示胶济路归为民业,政府不予干涉后,天津总商会开始致力于建立集金机构,筹划集资赎路之事。1月20日,天津总商会致电各省省议会、教育会、商会等公团,声明“由敝会即日召集绅商各界,成立救国赎路集金会直隶事务所”,并请各机构“克日亦行成立,俾集腋成裘,众擎易举”。同时,天津总商会对天津各会董各机关发出电文,“拟联合各界即日成立救国赎路集金会部,定于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准两点在本会开成立大会”[3](P4843)。然而,考虑到胶济铁路“系日本强行承继德国遗产,非与吾国直接关系,亦非有押款情事,不能用赎字”,且“德国为我国之战败国,其以前侵占我国领土主权各约当然消灭”[3](P4846),救国赎路集金会的“赎”字不仅在外交意义上有歧义,也影响集金机构的性质与作用,因此,集金会遂将自身名称改为“中华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直隶事务所”,这一名称的改动“实为天津商会对外斗争进步之表现”[4](P11)。
从《中华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直隶事务所简章》中,可以看出该机构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事务所设于天津,以次推行各县”,但“并无统属于各县,不立总分名称”,保证了各机构间的平等独立。其二,“集金只限本国人存储,不收外资”,保证了由国人赎回自办,免受国外之影响。其三,集金人将款项存至事务所指定的十家收款银行,由其自愿储存,愿存何处由其自择,事务所概不代收储金。体现了集金公开、自愿、自主、透明的原则。其四,“本会集金将来储成有数时,应由各省联合开一全国大会,合集总数,决定收路办法”,体现了集金会代表民意,坚持民主的理念。其五,“将来收路或有他项专款,不用人民集金时,应将此项集金连同利息如数发还,不作别用”,确保了集金款项专为收路之用途。
(二)各行商认款情况
收路自办集金会的创立为天津市民募款提供了渠道,引发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天津商界,“对于集金赎路一事无不踊跃乐输”①集金赎路之踊跃[N].大公报,1922-02-15.。以天津《大公报》中相关报道为例,仅从1月26日集金会成立到2月底一个月的时间,就有以下商行及个人进行认款:绸缎布匹棉纱同业会认款100000 元,三津磨房商人认款22260元,金电商认款16150元,当行公所认款10000元,织染同业会认款10000元、售品所得认1000元,杜克臣认款10000元,木商认款7000元,天津车站转运栈及福和兴、恒庆永及各货栈共认6920元,洋广货同业公会认款5000元,鞋商研究所认款3500元,海货商同业公会认款2000元,灰煤商认款2000,酱园商认款1550元,宋则久认款1000元。共计198380元。②具体参见:《集金赎路之踊跃》,《大公报》1922年2月15日;《关于赎路之汇志 洋广商集资》,《大公报》1922年2月19日;《关于赎路之近讯 各团体集金数目》,《大公报》1922年2月21日;《关于赎路之汇志 工商界集金踊跃》,《大公报》1922年2月26日。而集金会在1922年9月所做的统计显示,截止9月9日,各界预认款项达254724元,各界银行现收212136元,共计466860元。[3](P4871)该集金会成立之初的一个月所收的预认款就已达到集金活动开展八个月所集款项的近八成。
然而,仅凭天津商界、集金会的一己之力来筹集款项毕竟是不够的,因此,天津收路自办集金会自成立以来就与各机构、各地方联合,呼吁在全国范围成立相关机构,以取集腋成裘、众擎易举之效。1月25日,集金会致电同在天津由旅津鲁人成立的中华国民赎路会,称“与诸君具有同心,关于联合互助一直进行,敝会实表同情”,并表示“如贵会尚有赞助敝会愿为加入者”,“敝会极表欢迎”,[3](P4845)对此中华国民赎路会诚恳地回复道“同属救国,应如何联合方法,务请指示”。天津收路自办集金会的工作也得到了北京全国商会联合会的肯定,在北京商联会发给集金会的电文中就称“承尊处多方倡导,旬日以来国内外各团体函电赞成并经组同样机关一致进行”③关于赎路之汇志 商联会来电[N].大公报,1922-02-18.,并请天津商会在救国赎路一事上与其一致行动。此外,集金会还约请张品题、杨晓林二人先后赴上海、南京、烟台、济南等地,“分向各省联络催促组织集金,俾得全国一直进行,早观成效”。集金会通过跨组织、跨区域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了自身的规模及影响,并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救国赎路运动。
(三)召开市民集金大会
鉴于集金会所筹款项多为商界人士所出,缺乏各界人士、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兹为讲演此事,鼓吹进行”,集金会筹备计划于2月26日在南开操场“召开市民集金收路大会,任人投资”[3](P4857)。2月22日,集金会开会讨论市民集金大会办法,规定“凡有集金者直向银行收款处交纳,预认者向交际员接洽,现金及预认皆银报公布,银行到场收款”,由指定银行收取预认及现款,同时,对筹款的最低额度作出限制,“股票价格每股十元分十条,每条一元,不及一元者自储至一元再交银行”④集金会开筹备会[N].大公报,1922-02-24.,并邀请天津106个团体及绅商学各界届时到场襄助,以为奥援。集金会还特别注重调动青年学生的热情与积极性,专门向各学校致函,请求“贵校长劝导同人竭力投资共襄义举,并请贵校长对于学生时加讲演,力为鼓吹”,特别邀请“贵校同人暨贵校学生到场投资以便凑集巨款而壮观瞻”⑤关于赎路之汇志 事务所通函各校[N].大公报,1922-02-25.。在天津绅商学各界的支持及各银行的配合帮助下,2月26日,于南开操场召开了天津市民集金大会。当天到会者多达十万余人,并有多人在会场就赎路集金一事进行演讲宣传,群情慷慨激昂,踊跃参与,当场认股数额达到43万余元。事后,收路自办集金会又向各省省议会、教育会、总商会等各团体致电,介绍了此次市民集金大会的情况,并请各团体“共同促进,早集巨资,以期民业发展”[3](P4859)。
对于筹款赎路一事,天津总商会联系各界人士成立了中华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直隶事务所,为天津人民集资赎路提供了渠道。除了发动天津各商号、各同业公会踊跃认款外,集金会还筹划召开了市民集金大会,促成天津市民的广泛参与,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集金会也注重开展跨机构、跨地区的联系与联合,以取得一致行动,壮大声势的效果。天津国民收路自办集金会在内部运作上民主合理有效,集金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对外方面联合开放,这些因素都是促使天津地区的救国赎路运动能取得如此成效的重要原因。
然而,与天津及全国各地民间救国赎路情绪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中央政府对于胶济铁路民有化的态度始终不甚明朗,虽多次宣称要将铁路归为民业,其行动却反映出心口不一。在中日签订的《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规定,中方要以国库券的形式向日方偿还路价,其实就已经暗含着胶济铁路国有化的性质。随着胶济铁路逐步收归国有,民间的救国赎路运动运动也渐渐偃旗息鼓。
三、结语
在这场运动中,天津团体代表会领导下的各界人士通过与政府通电的方式或表示赞同,或表示不满与反对,或表达自身诉求,或询问会议进程与内容,或利用舆论向政府施压,以期责成政府做出转变。并通过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进行集资赎路,以自身参与和投资推动国家对利权的收回。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根据自己的口岸特点,采取了提倡国货、抵制日货的行动”[5](P77)。可以看出,天津各行各界对于胶济铁路的赎回始终表现出高度的政治关注度与参与意识,这彰显了天津人民强烈的时局忧患意识与爱国热情。通过以上方式,不仅唤醒了民众的参与意识,也迫使中央政府注重民意,俯顺民情,重视民权的发展。
然而,与天津民众的强烈爱国热情形成反差的却是这一民间赎路运动最终并未发挥实际作用。正如学者马陵合所指出的,近代中国赎路运动大多通过一些“合法”手段的“文明排外”方式进行的,集中体现了近代中国人的赎路情结;但是,文明排外方式的赎路运动,并不能解决近代中国所面临的维持国权与引进外资的两难抉择。[6]1926年12月31日,天津总商会向赎路集金指定的各银行发布公函,“查胶济铁路早经收为国有,此项集金无再行储存之必要”[3](P4871),1927年1月20日,天津国民收路自办基金会发布了关于发还集金以资结束的通告,标志着喧嚣一时的天津救国赎路运动正式结束。
进一步看,具有“文明排外”性质的天津地区救国赎路运动,失败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国家层面来看,胶济铁路赎回的操作过程与民间社会的参与、运作相脱节,国家、社会两股力量最终未能汇聚。中央政府对于胶济铁路民办民有始终持犹疑态度,且铁路交通于国家经济至关重要,政府一有机会必欲使之国有化,不可避免地造成民间运动无果的结局。从民间社会层面来看,此次运动中以商人为主体的民间力量毕竟不足,对于社会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效果有限,“国民外交终究难以解决国家外交层面上所应解决的问题”[7]P11。同时,民间社会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因措施的理性化而造成曲高和寡甚至内部分裂,以抵制日货的行动为例,“同业公会的抵货运动从开始就进入一种无组织管理、各自为战、一盘散沙的状态”[4]P15。在这样的情况下,民间社会的运动归于沉寂也就不难理解了。虽然天津的救国赎路运动部分目标并未达成,但以天津商会为代表的天津各界各团体为救国赎路所作出的努力及其所具有的近代民族、民权意识以及爱国主义精神值得高度肯定。
[1]来新夏.北洋军阀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
[2]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六册)[M].上海:三联书店,1957.
[3]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商会档案汇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
[4]魏国栋.天津商会与北洋政府对日交涉山东、旅大[D].石家庄:河北大学,2005.
[5]来新夏.华盛顿会议与中国民众运动[J].民国档案,1999(2).
[6]马陵合.文明排外与赎路情结[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
[7]彭南生.简论华盛顿会议前后的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J].社会科学家,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