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2015-03-28叶亚杰
叶亚杰
(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 河南 驻马店 463000)
新形势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叶亚杰
(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 河南 驻马店 463000)
与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使企业的损失惨重,直至破产倒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但是,对于各种风险根据一定的原则,可采取相应的措施,逐一防范和化解,最终使企业化险为夷,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破产
狄更斯在《双城记》里说,“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也正在直下地狱。”这段话可以生动地描述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利益诱惑下,我国企业在发展道路上所面临的选择:要么依法经营,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以法律为底线,以质量求生存,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上趁势而上,最终获取丰厚的利润,得到可观的经济回报;要么违法经营,违背市场规律,以欺诈、哄骗的方式,攫取一时的暴利,最后轰然倒塌,破产倒闭,直至成为人民的罪人。在这个十字路口上,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当严重,不及时防控,一旦风险爆发,企业将毁于一旦。因此,依法防控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刑事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企业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为违法,或者企业自身员工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的行为违反刑法,而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一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在内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2006年一年全国法院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余万件,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733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与公司、企业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1]因此,在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中,这种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越来越成为最受关注的一种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责任双重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 2005 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称:“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2]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首先具有责任性,而这种刑事责任还具有双重性,即单位和自然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责任一般由双重主体承担,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对企业判处罚金。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双重性,单位和个人都面临着处罚的危险。这种责任双重性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2.易发性
在企业运行内部和外部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由此,体现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易发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的全过程,从设立、运营、直至破产倒闭的各个环节。在这些过程中,时刻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而从企业外部,也时刻面临着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进行的犯罪,从而使企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存在风险,而企业外部环境也存在刑事风险,这种内外隐藏刑事法律风险的潜在性,促使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易发性的产生。
3.灾难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如著名的“三鹿奶粉案”,[3]正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导致三聚氰胺等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三鹿由2007年底总资产16. 19亿元,总负债3. 95亿元,净资产12. 24亿元,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亿元的知名企业到2008年10月底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至170. 7%,濒临倒闭的企业。加之各债权人提前追索,终于在2009年2月1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犯生产、销售危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三鹿集团经过四十多年的创业,成为国内知名的大企业,2006年位居国际知名杂志《福布斯》评选的“中国顶尖企业百强”乳品行业第一位。作为乳品行业的龙头老大,但因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轰然倒塌,不禁令人惋惜。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在设立、运营、破产中都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发展过程的不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破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现分述如下: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主要有设立准备、申请登记、出资等环节。在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在准备环节,公司对发起人人数、股东的身份、设立方式、出资额和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应当逐一审查,看是否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抑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登记环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列》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步骤和程序申请登记。在出资环节,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地缴纳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严格依照上述程序和要求,依法申请,取得合法登记和领取相关执照的条件下,企业才属于依法成立,否则,极易触犯两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运营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这一过程涉及生产、销售、上市融资、贷款、用工、纳税等各个环节。因而,违反刑事法律的可能性也最大,当然,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最多,存在的主要刑法法律风险如下:
第一,企业用工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争议一般属于民事范畴,通过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发生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对于这方面的犯罪,主要有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用工犯罪。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合同使用风险
签订、履行合同,是企业日常重要的业务活动,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可能被诈骗或一时冲动,诈骗他人。现实中,合同方面的刑事风险主要有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三,税务管理风险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在履行这种义务过程中,经常出现偷漏税款现象,性质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有逃税罪等。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10%以上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税罪。另外,涉税犯罪的还有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
第四,产品质量风险
企业的主要活动是生产,活动对象主要是产品,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但是,在现实中,为了减少成本,一些企业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外,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还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罪。
第五,会计管理风险
会计管理是企业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作,而在会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刑事风险也较大,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另外,还会涉及到如下罪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
第七,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可以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在当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甚至在某些地方达到猖獗的程度,因而,关于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的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犯罪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等。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另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的还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第八,企业融资风险
企业要发展,资金是关键,企业为了快速发展,经常要借助借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融资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而这一融资过程中经常触犯的罪名有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
第九,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运行中,还会因本身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造成经营行为的违法,出现贿赂、侵权及其他违法犯罪现象。
(三)企业破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妨害清算罪等,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另外,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虚假破产罪等。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西方有句古谚:“一盎司的预防胜过一磅的治疗,”此谚语形象地说明了防控法律风险的必要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响应党的号召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企业运行机制法治化也是大势所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0条明确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由此可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来防范法律风险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途径防控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贯彻执行党的号召的客观需要。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等形式,可以依法保证法律顾问介入公司运营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地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经济实体对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从而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庞大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给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的生存带来更强的竞争。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只有适应市场,严格依照法律运行,避免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防范和化解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提高自身发展水平的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经济。所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从企业设立、运营、重组,甚至破产清偿等各个环节上,保证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否则可能出现违法融资、盲目担保、债务缠身、合同诈骗等犯罪现象,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企业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判刑的后果。因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依法经营的有力保证。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原则
企业总体上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要求如下:
1.事先防范原则。
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与事后补救相比,这种事先防范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过相应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业的良性正常运转。为了做到事先防范,这就要求领导层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责任感。
2.事中控制原则。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比,也具有节约成本,极易控制风险的特点。因此,事中控制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是排除刑事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如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纠纷案件管理等过程中,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动态的防控体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项规定制度,强化相应主体的责任意识,使刑事风险在事中控制的过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3.事后补救原则。
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事后补救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救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补救与前面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相比,经济成本比较大,相对比较被动。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应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各项权益,使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采取措施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问题,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委员吕立山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向中国的企业家们提出建议:“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还将增加。[4]因此,及时采取刑事法律防控措施将成为当前企业迫在眉睫的事了。根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原则要求,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等内容。
1.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因为,一旦麻痹大意,可能使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正如原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曾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5]
2.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主要指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调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集中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有效化解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有关重大业务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整理和归纳,然后由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家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模式。经过评估,企业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一个动态的认识和把握,进而对这些风险进行准确及时地防控,避免刑事法律后果的出现,从而保证企业良性地运转。
3.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刑事法律风险经过评估以后,应当由企业的法律工作部门及时提交企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载明刑事法律风险的起因、拟采取的防控措施及防控措施的紧迫性,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并由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签名和法律工作部门盖章,对于风险的遗漏、风险的虚假等影响决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果断采取防控措施,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执行。
4.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可从权利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
(1) 权利授予。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易发、高发的业务,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授权企业内部相应的部门开展执行。授权内容应当详细载明业务执行的时间、对象、条件、资金额度等。被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范围做出风险性决定,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报告呈送。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制作报告,呈送相应的部门。对于报告呈送的时间、内容、呈送人与被呈送人等具体内容,应当作为工作职责内容,明文规定,相应的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报告呈送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3) 限时审批。对于呈送的报告,接收部门应当限时审查。对于遗漏事项,及时要求相应部门补办,内容完整的,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4) 责任审计。根据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督查审计部门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督查、审计。对于督查、审计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的问题,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处理。
(5) 业务考评。按年度或季度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给予肯定;对于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评为考核优秀,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而对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考核为不合格,给予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可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环节纳入到依法经营的管理之中,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才能从根本上把传统经营的“人治化”变成当今的“法治化”,保证企业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的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能有效地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一个企业要创造100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几十人,占用大量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用一年的时间苦心经营,才能完成100万元的销售收入。而要避免100万元的法律风险损失,可能只需几名企业法律顾问,花上几天时间,认真研究合同,仔细查找合同漏洞和瑕疵,就可避免。[6]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企业法律顾问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应当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部门,对于重大业务的开展,法制顾问应当依法提出相关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见。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应该相当于副董事长或副总裁,董事长或总裁外出洽谈业务,其左右臂膀是总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这样有利于有效预防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列,都是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7]对于提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企业高管应当把它作为做出相应决定的参考。当对于法律意见不予采纳时,应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不予采纳意见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存档备案。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以有效地避免刑法法律风险。
(三)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
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要求,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审查,如董事会、股东会、厂长经理办公会等,经审查研究可以执行的,再由法律顾问依法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预防、减少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书应当客观真实,并由法律顾问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对于重大的开支,还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严格的审计,杜绝违法开支现象。
(四)建立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还应当建立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如企业生产经营中关于知识产权、劳动关系、人身健康等方面的法律管理;涉及与公安、税务、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执法相关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涉及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执法有关的法律事务的管理,等等。
总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各种各样,千姿百态,纷繁复杂。对于这些风险,贵在防控,要根据一定的原则,逐一防范和化解,保证企业正常运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马维国、石红英、刘文元.商·戒——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1.
[2] 黄淑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EB/OL].http://www.cbex.com.cn/article/xxpd/yjdt/200503/20050321008283.shtml,2014年9月22日.
[3] 最高人民法院.三鹿奶粉案庭审纪实[EB/OL].http://www.court.gov.cn/xwzx/tsjs/201001/t20100130_906.htm,2014年9月26日.
[4] 郝亚超.费用低于欧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多大?[EB/OL].http://news.51hejia.com/article/a-182,717.jhtml,2014年9月23日.
[5] 韦尔奇[美],拜恩[美].杰克·韦尔奇自传[M].曹彦博,孙立明,丁浩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168.
[6] 郑春贤.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3):41.
[7] 吴学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J].新视点:案与法·中外企业文化,2007(9):19.
2014-12-01
本文是本人主持的以下三个省部级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14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流转机制创新研究”(2014181);中国残联2014-2015年度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心理健康视角下残疾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以驻马店市为例,课题编号:2014&ZZ0004;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课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qn-009。本文也是2014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和黄淮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重要成果之一。
叶亚杰(1974- ),男,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