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的制度伦理分析*
2015-03-28冯丕红李建华
冯丕红,李建华
(1.广西科技大学,广西 柳州 545006;2.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为开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局面以助力美丽中国梦的实现,党和国家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两个责任”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的。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1]P55此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再次重申“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那么,党为何提出又如何才能落实“两个责任”?其存在价值和依据是什么?提出意味着什么,为何一定要落实?这是基于制度伦理视角审视和考量“两个责任”时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一、制度自觉:“两个责任”提出的前提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提出“两个责任”,除了出于“反腐倡廉”的直接目的,还在于其本身具有的、内在的制度自觉。这也是我们追问何以提出“两个责任”的重要原因。
制度自觉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提出“两个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两个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发展和推进,是以制度自觉为前提和基础所做出的制度创新。所谓制度自觉是指“对制度建设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对制度发展和完善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建立和完善制度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2]P15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养成了对制度的自觉认知、积极反思、大胆改革与勇于担当的品格与气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才能不断与时俱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与趋势才成为了治国理政之必然。“两个责任”的提出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时俱进的微观显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局部表征,而且是中国共产党之制度自觉的具体反映。试想,倘若中国共产党自身没有内在的制度自觉,没有对现有制度、机制的自觉认知、积极反思、大胆改革与勇于担当的品格气质,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何以能够从“领导责任”进一步发展、深化为“主体责任”?“两个责任”又如何能被明确提出且受高度重视?这无疑是制度创新所促发的制度进步,但终究得益于党的制度自觉。
“两个责任”是中国共产党之制度自觉品格的典型确证和逻辑必然。我们可以肯定:中国共产党具备了内在的制度自觉,那么,即便现在未能提出“两个责任”,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两个责任”也一定会被提出。或许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党是在腐败问题严重程度空前[3]的情势下迫不得已才提出“两个责任”的,而非出于内在制度自觉。对此,我们的观点是: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腐败情势不容乐观,但也要看到党和国家惩治腐败之“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常抓不懈的力度,要看到“新常态”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对党的信心。可以说,目前党和国家重拳反腐乃众望所归,成绩明显,形势喜人。在此境遇下,党能够提出“两个责任”绝非迫不得已,而只能出于内在的制度自觉。试想,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能够“不留死角”、能够“严防灯下黑”,能够将自己自觉地置于“法治”与“责任”的规约下,能够从担当“领导责任”拓展为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这难道仅仅是迫不得已,难道不是出自于深层次的内在制度自觉?答案是显见的。因此,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两个责任”是中国共产党之制度自觉品格的典型确证和逻辑必然。
二、制度防腐:“两个责任”存在的依据
腐败的治理需要以制度为依托和保障。“两个责任”以反腐倡廉为鹄的,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标识了以制度预防、惩治腐败的基本路径,其存在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度反腐,而且在于制度防腐,制度反腐是从消极被动应对意义上说的,而制度防腐则是从积极主动预防角度讲的。
“两个责任”的提出和确立为消极意义上针对“已然”腐败的应对和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有学者认为“反腐败真正的两难选择是如何处理腐败的存量,也就是过去到现在为止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4]“两个责任”的提出可以为如何处理腐败存量,治理业已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责任追查的具体路径。事实上,腐败作为人类文明的毒瘤,其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得不到制度性的惩治而肆意蔓延成为一种“平庸的恶”,[5]P54这足以亡党亡国。因此,制定一种能够有效抑制腐败产生的制度,当腐败产生后,该制度又能提供一条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就显得颇为必要,“两个责任”一定程度上(到底何种程度须看执行情况)就是这样一种制度。按照“两个责任”所勾勒的责任路径,深入反思腐败发生的内外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腐败之所以发生,除了腐败主体(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党员干部等)自甘堕落,不遵纪守法之外,与腐败主体相关的党委、纪委亦负有难以推脱的责任。若逡巡“两个责任”的追查路径,依法办事,顺藤摸瓜,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已然”之腐败行为的处理效力,可明显降低腐败的治理成本,亦可在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与认同的同时有效减小腐败造成的社会伤害。
“两个责任”的提出和确立为积极意义上针对“未然”之腐败的监督防控提供了明确的责任担当主体。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P320-324那么,一项制度的好与坏如何衡量?尚需省思。事实上,一项制度的“好”或“善”是在事前防止“恶”的发生与事后惩“恶”以扬“善”的过程中确立和展现出来的。在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语境中,所谓的“恶”具体指权力腐败,所谓的“善”则标识了一种事前防止权力腐败发生与事后惩治权力腐败行为的制度化责任,“两个责任”是其具体体现,其本质是针对“权力腐败”之“恶”而制定的一项“善”的制度,该制度之善以“责任”为表征。不论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是纪委的监督责任,都包含了“责任”的两层基本内涵:其一,份内应做好之事;其二,未做好份内之事而应该受到的谴责与制裁。[7]P265换言之,“两个责任”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不仅基于“责任”的第二层内涵从消极意义上针对“已然”腐败行为及现象的应对和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而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委(纪检组)基于“责任”的第一层内涵做好各自的本分,依照各自的职责充分做好事前的监督预防工作,严防权力腐败的发生,将权力腐败的苗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与消极意义上对事后“已然”之腐败行为、乱象的治理相比,积极意义上的针对事前“未然”之腐败端倪的严防显得更加重要。腐败亦如顽疾,事前防患于未然远甚于事后拼命救治。如果说“两个责任”从消极意义上为权力腐败的事后应对与补救提供了追查、惩治的明晰路径,那么,从积极意义上看,它则为权力腐败的事前预防提供了明确的责任担当主体。积极意义上的“两个责任”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前,故更能体现制度之“善”,而其消极意义是其积极意义的逻辑延续。从应然角度人们都希望权力腐败不发生,即使发生亦被制止于萌芽状态,故我们更倾向于把制度防腐而非制度反腐作为“两个责任”的存在依据。
总而言之,以制度化的方式预防、惩治权力腐败,是“两个责任”存在的价值与依据,如果没有腐败,自然无需以“两个责任”为代表的一整套制度设计。直面目前腐败难以根治的国家治理现实,“两个责任”的提出正当其时,不管它能提供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抑或确定明确的责任承担主体,终究都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制度化、常态化方式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制度信用:“两个责任”落实的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落实。一项制度未能执行、落实所造成的恶,要远比没有该制度所造成的恶严重,因为,制度的形式化与空壳化不仅亵渎了制度的尊严与权威,而且直接丧失了民众对类似制度及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的信任。如前所述,不管是从积极的角度抑或消极的意义上看,“两个责任”都是一项善的制度,它以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旨归,但其能否最终带来善果,尚需看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委(纪检组)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两个责任”是党基于制度自觉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的制度性承诺。它是党针对治国理政过程中所遇到的权力腐败这一重大现实问题而制定的制度,是党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的制度性承诺。所谓制度性承诺指的是政党或者政府“通过社会结构、社会运作方式、制度体制、法力规章等方式向公众做出的客观正式承诺”,[8]P374“两个责任”先由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后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再次确认,它以一种较为正式的政治方式公之于众从而成为了一项制度性承诺。“两个责任”既是制度性承诺,那么,就必须具有客观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普遍有效性,而不能主观任意,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层层打折,更不允许有把好经念坏的“歪嘴和尚”的存在,这些无疑都将直接损害该制度有效性与尊严。倘若“两个责任”因为上述原因丧失了有效性,失去了本有的权威与尊严,那么,也就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这是我们理当极力避免的。
能否贯彻落实以发挥“两个责任”应有的效用,直接关乎党的制度信用。“两个责任”作为一项反腐倡廉制度,不仅应当有效,而且应当产生实效。有效只是说明了“两个责任”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两个责任”作为一项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制度,倘若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付诸实践,那么,它不仅流于空洞陷于肤表,而且会使民众对它及其制定者失却信任,甚至可能使民众形成政党无能,制度虚伪的印象,这无疑会损害党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是“制度的可承兑性和可信任性”[8]P374它集中标识了制度及其制定者本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在制度信用意义上,“两个责任”的实施,较之该项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那么,“两个责任”如何贯彻落实以产生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已经作了明确说明: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各地亦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各种执行细则,在此我们仅提供一种总的致思路径而无意提供一套详细的执行方略。
党对制度信用的高扬与持守是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以产生实效的保障。古语有云“得民心者,得天下”,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制度信用方面更是如此。党的制度信用事实上所提供的是一种类似于生活背景世界的安排,它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能够预计党的未来发展走向,同时能据此有效安排自己的行为并准确预期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在此过程产生信任感、安全感。党对自身制度信用的重视不仅为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而且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任。换言之,党对制度信用的重视、高扬与持守,可促进“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并为其产生实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两个责任”的提出标志着国家反腐倡廉、党风廉政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至此之际,作为一名学习者,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基于制度伦理视角对其做出挂一漏万的分析,以抛砖引玉。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秦宣.制度自觉、制度自信和制度创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论述[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3).
[3]陈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正确方向--专访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DB/OL].新华网,2014-11-02.
[4]张维迎.反腐败的两难选择[N].经济观察报,2013-03-04(43).
[5][美]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现代困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