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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新农村建设——一种文化意义上治理方式

2015-03-28郑相家乔增正蔡玉秋郑文宝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吕氏乡规民约乡约

郑相家,乔增正,蔡玉秋,郑文宝

(1.黑龙江工程学院 思想理论课教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150050;2.齐齐哈尔医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黑龙江 齐齐哈尔161006;3.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30)

中国地缘广阔,其中农村则占据了大半部分面积,而以各种形态展现出来的文化作为软实力,又具有着法制等硬性措施所无法企及的稳固内塑力和持久约束力——实质上在一些偏远农村深入人心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历史上传承下来的道德文化力量。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文化的社会治理和约束力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乡规民约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希望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固有的文化实力。

1 乡规民约的历史衍变

乡规民约实质上就是乡民共同约定、并共同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往往以民间群体共同约定的方式存在,突出约定人和约定地区的区域特色,以乡民的自我教育、劝诫和约束为目的,凭借乡里的公共舆论为监督力量,对广大村民进行道德文化教育。

1.1 纯正意义上的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产生于我国的乡土自治社会,历史十分悠久。我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关系没有被完全解构的情况下进入文明社会的,地缘、血缘纽带是村落形成之后的主要特点,村落形成之后便需要有一种群体交往秩序规范的存在②。根据今天的文本梳理和考古发掘可见,早在西周时期,《周礼》便已经有了关于乡规民约方面的规定:“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周礼·地官·族师》)这是目前可见的最早的关于乡规民约方面的文本,但是仔细鉴别之后便可见,这是对乡村部落的存在秩序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村民交往文化和道德文化的约定,但是这确实是一种“乡规”,规定了乡村的分布、构成、功能等宏观性的“乡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条约。

现在可见的最早的成文的乡村自治制度,也就是乡约,是北宋时期陕西蓝田吕氏兄弟所制定的《吕氏乡约》。吕氏兄弟是当时的大儒,作为儒家的弟子他们用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制定了这个乡约,于是在《蓝田乡约》中充分体现了“德业、过失、礼俗、患难”传统儒家价值理念,也很好的与当时的官倡民治思想相吻合,加之该乡约出现后蓝田地区乡村民风的确为之一变,所谓“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所以《吕氏乡约》马上名声大震。到南宋时期,鸿儒朱熹又增损修订了《吕氏乡约》,并力主推行,同时明代官员罗伦、解缙、王阳明等都大力鼓吹,甚至再次亲自制定相关民约。从此,乡规民约虽然是村民自治措施,但是受到了朝廷的高度关注,开始了乡规的上层路线建设之路。

1.2 作为政治御用工具的乡规民约

继《吕氏乡约》之后,身为朝廷重臣的王阳明,在平定福建、江西的农民起义之后,为了重建平乱之后的乡村秩序,效仿《吕氏乡约》制定了专门针对南赣地区的《南赣乡约》。《南赣乡约》从制定者和制定目的来看都与《吕氏乡约》有着很大的不同,《吕氏乡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制定的自治乡约,而《南赣乡约》虽名为乡约实则是由朝廷重臣把持之下制定的,而且制定的初衷本身就带有政治色彩,但是它并不是法律而是效仿《吕氏乡约》强调礼俗相随,只是因为战乱之后所定,所以更为严厉。《南赣乡约》推行之后,“人心淳正”(《明史》192卷)成为南赣地区的文化新风尚。从此,中国历史上的各朝各代都十分重视乡规民约的建设,乡规民约实质上便具备了官方主导民间自治的色彩,这也是中国历史上乡规民约的很大一个特色。

及明,乡规民约不单单是像以前那样只是引起朝廷大臣治理地方的重视,更为主要的是乡规民约竟然开始引起了皇帝重视,朱元璋开始亲自颁布乡规民约的相关旨意,洪武三十年(1397)秋,明太祖传令天下:“命户部令天下民,每乡里置木铎一,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太祖实录》卷255)规定这“圣谕六条”必须按时间周期性开展教化活动,由专人负责。到了清康熙年间,康熙又颁布了“圣谕十六条”,后来雍正皇帝又颁布《圣谕广训》,足见乡规民约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以至于皇帝作为一国之君都要亲自过问、制定乡规民约。

近现代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规民约也一度被搁置在旁不被重视,只是在民国期间以梁漱溟等人为代表,在军阀阎锡山的支持下搞了一场企图复辟传统乡规民约的运动,但是最后也是不了了之③。

2 乡规民约的当代价值

毋庸置疑,传统乡规民约一定是不适合当今社会的,但是不可否认乡规民约对乡村道德文化的形成、规范和确立起到了任何治理手段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任凭社会更迭乡规民约却始终蔓延不绝,这不得不给我们一种方法论视角上的思考,这种思考在今天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和新农村道德建设视角下尤显可贵。

2.1 当代乡规民约何以可能

乡规民约虽然发展到最后出现了政府的强制性关注,但是这并不能妨碍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的自治方式,而当今中国也在大力提倡乡村的自治,在当今视域内是否可以重提乡规民约建设呢?乡规民约在今天农村社会是否有着可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呢?

毫无疑问,乡规民约的诞生是传统社会的乡土特色和家族宗法。历史上的中国由于生产方式的限制,也由于生产力的束缚,整个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典型特点便是居民聚集而住,一村内的人群以彼此相互依靠为生存的前提条件,再加上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方式,在一村内基本能够完全实现生活的自我供给,所以基本不用对外开展广阔的交流活动,除了婚娶和一些特殊事务需要跨界交往外,人们是生存、生活于一个固定的封闭圈子里面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这就决定了亲情、乡情、老面孔等情感性的信用关系,完全能够替代契约式的信用体系,也就是说彼此的生存性的依赖关系,使得人们必须按着居住部落的风土人情来进行社会交往,否则作为个体的社会存在便无法生存,这便是历史上乡规民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然而,另外一个既定的事实却是当代中国乡村已经发生了巨变,传统社会结构早已解体,信息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已经渗透到广大乡村的各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乡规民约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其存在的必要性备受质疑。其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确是在发生着巨变,但是无论学界还是社会实践者都不得不承认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并未完成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完全转变。换言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构成因子是复杂的,既有传统社会因子又有现代社会因子,我们在进行社会建设时,就不应该一股脑地将传统治理方式一刀切除,而应该有针对性的保留相应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更何况对社会现实而言,文化传统更具滞后性和延后性,很难在社会发生变化之后的短时期内就将传统文化完全根除掉,这便是所谓的文化传统的问题。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的广大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仍有大量地域的人们在沿用传统乡村文化,包括语言、服饰、习惯等,甚至时至今日有些乡村居民还听不懂普通话,更不用说讲普通话了。这些文化方面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在进行乡村治理时,不能将传统治理方式的精髓切除,我们应该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优良传统,而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就是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一处“精髓”。

因此,面对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中国乡村社会现实,在外来工具性文化的冲击下,我们不得不再次重新审视乡规民约的乡村治理文化作用。

2.2 当代乡规民约如何可能

当然今天的乡规民约并不是传统意义乡规民约的复辟,今天的乡规民约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前提,以国家主导意识为指引。遍寻中华大地,现在在各级乡村建设的基层单位找不到乡规民约的言语表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规民约在中国已经消失了。古时对乡规民约叫做乡规民约,今日则改称为村民自治章程。只是在当代社会转型的复杂期,这些换了称呼的乡规民约如果想起到实际作用,还必须注意这样一些事项。

首先,必须符合乡村当地的实际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十里风俗各不同,每个百姓居住地的风俗习惯都会有所不同,而且作为乡村常住居民,在成长的过程中在脑海中深深烙下的是这些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各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些文化上的积淀很难在短时期内将之清除,甚至是无法清除的。因此,在制定各地的乡规民约即村民自治章程时,需要充分考虑所在村落的具体情况,包括耕种、土地、牲畜、农林、水渠、宅基地、住房规划等诸多方面,都要充分考虑在内,都要注重本村落在这些方面人们的普遍认知,既要考虑到本村落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到村屯的未来发展规划,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分配又要考虑长远的公益事业,不能用阶级斗争方式进行一刀切。值得注意的是,在尊重地方风俗的同时,乡规民约还需要彰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应该承认的是在广大农村,还有一些封建陋俗存在着,比如婚丧嫁娶方面的大操大办,男婚女嫁、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农闲赌博风气的蔓延等等。制定乡规民约应该尊重村落实际风俗,并不是意味着向这些封建遗毒妥协,而是要坚决通过乡规民约辅助国家的政策法规,根除、杜绝这些封建遗毒的滋生、蔓延。乡规民约应该在弘扬传统文化优良习俗、宣传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而不能以恢复传统重视民俗为由藏污纳垢。

其次,乡规民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从古到今的乡规民约建设历程中,乡规民约要想起到很大的作用,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就是乡规民约要有一定的依靠。乡规民约得以实施或者得以存在的依靠力量有很多种,历史上曾依靠过皇帝的权威,也曾依赖过大儒的影响力,还依赖过前文所述的乡土社会的血缘约束力。但是在当代视域下,这些人治因素都不能成为当代乡规民约借以发力的基础,当代乡规民约一要依靠法律,二要依靠组织。

从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轨迹来看,在乡规民约发展的较长历史线索中,国家政权的强势引导是最大的特色。当代乡规民约建设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当然今天的政府引导不是明清时期的皇帝这个生物个体的引导,而是指需要遵循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前提,乡规民约无论是组织形态还是文本形态都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出现传统社会宗族私法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应该促进国家法治理念向乡规民约的渗透,在乡规民约的民俗性规范中充分体现国家的法律意识,借以倡导人们向现代化的文化意识过渡、转移,但是国家法律也要给乡规民约留下一定的生存空间,尽量避免二者之间的直接冲突发生。也就是说乡规民约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托和指导的,国家法律是乡规民约存在的前提条件。另外,从组织形态来看,“无论是从古代经验看,还是从今天一些地方的实践看,乡规民约的实施,都要依托相应的组织。”[2]我国广大农村都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每个村落都有村民委员会,这个村民委员会其实就是每个乡村的乡规民约制定的组织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每个村落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都通过了适用于本村的“村民委员会章程”,其实这个作为文本形式展现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章程”就是所谓的乡规民约,因为它是这个村落居民选出的代表民意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智慧结晶,是规范本村村民思想道德文化和实际行动的地方性软法。也就是说当代乡规民约必须以村民自治委员会这个组织机构为依托,而不能象传统社会那样以宗族结构为依托,村民自治委员会是乡规民约制定和实施的组织保障,这样才能保证乡规民约的现代性和科学性。

总之,转型期的社会形态特征在农村尤显突出,广大农村社会形态新旧并存、良莠并存,如何正确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道历久不衰的话题,但是从乡规民约这一文化领域进行探讨无疑是一个有益的视角。

注 释

①参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这种秩序性规范不同于法律,法是针对罪的,这些秩序性规定是针对犯错但尚未至罪的行为的。

③但是这次乡规民约的复辟运动还是不能简单的去对待,虽然其方式和内容有待商榷,但就方法论意义而言,则是对乡规民约的一种肯定。

[1]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2] 陈振亮.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13(1):95.

[3] 黄珺.云南乡规民约大观[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

[4]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5] 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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