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子
2015-03-28胡红贵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33(2015) 05-0076-04
doi:10.3969/j.issn.1009-4733.2015.05.016
[收稿日期]2015—04—25
[作者简介]胡红贵,男,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剧变,天下纷争,社会混乱,墨子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无序社会。面对“相恶相贼”的动乱社会,墨子认为其根源在于不相爱,为救民于水火,墨子“择务而从事” [1]。墨子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自己的理想,并且实现理想的过程极其艰苦,“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可以看出墨子尤其重视艰苦实践 [2]。墨子及其墨家成员致力于平乱求治,拯救整个社会,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们自身又无能为力,于是就创立了“天志”说,依靠“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靠“天”来对世间的暴君、不公平现象进行惩罚,对贤能的人进行奖赏。“刑赏”思想的创立成为了墨子实现这一社会理想的最有力武器,“刑赏”思想的产生也成为了当时的一种社会需要。
一、墨子“刑赏”思想的法治内涵
墨子在他的自然观、国家观、人生观基础之上,按照一定逻辑对“刑赏”思想进行建构,使该思想成为一个体系,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施原则。
(一)墨子“刑赏”思想的基本含义
个人认为,墨子“刑赏”思想是以“天志”为基础,以“刑”和“赏”为手段,对世间的不公平进行惩罚,对世间贤能进行奖赏,以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国家和社会秩序,建立一个人人相爱互利、国家物资充足、社会井然有序的理想社会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和治国方略。
(二)墨子“刑赏”思想的具体内容
墨子“刑赏”思想以奖赏贤能和罚不平两个方面为中心,其思想包含了如下丰富内容:
1、“赏”公利,“罚”私利
“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意思是说仁者做事,都会讲求对天下百姓有利,而驱除天下的祸患,以此作为治理天下的原则,对人们有益的事情就去做,对人们不利的事情就不要去做,这是一种站在广大民众的利益立场上的治国主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治理天下一切都必须以“求得国家百姓之利”为目的,必然要求“赏”公利而“罚”私利。这里墨子所指的“利”是一种更高境界的百姓之利,国家之利,而非一般意义上个人利益、功利。“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发为行政,观其中(适合)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尚同(中)》),所以当权者必须考虑人民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惩罚。这种观点虽然符合下层群众的利益和君王长期治理国家的要求,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时所处的时代是封建时期,国家利益就是君主利益,人民利益难以保障,公利和私利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人民的最终还是归国家所有。
2、“赏”贤能,“罚”暴行
墨子说:“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赏罚,以劝贤沮暴”(《墨子·非命(上)》)。即是说设置刑赏的直接目的在于赏贤能而惩暴行。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其所赏者已无故(攻)矣,其所罚者亦无罪”(《墨子·尚贤(下)》),那么人们就不会施善行,人们就会懒惰,不会去努力耕作;即使有了剩余食物,也不会相互资助,有好的学问就会隐藏起来而不相互教诲。结果就必然导致饥不得食,寒不得衣,乱不得治。因此,为了国家安定富强,人民安居乐业,就必须“赏”贤能,“罚”暴行。贤可以是贤士、贤君;暴指暴君、恶行之人。在墨子心目中,品德贤良,学识渊博的德才兼备之人才配称贤士。贤君能够任用贤才、节约民力,贤能的君主为了国家的安定而任用贤才,为了使贤才增加,就必须不分高低贵贱,只要有才能就给与权利、俸禄,“爵位不高,则民弗敬;蓄禄不厚,则民不信;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举三者授之贤者,欲其事之成”(《墨子·尚贤(上)》)。
3、“赏”赖其力生者,“罚”不劳而获者
“今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墨子·非乐(上)》),其实也就是要鼓励“赖其力生”者,反对不劳而获者。墨子说:“上强听治,则国家治矣;下强从事,则财用足也”(《墨子·天志(中)》)。即是说人们只有凭借自己的不断努力、不断劳动,才能获得良好的生存条件。他认为人的本质就是劳动,人类只有靠劳动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与繁衍,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他鼓动上上下下皆尽其所能,“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墨子·节用(中)》),“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墨子·非命(下)》)。
4、“赏”顺天意者,“罚”逆天者
在天意面前人人平等,“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墨子·法仪》),上天的运行宽广而又绝无私念,它所给予的恩德深厚而又不望人感激回报,它的光芒经久而不退却。墨子说:“顺天之意得天之赏,反天之意得天之罚”(《墨子·天志(中)》),无论是平民百姓,王公贵族还是天子,上天都一视同仁。“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上)》)“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在这里,“天志”体现了一种朴素的赏罚平等观念。
5、“赏”节俭者,“罚”奢侈者
墨子主张“节用利民”、“节用强本”,反对奢侈浪费。墨子说:“其使民劳,共籍敛厚,民财不足,冻饿死者,不可胜数也。”(《墨子·节用(上)》)“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墨子·辞过》)墨家已清楚认识到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依存关系,不加节制地奢侈浪费,“亏人自利”、“亏夺人衣食之财”现象将不可避免。墨子崇尚节俭反对奢侈浪费的思想是基于对国计民生和社会治乱安稳的关切而提出的,并表现了他对民财、民力的珍惜和对贵族统治者腐败奢侈生活的憎恶。 [3]墨子认为,凡是劳民伤财而没有实际利益的事情就不应该做,即“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墨子·节用(上)》)。在墨子眼中,最“不加利者”,就是统治阶级所享用的奢侈品,这是应该反对的,应该适用“刑”。“刑赏”思想在墨家的人生观、国家观、自然观的基础上得以建构,它包括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刑赏”思想的内容是要付诸实践才有意义,墨家子弟也都主张实践,“务言而缓行,虽辩必不听”(《墨子·修身》),是指光说不做人们是不会信服的,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人们信任赏罚的结果。
二、墨子“刑赏”思想的法治原则
(一)确定性原则
“刑赏”要注重确定性,也就是对赏罚的处理要准确,那样才能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驰驱以告天子,是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在此,墨子强调了“当”的要求,“当”主要指在赏罚对象、轻重、有无上要准确 [4],因为只有赏罚准确才能达到让民众信服,并树立法律威严的目的,所以要求各级行政系统的官吏明辨“善与不善”之分,真正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墨子指出不杀无辜,不放过有罪之人,做到这一点,才能达到“当”的要求,才能发挥赏当贤、罚当暴的作用。
(二)合理性原则 [5]
“刑赏”不仅讲究合法、确定,而且也要合情合理。“古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赏罚之当,刑政之不过失”(《墨子·非攻(中)》),即要求刑赏必须恰当、合理、适度、无过错;“驱驰以告天子,是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中的“当”字也突出了赏罚合理的要求,否则民众不会认同。
(三)公正、平等性原则
既然天是兼有万物,公正无私的,那么“刑赏”就要体现公平性、公正性的原则,做到“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天子、王公大人,天对待他们都是一样的,“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中)》)。“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这是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念的体现。
(四)统一性原则
墨子“刑赏”思想取法于天,普天之下统一实行天的意志,而不是实行天子的意志,不得以自己的好恶标准而超越天意。 [6]要求上下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行为规范,这正是“尚同”思想的体现。统治者如果以此来进行赏罚,是非常明智的,并能得天下之信任。“凡闻见善者,必以告其上……故古者圣王之为刑政赏誉也,甚明察以审信。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欲得上之赏誉而畏上之毁罚”(《墨子·尚贤(中)》)。
三、墨子“刑赏”思想的当代法治价值体现
墨子“刑赏”思想包含着尊重法律权威,倡导公平、平等,保障民权,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等法治思维,与我们当前所提倡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理念具有跨时空的一致性。
(一)确立法律权威地位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7]墨子所提出的“法仪”实际就是行为准则、行为规范,与我们现在的法律、规章制度极为相似。在墨子看来,法律对于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都极为重要,社会上无论从事哪种劳动,要想获得成功,都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度才行,“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他还进一步指出,天子、诸侯治理天下和国家不仅要有准则,更应该有法,“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墨子·法仪》)。墨子的“法仪”思想,要求把法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与现代树立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要求是相同的,这也是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树立法律公平、平等观念
在墨子看来,法仪(规则、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天下不可能没有法度,“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墨子·法仪》)法如此重要,又如何科学评判法律的好坏呢?墨子用假设的方法向我们做出了解释,如果把父母、师长、国君作为治国的法则如何呢?墨子明确回答说:“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法治。” [8]因为“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墨子·法仪》)。同样道理,“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故父母、学者、君王皆不可为法”。对此,墨子更是直接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莫若法天”。不如以“天”为法,他把“天”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墨子·法仪》)认为“天”是那么的仁慈公正,又是那么的神通广大,它的恩施深厚而不自居,它的光耀永远不衰,所以圣王以它为法则。因此,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效法于天、“以天为法”、听命于天。但是,“天”的概念似乎过于抽象,墨子为了让人们更深刻理解“以天为法”的含义,进一步阐释道:“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变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法仪》)就是说,既然以天为法则,行为作事就必须依天而行。天所希望的就去做,天所不希望的就应禁止。那么天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呢?天肯定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
不管“天志”具体为何物,但这其中包含了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思想:以“天志”为准绳,且“天志”面前人人平等,即作为统一衡量标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公平、平等),而摒弃了封建王朝的君主专制 [9],这种思想反映了旧社会中下层民众朴素的平等追求。“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这也是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念的体现。而此观念符合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取向。尽管墨子“天志”说的法本体论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在“天志”面前人人平等,比封建特权等级制度先进太多。
(三)明确权力监督和制约
在中国旧社会,君权、皇权至高无上,素有“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之说,国君握有生杀大权,难以受到制约。而墨子提出“以天为法”,以“天志”为准绳,推崇“天志”面前人人平等,是对统治阶级“法自君出”、“君权至上”的否定和批判,希望对统治阶级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包括君主在内的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合乎天志,“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墨子能摆脱封建忠君思想的束缚,大胆提出对统治阶级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天志”作为治国手段,已经无法用进步来形容。墨子赋予了“天”无限的灵性和权威,他说:“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有之;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亦有矣”、“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中)》)墨子认为君主虽有立法权,但是不能随意立法、造法,而应顺应自然法则、遵循自然规律; [10]同时,君主也必须守法,接受法律监督,如果君主施善行,能得天之奖赏,如果君主为恶,一样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充分体现了墨子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思想。尽管墨子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在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墨子能直面挑战君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倡导对君主权利进行制约,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智慧,且弥足珍贵的。
(四)提倡尊重和保障民权
墨子提倡大家都做“兼爱”之士:“饥则食之,寒则衣之,疾病侍养之,死丧葬埋之。”(《墨子·兼爱(下)》)墨子提倡“兼相爱”的首要目的就是“万民之食之所以足也”。可见墨子的“兼爱”之说蕴含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尊重和保障民权。在此基础上,墨子进一步指出尊重人的政治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他认为在“尚同于天”的前提下,不论国君还是平民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参政议政,可以“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是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尚同(中)》)《墨子·尚贤》中有这样两句话:“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墨子·尚贤(上)》)“不党父兄,不偏贵富,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墨子·尚贤(中)》)这两句话阐明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即要打破宗法等级和世袭制度,任人唯贤,不唯亲、不唯贵、不唯富,这种尚贤主张确实超越了当时历史局限,即使在当今仍然具有普遍意义,与当代所提的保障人权、以人为本颇有相似之处。
(五)推崇“善法”、“仁法”之治
墨子认为“刑赏”时应使用“善法”。他意识到,刑罚虽好,但若使用不当,也会后患无穷,“譬之若有苗之以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也。”(《墨子·尚同(中)》)只有适用“善法”,“刑赏”才能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墨子还主张必须立“仁法”,他认为“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墨子·法仪》)可见,墨子对法律的正义性提出很高的要求。虽然墨子所推崇的“善法”、“仁法”只是一种非常朴素的要求,但其所包含的捍卫人的权利、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
(六)反对“人治”,追求“法治”
虽然墨子所追求的以法治国方略与今天依法治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他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敢于直面挑战封建君主权威,反对人治,提倡以“法仪”、“天志”为准绳来判别是非,赏贤罚暴,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非常人所能为。“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即要求人们必须按照天的意志而为,不能违背上天的意愿;“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有之;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亦有矣。”即是说施善行者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而施恶行暴行者必将得到上天的惩罚;“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中)》),意为即使是君主也没有特权,也必须施善行而禁止恶行,否则天必罚之;“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墨子·法仪》)在他看来,天下做任何事情,必须有法度和行为准则,没有行为准则,做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取得成功。从他所提出的一系列观点看出,墨子是极力推崇以法而治,即使是君主也必须受到法的约束,不可违“天志”而行。
总之,诞生于封建社会初期那个动荡年代的墨子“刑赏”思想,已经突破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君权至上、君权神授等思想的桎梏,蕴含着丰富的现代法治思维,跨越千年时空,与我们当代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高度契合,具有超越时代的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