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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间资本监管 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2015-03-28

衡水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民间案件

史 淑 英

(衡水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河北 衡水 053000)

加强民间资本监管 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史 淑 英

(衡水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河北 衡水 053000)

近年来,衡水市民间资本异常流动引发案件较多,表现在房地产、农民合作社、互联网操作、资金链断裂等领域,主要是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法律意识淡薄、管理经验缺乏、政策滞后等因素造成的侦办此类案件遇到了法律迷茫、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的困境防范应对此类案件应做到及时关注,多预警,多提示;早发现、早打击,将风险防控在最小;在打击过程中,注意做好维稳,注意方式方法;在执法中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传递到立法部门;注意总结归纳,逐步建立预警防控长效机制.

衡水市;民间资本;经济犯罪;资本监管

一段时期以来,我市民间资本非常活跃,接连出现问题,鉴于此,笔者对此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出问题根源,拿出应对、解决办法,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调研活动中,对我市民间资本异常流动情况采取召开专题研讨会,与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召开联席会沟通交流,向市人大代表问策,与一线办案民警座谈,到相关单位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1 我市民间资本异常流动引发的案件

2013年以来我市共发因民间资本异常流动引发的刑事案件13起,其中案发较多的故城县有5起,涉案金额近3亿元,且发生领域较为宽广.

1.1 发生在房地产领域,导致到期楼房不能交工,购房者上访

2011年,枣强县冯某在某厂改制时买得一块地皮,开始筹建居民楼销售,冯某通过民间高息借高利贷筹来资金进行建设,当资金链断裂时,楼房无法完工,到期不能交付房产,至2012年7月冯某将总建筑的50个单元卖出40个,在无款进行继续施工的情况下,2013年8月冯某将其中的两栋楼房抵押给枣强县农村信用社贷款780万后潜逃,导致购房户频繁上访.

1.2 发生在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央视曝光了邯郸伟光合作社老板跑路、10万农民被骗、血本无归的情况,我市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主要是外地农民合作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如:邯郸临漳的农民合作社在安平、深州的分支机构,邢台农村合作社在故城的分支机构.

1.3 利用互联网在网上进行操作,突破了地域限制,风险的范围和影响更广

去年年底,安平某公司在网上开通了某网络信贷平台,仅3个月的时间就有1 129笔业务往来,数额大的过百万、小则数千元不等,且其资金全部由网站管理者掌控,无第三方托管,存在较大风险.

1.4 因资金链断裂,法人代表跑路到国外,给我们的追逃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2013年12月27日靳某到故城县公安局报警称:故城县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购皮为借口骗取其现金1 000万元.经查,2013年3月份,故城县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购皮需要现金为借口,以故城县某面粉厂作为担保,向靳某借款1 0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故城县公安局在立案调查中发现,王某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购买皮子,且借款后王某出国逃匿,经层报公安部侦控发现,王转道澳门,先逃至加拿大后逃往美国.

2 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

2.1 为高额利润所惑,忽视高风险

枣强县工行张某,为贪得高息,为自称在外地有工程的枣强县人谢某筹钱,共在本单位职工及其他亲朋好友中筹集300万元高利贷给谢某,谢携款潜逃,张某被单位辞退,亲戚朋友也反目.

2.2 法律意识淡薄,识别鉴别能力缺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央视曝光的我省邯郸伟光农业合作社,直到央视记者前去采访受害农户,他们也没觉出这种模式是违法的.我市武邑、故城县部分农村农民合作社其外观标识与农村信用社或衡水银行的标识相似,没有鉴别的农村百姓以为是农村信用社或衡水银行而将钱存入.近期农业互助合作社问题频发与我国底层百姓淡薄的法律意识和较低的鉴别能力不无有关,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屡屡得手,甚至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

2.3 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经营不善

在民间资本涌动的洪流中,也不乏存在一些借贷是为了从事真正的生产经营,但低效的管理,高昂的运营成本再加上高息借贷,使这些企业雪上加霜,陷入恶性循环,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崩盘.

2.4 相关政策滞后,法律界定模糊

前面提到的安平的某网络信贷平台确实存在较大的风险,但这种P2P网贷操控模式在同类平台中属于普遍现象.网上数据显示,现国内这样的平台有二三百家,由于资金总额不高,而监管和审核成本较大,加上法律依据及央行态度模糊等政策支持的缺失,商业银行一直将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要求拒之门外,而国家层面对其相关业务具体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措施.

3 侦办此类案件遭遇到的困境

面对突出的民间资本异常流动问题,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最高检、最高法到各级司法机关,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到都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处非办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防范、打击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但作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调查取证上还是力不从心.

3.1 法律适用上的迷茫

“刑法是一个封闭自足的完美体系”,这是法典国家立法者的最终理想,它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法有限、事无穷”是立法者不得不接受的现实问题.成文法虽能保持法的稳定性,成文刑法典使罪刑法定化,将罪刑如数规定在法典内,让刑法成为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但刑法典并不能将犯罪的行为方式统统囊括.无论是在立法技术如何发达的国家,立法均具有局限性,其不可能将未来社会发展的一切可能变化在现今或以前就制定出来.所以立法的相对滞后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双重制约,使刑事案件启动侦查程序时有时会变得无所适从,致使一些利用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兴手段犯罪的案件无法定性.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官卡多佐曾感叹过“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我们总是面临这一巨大的悖论,无论是静止不变,还是变动不居,如果不加以调剂或不加以制约,都同样具有破坏力”[1].

3.2 案件定性上的异议

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要到检察院提请批捕,案件要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但公检法有时对案件尤其是一些新型犯罪的认识又是那么不同.我市深州是一个农业大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全市启动较早,目前在深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0多家,其中约200家有吸收社员股金现象.深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了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较严重的合作社实际经营人进行了立案侦查.2012年5月对深州市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马某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马某在未告知股东及社员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挪用该社社员资金100万元,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基金,且所得利润归自己所有,未给社员分配.但在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决定,在自诉后法院认为马案发后将挪用的资金及时归还,不构成犯罪.

3.3 调查取证上的无奈

针对故城民间资本案件多发的现状我们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在故城县立案调查的5起案件中,都存在从小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借款的行为,这些公司存在从老白姓手中吸收存款转贷的行为,但此类案件侦查起来没有群众基础,因为在这几类公司中存款的群众就是看中了利息高于银行的利益,纷纷将钱存到这里,有的甚至还要找人托关系才能将钱存下,所以即便出了问题也是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故城县王某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王跑路时共有1.5亿元的债务,其中约9千万是从正规银行贷出来的,有2千多万是借的自然人的,有3千多万是从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借的,但从王案发到现在,没有群众反映自己的钱通过小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借给王,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4 防范应对此类案件的措施

4.1 及时关注,多预警,多提示

对一些新型的案例多关注,对国家新近出台的政策多了解、多掌握,配合“5·15”全国经侦宣传日,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飞播、微信、短信、微博进行立体宣传预警,让老百姓明白非法集资的危害,尤其是一些新型的作案手段如网贷平台等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老百姓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

4.2 早发现、早打击,将风险防控在最小

对于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农民合作社,要及时发现,及时取缔,坚决防止其做大成势,避免给我市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3 在打击过程中,注意做好维稳,注意方式方法

此类案件涉及面广,稍有不慎,不明真相的受害人可能会集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更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工作.

4.4 在执法中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请示沟通,将一线的执法难题层报传递到立法部门

面对当前立法滞后和公检法对一些案件认识有分歧的现状,公安机关一线执法部门多沟通、多交流、多请示,对于疑难案件层报请示,争取得到批复.

4.5 注意总结归纳,逐步建立预警防控长效机制

打击民间非法借贷,促进民间资本流动的规范化,是一项具体、复杂、长久的综合性社会治理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齐抓共管,防范、打击及后续处置高利借贷领域犯罪应当纳入维稳工作全局,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局,紧紧依靠各级政府,以维护稳定为落脚点,以追赃挽损、保障民生为重点,打防控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的联动处置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处置工作格局.

[1]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of Private Capital Preventing Public-involved Economic Crime

SHI Shuyi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 Investigation and Detachment,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Hengshui City, Hengshui, Hebei 053000,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abnormal flow of Hengshui folk capital has triggered many law cases, which is represented in real estate, farmers’ cooperatives, Internet operations, capital chain rupture and other fields. It is mainly caused by factors such as the lure of high profits,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 lack of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lag of policy. Probing such cases met some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legal confusion,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ases and case investigation. Keeping watch and dealing with such case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t timely, give more warnings and more suggestions; we should discover early and strike early, controlling the risk to the minimum; we should get stability,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methods in the process of the strike; we should timely pass the law problems to the legislative branch in the process of enforcemen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ummarizing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a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 of early war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engshui city; private capital; economic crimes; capital supervision

D924.33

A

1673-2065(2015)04-0076-03

10.3969/j.issn.1673-2065.2015.04.021

(责任编校:李建明英文校对:李玉玲)

2015-03-26

史淑英(1975-),女,河北景县人,衡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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