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潜在风险及监管研究
2015-03-27陈芃
陈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 潍坊 261000)
影子银行潜在风险及监管研究
陈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 潍坊 261000)
与美国的“影子银行”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2008-2010年间的爆发式增长,这是政府连续施行紧缩与宽松相结合的货币政策所导致的结果。美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结果给我国金融业上了重要的一课,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循序渐进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同时注重金融风险防范,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实施全面监管。
影子银行;成因;风险;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及形成原因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影子银行”是一个金融学概念,最早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出现,它最初是通过对银行贷款或相关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实现信用的无限扩张,这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业务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比较隐蔽,看上去有一些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部分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银行的影子”存在,投资者很难进行直接判断。就像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是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这种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在降低贷款者融资成本的同时,也让信贷扩张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及扩大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实现了全球化与平民化,最终成为了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我国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指由多少单独机构进行组成,而是阐释了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P2P的人人贷网络融资模式,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资金流向隐蔽且多化整为零,是典型的“影子银行”;受监管最为严厉的银行机构信贷业务之外的理财产品,也属于“影子银行”。
虽然监管方没有明确给出“影子银行”的标准定义,但是却对“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我国的现实市场操作中,“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火爆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公司销售的信托产品,另一方面则是以高额利息收入为代表的民间融资。其中,规模大、涉及面广的当属银信理财合作业务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的方式曲线为企业提供贷款。譬如,企业需要贷款,银行将该贷款项目交由信托公司包装为理财产品,然后再由银行销售给投资者。。该业务属于直接融资,筹资人直接从出资方吸收资金,不产生派生存款,无形中降低了货币供应的增速。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银行成功将资本移出表外,减少了资本要求,同时规避了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绕开了人民银行对贷款发放相关的限制。此外,各级政府的基建项目也是信托公司大额资金的投向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集中度风险和政府融资平台违约风险。
(二)“影子银行”形成原因
银行信贷规模紧缩,直接导致市场自由资金以各类理财产品的形式从存款人的口袋流入了借款人手中。民间资金的大量富余,使得民间借贷发展迅猛,资金要寻求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而银行存款更重要地体现在资金管理及安全,保值增值空间有限,所以除了购买升值空间大的资产外,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各类资金拆借及高息产品。
从全球范围来看,“影子银行”形成的原因一般都源于流动性过剩,受各国差异化金融环境的影响,又形成了“影子银行”形态的分化。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红火,“影子银行”以交易房地产按揭贷款证券化为主,也因此被指为金融危机元凶之首。
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资金垄断、金融管制的大前提下,“影子银行”资金投向多为中小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能以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而中小企业则更多地通过“影子银行”获取资金,形成非规则的金融双轨并行制。“影子银行”相当一部分业务被称为“银行的影子”,其优势显而易见:这些业务不仅灵活、充满创新意识,对当地中小企业的了解更为透彻,还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信贷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在金融业内还有一种认识,认为“影子银行”之所以发展壮大,是因为传统金融领域的信贷规模及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并被限制在狭窄的区间内。与此同时,拥有过多资金富余的企业和其他富裕个人数量正在不断增多,在实际存款利率相较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为负值之际,他们无意把钱存入银行,最终成为“影子银行”不断补充的血液,使得“影子银行”规模不断壮大。
不过,监管当局也充分意识到了“影子银行”壮大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时下许多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做起了高利贷生意。“影子银行”创新的融资工具以及隐蔽的融资渠道,更让资金流动量极大增加,令收紧银根的金融紧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效果大打折扣。
二、“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急速发展。受内地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整体信贷规模受到极大限制的影响,非银行融资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我国的“影子银行”中,民间融资是最不透明的,其总量大约占全国GDP6%到8%的份额,这部分资金主要流向中小企业。而恰恰是这些企业,当前正在面临着较高的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借贷年利率高达20%或以上,远远超出了行业平均利润率,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依然有许多“影子银行”机构在从事各种各样的变相吸存和放贷业务,这些业务往往具有与银行类似、涉嫌非法经营等特点:
(一)刻意类比银行,具有很强迷惑性。这一类机构首先是“挂牌经营”,一般都具备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都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部分机构甚至会虚假地宣传其经过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显示其金融正规化的性质;其次是“类比银行模式”开展相关业务。这些公司一般会有比较正规的办公场所,且装潢高档,仿照银行设置现金区和非现金区,部分机构甚至借鉴银行的经营理念配备了所谓的大堂经理或专职引导人员,公示理财产品种类及利率,业务凭证样式也参照商业银行通用凭证模板进行统一印刷。
(二)涉嫌非法经营,扰乱金融秩序。全国各地以放贷为目的而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除按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外,对存期满一年的还进行所谓的分红,分红比例为2%-3%左右,综合存款利率达到5%或更高;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年利率一般在10%左右。从前期各地已经暴露的“影子银行”法律纠纷中我们能够看到,“影子银行”账外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为逃避纳税,实行明暗两套账,名义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或下浮10%,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近4倍,或者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4倍但账面显示为4倍,实际执行利率与名义贷款利息的差额不入大账。
(三)侵吞实体利润,导致产业空心化。“影子银行”对于实体经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加重了中小企业经营负担。中小企业一般会通过短期借款或过桥资金来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但新贷款的审批发放有时间差,这往往会增加短期拆借资金的使用成本。过桥资金利息通常按日计算,日利率目前多在0.5%-2%之间。中小企业办理续贷的平均周期为10-30天,以200万元贷款为例,借款企业使用一年期银行贷款,平均年息约为8%,银行贷款利息为16万元;以一年中过桥资金使用一次为例进行计算,短短15天支出的高息约为10-20万元,过桥费用与年化银行利息非常接近。另一方面是导致产业资本外流。由于资本高利的吸引导致大量产业资本外流进入“影子银行”领域,从而使得部分区域出现了产业空心化倾向。例如江苏靖江市前十强工业企业中已经有9家企业设立或参股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类机构。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影子银行”进入门槛相对比较高,一般情况下主要是一些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参与“影子银行”业务,还远远没有发展到像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基金那种自由和开放程度。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信托公司,吸收的主要是大额资金,投资者购买此类理财产品基本上需要一定的门槛,理财产品在销售时也需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及告知。目前,从公布的数据来看,“影子银行”的资产质量可能与银行贷款接近,或者资产质量会更好。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还是其他民间借贷,作为投资者来说都十分谨慎。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全国金融业及其相关行业大约有180万亿元资产规模,商业银行就占到其中的145万亿元,除此之外的部分才是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的“影子银行”,占比相对较低,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中国经济造成系统性风险。受我国金融管制的影响,“影子银行”还体现出另外一个好处,就是民间借贷基本上没有杠杆放大效应,盈亏自负,不会造成扩大化风险。并且由于它属于直接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的融资压力。
三、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我国金融业五年内最大的风险是中国式“影子银行”,这一风险既与目前资本市场的风险相关,也和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密切相连。根据媒体披露的事件,温州的民间借贷危机自2011年集中爆发以来,各地民间融资的风险便陆续开始暴露,跑路事件时有发生,甚至牵连到当地的银行系统,虽然这种蔓延性的风险并没有对全国性经济构成系统性冲击,但也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内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如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政府监管职能进一步细化
由于对“影子银行”的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地带的模糊性始终存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加强对“影子银行”管理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风险的处置原则,对监管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其中,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表内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督;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督;保险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这样就形成了新的监管局面,“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将全面涵盖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并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政府。
(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改革的推动
针对可能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比如,银监会要求银行以各种方式切断与“影子银行”的联系,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加强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建设等。即便如此,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的治理,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也仅仅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有效,不可能仅靠查漏补缺这一种方法,哪里有风险,就急匆匆地切断哪里与银行业的联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显然治标不治本。若以“紧急灭火”与“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风险防范,势必伤及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反而很有可能引发更大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实体经济中的金融需求依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影子银行”必然会在运动式的监管策略过后卷土重来,无形中反而为未来酝酿了更大规模的潜在冲击。
要解决金融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必须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首先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尤其是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其次是放开融资市场管制,让更多民间资本进入融资领域;再次是推进商业银行改革,让银行能够为更多的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最后是打破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垄断局面,完善融资机构组织架构,尤其是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此外,至关重要的是,如何让“影子银行”由原处于地下的潜运行状态改变为按照正规的方式进行阳光化运营,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才是能够平衡经济运行中风险与收益的根本。
(三)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新的监管格局依然是多头并举,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的擦边球式套利空间依然存在。而对于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新型融资模式,或者仅仅是单纯的泊来金融创新,像网络P2P金融、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第三方理财等,则没有具体的监管要求,这就会造成在监管执行过程中仍然避免不了法制或政策缺失的可能,从而使得相关产业只能在基础法律制度的架构上通过自律实施约束。
目前政府层面的监管思路走的依然是行政主导的老路,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并不顾及市场的需求。所以在事实上,中国的“影子银行”之所以迅速发展,就是在于融资机构采用各类方法,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太严格而又无法兼顾各方面的行政监管只会给“影子银行”更强的规避监管的动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1]张化桥.影子银行内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葳葳.影子银行与金融安全[J].上海经济,2013,(3).
[3]魏雅华.影子银行的光与影[J].检察风云,2013,(3).
责任编辑:王玲玲
F832.2
A
1671-4288(2015)01-0055-04
2014-11-25
陈 芃(1976-),男,山东潍坊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分行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