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价格法制度变迁述论
2015-03-27陶雷
新中国价格法制度变迁述论
陶雷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本文将我国价格法治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对建国至1978年,1979年至1995年,1996年至今三个时期我国关于价格立法、司法等问题做了系统的梳理,力图总结各个时期价格法治的成就与缺陷,探究建国以来我国价格法治的演变轨迹,总结演变规律,探寻价格法制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价格;价格法制;变迁
一、1949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的价格政策及法律规范
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个阶段主要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都被国家严格的控制,这个时候管理价格当然也控制在国家手中,管理价格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
(一)背景
1949新中国刚成立,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即将转移到恢复经济建设上来。建国初,为了恢复国民经济,针对商人投机倒把导致物价疯涨现象,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稳定物价。1953年到1957年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使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但是这时我国主要学习的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在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行政指令来配置资源,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初步基础,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中配置资源的不是价格通过市场来配置起源的流通。从1958年到1978这20年间中国主要在探索,探索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及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政治斗争。从上述的经济发展的背景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只有建国初期的十年经济在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后面的二十年重心偏离不在发展经济上,所以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价格法制的发展也比较缓慢。
(二)立法
1949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物价问题》,这是新中国在面临不法资本家不承认解放币发行银元、囤积米棉等造成物价疯涨局面下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价格问题的政策性文件。1950年这样财经委员会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财政困难,收支系统不统一,各地自收自用等情形。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统一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是快速稳定物价、恢复国民经济的重要措施。195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价格由中央统一管理,企业完全没有价格制定权。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决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扩大地方价格管理的权限。1963年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逐步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1964年国家物价委员会公布中央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修订本),规定中央和地方产品(商品)价格权限。1972年,国家计委重申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由于这一阶段从1963年后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所以地方上也有相应的价格管理的规定。例如:1959年,由于上海等地部分副食和小商品有自发涨价现象,市第一商业局拟定《关于加强小商品价格管理意见》。1965年国务院价格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以及《关于轻工业、手工业所需原材料供应作价的具体规定》等规章。
(三)效果
这一阶段管理价格以政府政策为主导。政府集中管理价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49年制定的《关于当前物价问题》和1950年制定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对于抑1949年4月、7月、11月和1950年2月全国先后发生了四次大的涨价风潮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作出了贡献,也为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决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和1963年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等为稳定物价、稳定市场提供了更多的保证。同时为当时粮食、食用油、肉、糖等供给不足的市场提供了价格依据,使各种物资不充足时没有发生混乱的局面,保证了居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二、1979年到1995年这一阶段的价格政策及法律规范
第二个阶段是从1979年到1995年。在1984年,我国的经济体制以社会主义为主,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1992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阶段虽然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我国全面发展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的变化,由于全面发展商品经济在1992年到1995年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价格法制的建设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的,还是和1980年来一样在逐步从管理价格的完全行政化逐步宽松下来,有了更多的发展。
(一)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1979到1983年,价格的管理仍然是计划为主,政府主管价格,但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较大幅度的提高了粮食、油料等主要农场品的收购价格,拉开了价格改革的序幕。随后又放开
了次要农副产品的价格,实行议价购销。还试行放开工业品中小商品的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随着某些价格管理权的放开,产生了严重随意涨价、变相涨价的现象,给刚有某些开放的市场造成了混乱。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我国的经济体制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变为这个经济体制后价格管理也发生了变化,国家统一定价逐渐减少,市场定价逐步增多。在1992年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国家为主的价格管理逐步改变为由市场调节经济,由价格来调整经济生活中各种资源的配置。形成了价格管理上的“双轨制。
(二)立法
1980年4月和12月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控制物价、调整议价的通知》,以规制一些企业等获得部分价格管理权后随便乱涨价行为。1982国务院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是第一部价格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一法规的颁布突破了以政府政策为主来管理价格的传统,以法规的形式指导物价管理,使法律成为价格管理的核心手段。1984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还指出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同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弥补以前价格管理形式缺少法律的手段,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三中管理价格的形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逐步转变国家统一管理价格以及转变仅仅靠政策处理相应的价格问题。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方为了具体执行价格管理条例出台了与地方情况价格管理的法规等,形成了系统的价格法律体系。
(三)效果
这一阶段价格管里同上阶段一样也达到了稳定物价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这一阶段价格相关的各种政策与立法,在逐步的达到价格管理的转变与变革的效果。政府在两次转变经济体制后,都在不断减少政府对价格的严格的管理,使价格管理市场化和法律化。
三、1996年至今价格法制内容
第三个阶段是从1996年至今。这个阶段已经过了经济体制变革的过度阶段,我国全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国家管理价格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价格法制从完全的行政手段变成了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相结合。不再是单一的手段来管理价格。另一方面,我国提出了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目标。在这一阶段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其他地方法规、规章为内容的价格法律体系。
(一)背景
这一阶段属于市场经济逐步发育的时期,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家计委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印发了《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政策都推动了价格法制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价格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建立。
(二)立法
1996年国家计委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启了依法管理价格的新时代。随着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的颁布,逐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价格法律体系。
(三)效果
这一阶段逐步建立了法律规范为指导的市场经济的价格体制。政府通过调整价格来指导经营者行为,尽量的阻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价格控制垄断,阻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明确了事业性收费价格、公益服务费用价格,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了主要影响。
四、结语
新中国价格法制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确定价格的主体有国家、向企业转变。1978年之前,商品价格由政府确定,企业无任何的定价权。改革开放后,经历了政府和企业双重定价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市场主体定价成为主流。二是价格管理模式由国家管理为主、市场管理为辅变化成为市场管理为主、国家管理为辅的模式。三是价格管理的法制化法制化越来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