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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资金流向进行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研究

2015-03-26刘颖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受贿人行贿人账户

刘颖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沿资金流向进行商业贿赂犯罪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根据商业贿赂的方式及其资金转移方式,借助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力量或自身主动进行的对有贿赂犯罪嫌疑资金的调查、取证、冻结、扣押或对有涉案嫌疑单位进行查账,核实犯罪线索,查证犯罪事实,收集案件证据,追踪控制资金的侦查手段。

一、商业贿赂的方式

(一)商业贿赂的时空选择

按照行贿索贿与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行贿、事后行贿、事前索贿、事后索贿。

事前行贿,即行贿者在相关业务获得、着手前或者业务进行过程中,为利用受贿人相关职权排除竞争,赢得商业机会,提高酬金,放松监督检查或共同从事其他经济犯罪活动而提供贿赂。事后行贿,是指行贿人在受贿人利用职权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后报答、感谢或为之后能够利用受贿人职权或关系获取更多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而提供贿赂的犯罪活动。

事前索贿,即索贿人利用职务掌握资源、优势斡旋控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而索取贿赂。事后索贿,是指相关职权持有人对于不主动贿赂者增加困难,暗示或明示索取贿赂。除相关职权的直接持有者之外,中间人以介绍业务为由收取业务费或回扣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在事前、事后的大框架下,特殊时间点、特殊机缘也成为行贿索贿的时间选择。如利用接洽业务的机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困境,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日寿宴等特殊时点,业务进行的关键期,款项结算期、拖欠期等,无论是行贿还是索贿都是很好的时间选择。

商业贿赂在空间上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在双方一对一、面对面的谈判中,交易地点往往选择在行受贿人住所、办公场所以及其他隐蔽性强而互相熟悉的地方;在异地汇款、跨国跨境汇款案件中,汇款地多与行贿人及其亲密关系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相关。在境内可将资金查控与公安内部平台、工商登记系统关联起来为侦查工作提供突破,但跨国跨境犯罪侦查仍困难重重。[1]

(二)商业贿赂的名义及表现形式

为了借助受贿者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行贿者假借各种看似合法合理的名义、形式,利用手中的各种资源、条件进行贿赂交易,在此可以总结为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益交易。

1.以权钱交易的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其一,商业贿赂罪普遍的表现形式,是行贿人账外暗中向受贿单位或个人提供回扣、各种名义的手续费以及让利或报销各种费用。具体包括“讲课费”“辛苦费”“活动费”“技术支持费”“退出补偿费”“过节费”等,借特殊时间赠送现金、红包、购物卡、会员卡、代金卡等。其二,以借款、还息的形式进行。即受贿人以借款名义从行贿人处取得钱款或直接消费,既无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且在有还款能力情况下亦无任何还款迹象;或者行贿人以支付借款利息的名义在没有借款的前提下向受贿人支付钱款。其三,以代买礼品、外汇兑换为名,为受贿资金安排正当名义。这种交易方式在接受境外、国外贿赂案件中尤其多见。[2]

2.以权物交易的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行贿者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日寿宴之机,投其所好,赠送黄金字画、名贵家具、衣物饰品、珠宝玉器、数量较大的高档烟酒、营养品等豪礼,贿赂对方,以借其职权为己谋利。

3.以权益交易的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其一,提供消费吃请。具体表现为行贿者经常安排吃饭、唱歌、桑拿、外出游玩、出差等高消费活动,并提前付款或事后埋单;代为装修房子,提供装饰材料、劳务等;提供性服务,支付性消费资金;提供赌资,或与受贿人赌博只输不赢,免除对方赌债,代付赌债,或返还对方所输赌资。其二,受贿人假投资而获益。一种方式是入干股,即以貌似合理合法的协议为掩盖,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为名义,受贿人未投资、假投资或少量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亦不归还垫资而非法占有股份,并享受分红,且不承担企业任何风险。另一种方式是代理理财,即行贿方以代理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名义,使对方无须实际出资而获得“收益”或虽实际出资但“收益”明显高于实际出资应得收益。其三,以买卖交易的方式使受贿人从中受益。即行贿人向受贿人低价出售、高价回购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或者通过增设交易中间环节、不同价值贵重物品串换等方式使受贿人从中获利。其四,受贿人特定关系人代其获益。行贿人通过给受托人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使之不实际参加工作而获得薪酬或虽参加工作但认领薪酬远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另有通过为特定关系人办理出国留学或者移民等使受贿人间接获益的方式。其五,另设关联公司行贿。与权力持有者私下所办企业或近亲属所办企业实行联营,关联受贿。

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资金转移的方式

根据资金转移载体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转移方式:

其一,转账划款。从账户所有人来看,除利用行为人本人账户外,更多的是利用亲密关系人账户甚至是以虚假信息开立的账户,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多个账户之间资金流转频繁,数额没有规律,用途没有目的性。从转账地点来看,除了直接在本地转账外,异地转账、国境外转账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更有狡猾受贿人直接在境外外资银行开立账户收取外币贿赂。收受巨额资金后,行为人又会利用提前设立的账户逐级分散后再汇总,以增加隐蔽性。

其二,现金交易。行受贿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一对一当面商谈、当面交付,与外隔绝的真空状态造成了资金链的断裂,导致案件查处对口供的依赖。除现金外,还包括与现金具有相同使用效果的银行卡。一种方式是行贿人在银行开户存入钱款后转交受贿人使用、消费。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给这种方式提供了新的隐蔽,利用虚假信息开卡并使用使得通过对个人银行账户状况发现、控制赃款失去效力。另一种方式是行贿人直接给收受贿赂人发专用信用卡,待每笔业务结束后进账。

其三,冲抵直返。首先,若双方为业务对象,则行贿款可能由受贿人在代领业务款或其他费用后直接按照约定比例从中扣除。其次,受贿人以行贿人名义向行贿人其他业务对象代为收取货款或其他业务款项以冲抵回扣。除此,在如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行贿案中,旅行社向葛兰素史克高管的行贿中,除现金支付外,高管还将贿赂款留在旅行社当作备用资金库,只是所有发生转移,占有不转移。[3]

其四,消费。不发生形式上钱款的转移,而以受贿人消费、行贿人埋单的方式进行。例如,受贿人以看似正当名义如单位组织、安排出游,但在实际出行过程中乘坐头等舱、住高级酒店,追求高消费、高享受,花费远远超预算、超规格,超出部分由行贿者担负、报销。

其五,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其他特点。巨额贿赂案件中往往涉及多环节,多人对多人。首先,权力的等级性导致行贿者需要对行贿对象组织体系不同层级不同环节权力人按照行业惯例或明码标价提供大小不一的贿赂。其次,存在中间人的案件中,由于行贿人与最终权力的持有者不直接接触,其贿赂资金的数额往往根据总额按照各自相互间的提成比例返点。再次,多人对多人行贿通常内部分工明确、数额确定,但在诸如运输配送等不同时间轮值的岗位,组织性较差,双方人员都较多,交钱时间存在较大差异,且是经常性小额支付,受贿人定期分赃,分赃数额不确定。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受贿者可能在分赃后毁灭证据,但行贿者如司机、建筑工地工长等多收入较低,每笔出入账往往都会留有小账本可查。最后,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人往往需要给行贿资金伪装,既要在账目上记录相关数额,又要掩饰其真实用途,进行账目冲抵。冲抵方式如下:以“让利”名义记入资金流向明细表;受贿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虚增购买数量及通过行贿人多开销货发票并将虚增部分货款套现转给受贿人(职务侵占);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

三、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中的资金查控

(一)资金查控在线索发现中的运用

其一,在单位关键岗位建立秘密力量进行内部监控,对单位经济活动、资金变动、会计资料真实性、风险性以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随时监控资金动向发现异动。其二,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要有意识挖掘再生线索,选准主攻方向,搜集资金流动单据、证明等有效证据,调查非法利益来源、流向。其三,在实践中,争取相关部门、机关的配合。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海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等在办理存款、转账、股票、债券交易、工商注册、营业额登记、税款缴纳、房产登记、出入境个人安检、反洗钱监测分析等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资金变动异常信息,公安机关要及时获取。[4]

(二)资金查控在案件初查中的运用

根据不同情势,隐藏真实初查目的,借助其他已经公开案件调查之名,借用相关部门力量,或以其他可以公开的名义、形式展开调查,在不惊动被查对象的前提下对受贿单位或受贿人所在单位、行贿人或行贿单位,以及可能因行受贿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账目检查,发现非正常业务及表面正常业务,并查出可能含有贿赂原因的嫌疑账项、核销账项以及因贿赂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第三方账项。通过初查有效隐藏侦查目的,大大减少侦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力。

(三)资金查控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遵循“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由案到案”的运作模式,其中资金查控的展开也应该沿袭此三种模式。首先,依据收集到的案件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作为切入点,对其个人、家庭、单位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查控,确定个人、家庭成员、其他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本单位和关联单位的资金异常变动点,查找异常变动资金的来源、去向并确定资金异常变动的原因,由对嫌疑个人、单位的调查着手展开整个案件。其次,以贿赂犯罪一方嫌疑人立案后,要根据同期资金变动数量、时间、名义、是否有其他业务发生、资金去向及频次和时间等信息确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另一方,借助小账本、账户信息变动对个人资金异动进行侦查,通过查账,发现本单位及关联单位资金异动情况。最后,侦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要有意识挖掘与本案无关异常账项,及时发现新的案件线索。[5]

四、沿资金流向进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要根据贿赂载体的不同属性判断资金流向,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收集资金流动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

(一)权物交易中沿资金流向证据收集

对于贿赂财物是实物的,要检查行贿方购买时的发票,确定购买时间、地点,如对应时间、地点有监控,可以提取作为证据。若没有发票,对高档消费品应当委托物价或其他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查明贿赂物特征、生产销售规律,从而追溯产销地,为追查赃物提供线索。对于不动产,可以通过检查销售不动产的客户登记资料、销售发票或收款凭证查明购买人,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登记人和所有人。

(二)权钱交易中沿资金流向证据收集

对于贿赂载体是资金的,要将资金异常变动点相关的账户清单、银行对账单、证券交易流水账等调取用作证据,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对于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好处费等要到相关单位调取财物凭证及证人证言。

对于资金系转账支付的,要通过行贿方转账银行查询资金汇往账户,并通过检查汇往账户流水日记账,查明有无转入他人账户或转账提取的情况。对于提取的情况,应根据银行、ATM视频监控、网络IP地址确定取款人身份,并进一步确定资金去向,查清是被消费、移交他人还是转存入其他账户。如果是转存入其他账户,则需要查明存入账号。一方面通过对嫌疑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资金账户进行监控,若有异常变动随时冻结;另一方面,如果嫌疑人潜逃,需要对其进行话单分析、网络动态监控,利用治安管理系统、特种行业管理系统及其他公安办案系统平台及监控系统查找、发现其所在地理位置,通过对其近亲属进行跟踪、定点守候,及时发现活动踪迹,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其逃往国、境外。

此外,如果嫌疑人将资金逐级转入提前开立在不同地方的多级账户,逐级分散,由多名提款人在多地同时从ATM机取出并存入另外一个嫌疑人持有的汇总账户,再转移出境或作其他处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完成,所以要在发现线索之后通过银行系统、监控系统对下级账户所有人、持有人信息进行分析,确定身份、近期联系人及活动情况,控制使用账户,借助询问及其他手段获取汇总账户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冻结其中资金,防止转移出境。

(三)权益交易中沿资金流向证据收集

对于赃款用于经营、投资股票期货的,应当收集实际投资人、经营活动资料及交税情况、证券交易流水账等信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赃款及孳息下落并予以冻结。对于赠送干股的,要对行贿单位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账户资料进行检查,收集分配、领取股利资料,查明受贿人收受的孳息。对于以买卖交易名义进行贿赂的,要对双方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对交易物实际价值与交易价格对比,明确贿赂过程。对于提供消费吃请、娱乐中的非正常大额支出,要搜查获取相关消费凭证,与个人正常收入相对比,确定收支不平衡点,并确定资金最终来源。

[1]詹复亮.治理商业贿赂简明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

[2]苏云.贿赂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5

[3]肖业忠.从“葛兰素史克事件”透视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3(3).

[4]苏云.贿赂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0-31

[5]于朝,庞建兵.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9:2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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