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打击对策
2015-08-09陈晓辉孔登榜
李 丹,陈晓辉,张 俊,孔登榜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2.天门市公安局,湖北 天门431700)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发展,互联网的“双刃剑”特点日益凸显: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互联网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工具和平台。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高速增长的态势还会更加明显,犯罪手段还会不断翻新,社会危害还会更加严重,打击难度还会日益增大。加大网络犯罪案件的防范和打击,保障和促进互联网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涵义,国内外存在众多不同的定义。就我国而言,网络犯罪案件的涵义界定就有相关说、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工具对象说、折中说以及刑法上对网络犯罪的规定等多种观点。目前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界定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网络犯罪案件,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广义的网络犯罪,不仅指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还包括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案件。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案件。
网络犯罪不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将这些犯罪作为一类罪行进行研究,旨在发掘其共性,更好地做好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与防控工作。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发展动向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现场虚拟隐蔽。网络的一大特征是虚拟,网络犯罪案件相对应地具备此特点,它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络犯罪案件犯罪现场和空间是虚拟隐蔽的。
2.犯罪时空分离跨越。网络犯罪案件是通过虚拟空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相分离,这一点与传统犯罪是完全不同的。
3.犯罪过程瞬时短暂。网络犯罪案件的作案时间一般都比较短,通过计算机执行一项指令,短的只需几秒钟,作案人只需敲几个按键便可达到犯罪目的。作案人作案之后,也只需执行相关指令,就能在瞬间销毁证据。
4.侵害对象人多面广。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传播迅速,受害人很难寻求救济,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冲击大,社会危害严重。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
1.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各类传统违法犯罪案件在互联网上呈全面发展蔓延之势;单纯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数量少,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案件多。
2.作案主体趋于职业化。成立专门公司一条龙运作,成员的专业化、年轻化特点明显,常以地缘、亲缘为纽带。
3.案件后果日益严重化。涉众更广,损失更重,影响恶劣。
4.作案动机更加逐利化。单纯攻击计算机网络减少,以此为跳板追逐非法经济利益增多。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与特点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瓶颈
(一)立案查处存在瓶颈,犯罪黑数高,管辖权有争议
据调查,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仅占全部案件的10%,且很多案件的发现是出于偶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侦查的权力,实践中极易造成案件的多地管辖,乃至无人管辖。
(二)调查取证存在瓶颈,网上勘查障碍重重,网下取证人多面广
侦查机关在对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时,往往通过追踪网站IP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而网络违法犯罪为了逃避侦查,通常采用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需要和相关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致使侦查机关难以获得真实的IP地址。公钥加密和数字证书技术被犯罪分子所采用,无形给公安侦查工作加大了难度。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大部分受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调查取证工作量大。还有相当多的受害人出于种种顾虑不愿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有些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网上虚拟人员与网下现实人员无法对应,直接影响调查取证。调查涉案资金去向时涉及银行众多,账户性质难辨,查询冻结资金耗时耗力。
(三)协作配合存在瓶颈,部门间、地区间尚未形成合力
网侦、刑侦、经侦、治安等相关业务警种在网络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核查等方面没有形成有效配合机制。由于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对侦查机关的工作往往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影响案件调查取证。有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网站,涉案数据均保存在境外,但通过涉外司法途径获取证据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国际协作方面力度不够,协作效率低下,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与境外的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影响跨国网络犯罪的打击效果。
(四)扩线深挖存在瓶颈,串并侦查和审讯深挖困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犯罪嫌疑人与事主通常以虚拟身份在网络上联系,一旦发案,线索基本上来源于事主报案,而当前网络犯罪案件受害人报案率不高,受害者分布全国各地,涉案人员众多,身份认定困难,不利于收集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利于开展案件串并。犯罪嫌疑人还经常会在涉案网站运行的过程中改变网站域名和IP地址,更改网站的样式名称等,增加了串并案件难度。基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电子证据的难取性以及责任的模糊性,网络犯罪案件嫌疑人在讯问中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侥幸心理。加之网络犯罪的组织分工严密,不同层级嫌疑人之间互不联系,给深挖上线工作带来困难。
(五)结案处理存在瓶颈,案件定性和结案条件认识不一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在案件定性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往往意见不一致。对有团伙分工的网络犯罪案件,法院通常要求各方嫌疑人全部到案,才能定罪量刑。这给侦查抓捕工作提出很大的挑战。在案件的诉讼管辖权上,各方还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网络侦查的法制保障
1.加快法制建设,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网络执法有法可依。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虽然为数不少,但网络立法依然过于原则笼统,尤其是在打击网络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上,还存在立法空白、疏漏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更有力地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从宏观层面,建议整合相关条例、办法和规定,适时出台《互联网管理法》,形成权威性、法定性、约束力更强的上位法。从微观层面,建议认真研究互联网管理新动态,从互联网运营、监管、信息保护、违法犯罪打击等多个环节,制定完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区,保证互联网健康发展。有必要尽早制定各类网络犯罪案件的办案证据标准,明确每一类网络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规范每一类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流程、证据规格和讯问要点,以便办案民警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管辖明晰、介入主动、整体协作、全面考核的侦查机制。为理顺管辖责任,提升打击效能,应确认主要管辖责任和双重管辖责任,即在地区管辖上,应明确负主要管辖责任的地区。实行主动立案侦查机制。传统的被动式的侦查介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及时打击,应通过情报导侦、网络阵地控制、网络刑嫌调控、网络刑事特情等工作主动发现寻找案件线索并及时立案侦查。提请检、法提前介入机制。侦办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商情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以便在案件定性和调查取证等关键问题上尽早达成共识。建立网侦、刑侦、经侦、治安等相关部门的线索网上流转机制和后期的协作侦办机制。网侦部门借助技术优势发现线索流转到相关传统侦查部门后,相关部门要与网侦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将案件侦办到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继续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体系,使跨国网络犯罪在证据固定、嫌犯抓捕、资金收缴等方面更加便捷,减少办案成本,完备诉讼证据。上级的考核指向是一线实战部门的风向标,为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侦查部门要将网络犯罪案件列入考核之中,网络侦查部门要加大案件侦办所占的考核权重。
(二)强化侦查措施,运用侦查谋略,提升网络侦查水平
1.强化情报导侦,主动获取案件线索来源。应密切关注各类网络犯罪案件的发案动向,紧紧围绕发案情况、作案手段、IP地址等要素,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为侦查部门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并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研以及对新发案件的梳理、串并力度,力争掌握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增强对此类犯罪的动态控制能力,加强与高危人群输出地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交流,搜集当地人员从事此类犯罪的刑嫌资料,为精确指导、精确打击提供依据。侦查部门要充分利用情报部门整合串并、分析研判的结果及预审深挖的线索,有针对性地部署侦查打击行动和核查取证工作,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实施多点打击控制。
2.强化分析扩线,拓展案件侦查途径。网络犯罪案件侦查途径的选择可以从身份条件入手,由虚拟身份反查IP地址、真实身份、住址、其他虚拟身份及当前方位等,也可从赃款条件入手,对赃款去向查询冻结。网络犯罪案件应注重串并侦查,根据作案手法、虚拟身份账号、网银记录、资金流向等有关信息,梳理出相关类似案件分析串并。
3.强化调查取证,及时获取电子证据和口供。网络犯罪案件的核心之一是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因此必须广泛搜集电子证据,使用数据监控技术、加解密技术与日志分析技术、对比搜索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电子取证分析技术勘查网络现场,确保电子证据全面真实。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恃违法犯罪证据大多是网络虚拟而非现实铁证,审讯中会百般抵赖。所以,审讯前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应先缴获作案用的电脑和银行卡等相关物证,否则会给后期的审讯和取证带来困难。审讯中,对系列案件应挖清余罪,对团伙案件查明分工和上下线成员情况,力求一网打尽。
4.强化谋略运用,灵活施策,因案制宜开展侦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可根据案情灵活运用网上卧底侦查、网上诱惑侦查、远程勘验、网络密搜密取等谋略和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如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淫秽色情服务、贩毒、赌博等犯罪活动,侦查人员可以假扮消费者甚至打入团伙内部,秘密调查取证。对一些暂时没有正面接触条件的案件,可以先期利用电脑“红客”技术对其进行远程勘验和网络密搜密取,以发现线索并获取证据。
(三)夯实业务基础,严格阵地控制,提升虚拟社会管理水平
1.推进网上重点阵地建设。应将公安基层辖区管理经验引入网安业务中,将“虚拟世界现实化”作为互联网基础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把网民当作现实人口管理、把重点网民当作重点人口管理、把论坛版主当作业主管理、把安全从业人员当保安管理、把网络运营商视为重点单位管理、把数据托管中心视为租赁场所管理、把网站视为场所管理、把网络社区视为现实社区管理、把地域网视为高速公路管理、把虚拟财产视为现实财产管理的新型虚拟社会阵地管控理念,在网络服务商和通讯运营商企业内建立“互联网警务工作室”,做好上网提供商、服务商和终端上网人等环节的阵地控制。充分利用“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主动发布信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鼓励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犯罪线索。
2.多渠道物建网络特情。网络特情主要是用于控制易受网络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的虚拟空间。网络特情应从以下两方面人群中物建:一是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他们具备管理权限和技术优势,通过跟踪网站中的非法信息发现犯罪线索。二是网吧管理员。他们具备技术优势和职业便利,对上网人员情况比较熟悉。
3.强化涉网刑嫌人员管控。为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应将有网络犯罪迹象和危险的人员列为刑嫌人员进行调查控制。对刑嫌人员做到上网留痕、触网报警、全程监控、分级预警,全面掌握网上刑嫌人员的网上活动,及时获取内幕性、深层次、预警性的网上情报信息,及时发现刑嫌人员可能实施的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制止,及时固定网上证据。
4.夯实网络情报资料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网络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单位、网站、上网场所等基本信息,指导监督重点联网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网站实名备案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虚拟人口、虚拟社区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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