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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与不足——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切入视角

2015-03-26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国际经贸巴厘岛成员

王 徽



国际经贸

论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与不足
——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切入视角

王徽*

摘要:《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在“贸易便利化”、“粮食安全问题”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透过该协定,我们可以看到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与不足。WTO规则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促进资源的自由流动”、“构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评审机制”以及“为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提供了优惠政策和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的机会”;其不足则反映为“机构治理与决策机制僵硬”、“规则设计较为模糊”、“面对国际经贸新规则方面较为被动”。WTO规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在担当WTO规则积极参与者和维护者的同时,我国还应把握“从区域到全球”的发展趋势和契机,继续提出和营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关 键 词:WTO;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国际经贸新规则

人类历史上两次世界大战均以“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和“贸易战频发”为前兆。战后,为缓解贸易保护主义,最大化地促进货物、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应运而生。因WTO涵盖了全世界几乎所有的贸易国(方),故享有“经济联合国”的美誉。①世界贸易组织,详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6%E7%95%8C%E8%B4%B8%E6%98%93%E7%BB%84%E7%BB%87,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无论是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还是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新兴贸易领域,WTO创设的国际经贸规则无疑对全世界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然而,WTO规则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那么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究竟有哪些作用与不足?就此,本文拟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切入点,通过介绍并分析该系列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国际社会及我国的影响,进而探讨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与不足。

一、《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

(一) 《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内容概览

作为“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收获计划”的最新成果,《巴厘岛一揽子协议》意义重大。一方面,它在“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和最不发达国家”等领域达成了10份法律文件,是“多哈回合”谈判议题的重大突破之一;*Bali Package and November 2014 decisions,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balipackage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另一方面,《巴厘岛一揽子协议》的最终达成,不仅打破了“多哈回合”13年来“久谈不进”的僵局,还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并重塑了人们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参见宋娇:《浅谈协定——WTO迎来新希望》,《国际商贸》2014年第1期。为更好地阐述WTO规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影响和不足,下文将重点就《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中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和“粮食安全问题”新规则作有关评述。

1. 《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最新成果

在《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中,规定得最为细致的莫过于《贸易便利化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MINISTERIAL DECISION-WT/MIN(13)/36-WT/L/911,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desci36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序言可以看出,其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加强成员间在贸易便利和海关守法问题上的有效合作为宗旨,以通关便利化为核心内容。具体条款也较好地解释和完善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中的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立法体例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贸易便利条款;第二部分为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一部分共涉及13个条款,内容包括“信息的公布与获得”、“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预裁定”、“上诉或审查程序”、“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货物放行与结关”、“边境机构合作”、“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过境自由”、“海关合作”以及“机构安排”;第二部分共计10个条款。具体涵盖“原则”、“措施的分类”、“A类措施的通知和履行”、“B类和C类措施的最终实施日期”、“早期预警机制:B、C类承诺履行期的延迟”、“B类和C类措施的实施”、“B类和C类措施间转换”、“DSU适用的过渡期”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系“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能力建设的援助”,以及“向贸易便利委员会提交援助信息”。

《贸易便利化协定》具有诸多亮点。在第一部分中,下列几个条款尤值得一提。(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条款强调缔约成员应该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有关货物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包括海关程序、税费、原产地规则、惩罚与申诉、配合、双边协定等。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提升透明度,该条有助于降低货物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强化规则的可预见性;(2)“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的条款则突出了税费征收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性约束。一方面,其要求海关事先披露税费,好让当事人知悉;另一方面,其还要求海关对征收和处罚决定出具具体理由。这样一来强化了海关执法的程序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也限制了它们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3)“货物放行与结关”条款则结合货物的不同属性,经营者主体的差异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对易腐货物而言,其要求成员尽可能地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并且允许在海关工作时间外予以放行。再如对特许贸易经营者可酌情提供诸如单证要求、审查比例、关税支付等方面的额外便利;(4)“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条款则针对进出口手续提出了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例如,允许纸质或电子副本的使用、设立单一窗口、结合国际标准和商业惯例简化手续等。该条款无疑有利于降低进出口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综合办事效率。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第二部分则围绕特殊与差别待遇而展开。在充分考虑到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相关国情的基础之上,《贸易便利化协定》较具特色地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化待遇安排。*参见黄志瑾:《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评述——多哈回合的突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4年第5期。一方面,这是为推动全球的贸易便利化,充分尊重第三世界成员的友善举措;另一方面,这也是为顺利通过并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而做出的妥协。因为若无此安排,部分第三世界的国家将以无力承担经济成本等原因为由,进而拒绝该协定的通过。毕竟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推行过程势必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Experts caution against rush into a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Published in SUNS #7699 dated 19 November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twnside.org.sg/title2/wto.info/2013/twninfo131109.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具体而言,《贸易便利化协定》共设计了A、B、C三类承诺,可供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选择。A类承诺对应着协定立即生效的情形;B类承诺则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即产生了一定的延后效应;C类承诺则是在B类承诺的基础之上,进而加入了援助及能力建设计划,即借助外力来援建本成员方的贸易便利化制度。一般而言包括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给予的支持等。协定第二部分的第2至5条主要针对的是不同措施的具体实施和程序。值得一提的是第6条,其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宽恕期。对于选择A类承诺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而言,它们分别享有2年和6年的宽恕期。在此期间,其它成员方不得以未能履行协定义务为由,将它们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同理,选择B类或C类承诺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则享有长达8年的宽恕期;第9条则细化了能力援助项目的原则、实施主体、具体流程等。另具特色的规则还有贸易便利化评估专家组等。

2. 《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在粮食安全问题上的最新成果

《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在粮食安全问题上的成果主要见于《总服务》、《出于粮食安全目的公共储备计划》、《农产品关税配合制度的调整》以及《出口竞争》这4个法律文件。

首先,《总服务》中明确指出:“各成员意识到综合服务方案可以促进农村的发展、粮食安全和减轻贫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特别强调要推进的包括与土地改革和农村民生的一系列综合服务方案。”更进一步的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协定又将“土地复垦”、“土壤保护和资源管理”、“干旱管理和洪灾防控”、“农村就业计划”、“产权保护”和“农民安置计划”归入《农业协定》附件2中的“一般服务”,即“绿箱补贴”项下。*General Services,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desci37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这表明,就算未来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上述方面的支持服务,也不会被认定为是构成扭曲国际贸易的国内支持。*“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是一种以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保障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竞争力为目的的政府财政援助或补贴,为WTO成员所广泛采用。有学者指出,该宣言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为保障本国农业而采取由WTO赋权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另一方面也为日后粮食议题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参见曾文革、原兴男:《WTO巴厘协定粮食安全条款谈判:回顾、进展与对策》,《201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集》(上册),第177页。

其次,如果说上述内容还过于原则化,那么《出于粮食安全目的公共储备计划》和《农产品关税配合制度的调整》便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措施。例如,在《出于粮食安全目的公共储备计划》方面,该新规指出:“在达成最终解决方案之前,如果发展中国家是出于粮食安全目的而采取了储备补贴,那么即使其已经超出或者即要超出AMS(综合支持量)*“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AMS)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为支持基本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产品的年度特定产品支持或为支持一般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的年度非特定产品支持。的限制时,发达国家成员也需保持克制,特别是避免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对抗该成员方。”*Public stockholding for food security purposes,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desci38_e.htm,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在一定程度上,其细化了《农业协定》中某些操作性较差的规则;而在《农产品关税配合制度的调整》领域,“分期分额度解决机制”得以创设。该机制规定:“关税配额的首年进口国未完成配额或低于65%时,相关利益成员可以向农业委员会发出特别关注,从而寻求进口方的合理解释。随后,进口方需同相关利益方进行密切磋商,或是在一定期限内将配额完成率提升至65%,否则相关利益方可以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对进口方实施特殊措施,并要求进口方履行未完成的义务。”*Understanding on tariff rate quota administration provis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desci39_e.htm,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有观点认为,该措施进一步约束了发达成员采取扭曲贸易的关税配额手段,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关税配额上提供了轻于发达国家成员的义务,而这无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粮食安全方面的利益。*参见曾文革、原兴男:《WTO巴厘协定粮食安全条款谈判:回顾、进展与对策》,《201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集》(上册),第178页。

最后,由《出口竞争》文件可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虽未能在该方向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具体条款,但却进一步地明确了未来的努力方向。例如,它明确了出口补贴是一项高度扭曲贸易和具有贸易保护主义外衣的支持措施。为了不断消除这点,需要加大透明度的建设。尤其是在“出口补贴”、“出口信贷”、“食品援助”、“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Export competi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desci40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

(二) WTO规则对于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积极影响——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例

作为世界性的经贸规则,WTO规则对于国际经贸关系的调整历来具有重要的影响。《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也不例外,窥一斑而知全豹,其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WTO规则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从内部来看,通过建立法制和契约性的权力机构,WTO规则创设之初有助于将阻碍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的交易成本降至最小。通过有效的协商,借助国际经贸规则的达成,交易主体逐渐从单方行为走向了多方行为,过程中实现了互利共赢;*参见陆家骝:《从WTO的制度缺陷看我国“入世”的正确抉择》,《学术研究》2000年第2期,第20页。从外部来看,WTO规则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以《贸易便利化协定》为例,有预测表明,它的实施将释放巨大的经济红利。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简称UNCTAD)曾做过相关统计,贸易商因海关措施繁琐而支出的种种费用,往往比支付的关税还要多。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简称APEC)的研究表明,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开展将给APEC带来0.26%的实际GDP增长,而该增长率要比降低关税所引发的增长还要多1倍。若反映到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其将降低1%到2%的产品价格。*Briefing note: Trade facilitation—Cutting “red tape” at the border,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9_e/brief_tradfa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更有来自欧洲的预测显示,便利化措施将给德国带来每年600亿欧元的经济增幅。*WTO Bali agreement expected to boost growth, available at: http://www.dw.de/wto-bali-agreement-expected-to-boost-growth/a-17278088,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当然中国也将是受益者,据悉我国将因此减少13.2%的贸易成本,若按出口额计算,每年要增长近2800亿美元。*商务部官员:“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将助华多出口2800亿美元/年,详见http://money.163.com/13/1210/15/9FOCI7AM00253B0H.html,访问日期2015年1月8日。以上数据均表明,从全球的角度看,WTO规则在交易成本降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力具有范围广、程度深等特点。以《贸易便利化协定》为代表的《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不过只是一个缩影,WTO在关税、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则无一不反映这种积极作用,而这正是WTO所追求的宗旨。

其次,WTO规则为世界贸易摩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规则的实施构建了一个良好的“贸易评审机制”。经查询,自WTO成立至今其一共产生了486起案件。*Chronological list of disputes cases, available at: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其对于世界经贸的健康、和平与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倘若没有WTO争端解决机制,那么贸易争端的演变结果将很可能重回老路,即充斥着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单边贸易制裁。随着矛盾的日积月累,世界经济贸易秩序恐将处于又一轮的颠簸。历史的教训表明,这对于世界的发展和稳定大为不利。WTO的一大贡献正在避免此类“历史的重演”。以《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例,其一方面明确和细化了部分WTO规则的适用,例如农产品补贴议题中的“出于粮食安全目的公共储备计划”就是一例。若日后进入争端解决程序,细化的规则与措施也将有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条款和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它扩大了争议解决机制审理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其中后。尽管从近期看,争端解决机制对此将处于一段时间的“休眠期”,但从长远看,其无疑会将一系列新型争议拉入WTO法律救济程序的正轨。辅之于“贸易评审机制”,WTO新经贸规则在各成员方的实施得到了良好的督促和保障。如前所述,其重要价值不可估量。

最后,WTO规则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倾斜,以及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机会。WTO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世界性的大融合,不同于任何一个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或组织,其参与方呈现出高度的差异化,且相对更少受到地缘政治、外交国防、区域一体化等因素的干扰。WTO的大多数成员为发展中国家成员,乃至一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份子,WTO为这些成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参事议事”平台和分享发展红利的机会。尽管常有声音指责称,WTO规则设计的灵魂属于达尔文主义的“优胜劣汰”法则,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扶强抑弱”性,体现着强烈的实力主义特性和要素趋利本性,*章昌裕:《WTO困境与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思路》,《国际经济合作》2013年第12期。但其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透过《巴厘岛一揽子协议》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规则的制定上,发展中国家成员越来越敢于发出声音。在积极的声音方面,如在农产品的公共储备计划方面,发展中成员的抱团很大程度上正是该措施得以订立的原因。消极的声音也有,如在《巴厘岛一揽子协议》最终通过之前,其险些被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因农产品补贴问题而全盘否决。*Why the WTO agreement in Bali has finally helped developing countries, available at: http://www.theguardian.com/global-development/poverty-matters/2013/dec/06/wto-agreement-bali-helped-developing-countries-india,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上述例子表明,尽管WTO规则可能存在“扶强抑弱”性,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谈判势力(Barging Power)和积极性仍在不断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WTO规则在制定时始终有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且做出了相应的差异化安排。例如,《贸易便利化协定》就考虑到了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宽限期;在农产品方面,无论是在“粮食公共储备计划”还是在“关税措施的细化”方面,均有弱化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的义务。通览WTO规则群,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从《巴厘岛一揽子协议》看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不足

尽管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显著,但它始终不是一个完美的规则体系。无论从“多哈回合”的曲折历程来看,还是从此次《巴厘岛一揽子协议》通过前的一次次“险象环生”来看,无一不折射出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不足。

(一) WTO机构治理与决策机制僵硬

WTO规则之所以在新发展方面走得如此艰辛,同WTO僵硬的机构治理与决策机制有关。事实上,国内外有不少声音是唱衰WTO“多哈回合”的。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曾经发表社论认为:“多哈回合‘已死’,WTO需要建立新的多边磋商机制。”我国WTO专家陈凤英也曾表示:“世界经济与贸易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多哈回合能够解决的。在新形势下,WTO必须重设规则,进行针对贸易与投资保护行为的新一轮谈判。”*“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世贸规则有待重设”,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20925/071413228492.shtml,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可见,各方均有默契地将矛盾的症结指向WTO规则的“协商一致”原则(Principle of Consultation and Consensus),即除非全体成员方一致同意,否则只要有任一成员方明确表示反对,纳入WTO贸易新规则的决议便无法获得通过。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理论上WTO规定了投票机制,用以避免产生“一票否决”式的负面后果,但实践操作中却鲜有适用的情形。*参见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尤其是从“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出发,该决策机制所暗含的“交易成本”过大和“决策效率”低下,是各方难以切实有效达成新谈判合意的原因。WTO规则设立之始,确实起到了降低各方谈判成本的功能。但随着规则的确立,尤其是在新规则的创设方面,WTO实采的“协商一致”机制却越发地背离了初衷,甚至有被滥用成谈判的筹码。*WTO达成缩水版“巴厘一揽子协定”,详见http://www.cnforex.com/news/html/2013/12/9/243cbfdc17ff5f3081abb2ccbe67ebb1.html,访问日期2015年1月8日。若现有决策机制不发生实质性改变,那么未来仍然会产生种种阻碍,例如“敲竹杠”的频发。*参见傅星国著:《WTO决策机制的法律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以此次《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为例,要不是印度突然开出的附加条件最终得到了满足,那么此次“多哈回合”谈判恐又会面临流产的悲剧。需指出的是,当今世界经贸格局瞬息万变,若WTO规则无法与时俱进的话,那么其影响力是会被不断削弱的。“多哈回合”谈判这13年来的收获甚微,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各方对于WTO规则的信心。鉴于WTO机构治理与决策机制依旧存在种种问题,WTO规则的未来发展基本面仍不甚明朗。

(二) WTO条款设计多采取“建设性模糊”处理

由于WTO的规则设计之处需要尽量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因此很多条款是颇为模糊的。参考外交辞令,有观点称其为“建设性模糊”。*“建设性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是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首次使用的外交技巧。诸如此类的模糊安排不胜枚举,在一些法律术语,如“适当”、“严重损害”、“可预见的发展”、“最大努力”、“相同产品”或“可用竭自然资源”等上尤为显著。例如,在“海虾海龟案”中,争议当事方便对于什么是“自然资源”,尤其是何为“可用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一方认为,“自然资源”应该针对矿物质这类不可再生的产物;而另一方则主张,“自然资源”应包括动植物。“可用竭”的判断标准并非是否可再生,而是看物种是否会灭绝等。*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由于法律规则具有指引作用,故在一定程度上,种种模糊的规则设计,也是导致一些争议产生和违反WTO义务的诱因。

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之中。例如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就如何理解“最短时间”、“立即迅速”、“适合的”、“合理的”等术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方面,这种现象是多边体制必然伴随的产物。除非WTO决策机制能够发生改变,否则更细致的安排是几乎不可能通过WTO“咒语”的,即只要有一项未达成共识,则全盘都将被否定;*“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世贸规则有待重设”,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20925/071413228492.shtml,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另一方面,可以预见一旦该协定生效,并且有朝一日为争议解决机制所适用,这类定义问题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不仅会加大规则的适用难度,还会增加规则层面的某种不确定性。

(三) WTO在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方面较被动

正是因为WTO体制难以及时供给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成员正不断脱离WTO体制和规则,单独开辟新的“战线”。某种程度上讲,WTO规则正受到“区域主义”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参见魏增产:《WTO面临的困境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以美国为例,其前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简称NAFTA)的早期实践、中有2012版《双边投资协定》示范文本、后又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简称TPP)等区域性贸易谈判;欧盟同样在主导一系列国际经贸新规则的构建,如在已达成的《欧韩自贸协定》和《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的基础之上,《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TIP)的谈判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服务贸易领域,则有以《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简称TISA)为代表的服务领域新规则谈判在稳步推进中。

就具体内容而言,由于谈判的文本尚处于保密阶段,故外界尚难准确得知。但就一些外部消息,如维基解密等渠道的披露来看,*TPP, available at: https://search.wikileaks.org/search?q=TPP, 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这些新规则正朝着“进一步消减贸易关税壁垒”、“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以及“进一步构建新兴领域经贸规则”的方向而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由于谈判是脱离WTO体制的,不会受到“协商一致”原则负面效应的影响,因此改革的力度颇大。相比之下,《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则显得有些“成色不足”,它看上去更像是对于规则的“小修小补”。故更有评论认为,其只不过是“多哈回合”项下“低垂的果实”,硬骨头还在后面;*“WTO衰落大势已定”,详见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71,20131214345814553.html,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另一方面,由于谈判的主体多具有相类似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乃至政治考量,因此在谈判的推进上相对更容易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WTO规则正不断呈现老旧的态势,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国际经贸大环境下,其可能越来越无力应对新型经贸规则的挑战。由于WTO规则在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方面表现得较为被动,若不加紧改变,其在调整未来的国际经贸关系中,将会变得更加“后劲不足”。

三、余论

(一) WTO规则对我国经贸规则构建的影响:融入与对接

前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教授在2014年国际经济年会的开幕式上曾指出,“WTO规则”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判”是WTO送给中国法治进程的“礼物”。对此,笔者也非常赞同。无论是为了加入WTO而开展的大量“立改废”,还是被动地接受或主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中美知识产权案”*WT/DS362/R.的各有胜负、“稀土案”、*WT/DS394/395/398.“原材料案”*WT/DS 431/432/433.的败诉等,均一次又一次地影响并推动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并深化着中国对于国际规则的认识。仅以“中美知识产权案”为例,其最终使得中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第4条,修改后的法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详见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明确了著作权的有无应看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而非是否合法。

《巴厘岛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对我国同样具有积极的影响。以其中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为例,中国其实已经开始了先期的试点,从而为新规则的融入和对接做好准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就是这样的一个先行者,其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制度创新。例如,上海海关于2014年推行的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下称“上海自贸区措施”)就是一典型的代表。据悉,上海自贸区措施已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批7项改革措施已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和5月1日起推广实施。具体包括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区内自行运输制度;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制度;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境内外维修制度;期货保税交割制度;融资租赁制度。第二批措施紧随其后,已于2014年5月1日后至6月30日前推广并实施。它们分别是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统一备案清单;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集中汇总纳税制度;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制度。*“海关14项措施推进自贸区贸易便利化 成熟后全国推广”,http://business.sohu.com/20140423/n398670252.shtml,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

比较可得,上海自贸区措施恰是《贸易便利化协定》精神的体现及条款的细化。如上所述,《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一部分虽然对海关提出了种种的改革要求,但由于仍较为原则,WTO成员方尚难以直接适用。仅以《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手续和单证要求为例,其虽要求成员方应综合考量一系列因素,并将进出口和过境手续的发生率和复杂程度降至最低。然而,就具体怎么操作,它却并没有给出细致的回答。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措施”则在其基础上,做出了更直观、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如自贸区的“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制度”便是一个积极的实践,特别是它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样的主体,可以享受取消附随单证的便利措施。

这样的积极尝试一方面为国际经贸新规则,如WTO新规则,融入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国内的经贸法律规则接轨国际新经贸规则探索了路径。*参见何力:《多哈回合早期收获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随着福建、广东、天津三个自贸区的正式获批,*“三个新自贸区获批”,详见http://stock.hexun.com/2014-12-15/171415761.html,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乃至将来经贸新规则在更多区域的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下,能够吸收并推广好WTO规则所带来的“法治红利”。从这个角度看,WTO规则仍将对我国在国际经贸关系领域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 “中国特色”经贸新规则的提出和营造

当今国际经贸体制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WTO既有体制的不足使得其难以迅速对接这样的变化。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需要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相关问题。

一方面,中国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WTO的积极参与者和维护者。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统一经贸体制不仅有利于中国,也符合世界的繁荣与发展。在WTO规则体系下,我国应继续在“多哈回合”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并为WTO的规则发展贡献来自中国的力量;另一方面,面对不断兴起的双边或者区域经贸谈判,中国也不应该置身于世外。相反,应该抓住契机积极投身于可以争取的谈判,如TISA等。除此之外,我国还应主动发起甚至实质性地介入一些高层次的谈判,如“中美BIT谈判”、“中欧BIT谈判”、“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等。谈判过程中,呼吁我国更多主动发起并设置有关议题,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设计。要明确国际经贸新规则的设计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是国家战略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只有更多地参与并影响规则的顶层设计,才能在日后增加话语权,避免一些规则上的先天劣势。

值得一提的是,“区域性协定”并不必然导致WTO规则的没落。笔者认为,在短时间内,其虽可能会引发规则之争,并实质性地弱化WTO规则体系的影响力;但长远看,如果越来越多的经贸新规则能够通过“区域性协定”的模式加以落实,那么就必能如“拼拼图”一般,逐渐形成世界范围的新经贸规则。而那个时候,也许就正是WTO规则“第二春”到来之际。在此之前,我国应充分把握“从区域到全球”的趋势和契机,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责任编辑子介)

On Effects and Defects of WTO Rules in Adjus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li Package”

Wang Hui

Abstract:The Bali Package is the latest outcome of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 of the WTO “Doha Round”. Bali package has brought about breakthroughs in both trade facilitation and food safety. Through the Bali Package, we could detect both the effects and defects of the WTO rules in adjusting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hip.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he WTO rules lie in the fact that it “promotes the free movement of the resources”, “constructs an effici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and “provides preferential policy and opportunity for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least developed member countries in their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Meanwhile, its defects could be felt with its “rigid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 and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vague rule design” and “lagging-behind i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he WTO rules have positively influenced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The trade facilitation measures adopted by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serve as a good example. While continuing to be an active player and defender of the WTO, China shall also make use of the current trend and seize the opportunity in its progress from “regional to global”, while making every effort to promote and construct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WTO; Bali Packag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 作者简介:王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生。

*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4ZDA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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