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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思想: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实践理性

2015-03-26江育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海关改革

江育春



治理思想: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实践理性

江育春*

摘要:新时期的海关改革面临复杂形势与严峻挑战,应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注重改革顶层设计;紧扣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脉搏,以实践理性①葛洪义在《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的正当行为确定一个标准。实践理性则是指人所具有的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关锋在其博士论文《论马克思的实践理性》(2005)中阐述:“马克思的实践理性是社会实践主体使自己的社会实践有效的能力,或者说实现自己自觉的、可行的目的的知识(诸如逻辑、方法、程序、立场、对社会价值规范的正确理解等等)和能力。”本文借用“实践理性”概念,旨在阐述海关作为“实践主体”,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参与公共治理的实践中,所具有的选择科学有效的改革发展战略的知识和能力。笔者认为,“实践理性”也应是海关治理能力结构中的关键要素。确立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路径选择;在具体策略上,以服务新战略、新平台、新业态为突破口,撬动海关改革的杠杆支点,提升海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关 键 词:海关改革;海关治理;海关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机制,在2020年的时间节点上实现海关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当前海关改革发展的紧迫任务与重大课题。

一、从“治理”与“现代化”的内涵界定,考量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习近平同志在此次会议上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并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了科学界定。从“管理”到“治理”的跨越,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民主式、互动式、参与式管理。海关应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以顶层设计为全面深化改革定“章法”:

(一) 法治导向,顶层设计与源头治理相促进。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治关理政中的深层矛盾和迫切问题入手,推动改革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治本和治标相结合,实现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改革的整体推进。

1. 健全权力体系,实现拥权法制化。“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坚持“权责法定”原则,完善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重点推动口岸管理、反走私综合治理、行政处罚等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配套,从源头上根治执法依据缺失、滞后、冲突等症结,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 推行“开门立法”,实现内外协调对接。从执法链条来看,由改革引发的执法依据问题以及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的先行先试,虽无直接取消或调整由海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海关部分作业程序以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结果为依据,形成前后道的“串联”关系,这种后置的行政审批权在行政审批改革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减免税、加工贸易、音像制品监管等多项业务,需要与经信委、外经贸厅、广电局和农业厅等多个部门衔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也给海关企管、稽查制度带来冲击,改革后个体户不需再办理《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作为包括个体户在内的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的关键材料,如不能提供,依据现有规定海关无法为个体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改革后居民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而《海关稽查条例》只规定“海关有权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如果强行进入居民住所执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触犯法律。

在海关立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前评议”*中国海关依据《立法法》对“立法前评议”已设立了相关基本制度(参见《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均有所涉及),并已经开始在海关规章的立法过程中,以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以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规章草案进行“评议”。机制,邀请其他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共同参与,健全对评议意见的采纳和解释说明机制,实现海关立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的相互衔接,以良法善治提高行政效率;推行“立法式普法”,提供多元、通畅、互动的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提升海关治理弹性,争取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

(二) 上下同欲,*“上下同欲”:出自《孙子·谋攻》:“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笔者认为,强调顶层设计,是改革的大局观;尊重基层首创,是改革的群众观;“摸着石头过河”,是改革的实践理性。基于此,要形成顶层决策和基层探索的改革良性互动,既要防止“下改上不改,最后改回来”,“下动上不动,越动越被动”的局面,也要防止零敲碎打的调整和碎片化修补;既要明确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形成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同时也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从基层实践中汲取改革养分。

在具体机制设计上,以挖掘内部科研力量为主,借助外脑机构智力资源为辅,推行课题招投标、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研制度,拓宽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国际视野,及早研究、主动对接TPP、TTIP*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2009年11月,美国正式提出扩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计划,全方位主导TPP谈判。TTIP即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2013年6月,美欧正式宣布启动TTIP谈判。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TPP,还是TTIP,中国都被孤立在外。详见百度百科。等国际自由贸易新领域、新规则,在新一轮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预判评估、找准定位;鼓励基层海关先行先试、局部领域“摸着石头过河”,结合关区腹地产业、物流和口岸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应用性、操作性的实证研究,种好改革“试验田”,为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参考和决策咨询。

每个问题设有“愿意”、“不愿意”和“不回答”三个选项,我以此来反映城市人口对于迁移人口的社会距离。社会距离也是此项研究中的因变量。而这其实是一种简化了的鲍格达斯社会距离量表,在操作时,将“愿意”定为“0”,不愿意定为“1”,而不回答由于没有表明态度,因此省略,再进行加总,得出与外来迁移人口的亲近度的分数,满分为五分,表示亲近,也就是社会距离近,0分表示社会距离远。

(三) 有守有为,顶层设计与底线思维相配套

坚持底线思维,具体到海关工作,就是要把“守”和“为”、“管”和“放”有机统一起来,实现海关权力规范、有序、有效运行。

1. 合法设权,加强权力源头性防控。对自由裁量基准缺失、判别标准模糊、运行流程不明确、风险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例如,基层关员在清权确权中反映,海关旅检业务中进行人身检查的种类、方式、审批层级,对行李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真实性、准确性的裁量等缺少基准,现场执法较难把握,也易引发渎职侵权风险。通过健全清权确权常态化机制,梳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事项,对执法启动条件、事实认定标准、执法实施程序、执法处置决定等因素予以明确,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的条款,健全自由裁量权基准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各项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形成公布行政解释的长效机制,用权利来制约权力。

2. 合规用权,建立权责相当、权限明晰的“有限责任”体系。在推进海关系统简政放权进程中,应充分考虑司法审查的实际,调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得起司法评判。除了执法主体的能力因素以外,制度设计不合理也是产生渎职侵权的重要原因:一是以管理目标代替具体操作,过多将理想目标作为刚性要求,造成推定关员担负“无限责任”的倾向;*如在监管一线的物流监控环节,对于巡查、视频监控、查验等作业的职责范围定位不清,如果期间发生了走私情事,担负相关职责的关员就可能由于没有发现而面临渎职指控。二是对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核的界定不明,导致司法审查过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授权海关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但由于该文件仅为海关部门规章,且海关现行其他制度均未对“程序性审核”进行明确,因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2012年颁布的海关总署第2号行政解释,也仅对归类的“实质性审核”进行了明确,而对其他情形极少涉及。三是执法辅助模式待改进,海关规章制度庞杂零散,让一线关警员无所适从。

对此,建议引入渎职侵权风险评估修改机制,对缺乏上位法依据给管理相对人单独设置责任义务的,不符合各关区执法与管理实际、深化改革要求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填补执法领域的制度空白,重新审核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刚性表述”,*例如,“必须”、“全面”、“应该”、“100%”,等等。化解系统性渎职侵权风险。针对海关执法特殊性,重点就海关差别化作业、“前中后”相结合的通关作业模式以及程序性审核等理论与实务操作,加强与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对话沟通,把握海关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的主动权。

3. 有效控权,加强对改革衍生风险的预判与防范。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系统工程,不仅要精简,还要考虑精简之后管理链条如何闭合。要结合改革领域、项目和进度及时确权,将新的“权力”项目、运作流程予以规范明确;利用审计监督、执法检查成果,查找影响职能发挥和改革深化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制度+科技”构建“权力之笼”。

4. 有序放权,践行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执法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进一步减少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许可方面的审批项目,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2013年5月,海关总署对现有2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或转移13项,其中包括:取消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及变更、取消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取消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4项审批;下放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等8项审批;转移报关员资格核准给相关社会组织。减少海关对市场、社会的干预。具体是将部分日常性、量大、程序繁杂的审批事项通过申报管理、日常监管、后续监管等方式,变更管理模式;*如“免税品进口、入出库、调拨、报损和核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货物简单加工”、“保税仓仓储货物品种变更审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等 4项。将具有服务性质的事项排除在行政审批的事项外;*如“外部出资购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审批”、“银行(总行)申请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审批”等2项。直接取消部分实际意义不大的审批项目。*如“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设立审批”、“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审批”、“保税工厂设立审批”等。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内部核批手续,推动内部作业删繁就简,做到“管、减、简、便”。

二、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确立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路径选择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是海关顺应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必经之路。只有做到“管少”、“管准”,才能真正“管好”,进而建立起权力职责明晰、资源优化配置的运行机制。

(一) “管少”:厘清权力边界,*所谓权力边界,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边界,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职能、管理的范围与其他权力、权利之间的关系。戴上“有限海关”建设的“紧箍咒”

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各管与共管的矛盾。在“小政府,大社会”行政理念下,海关应以积极姿态,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改革方向,全面摸清海关权力的“底”,*2013年以来,海关系统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并于2014年4月1日正式以《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了海关“权力清单”。明确权力的“边”,划定权力的“圈”,明晰海关执法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对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事项,通过行政委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如商品化验、社会化预归类、企业稽核查、报关员资格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等。逐步向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有序转移,海关凭社会组织的鉴证结果和专业技术实施管理,促使部分职能社会化,退出“越位点”,补上“缺位点”。

(二) “管准”:转变职能实现方式,找准提升治理能力、塑造良好形象的着力点

在进出口管理链条上,海关与外经贸、检验检疫、环保等主管部门形成了相互衔接的协作关系,*例如,海关在贸易管制领域管理超过22个许可证件,涉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濒危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等部门。还存在着事权划分不清、标准不一、合作不顺等问题,履职方式也存在扩大化、复杂化、繁琐化的倾向,导致顽症治理的“投入产出比低”,*比如,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侵权行为的源头在境内的生产、流通等环节,若不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单凭海关在进出境环节的管理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招来企业不解或公众质疑,代人受过“背黑锅”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海关的社会公信力。由此可见,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而是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厘清海关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关系,重新构建和谐公共关系:

“分”以厘清职权边界。建议在总署公开《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借鉴广东南海试行“三单管理”*“三单管理”:即推行“负面清单”、“准许清单”、“监管清单”管理制度。其中,“负面清单”:属于投资准入管理范畴,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准许清单”:属于政府审批服务范畴,列明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赋予某项权利、免除某项义务、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服务事项以及鼓励性投资项目。“监管清单”:属于市场监管体系范畴,列明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审批后续监管措施,包括分级分类管理措施、黑名单管理措施等。改革模式,将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大通关各环节的管理事权、收费项目*2012年以来,海关总署加大对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清理力度,先后取消了4项行政性收费和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三单”打印费。等纳入清单管理,主动向社会“亮权”,让企业明晰各环节主体、流程、标准和依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把不应放在海关身上的责任厘清、剥离。

“合”以促协同治理。针对海关与相关部门间改革不同步、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构建与其他主管部门、联检单位、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广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于12月3日至7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上,各方发表声明同意积极建设“单一窗口”,我国拟将建设“单一窗口”列为B类承诺条款,即2015年7月31日协定生效后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实施。照此承诺,我国最晚应在2017年底前全面建设“单一窗口”。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形成口岸治理合力。

(三) “管好”:创新海关监管作业模式,牵住深化改革、释放红利的“牛鼻子”

1. 实行作业流程再造和手续简化。在通关环节将货物准入监管与税收征管相分离,改革货物申报制度、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推进“两步申报”、*即,实施货物通关“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即分离安全准入和税收征管作业,第一步验证货物品名、数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通过舱单数据分析、统一风险布控、查验等,凭企业担保先放行货物;第二步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汇总征税、补充申报、专业审核与验估、批量审核等,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等作业。集中汇总征税等改革,将技术性、基础性较强的审价、归类、计税及验证企业守法状况等作业前推后移,减少和取消前期审批验核手续,破解“逐票征税、平均用力”的作业瓶颈,实现货物在一线快速分流。优化口岸通关作业链条,结合当前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改革,改变目前先报检、后报关的串联模式,将通关单的校验环节更改到放行环节,形成报检和报关同时进行的并联流程。主动适应商事登记改革,创新企管模式,对外服务单位践行“单一窗口”理念,探索实现注册登记无纸化,企业商事登记与海关注册登记同步办理等便捷新模式。

2. 坚持差别化管理主线。将企业自律管理试点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见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的颁布施行统筹、对接起来,对AA类企业和A类生产型企业试行自报、自缴税款的信任管理模式,分步实现征管方式的转变,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环境。利用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实施基于供应链的信息采集和风险甄别,综合企业守法状况、运营合规程度等信息进行评信、用信。

三、服务新战略、新平台、新业态,撬动海关改革的杠杆支点

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将服务与配套国家新战略、新平台、新业态作为改革的杠杆支点和突破口,树立改革信誉,提升海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一) 服务新战略:从履行传统职能向融入国家安全战略大局延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并在中央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可见,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已被提到保障国家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作为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第一防线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职能不断拓展、延伸,*近年来,中国海关通关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实践,包括提出“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的3M理念,中美在集装箱安全倡议(CSI)、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中欧安智贸计划等领域均开展了持续且务实的合作,更顺应全球贸易与供应链安全与便利趋势举行创新实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关联性日益密切。在国家安全战略框架下,海关要充分发挥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总署的优势,在“国安委”的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下,利用在防范境外安全威胁方面占据着天然的“关口”位置,工作重心逐渐向国家安全领域倾斜,从反恐、反洗钱、环境保护、保护濒危动植物、查缉货币非法输出、查缉化学前体等入手,加大口岸反恐维稳和关境保护的力度,进而推动口岸体制机制改革和关境综合治理,巩固、提升争取海关在关境管理的主导地位。

(二) 借势新平台:从政策优惠的“洼地”向制度创新的“高地”攀登

笔者认为,国务院关于上海自贸区改革方案的指导意见,摈弃了建设新的“政策洼地”的思路;国家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最关键期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但应该看到,中央制度创新驱动的改革导向与地方政府、企业习惯于优惠政策驱动的良好愿望形成了巨大落差。这就要求海关将自贸区作为改革发展的“试验区”,突破传统思维束缚和路径依赖,增强海关理念创新与机制制度变革的原创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高地”。

同时,作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设立的第四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先导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中存在种类过多、*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单一、重申建轻发展等问题,处于整合优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关口。面对上述挑战,应坚持“成熟一项、复制推广一项”的原则,将自贸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成果向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赋予核心功能,*诸如“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先进区后报关”、“区内自行运输”、“保税展示交易”、“工单式核销”、“境内外维修”等。实现与自由贸易园(港)区的联动发展,打造“特殊监管区域升级版”;积极联合相关部委向国务院争取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功能,培育有利于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拓展特殊区域业务类型,逐步向生产制造、维修、研发、销售、物流、结算六大中心拓展转变,为国家建设开放程度更高、接轨国际模式的新型经济功能区作出海关应有的贡献。

(三) 扶持新业态:从以我为主的行政控制型向顺势而为的公共服务型转型

伴随着我国产业加速转型、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传统贸易模式加快转变,新型贸易业态方兴未艾,尤其服务贸易所具有的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等产业特点,对海关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形成倒逼之势。

在理念上,理清“谁服务谁、谁适应谁”的执法导向。在传统管理观念下,海关更多以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为本位,从政府管理的正当性、强制性和企业的附从性、适应性去设计监管制度。在新形势下,海关应靠前站位,主动作为,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继续加快货物贸易监管手段的转型升级,积极探索新型业态治理模式,以有形的货物贸易带动无形的服务贸易发展。

在具体切入点上,更加主动参与国家产业、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确立治理模式、监管方式和征税原则,破解新型贸易形态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进出口环节货物通关、后续征退税与结付汇等问题,协调推动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国家政策体系和海关监管模式,*海关总署5月23日公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在“促升级”方面,“二十条”首次提出包括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创新保税监管模式、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等3项措施,通过监管模式的创新来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适应期货保税交割、*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2010年12月,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率先试点,并逐步推开,促进了铜、铝等大宗商品企业和交易集中上海。保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直接工具,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发展历史,国内也初步形成了上海自贸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两大融资租赁中心。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发展;扩大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型业态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发展研发设计、商务服务、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以治理理念提供链式服务促进新型贸易形态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赵世璐)

Governance Philosophy:The Logical Point

of Departure and Practical Rationale

for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Customs Reform

Jiang Yuchun

Abstract:In the new era, confronted with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and unprecedented severe challenges, Customs should go all out to integrate its reform initiatives with the nation-wide governance system as a whole.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op-level designing, and reform scheme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nation’s reform 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Besides, Customs should go ahead with blending its reform initiatives with practical rationale. In terms of specific strategies, it is advisable to seek breakthroughs in aspects like catering to the need of the new strategy, the new platform, new business modes and pinpointing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ustoms reform, hence the strengthening of Customs status and its voice in nation-wide governance system.

Keywords:Customs Reform; Customs Governance; Customs Modernization

* 作者简介:广州海关隶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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