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发展与邮递渠道海关监管改革

2015-03-26佘建明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海关物品跨境

佘建明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发展与邮递渠道海关监管改革

佘建明*

摘要: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快速发展,由于涉及我国进口税制及海关对货物和物品的不同管理,凸显出需求与限制、合法与非法的冲突。海关坚持把关与服务工作方针,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监管取得成效,但也存在管理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手段不适应,亟需更新理念、推动国家层面调整法规、改革邮递渠道海关监管,以适应时代潮流,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关 键 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邮递渠道;海关监管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其中,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给我国进口管理尤其是海关邮递监管带来挑战。如何适应世界经济潮流,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又能实施有效监管是海关在新形势下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种类及其运作路径

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从交易模式分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企业(C2B)、企业对政府(B2G)以及第三方服务(代运营)等模式。

B2B和C2B 模式下进口,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沟通信息进行交易,海关按货物贸易监管,通过H2000通关管理系统接受报关,征税后放行。B2C和C2C及代运营模式下的进口,涉及消费者个人,管理较为复杂。一定种类的商品,符合自用合理数量要求,海关按非贸易物品监管,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重新按货物贸易监管。运作路径有三种:

(一) 海代方式,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委托中间方(海外人士)在境外购物并支付一定代理费用,通过国际物流运抵国内。

(二) 境外网站海淘方式,国内消费者直接登录海外网站购物,电子支付后通过国际物流运抵国内。此种方式,21世纪初即出现,近10年来,运作红火。

上述两种方式的运输成本高、时间长,存在国家贸易管制执行难,税收利益、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难以保证以及支付安全等问题。但具有商品选择的多样性,享受海外网站的VIP价、优惠券、限时竞购等价格浮动,且具有避税、逃税空间,颇受消费者青睐,占据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主导地位。

(三) 境内平台海淘方式,国内消费者通过经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境外商品,通过国内物流运抵,2013年起在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城市施行。有“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前者是由经批准的资质电商经营,集中保税进口并批量囤积若干种消费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如上海“跨境通”、宁波“跨境购”等)展示商品、价格、进口关税和物流费用,供实名认证后的消费者网购下单,按个人物品通关后送达买家。后者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海关掌控跨境网购信息、物流。“境内平台海淘”直接纳入海关监管,征收行邮税,消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明显提高。

二、海关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监管取得成效

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海关法》和涉及海关税收征管、监管职能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其立法修改权属全国人大;有涉及海关税收征管、行使贸易管制职能的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其立法修改权属国务院;有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规章,如颁布禁止进出境物品品名等;还有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的规章,如《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实施行邮新政的2010年33号、43号公告等。

海关执行上述法规,其监管涉及货物和行邮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其中邮递渠道监管有品种、范围限制,有自用合理数量的要求,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发展,日益成为热点和监管难点。海关与时俱进,坚持把关与服务、规范与促进并重,加强监管取得成效。

(一)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起步阶段,海关通关便捷,给予免税优惠,支持其发展

据工商部门资料,最先涉足海外代购的爱加悦网站在1997年就推出通过互联网帮助顾客购买境外商品的服务。开始之初,海关按照1994年对进口邮递物品和快件进口的规定实施监管,即国际邮包1000元限值、港澳邮包800元限值内按个人自用物品申报,超出限值按货物贸易报关进口。国际邮包500元内,港澳邮包400元内予以免税,超出免税标准按行邮税率征税。这一时期,由于互联网及网上支付手段的限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量不大,跨境购买商品以个人自用为主。

(二) 21世纪初至2010年7月,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快速发展,需求与限制、合法与非法的矛盾突出,海关施行引发关注和争议的行邮新政,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使“海代”和“境外网站海淘”应运而生,其运作大多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享受便利的通关和优惠的行邮税,消费实惠较大,如一款“LV”手袋,2010年7月前国内商场专柜售价为8650元,淘宝代购店仅售6838元,相当于7.9折。同时,也出现一些商家假借个人物品名义,进行变相的商业贸易活动,将实际意义上的“货物”转化为“物品”邮寄进境,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2010年7月1日起海关施行33号公告,规定任何货样和广告品,须向海关申报,有商业价值、且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予以免税,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9月1日起施行第43号公告,规定进口邮包限值不变,取消免税额度,实行征收税款以50元为起征点,明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退运或按货物通关。海关行邮新政在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的同时打击不法分子逃税“吃差价”的商业活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实施后并未出现一些别有用心人鼓噪的跨境网购进口业务萧条现象。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0年和2011年,海外代购的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20亿元和2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0%和120%。

(三) 2010年至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出现新情况,海关采取措施,打防并举,引导其健康发展

利用免税额度进行的违规走私活动受到打击,不法者又采取蚂蚁搬家或改头换面方式,将非贸渠道进境的个人自用消费品用于商业经营,原来装寄批量网购商品的邮件被分拆成数个小型邮件,每件邮件内装物品均符合海关自用合理数量以及相关限值。监管现场出现相同收件人1天多件、1次1件但多次寄进、甚至是每天1-2件收寄境外某网站单一商品的情况,使现场工作量倍增,造成通关压力,伪报瞒报走私大案出现。2012年海关查处淘宝第一大数码网店“蓝优数码”销售走私“水货”,涉及5个走私团伙,案件被告25人。仅2011年就销售走私iPhone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10多万台,案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新情况,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杭州、宁波、上海、重庆、郑州等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2013年,海关在试点城市推出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模式,运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关掌控跨境网购的信息和物流,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海关管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面临的问题

海关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举措取得成效,但面对这种集虚拟性、全球性、匿名性、无纸化等特点为一体且发展迅速的新经济形态,海关各项举措还限于局部,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未摆脱“奖出限进”的传统外贸思路,进口限制偏多偏紧。诸多因素制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 管理理念不适应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监管强调管制,堵塞漏洞多,正视民众合理需求、调整完善相关规定不够。如《进出口税则》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适应日益显现,海关缺少研究并推动其调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十大海外代购产品分别为:化妆品、奶粉、箱包类、鞋帽类、服装、电子产品、高档手表饰品、食品、个人运动器材、海外特产。其中婴儿奶粉由于境外检测严格,质量保证,在国内很有需求。商务部2010年调查进口商品显示,包括酒、服装、电子产品、箱包、手表在内的境内高档消费品的价格高于香港45%、美国51%、法国72%,海内外差价大的主要原因是进口税收的差异。按照WTO规则,我国可以也必须通过一定关税壁垒对国内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但上述商品所涉产业是否均属幼稚产业或者需要如此大保护,值得考虑。又如2010年海关行邮新政对进出境邮件限值仍沿用1994年制定标准,规定超出限值包裹须按货物报关或退运。这反映海关管理理念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不尊重管理相对人怕繁琐、怕承担高昂退运成本的合理要求。

(二) 监管模式的不适应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以品种和金额为限实行非贸与贸易两种管理方式,差别悬殊,海关监管陷入被动。非贸通关无需检验检疫,不涉及许可证件和报关单,手续简便,仅征收单一的行邮税,而按货物贸易进口,需纳入H2000系统报关,所经程序和随附单证多,手续繁琐,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税负远高于行邮税。按照2007年颁布的税则税率,婴儿奶粉行邮税10%,货物税(普通税率)包括40%关税和17%进口环节代征税,相差约5倍。美容化妆品行邮税50%,货物税(普通税率)包括150%关税和17%的进口环节代征税,相差约3倍。如“贝玲妃”隔离霜征收行邮税到收货人手中,购买价为200元左右,按货物税进境国内专卖店标价为330元,网购利润率近70%。过大的差异使得个人或商业经营者选择非贸方式通关。电子商务销售方为多做生意,也积极予以配合。海关区别管控不易,发生漏判,海关有失责、渎职之过,而出现难以避免的误判、错判,社会不理解,反应强烈。

(三) 监管法规的不适应

海关在试点城市推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企业以保税货物进口,以个人消费品征收行邮税核销,监管从网购源头开始,有效性得到提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界定为“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尚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这需要修改补充《海关法》。还有海关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口跨境电子发展带来进境邮包倍增,自用合理数量的模糊性、易规避和背后的经济利益呼唤更明确、易操作的法规,以解决现场海关监管压力和查处案件的困难。

(四) 监管手段的不适应

目前,面大量广、占据跨境网购主体地位的“海代”和“境外网站海淘”仍存在逃脱国家贸易管制和税收的风险,而与此相关联的海关邮运监管信息化水平低,监管手段落后。海关至今为止没有全国统一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不掌握进出境邮件的电子信息,只能依据包裹单、邮件清单、路单等纸面单据实施监管,难以实现邮递物品电子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风险判断。邮运监管力量也单一、薄弱,注重邮件查验,缺乏风险管理、稽查等后续监管手段,现场管控多,造成压单,社会舆论视通关为跨境网购瓶颈,颇多微词。

四、改革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管理的若干设想

(一) 更新理念,充分认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重要

首先,中国海关要做适应和支持世界经济潮流发展的促进派。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在全球迅猛发展,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优化全球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子商务通过高效的信息沟通、完善的在线支付工具和跨境快递渠道,给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该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前景广阔。2012-2013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483亿元、7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和45%。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海关要顺势而为。目前,进口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占比较小。据艾瑞咨询集团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进口业务在跨境电商市场占比分别为7.6%、9.8%。如减去B2B的货物进口,作为邮递物品进口的“海代”、“海淘”所占份额更小,笔者认为放宽管理会冲击国内产业的顾虑没有必要。

其次,支持和促进有境外消费能力的群体在国内网络消费,对中国经济利大于弊。1997年至今,我国经济每年增长率都超过7%,外贸多年持续顺差,截至2014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已达3.95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2014年5月,李克强总理访问肯尼亚会见记者时认可“比较多的外汇储备已经是我们的负担”。要像重视出口一样重视和管理好进口,适当用汇,减少储备,对中国经济利大于弊。而且,我国民众基本解决吃、穿问题后,愈来愈多地追求生活质量和国际品牌,这一群体以80后、90后为主体,崇尚快捷、便利、个性化,对商品质量和商品价格较为敏感,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对网络消费认可度高。采取措施进一步支持这一群体跨境网购,有利于国家拉动内需,平息国内的通胀压力,并带来相关服务业如网商、物流等行业的发展。

其三,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涉及海关邮递渠道监管,其特点是面对公众,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受关注程度高。稍有处理不当,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舆论也颇有微词。海关应加强调查研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反响,及时调整政策规定,在打击团伙性、屡发性走私违规的同时,积极开展制度创新,采取引导、规范、提醒等人性化的措施,提供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塑造“服务型海关”的良好形象。

(二) 研究新情况,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立法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法规的支持与保障。由于涉及国家进口管理,相关法规立法层次高,修改、调整事权不在海关,但海关作为外贸和税收政策的执行者,从事一线直接监管,可以也能够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发挥对宏观经济的监控、预警作用,并完善国家的法制建设。

1. 调整税则税率。直接出境或跨境网购的火热折射出一些消费品存在过大的海内外差价,反映我国《进出口税则》的不适应。如被界定为奢侈品而苛以高税率的化妆品现在由于生活水平提高而变成日常用品,存在海内外质量差异的婴儿奶粉等必需品也需要减少一些保护以倒逼国内相关企业提高质量。要认真研究这些不适应,调整税则税率。按照WTO规则,既要对中国相关产业以保护,又不宜保护过度,这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并非坏事。部分商品的合理降税,还能够为调整直至取消商品匮乏的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个人邮递物品制度创造条件。通过逐步降税,我国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接轨,取消行邮税,施行单一税制,海关税收操作将大大简化。

2. 拓宽“保税货物”的外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界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修订。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除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实行保税外,还应包括入境后转为明确个人消费品而进行征税的货物。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提供法律支持,以促进这一模式在全国推行。

3. 建议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确立“跨境网络小额贸易”方式并制定行政法规。

(1) “跨境网络小额贸易”打破跨境电商发展瓶颈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大多为个人以及微型企业,不具备外贸经营资格,货物报关渠道不畅和进口税负重的现实容易引发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开展贸易的走私违规活动,而海关为区分个人消费与商业经营而不得不采取管控措施,制约了通关。在历史形成的个人物品按非贸渠道管理做法不宜改变情况下,打破瓶颈的根本出路就是缩小过于悬殊的非贸与贸易管理中税负和通关差距,制定法规,确立起“跨境网络小额贸易”方式。如同已推行的边境小额贸易和对台小额贸易有特定对象、特定范围、特定税收一样,“跨境网络小额贸易”税负适当、通关程序简化,且形成的批量比单个进口物流成本减少,就会大大吸引商务经营者,将其从个人物品进口渠道中分离出来,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碎片化贸易形态将会有所改变,由此造成海关审核时效、数据通关负荷的种种压力将有所减轻。

(2) “跨境网络小额贸易”的标准、税率和监管模式

“跨境网络小额贸易”的特点是通过网络买卖,邮递快件送达,具有体积小、物流成本高等特点。因有贸易经营性质,可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额,以50万元为限值。主要是日常消费品如食品、纺织品、服饰、箱包、厨卫、母婴用品等。其税率应介于货物税税率与行邮税税率之间,即低于货物税率、高于物品税率。要设立方便、快捷的“跨境网络小额贸易”申报、征税系统,便于网购货物入境。海关对经营“跨境网络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名单制度和分类管理、诚信管理。

(三) 正视社会合理需求,改革邮递渠道海关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健康发展

由于上述法规调整需要较长的立法过程,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海关并非无能为力,在执行现行法规前提下,海关解放思想,可以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1. 扩大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并尽快全面推广。试点城市推出的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及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运行一年多,但由于对原本作为货物的商品进入海关特殊区域后出区征收行邮税问题存在争议,影响该模式的扩大运用,一些省市要求加入试点也得不到批准。对此要转变思路,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模式征收行邮税,必然会冲击从货物渠道进入境内的同类商品,影响部分国内税收,但“境内平台海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能有效维护国家管制政策和税收利益及消费安全,防止违禁品入境和自用消费品用于商业经营。而“海代”和“境外网站海淘”在这些方面则乱象丛生。“二利相衡,取其重,二弊相较,取其轻”,面对现实中的两难,决策者应抓住主要矛盾,争取法律支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

2. 调整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章,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满足国内消费者合法、正当的跨境网购需求。一是调整目前跨境网购物品入境申报须在800/1000元限值以下的规定,该规定出台于1994年,与当前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展水平相距甚远。建议将邮递物品限值调整为5000元,与目前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限值一致。二是改变超值物品退货的规定,设置“个人自购贸易”方式,超值物品按货物征税进口,简化申报、审单、查验、征税等通关程序,协调相关部门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3. 采取措施,整治“海代”和“境外网站海淘”市场,推动交易的规范化、阳光化。一是建立进境个人物品收件人申报制度与名单制度。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中,出于亲情被动接受的海外馈赠少,主动网购下单多,收件人大多知晓进境邮件情况如品名、数量、价格等。因此,建立收件人向海关申报纳税的制度具备条件。通过明确收件人法律责任,可以改变目前海关邮递物品监管法规规定境外寄件人申报,无约束力,易产生瞒报、伪报等情况。通过名单制度,逐渐形成有多次寄递行为的收件人“黑名单”,进行重点布控,防控拆单分票、化整为零走私风险。 二是协调邮局向海关开放其邮递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相关数据,改变目前邮局只提供总包清单和路单给海关,海关无法掌控每一邮袋内邮件数量、来源、重量等,心中无数的状况。创造条件开发海关邮递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个人邮递物品网络申报、监管平台,既方便个人查询,又使每一邮件从入境口岸、到港时间,到具体的数量、体积、申报、处理等情况均有数据录入,形成数据链、信息流,及时掌控团伙性、屡发性走私违规线索,为后续管理创造条件。三是探索对进境邮件的分类监管机制,使海关有限的监管资源更加集中于防范和打击毒品、濒危物种、枪支等违禁品走私。四要延伸监管时空,加强后续稽查管理。跨境网购物品面广量大,有些商品具有新颖性、估价复杂,给现场即决性地判别邮件内装物品性质是“物品”还是“货物”带来困难。适当放开一线,加强二线稽查,对多次收寄相同商品或一次性进口大批量商品的境内买家以及进行风险监控和核查,对分散寄递,直接或间接转为境内销售的不法经营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尽管补税、罚款等处罚金额微乎其微,远不如货物稽查动辄百万千万的大案,但震慑作用不可小看。这方面,韩国的成功做法可借鉴。韩国规定海外购物价值15万韩元(约合900元人民币)以下免税,15万韩元以上须交关税,且商品只能自用,不能销售。为保证规定执行,韩国关税厅查处非法海外直购案件并公布,近期公布2014年上半年非法海外直购的40人案例,包括通过好友或校友会名义,购买包括奶粉、化妆品、照相机等价值31亿韩元商品。

4. 建立参照先例制度。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现场监管尤其“境内平台海淘”试点运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海关法制部门依据法规,在执法实践中选择类型新、有代表性、有指导意义的事例,定期编撰典型案例,发文参照执行。这是对法理的吸收和延伸,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保持海关执法的连续性。

5. 多方联动,创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氛围。随着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邮递物品监管一线通关压力大。可采取收件人委托邮政企业办理的代理制,改变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到监管现场办理面洽征税费时费力费路费,易与现场海关发生争执的问题,加快通关速度。经营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的电商在“诚信守法”方面要严格自律并加强监督。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进口商品在境内网上或实体店二次销售,工商、税务部门信息较多,海关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开展联合整治。还有个人物品超值以货物进境须按程序严格检验检疫,影响通关,海关须加强和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处理,既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又让大多数守法公众感觉方便。

五、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已由萌芽期走向快速发展期,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但由于涉及我国进口税制及海关行邮监管制度对货物和物品的两种管理,跨境电商进口发展出现通关瓶颈,面临难题。这不是海关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需要从国家层面更新理念、法律先行、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改革邮递渠道的海关监管。既要放宽不合时宜、影响国家发展大局的限制,又要防范和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当前,一手抓好“海代”和“境外网站海淘”市场整治,一手争取法律支持,扩大“境内平台海淘”运作。“两手抓”应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艾瑞咨询集团.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一简版:2012-2013.http://www.docin.com/p-734683853.html.

[2] 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2).

[3] 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3).

[4] 雷杨,王淑琴,蒙立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践与发展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3(26).

[5] 王娅雯.电子商务对信息消费环境的影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

[6] 王祖强,胡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贸易便利化[J].电子商务,2013(9).

[7] 洪涛,王维维,王亚男.规范有序发展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J].商场现代化,2013(11).

[8] 杜峰.国内首推跨境物流电商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新蓝海[N].通信信息报,2013-08-07.

[9] 李芳.跨境C2 C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征管[J].法制博览,2013(6).

[10] 亚文辉.跨境电子商务潜力巨大应避免过度监管[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3-10-28.

[11] 刘玉其.跨境电子商务迎政策红利外贸结构调整初显辐射效应[N].通信信息报,2014-01-15.

[12] 徐川芳.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初探[J].企业导报,2013(1).

[13] 陈云波.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下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J].商,2013(13).

[14] 黄怡园,王浩.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路径探索[J].新西部,2013(21).

[15] 郑程程.中国奢侈品进出口贸易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6] 李灵.2014: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升级[J].中国海关,2014(1).

[17] 张建国,王浩.海关视角下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1).

[18] 郭卫娲.从税收公平原则论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3).

[19] 芮晓煜,陶短房.跨境网购在中国买卖两旺[N].环球时报,2014-05-29.

[20] 王刚.韩国人海淘首选美国[N].环球时报,2014-05-29.

(责任编辑赵世璐)

On Development of Importation Via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Reforms of Customs Control over Postal Delivery

She Jianming

Abstract:In recent years,Cross-Border importation via E-Commerce (CBEC) has seen rapid development. However, it concerns import tax system and different control measures applied to goods and articles in China. As a result, there arise conflicts between demand and restrictions, and legitimacy and illegitimacy. China Customs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control and service and emphasiz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ol over the importation via CBEC. Nevertheless, there also exist problems, i.e, unaccommodated 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 control model, regulatory provisions and regulatory methods.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s, we need to update the control philosophy, promote adjustment regulation at the national level, and reform the Customs control over the postal delivery, so as to cater to the trend of time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BEC.

Keywords:Cross-Border E-Commerce(CBEC);Import Business;Postal Channels;Customs Control

* 作者简介:佘建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猜你喜欢

海关物品跨境
称物品
“双十一”,你抢到了想要的物品吗?
清代海关银锭漫谈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跨境支付两大主流渠道对比谈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在跨境支付中打造银企直联
谁动了凡·高的物品
关于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几点思考
清代广东十三行与粤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