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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本科导师制研究——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

2015-03-26陈彦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牛津大学公安院校警官

陈彦羽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一、本科导师制的发展

(一)导师制起源的争议

导师制属三大教育模式之一。《教育大辞典》如此定义导师制:“导师对学生的学习、品德及生活等方面进行个别指导的一种教导制度。”[1]单从个别指导来看,先秦的私学教育也可称为一种导师制。相传孔子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名,可谓最有成就的教育家,也称的上是最典型的导师。孔子的教学方式是长期与学生生活在一起,不仅指导他们的功课,还教导他们如何做人。他以博学的思想和成功的教育被后世称为“万世师表”。随后发展起来的书院制度同样以师生密切配合为主,老师的教授和个别指导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重要位置。尽管有类似于导师制的教学方法,但我国始终并没有形成明确成文的导师教学制度。现代意义上导师制普遍被认为是诞生在牛津大学。

关于牛津大学导师制的起源,国内外学者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是牛津大学导师制的鼻祖。众所周知,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法被人们形象地誉为“精神助产术”。英国教育家阿什比(Eric Ashiby)指出,凭口头施教的导师制是源于古希腊。[2]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导师制产生于中世纪。“导师制是中世纪大学的一部分”。[3]其代表人物是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St John's College)导师莫尔。第三种观点认为,在19 世纪形成了牛津大学的导师制。学者特德·塔帕和戴维·帕弗雷曼明确提出:“作为牛津大学对世界高等教育在教学上的突出贡献的导师制产生于19 世纪”。[4]我国的英国教育史学者王承绪先生认为:“牛津大学很早就设有导师,负责学生的教育和行为,但那时虽有导师,却没有导师制。19 世纪后期,各学院专设导师担任教学工作,导师制才真正形成。”[5]第四种观点认为,牛津大学学院的发展产生了牛津大学导师制。牛津大学史研究专家迈利特·查尔斯·爱德华指出,导师制是“学院系统的自然发展”。[6]第五种观点认为,导师制产生于18 世纪,强化于19 世纪。①皇家委员会在1922 年的报告中提出,导师制最初产生于18 世纪大学最为腐败糟糕的日子里,19 世纪早期随着学院制效率的提高而增强,在贝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乔义特的失范和影响下趋于完美。参见David Palfreyman,The Oxford Tutorial:"Thanks,you taught me how to think".Oxford:Oxford Center for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Studies,2001,p.2.导师制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上不同观点清楚地呈现出导师制发展的脉络。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教学模式都采用导师个人指导这种相同的教学方法,这是学者对导师制产生的时间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导师制并非凭空出现,其发展有个渐进的过程,导师制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它更应是一种教学制度,“是指一种由导师定期对学生的学习、道德、生活等进行个别指导的教学制度,它不仅包括导师教学的实践模式,而且包括导师的任职资格、职业责任、职业规范以及职业评价、管理等多个方面。”[7]因此,笔者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导师制最早形成于14 世纪英国牛津大学,直到19 世纪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导师制(本科导师制)。

(二)本科导师制的发展过程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杜伦大学是英国三所学院制大学,导师制的发展正是以这种学院制为基础。牛津大学最早是因为在牛津地区出现了教学活动,后来学者和学生不断增多,各自形成不同的学院,最终在学院的基础上形成。最初,牛津大学没有统一校区,可以说分散在全城各地,后来为了管理的需要,就采用独立学院联合办学的方式,逐渐发展形成今天的学院,至今牛津大学仍保持这一传统。因此,牛津大学的学院不是按专业来区分,这与国内大学有着本质区别,牛津大学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传统,学院的师生也并非从事相同学科的教学与研究。每个学院都是一个集体,学院不仅提供师生的教学场所,还提供住宿场所,是一个集运动、交际、居住于一体的多元社区。导师是学院不断发展的产物,正如学者拉斯达尔明所指出,常驻院长是学院的董事,其基本职责是通过个别教学为学院的学生提供指导。[8]13 世纪后,牛津大学的每个学院基本上都是以三角结构(资助者、学生和导师)的方式在运转,此时,导师主要责任是负责监督学生的经济开支和规范纪律。1379 年,威廉·威克姆建立新学院并施行付薪导师制,这一措施使得导师制初具雏形。

16 世纪牛津大学的学院开始不断扩张,学院董事会实际享有大学管理权。与此同时,学院承担大量教学工作,学院院长组成大学校务委员会,大学成为各学院的联合机构。16 世纪末,学院取代大学成为教学的基地,也负责招收学生入学,大学只是简单地负责为每一个学院的学生注册。[9]至此,学院主要由本科学生组成,学院的角色也由学术团体逐渐向教学实体发生转变。这一时期,导师与学生的联系也不断得到加强,他们居住在一起,关系越来越密切,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督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导师的职责就是要当好代理家长。[10]导师制开始在学院得到统一实施。1634 年劳德颁布了《劳德规约》,要求每一名学生配有导师。此后,又有关于导师任职资格的正式规定。18 世纪,牛津大学因其保守的观念导致教学水平日益衰落。至19 世纪,在欧洲新教育理念冲击下,随着考试制度改革的发展,私人导师开始兴起,以此为契机,学院导师角色开始发生转变,从保护学生到成为主要教学力量。1854 年《牛津法案》颁布,随之开始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相比学院院长权力的削弱,导师的影响力却不断得到加强,现代导师制的基础由此奠定。

二、公安院校实施本科导师制的优势

我国很早就在研究生教育中实施导师制,并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公办大学不断扩张,民办大学如雨后春笋,学生人数成爆炸式增长①随着高校的扩招,从1998 年(当年招生108 万人)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300 多万直至2012 年(当年招生680 多万人)约2400万,人数增长迅速,且从2007 年开始成为世界第一。。高等教育在办学理念、管理体制、教学模式、科研能力、实践创新等方面问题凸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成为一种尝试。牛津大学导师制在本科教育中取得巨大成功,培养了无数优秀人才,为我国高校所效仿。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高级导师莫尔(Will G.Moore)认为,牛津大学导师制成功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即关注学生个体,依赖师生双方的合作以及对待知识的独特态度。[11]2002 年,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开始实施本科导师制,随后,本科导师制在各层次、各类型高校陆续开展,包括在一些公安院校也开始推行本科导师制。笔者认为,在公安院校推行本科导师制具有以下优势。

(一)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本科导师制的目标

公安院校属于专业院校,培养人才的类型在纵向上属于教学培训型,在横向上属于实践应用型。公安院校直接面向警察职业,根据服务行业需求培养符合行业要求的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是熟练掌握社会生产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一线生产的专业人才。应用型人才要求能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具体到公安教育中,学院应根据警察职业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内容,不仅要教授学生学习行业内基础知识,还要培养学生行业基础技能和基本能力,以适应警察职业需要。这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更需要因材施教,需要老师和学生一对一的交流和合作。导师制的目标正是建立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密切联系,重视个别指导,导师通过自身影响学生学习,而这一切又是在轻松、自由的氛围下实现。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好契合了本科导师制的目标,其优势显而易见。

(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体制确保本科导师制实施

2003 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明确了公安院校比照军队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公安院校是培养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警察和军队都属于纪律部队,在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与在军队院校实行军事化管理性质相同,其目的是通过这种严格的管理方式养成学生令行禁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最终为培养合格的警务人员而服务。警务化管理对学生的各种行为加以规范,通过规范日常生活和学习行为培养优良校风。警务化管理的参与者不仅有教官还有学生,通过设置学生管理干部,调动学生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的被管理者转为主动的管理者,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公安院校长期实行警务化管理制度,教官与学生生活在一起,对学生的状况和想法十分了解,这种警务化管理制度为公安院校开展学生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养成了教官和学生之间良好的沟通习惯。这种和谐的师生氛围为公安院校导师制的开展提供了良好内部环境,也为公安院校发展符合自身特色的导师制提供了有效经验。

(三)公安院校合理师生比凸显本科导师制效果

近几十年来,高校处于普遍扩招状态,无论是教学硬件还是师资力量都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需求。据悉,2013 年我国普通高校师生比已达到1:26。公安院校作为特殊的行业院校,为保障学生充分就业,严格按照行业计划招生,相比其他院校,招生规模并没有出现较大变化。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湖北警官学院现有教职工493 人,其中专任教师263人,“升本”时核定本科招生规模4000 人,目前在校学生基本维持在4500 人左右,其中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2300 人左右,专任教师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比保持在1:8 左右。可见,其师生比较为合理。开展导师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严格控制师生比,如果比例较高,就无法发挥导师制个别指导、一对一辅导的优势。公安院校师生比优势将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导师的指导和注意,真正实现导师制的意义和效果,而不仅仅只是“大班变中班,中班变小班”的形式上的改变。

三、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的特点

2014 年湖北警官学院通过《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开始在2014 级新生中全面实施本科导师制。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导师的工作职责以学业科研指导为主,身心健康及就业指导为辅

《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导师的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1)学业指导;(2)科研指导;(3)身心健康指导;(4)就业指导。学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认识“中学教育”与“大学教育”的区别,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安排学习进程;介绍学科发展动态,培养学生对所学专业的归属意识和整体把握;了解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及其他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其制订进一步深造的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辅导。科研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选题和立项,组织科研课题讨论,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促进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身心健康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疏导学生困惑,协助学员大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水平、职业兴趣,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对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进行指导。公安院校一直实行警务化管理制度,在导师制开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导师们更倾向于学生的学业和科研方面的指导,而学员大队的教官则更多地承担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

(二)导师的工作形式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障导师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维持稳定接触,《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第5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导师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3 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2 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开展以系(部、中心)为单位,各系学生只能在本系选择导师,以法律系为例,1 名导师指导5 名学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不以课堂上课为主,而是由导师自由安排时间,方式灵活多变。集体指导由导师和5 名学生共同参加,具体内容、方式由导师设定;而个别指导则由导师与单个学生达成一致后开展。这种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既保障了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又突出个别化,是导师与学生之间良好互动的基础。

(三)导师的工作成绩由专门的考核小组认定

湖北警官学院成立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及相关系(部、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定期考核导师工作情况。教务处对导师工作开展全程监督,定期形成导师工作报告。学生工作处协助安排被指导学生,定期与系(部、中心)进行沟通与协调。系(部、中心)成立学生导师工作专班,每学年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湖北警官学院系(部、中心)作为开展导师工作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导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交年度导师工作总结报告。仍以法律系为例,法律系要求导师将集体指导和个人指导情况记录在册并按时提交,每位导师每学期必须提交指导工作报告,在指导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及时向系部汇报。对导师的考核将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四、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从2014 年9 月实施以来已一年时间。在这一年中,导师和学生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学生普遍反映,在导师的帮助下,能够快速地融入大学生活,系统地计划四年专业学习,对自己的学习方向和目标有了基本设定,不仅可以向授课老师还可以向自己导师请教平时学习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对自身学习提高有很大帮助。同时,导师普遍认为,本科导师制加强了导师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导师不再依赖课堂授课这一途径了解学生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导师通过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更深入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并利用所获取的信息及时调整教学手段与内容,从这个角度看,导师制对导师自身的工作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对师生双方都有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应看到,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问题

1.导师的任用不够灵活

目前,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的实施主要以系(部、中心)为基础,由系(部、中心)老师担任学生的导师。各系任课老师担任导师的优势在于其对专业知识比较了解,能有效指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能够快速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正因如此,各系任课老师作为导师可能会强化专业知识的培养而弱化就业辅导等其他方面。而湖北警官学院对导师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辅导,还包括就业、心理健康辅导。在实践中,导师的角色定位已悄悄发生转变,这与学院最初设置本科导师制的初衷相违背。另外,由各系任课老师担任本系学生的导师会使看上去很合理的全院师生比发生改变。前面我们提到,公安院校实施本科导师制的一个优势就是有着合理的师生比基础,但是在学院内部,每个系(部、中心)的师生比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以系(部、中心)为基础的导师制实际上已经削弱了公安院校实施导师制的优势基础,较低师生比系(部、中心)的导师制能否有效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2.导师的工作职责有待细化

根据《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规定,本科导师的工作职责包括学业指导、科研指导、身心健康指导、就业指导。可以看出,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的工作职责是以学业科研指导为主,心理就业指导为辅,指导范围非常之广,可以说包括本科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具体指导过程中,导师与其他教职人员在工作内容上会产生重合与交叉。例如,在专业知识的传授上,学生是以导师为主还是以授课老师为主,导师与授课老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在毕业论文指导上,学生遇到问题是找论文指导老师还是找自己的导师?在就业指导上,学生是听从学员大队的安排还是听从导师的安排?等等。这种冲突,从积极方面来看,学生可以得到更多的指导和意见;但从消极方面来看,这会使导师与其他教职人员在工作分工上产生意见,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不仅导师制的效果没有发挥出来,还会影响原有的教学管理方式。

3.导师的指导权力较弱

无论是《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还是《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都规定了导师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考核方式,但对导师指导权力并未做任何规定。在具体指导中,导师的指导只具有建议性,对学生没有任何强制力,学生是否执行全凭其自觉性。笔者在指导过程中,屡次出现类似问题,给学生布置的任务得不到有效贯彻,严重影响导师的指导计划和实施效果,长此以往,导师和学生的热情都会消磨,导师制的发展将陷入困境。

(二)对策

针对目前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实行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加以改进。

1.打破系(部、中心)藩篱,灵活任用导师

目前学院对各系(部、中心)任用导师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做法不够灵活。应在全院范围内灵活任用导师,采用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即导师可以选择学生,学生也可以选择导师。多数学生根据专业学习需要,首先会考虑本专业老师,不大可能会出现导师与学生专业完全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照顾到部分学生扩展专业的需求,满足这一部分学生对其他专业学习的渴望。

2.避免重合交叉,明确工作职责

在实施本科导师制以前,公安院校已经采取学分制和警务管理制度。系(部、中心)授课老师负责专业知识讲授,学员大队教官负责日常生活管理、政治思想和身心健康教育。实施本科导师制后,学院对导师的角色定位基本上是“全能型”的,导师不仅负责学业科研指导,还要承担思想教育工作,这不可避免地与授课老师和带队教官产生工作重合。笔者认为,公安院校实施本科导师制更应侧重于专业技能、科研能力的培养。导师的职责应以学业与科研为主,为弥补大班上课的不足,采用个别指导的方式,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培养科研能力。只有进一步明确导师工作职责,避免与其他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发生冲突,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导师制的优势。

3.强化导师权力,增进师生关系

导师权力弱化,导师的指导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是影响导师制发展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强化导师权力。本科导师制度下的导师与授课教师有着明显的区别,授课教师离开课堂后,很少有机会与学生接触,而导师通过集体指导与个人指导,能够全面了解他所指导的每一位学生。导师任用后,将参与学生未来四年的学习,导师与学生的亲密程度并不亚于警务化管理下的教官与学生。可以说,导师相较于授课教师而言,与学生的关系更亲密,相比于学员大队的教官,则更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专业潜力。导师四年的指导过程及评语将十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能力,无论对学院还是对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所以,将导师对学生的考核作为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不仅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保障导师的指导效果,还能帮助学院与用人单位更好地选择优秀人才,适才而用。

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实施只有短短一年的时间,目前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实施时间较短,长期效果及弊端可能还未凸显。笔者将持续关注本科导师制在湖北警官学院的实施状况,以期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意见。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三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19.

[2][英]阿什比.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藤大春,藤大生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38.

[3]Will G Moore.The Tutorial System and its Future[M].Oxford:Pergamon Press Ltd,1968,p.1.

[4]The Tapper and David Palfreyman.Oxford and the Decline of the Collegeiate Tradition[M].London:Woburn Press,2000,p.98.

[5]王承绪.英国高等教育研究[A].高等教育专题报告(选编)(下)[C].华东师大高校干部进修班,教科所高校研究室,1982:855.

[6]Mallet.Charles Edward.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M].New York:Barnes&Noble,1968,p.134.

[7]杜智萍.19 世纪以来牛津大学导师制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8:3.

[8]Will G Moore.The Tutorial System and its Future[M].Oxford:Pergamon Press Ltd,1968,p.2.

[9]徐辉,郑继伟.英国教育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89.

[10]杜智萍.19 世纪以来牛津大学导师制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8:30.

[11]Will G Moore.The Tutorial System and its Future[M].Oxford:Pergamon Press Ltd,1968,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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