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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通民警临战心理稳定的防卫控制框架——以首都交警为研究对象

2015-03-26高志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警械警用徒手

高志程

(北京警察学院 警务技战术教研部,北京102202)

良好的临战心理是警察发挥徒手格斗、武器、警械作用和环境优势的基础条件,而熟练的徒手格斗技能、武器和警械使用方法以及对环境的较强的利用能力,可以提高警察的临战心理稳定性。其密切关联,如果形成良性循环,可以有效提高警察稳控现场的能力并降低伤亡率。当前,首都交警的工作有其特殊性。传统的交通警务一般不会用到徒手格斗、武器和警械使用以及环境利用能力等防卫控制技术。首都交警“交巡合一”后,增加了核查录入的工作内容,其工作的危险性大大提高,由此产生了对防卫控制技术的极大需求。

一、交警临战心理与防卫控制技能的关系

(一)交警临战时的心理状态

警察临战是指人民警察面临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件、大型活动保卫与要人警卫等重大警务活动。而此时的心理状态则称之为警察临战心理。研究此种情况下警察心理状态的科学称之为警察临战心理学。它是依据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学科的科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通过社会调查实验等方法,研究人民警察在重大警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现象与心理规律的科学。[1]

传统的交通警务虽然涉及大型活动保卫和要人警卫等“重大”警务,但交警在此类警务活动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并不需要徒手格斗、武器和警械使用以及环境利用能力等战斗技能技术。在传统的交通警务中,交通警察的职责一般是交通秩序管理。因此绝大多数首都交警都未曾进入过真正的“临战”状态。而针对交警的训练也主要集中在队列素质、交通管理业务等偏重“窗口服务”类的内容上。通过对2014年在北京警察学院参加岗位轮训的1600名首都交警的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交警在执行路查任务时发现在逃嫌疑人、违禁品、刀具或仿真枪,并与嫌疑人有过短暂的武力对峙或对抗。

(二)对首都交警防卫控制技能需求的调查

对参加首都交警全警轮训班的1600名民警进行抽样问卷调查(400份),通过对民警的身体基本情况、假定环境下的临战认知情况、临战应激反应能力以及个人对警务技战术培训内容的需求的初步统计分析,发现首都交警对防卫控制技能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徒手防卫与控制、枪械控制、巡逻盘查语言技巧以及对周边环境(包括车辆)的利用能力上。从对民警的口头调查询问得知,在未参加轮训之前,这种需求似乎并不强烈。经过轮训后,特别是其明确了“核查录入”任务的具体内容,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了解了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后再进行问卷调查,这种需求变得异常强烈起来。这种需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警迫切希望通过掌握防卫与控制技术技能提高自己的临战心理稳定性上。

(三)临战心理与防卫控制技能的相互作用

警察临战心理包括临战认知心理、临战应激心理和临战个性心理等内容。临战心理的稳定性从来都不是脱离生理素质、认知水平、意志和情绪而单独存在的。良好的生理素质、较高的认知水平、坚强的意志和稳定的情绪是临战心理稳定的基石,而警务武力则是身体动作、认知模式、意志水平与情绪状况在特定环境下的组合。因此,防卫与控制技能的熟练和运用程度成为了临战心理稳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合法、规范、有效、安全的防卫与控制技能能够保障警察迅速进入稳定自信的心理状态,而稳定自信的心理状态又反过来促进警察对技能的自如发挥,进一步提高任务的成功率并降低伤亡。

二、首都交警的“临战”防卫控制框架

(一)首都交警核查录入工作时的装备现状及其“临战”定义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执勤民警装备要求的相关规定,首都交警在进行核查录入工作时,除携带发光指挥棒、反光背心、执法记录仪、肩灯外,还需要携带单警装备“八大件”。目前,“八大件”中的手枪和弹夹尚未规定必须携带,但伸缩警棍、警用防暴喷雾器、手铐、强光手电、电台、记事本是必须携带的。另外,首都交警成立了一支具有巡警、特警、消防三警特征的应急处突机动队,分为若干个车组,用来提高街面防控和应急处突的水平和效能,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应急处突机动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会更多地面临“临战”状态。

目前,首都交警正是以上述装备为基础保障承担核查录入工作。从所承担的任务性质来看,虽然“网上在逃人员”以前从未想过交警会成为发现他们“案底行踪”的最大力量(以前交警的管理系统与网逃系统是不关联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人员会很快知道交警新增的这一职责。交警往往是单兵作战,嫌疑人一般又驾驶着车辆,因此其在接受交警核查录入时具有很强的冒险冲动。可以说,当交警带着核查录入的任务开始执勤的时候,就已经进入了“临战”状态。

(二)首都交警“临战”防卫与控制技能的常用框架形式

1.徒手防卫与控制

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作为武力强制手段的一种,一旦实施必有影响,故而警察必须把握其效力与侵害程度的对等性原则,尽量不采用徒手武力伤害程度中的“一级伤害武力”。[2]

同时,由于交警通常单兵作战,所以徒手技能的运用应当以防卫为主,控制为辅,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要果断放弃控制。因为大量的公安实践早已证明:在嫌疑人有所警觉的情况下,单警徒手完全控制嫌疑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同时,交警的执法地点通常在车辆通行的区域,存在事故隐患,不利于发挥控制技术。因此,交警“临战”时采取的徒手动作,应当在满足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终止性原则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能够发挥“以快打慢、以巧打拙、打主摔辅”要素的动作,确保能够在给予对方有效击打后迅速跳出战圈,转而使用警械具、武器或者呼叫专业力量控制嫌疑人。

2.警械具的使用

(1)伸缩警棍的使用

交警决定使用伸缩警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挥警棍的威慑作用,采取持棍反击预备姿势,辅以警察令,主要目的是帮助交警跳出战圈,转以利用车辆或环境为准备武器或呼叫专业力量控制嫌疑人争取时间和空间;另一种情况是迅速猛烈击打嫌疑人,直至嫌疑人不能反抗,再实施控制。两种方式均是考虑到交警的单兵作战因素,故而使用时应尽量避免较长时间的武力对峙,采取能够发挥伸缩警棍“善打硬仗”特点的技术动作。

(2)警用防暴喷雾器的使用

警用防暴喷雾器的使用技术比较简单,其基本的持握方式、喷射方式、风向把握、善后处理都极易掌握,只要满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中关于依法使用催泪弹的条件即可。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必须遵循《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二是最小损失原则。必要性原则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二是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而最小损失原则的要素是减少无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权。在对首都交警的调查中显示,民警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是:当民警通过核查录入掌握对方确系在逃嫌疑人而命令其服从指令时,对方虽然未与民警进行暴力对抗,但其拒不执行指令甚至回到车上要强行离开时怎么办?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遇到抗拒、逃窜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而且按照《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以及《条例》的规定,以上情况满足“违法”和“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的要件。但是核查录入时的执法地理环境决定了交警应当尽量避免在处置此类违法行为时使用防暴喷雾器。因为研究表明,人体受到化学制剂类警械攻击后会产生剧烈的心理错乱反应,身体失去协调能力和方向感。[3]这种情况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关于“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因此,涉及警用防暴喷雾器的运用方法设计应当主要集中在当嫌疑人对交警人身有暴力攻击或抗拒动作时。这种理念对于伸缩警棍等制服、驱逐类警械同样适用。

(3)手铐的使用

手铐作为约束类警械,主要是对嫌疑人采取口头控制、徒手控制、警械控制或武器控制等方法严密控制后,所采取的进一步的约束性措施。[4]针对首都交警核查录入工作的实际情况,单兵作战的交警一般不主动告知对方已发现其在逃嫌疑人的身份,而是采取使用暗语等方法呼叫优势警力或专业力量实施控制。因此其手铐使用方法的设计主要集中在嫌疑人对交警实施了暴力人身攻击而被交警完全制服后的使用。动作包含徒手控制中的跪压控制,并配合口头控制,此种情况下应当摒弃仅用口头控制或嫌疑人处于站立状态下就上铐的思路。

3.武器的使用

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尚未要求单兵交警携枪上路执行核查录入任务,但以未来交通警务的发展来看,携枪执勤是必然趋势。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危处突机动队工作规范》中虽然只对处突机动队的武器装备做了规定,要求使用05式9mm警用转轮手枪,但可以预见,执行核查录入任务的首都交警,未来的配枪情况也应当会是05式9mm警用转轮手枪。考虑到交警的单兵作战模式和执法地理环境,交警使用武器在符合《条例》的武器使用规定下,应以充分发挥武器的威慑效果为主,借助武器的威慑力为呼叫优势警力和专业力量争取时间和空间,尽量减少开枪射击。

4.其他防卫与控制形式

其他防卫与控制形式主要是利用车辆、环境进行防卫与控制等。这类防卫与控制形式总体要求是:遵循灵活运用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配合徒手、警械具和武器类手段进行防卫与控制。这类防卫与控制属于广义上的“防卫控制”。其在设计上仍然遵循交警单兵作战时“以防为主,以打助防”的防卫与控制战术策略和避让与撤退战术策略。[5]

警察临战学创设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与此紧密相关的警察临战心理学虽未成为一门专门学科,但已经显露出其专业必要性。从首都交警核查录入工作的临战心理入手,为提高警察临战心理稳定性而设计一个有效的防卫与控制框架,可为交通民警完成较为危险的警务工作提供实用的理论和实践帮助。

[1]徐俊文.警察临战心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5):15-18.

[2]陈鑫.人民警察临战防卫与控制技术[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5.

[3]崔建军.警用催泪喷射器的使用方法[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4):69-70.

[4]冯勇.实战中使用手铐应注意的问题[J].公安教育,2012(4):42-43.

[5]靳建辉.交通民警道路执勤中应对突发袭警的行动战术[J].公安教育,200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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