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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中的内在隐忧
——以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为主的分析

2015-03-26

关键词:受教育者生源卓越

孙 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一、问题的由来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为了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而在近来出台的应对措施。该计划中本科人才培养的有效性取决于具备资质的法学院或政法院校自身从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授课内容、授课技巧等方面的努力。部属院校因办学定位高、定位准、投入多、平台高等有利因素,能够吸引优质的师资和生源,因而计划目标的实现相对容易。地方性政法院校也会因办学目标明确、办学特色鲜明、办学经验丰富、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的系列改革针对性强等因素而易于成功。相比之下,地方高校法学院既会因受学校管理体制、办学传统、办学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而面临外在的不利因素,也会因学院自身对该计划目标定位偏差、授课取向偏差、生源整体素质不高等需要克服潜在的负面因素,稍有懈怠便会导致该计划的预期目标落空。对于前者笔者将撰文专门探讨,本文仅聚焦后者渐次展开。

二、执着于本科特色办学要防止拙劣化

具备资质的地方法学院大多在申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时承诺要在特色办学中实现卓越。这一实施计划因要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要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输送高素质的人才,所以要符合现代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要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职业精神,使受教育者形成对法律的虔诚信仰。法律职业精神的本质“就是使人觉得司法管理者是每个人的职业所在。一个充满这种精神的法律人,从不迷失在自己的利益或者是自己客户的利益之中。法律职业精神让他超脱于求胜心之外,成为真理的捍卫者。它让他站在高于特定案件的位置,来认知、裁定此类案件的体系。他因此一直对司法的工作以及维护秩序的方法怀有极大兴趣”[1]。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之中,经过多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与该体系相契合的法律文化尚未出现,这一文化不是域外相应法律文化的简单平移,而是既要吸纳域外法律文化的精华,也要与5000多年中华文明继续保持血脉相承,因为“中国人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吸纳别人的东西,但倾听和吸纳的方式又是自己的;他们可以接受西方,但强加的不行”[2]。这便需要该计划下的法学教育既要传播域外法制文明,又要立足我国当下本土,要求受教育者既要吃透域外法的精神,更要深切体悟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这一要求下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追求特色办学固然值得肯定,但是如何做到全球性、中国性、特色性水乳交融,做到使受教育者能中西交汇、博古通今的前提下追求特色,着实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就需要在实施这一计划过程中,要全力以赴地争取学校的支持,千方百计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绞尽脑汁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主动性,通盘考虑、周密计划、逐步推进,学院、教师、学生三位一体实现通力协作、共同面对困难、持之以恒。否则,“退而求其次”之下的特色办学终将蜕变为低级化、拙劣化,进而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预期目标格格不入。

三、追求本科教学的实践取向要抵制极端化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本科教学“不能将理论与实践对立起来,深厚的理论修养能够提高人对具体问题的洞察力和理解力,这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前景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样,不经受实际情况挑战和磨炼的理论,可能是苍白无力的”[3]300。特别是后者更应该得到重视,因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4]。这使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本科教学的实践取向成为必要,甚至怎么强调均不为过,授课者(作为兼职律师的教师)选择自己亲身办理的案件或典型案例是非常必要的。这里的实践取向实质上是职业化取向,它离不开对职业技能培养,更离不开对受教育者职业伦理的培养。相比之下,受教育者职业伦理的培养更为重要,但实施更艰难。因为现代西方的法律职业伦理是韦伯所说的“新教伦理”,我国社会因缺乏与之契合的宗教传统,所以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上只能另辟蹊径,需要到传统道德中寻找契合点,但源远流长的儒家伦理基本上随着“五四”运动以来的历次反传统、反封建而荡然无存。这是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必须要破解的困局,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当下社会全面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套价值观既契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又与我国传统道德有暗合之处,如果施教者能尽心解读、悉心传播、精心培育,最终使之内化到习法者心中,转化成为他们内在的伦理观念。但这绝非易事,一种伦理价值观的形成,既需施教方悉心传播,又需受教者用心领会,更需要国家道德文明建设的遥相呼应,但现实远远不如人意,如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之交互作用,潜移默化地使受教者伦理价值观有所改变,需要克服重重困难,破解诸多难题,部属院校尽管得天独厚,尚且不能一帆风顺,地方高校更是相形见绌,注定任重道远。与此期望完全相反,地方法学院的一些法学教师既不从事理论研究,也不关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不讲授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乃至学术界的通说,不重视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单凭自己对所教法律及专业知识的理解,凭自己的办案经验并在对学生心理揣摩的基础上投其所好,最终将本科教学本该承担传播法治理念、培养职业共同体精神、培养基本职业技能的功能弃之不顾,将本该具有的理论关注撇在脑后,使授课成为完全个人化的事情,如果这样的授课者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尚好,若将授课仅仅当成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敷衍了事地应付差事,唯利是图的思维惯性便会自觉不自觉地向学生灌输如何打赢官司,乃至蜕变为对做律师谋生之道的讲经布道,最终只能是“毁人不倦”。这在地方法学院教师中大有人在,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资质的法学院教师中也不乏其人,有时还会阴差阳错地使这样的教师在计划落实中“集万千恩宠于一身”。这样,具有浓厚功利性实践取向的教学不仅无助于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反倒成为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潜在阻滞力,使法学卓越教育异化为“非正规化的法学教育,受教育者一开始就只是把法律当作未来谋职求生的一种手段,在其起步的法律意识中,更不会对法律有献身精神和形成信仰”[3]302,最终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内在要求完全背道而驰。

四、本科生源的素质评价要避免简约化

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争论之一是法学教育的起点要不要改变。有观点认为,我国“最好的生源并不在大学后,而在大学之前,所以谁要率先放弃了本科的法学教育,谁就是十足的傻瓜”[3]296。这一主张并不错,但是对生源素质高的评价是建立在高考前学生受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家庭对孩子的关注程度、学校对学生成绩的在意程度、学生自身对学习的重视程度等因素之上的,而且赞誉者都是出自部属院校的知名法学家,对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而言,问题恰恰在于生源存在缺憾。尽管我国多年来一直提倡素质教育,可最终结果依然是有名无实,甚至当下仍处于极端扭曲状态。学生除了在校的课堂“教与学”环节努力学习外,城市里还伴随着全国性、蜂拥式的补课(现已波及农村且势不可挡),从幼儿园大班开始便提前学习小学一年级的课本知识,从小学三年级开始便在家长的引领下涌入课余补习英语、奥数、国学择校大潮之中,备受社会、家长青睐的学校大多是由企业投资、以教学管理严、教师上课认真、无休无止的题海战术、重点高中升学率高而著称,初一新生在尚未入学前,就要把第一学期的课本提前学一遍,否则开学后课堂老师讲课跟不上。本来应该是教师“启发诱导、因材施教”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课堂,蜕变为老师“沉默是金”地对之前补课效果的考核与印证之所,“这些知识会不会”,“既然会就做题”,中考前的题海战术不知不觉蔓延到整个初中阶段,高中更是全方位地延续了初中的节奏,有过之而无不及。此情此景,几乎波及了中国所有的家庭、所有的求知青少年,不排除有的孩子因天资聪慧、家教良好而没有受太多影响,但毕竟凤毛麟角。部属院校因占尽先机,能够将高考大军中的人中龙凤收入麾下,这些孩子的理解力、信息捕捉能力、创造力、求知欲等方面均较突出,实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预期目标应该问题不大。相比之下,地方高校只能“矮子里面拔大个儿”,孩子们因从小就补课、在教师指挥下身陷题海,造就被动地听课、做题,日积月累,脑子中主动思考的空间所剩无几,最终造成他们思考的主动性、求知欲被扼杀殆尽,他们中的习法者更多时候必然是教师教多少,我便听多少,能学会多少是多少。法学作为一门治世之学,需要研修者博览群书,主动思考,孜孜以求,探讨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用心揣摩法治理念,体会前人成功经验,乃至最终成为自己日后日常法律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5]。这样,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中本科教育要求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地方高校生源长期以来学习上被动性便处于巨大的张力之下,最终可能导致卓越计划目标下的一切努力均化为泡影。

[1][美]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M].王俊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35.

[2]王人博.法的中国性[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序言)2.

[3]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

[5]孙记.诉讼文化的重新界定[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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