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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犯罪学者对话
——大陆与台湾犯罪学的基本定位、功效与国际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异同

2015-03-26肖剑鸣,许春金,张远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矫正犯罪

海峡两岸犯罪学者对话
——大陆与台湾犯罪学的基本定位、功效与国际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异同

编者按:2015年5月23日,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与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在京联合举办“首届海峡两岸社区矫正论坛”。“海峡两岸犯罪学者对话研讨会”是这次论坛的“会中会”,大陆与台湾顶级犯罪学者汇集对话研讨会,观点交锋、碰撞思想火花,让学界耳目一新。对话研讨会的主题是:“大陆与台湾犯罪学的基本定位、功效与国际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异同”。

时 间:2015年5月23日晚18∶30—21∶30

地 点:北京工业大学工大建国饭店会议室

主持人:肖剑鸣(福州大学教授)

嘉 宾:(按发言先后顺序排列)

许春金(台北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李茂生(台湾大学教授)

白建军(北京大学教授)

周愫娴(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林育圣(台北大学教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 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侯崇文(台北大学特聘教授、前台北大学校长)

许春金:我个人一直觉得犯罪学最缺的就是定位的问题,犯罪学应该要回到它最原始的、最开始的性质。

张远煌:北师大的犯罪学研究,近年来之所以选择企业家犯罪这个实践课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发现企业犯罪与刑法在调整市场方面的非理性有内在联系。我们希望能拿出一些报告和事实依据,以提高刑法立法的理性程度,发挥犯罪学促进刑事立法完善的功能。

李茂生:着重政策层面的犯罪学,不应该只是立于发现犯罪原因、去除原因这类的协助立场,而应该立于针砭的立场,发现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上被隐藏起来的真实。

白建军: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没有权力把原本综合的现象,切割、肢解成不同的问题。所以,我这些年的工作主要是用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去研究刑法现象;反过来,从刑法现象当中去发现犯罪学元素。

周愫娴:犯罪学的根本,无非是让所学回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上,这就是刑罚研究的初衷。

李玫瑾:我所研究的犯罪心理学可以为司法中的量刑提供帮助。因为,对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如何量刑,这可以通过心理评估来操作。

林育圣:如果我们能够从别的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找到一些东西,这可以是理论,也可以是研究典范,用这些东西来滋养犯罪学,犯罪学会有更完整、更透彻的一个发展。

皮艺军:大陆犯罪学萧条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刑事学科在设置上的倒错,而在于犯罪学本身的一些特性,比如批判性,寻找犯罪中的制度因素、体制因素、行政干预、官员腐败、司法不公。

王 平:从“改造”到“矫正”的变化,宏观上讲是中国大陆思想解放运动的成果;具体而言,可以说是犯罪学研究成果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

张 荆:对西方犯罪学的介绍和把握,大陆学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差距并不大。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西方犯罪学的本土化,发现大陆犯罪变化的规律,建立大陆特色的犯罪学。

侯崇文:我们用修复式正义的犯罪学概念去解决人际的冲突,把人与社会团体连接起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犯罪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正是犯罪学的未来。

肖剑鸣:首先以主持人身份,感谢诸位的光临!大陆这边在座的应该对台湾来的贵宾表示一下热烈欢迎!你们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看来,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存在种种弊端,这次“对话”研讨,可以说是请你们来“攻玉”!

这次我是被张荆教授“揪来”当主持的,大概他旅日十来年,多少年没见,发现肖某人老而不朽;另外,对话会标上有“海峡两岸”,厦门大学、福州大学都算是海峡另一岸来的,想一想也就坦然了。

侯崇文:对我们犯罪学的老师来说能够有这样的机会来北工大,参加与犯罪学学术有关的海峡两岸社区矫正论坛活动,我们可以说见证了大陆这边犯罪学从无到有的大发展,我们觉得非常荣幸。记得10年前我们到北工大的时候,大陆犯罪学整个领域才开始,我想郭翔老师,还有肖教授应该是第一批的。10年之后再看看今天的发展就大不一样了。我就想起在1978年的时候我到美国攻读硕士学位,当年冬天在费城举行美国犯罪学会年会,他们成立历史不久,那次会议只有两三百位学者参加,但是现在犯罪学会每次开会都超过两三千人,是个很庞大的学术团体。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学这个领域在发展、在进步。我也相信,大陆这边将来也会有大发展,以后像今天这样的学术活动,规模应该会很大,会分好几个场次来举办。我想将来我们对整个治安与社会秩序问题的研究,一定会有贡献。

许春金跟我属于同一个年龄层,我是1984年拿到社会学博士学位的,许春金是在1983年,他拿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奥本尼分校的犯罪学博士学位,那是早年少数有犯罪学学院的大学。我们回到台湾的时候,犯罪学可说才开始,没什么实证科学研究。当时大学目的其实大部分是行政目的,哪一个地方需要警察就训练一批人员,需要海边巡逻或航空站管理的,就去训练一批人员,消防局需要人就训练一批人员。这是台湾早年犯罪学的情况。

台湾犯罪学发展其实还是受到学者个人学术背景的影响。大概在1996年,中央警官大学有几个老师脱离了,他们跑到中正大学去,因为他们属于犯罪行政的领域,不是社会学背景。他们到那边,他们犯罪学这方面的教育就比较偏向于治安政策、毒品,或者是青少年的政策问题与研究。

台北大学犯罪学是我这边努力出来的,时间在2002年。由于我是学社会学的,开始时,我就希望犯罪学还是围绕社会科学行为层面,这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研究所的名称叫犯罪学研究所。

成立之时,我不是校长,是教务长,可是没多久我就担任校长了。我必须聘教授,我想到把台湾最顶尖的两个教授请来,就是许春金和周愫娴。他们两个可以说是牺牲个人的一切,也牺牲了好多位朋友,他们原本对学校各方面有不错的贡献,在自己任教的学校很有未来,但是他们都不要了,为了犯罪学,两个人义无反顾地投靠台北大学,到这边任教。这是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由来。

大家可以看出来,许春金与周愫娴两位在学术上的表现可圈可点。周愫娴是留学于纽约州立大学水牛城分校;许春金读的是犯罪学名校,是纽约州立大学奥本尼分校。犯罪学多位知名学家都是从奥本尼这边出来的。至于我自己,我是社会学博士,也一直没有离开社会学。总之,我们三个都是留学美国,也都是州立大学毕业的。

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后来又多了两位教授,来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林育圣是学心理学的,还有一位是行政学领域的。我们现在有比较多的研究领域,然而,我们一直以研究作为我们研究所发展的基础,从研究、从知识来发展犯罪学以及一些有关犯罪的政策。

另外,在我左边就是鼎鼎大名的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讲到台大,台湾什么都是台大的就是了,好的东西都给了台大,所以台大很大,学校经费也很可怕。最重要的,很多台湾的大官员,都是台湾大学毕业的。李茂生教授是刑法学的大前辈,他是法学教授,教刑法,最有名的是,他是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起草人。

张 荆:台湾那边来了5位顶级的犯罪学研究方面的教授,我们虽是东道主,但也不能来人太多,五六位比较合适,所以我们通知了这些学者。我们和台湾的犯罪学研究不太一样,侯崇文副市长是举大旗的,从草创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至今,在您的学术大旗下,把台湾犯罪学家拢在您的身边。大陆犯罪学界,在老一代人草创时期,曾经在张黎群会长和康树华会长的大旗下聚集了两个犯罪学的学术团体,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犯罪学学会。随着时代迁移,老人逐渐离我们而去,那个时代年轻稚嫩的犯罪学人逐渐长大成熟,成为犯罪学不同领域研究的佼佼者。原来两个学会凝聚和培养的研究力量,已在各个大学中间开花结果,并形成各自的研究阵地,现在很难说谁是谁的举旗人。

因此,让我们先从年纪比较大的教授开始介绍吧。皮艺军教授是在座各位中年岁最大的,1950年生人,一直致力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围绕越轨社会学和犯罪学这方面写了不少著作和论文。他力求探索中国自己的犯罪学理论,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白建军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是大陆目前实证犯罪学研究最具权威性和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著作等身。

王平教授也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长期耕耘于刑罚学,研究理论独树一帜,并成果丰硕。

李玫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是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也是著作等身。更重要的是,她是学者加媒体人,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里经常可以看到她的身影,她有很多很多粉丝,是网上点击率最高的犯罪学者之一。

张远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他的经历较丰富,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博士学位,并多次到法国做访问学者。他领导的北师大犯罪学团队是全国犯罪学研究的高地,他主编的《犯罪学》已连续三版发行,入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在大陆很有影响。

我叫张荆,是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与白建军教授一样,注重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侧重于犯罪社会学,留学日本11年,曾做过移民的文化冲突与犯罪关系的研究,目前着重研究社会冲突与犯罪、社会转型与犯罪等。

肖剑鸣:关于题目,海峡两岸犯罪学基本定位,我理解基本定位还是应该放在学科性质定位这个基点上。当然有其他的看法,咱们百家争鸣。功效跟功能还是有区别的,我倾向于用功能。我理解功能,觉得是指它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如何的功能,我们学术界的老一辈中有人很看重这个。还有一个功能是不是应展开讨论?到现在为止,从青少年犯罪研究开始到现在的犯罪研究,其他相关、相邻学科对犯罪学的渗透、影响,比如说社会学也好、心理学也好是很明显的;犯罪学反过来能不能对其他学科也产生应有的影响?总之,犯罪学的功能有它对社会的功能,还有它对其他学科的功能。我原来提出讨论“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现在改成“发展趋势的异同”,我觉得改得妙笔生花。我对咱们这个主题,把自己的理解表达了,有不同意见咱们就互动。

下边进入发言。

许春金:非常感谢有这样的机会,来北京跟大家进行交流。我个人是在美国学习犯罪学的。在台湾的时候我也是读警察大学,当时家里没钱,哥哥叫我去读警察大学,因为不要钱,毕业以后还有工作。我个人很向往去国外留学,一直很向往读书。我毕业以后也没有按照哥哥的意思去当警官,工作了几年就去国外读书。在几个老师的熏陶之下,比方讲我很有幸遇到当时有名的被害调查专家 Dr.Michael Hindelang,随他学习,收获很大。不幸他很早过世了,否则他会在犯罪被害研究方面有更大的贡献。

回到台湾以后我个人一直觉得犯罪学最缺的就是定位的问题,犯罪学应该要回到它最原始的、最开始的性质。我读犯罪学理论,我们都是从古典犯罪理论开始。古典犯罪理论讲的是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行为就是理性选择,趋利避害。

犯罪学之父Lombroso,用实证调查比对军人与犯罪人之间外形长相差别。他为什么被称为犯罪学之父?我终于悟出来他是一个实证主义者,他是讲究用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学,他是这样的开创者。无论是哈佛人类学,还是后来Glueck夫妇的犯罪人类学研究,以及再后来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社会学研究,基本上都是承袭了实证科学的典范。我一直抱持这样的想法,犯罪学者要做什么?我的老师说,你要记住你的对象是谁,依变项是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个东西的特性是什么,你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调查它,所以我一直都没有离开他这些话。

从1990年代以后,我做了好多有关犯罪的调查。刚开始的时候我是研究犯罪人的,我觉得犯罪学是错误的翻译,我一直认为它是犯罪者学,是研究犯罪者的。犯罪者为什么会犯罪呢?遗传不对,心理学说这人人格有问题,社会学说社会学变量。犯罪学可能就是不太一样,研究犯罪行为的特征。我一直认为犯罪学是科学的导向,搜集资料,按照科学的方法去累积资料,分析资料,告诉我们资料里边讲什么样的故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看到白老师是研究金融犯罪问题的,张远煌老师是研究企业犯罪问题的,这方面资料是很难搜集的。如果用犯罪学基本定位来看的话,非常需要,我们必须要建立企业犯罪数据库,建立街头犯罪数据库。当我们有很多很多资料以后,我们对犯罪现象就会有很清楚的了解,对犯罪过程就有很深刻的了解,也就比较容易找到有效的处理方式。

例子:我曾经去研究一个杀害他爸爸妈妈的人,报纸上说这个人十恶不赦,这个人真是该死,刚刚过了19岁,台湾少年犯不能处以死刑,现在也已经被执行死刑了。这个人怎么这么年轻就杀死爸爸妈妈?70几刀,显然是有很深的仇恨。我就到监狱里边去看他,监狱长告诉我说这个人有自闭症,只坐在囚房角落里面发呆,也不跟人家讲话,什么人都不见,我不敢保证他能见你。他见了我,我们总共谈了16个小时,发现他有很深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又到他家里边去看,他有一个酗酒的伯父,他母亲跟父亲的关系非常复杂,他是一个出生以后到7岁才能够报户口入学的小孩。我到学校里面看他的老师,老师说他是自己在这个学校教学9年以来第一个要把他转学的学生,处境令人同情,又不得不下霹雳手段。老师说,小孩曾离家出走了两三天,后来回到学校里边,不敢回爸爸妈妈的家。老师就把他父亲叫过来,小孩还没有走到讲台之前,爸爸两个巴掌就打过去,爸爸这两个巴掌把学生一生的尊严都打掉了。这样的过程,事实上对小孩有很大的心理困扰。预防这样事件的发生,显然是家庭的问题,而不是刑法上的问题,或者其他法律知识的问题。

我讲这样的事情是想说,当我们理解这样的犯罪以后,我们就知道我们解剖了一个犯罪,我们就知道“下药”。因此,我一直认为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就是不断搜集实证资料,整理分析资料,这样我们对犯罪现象就会有更清楚深入的了解。

肖剑鸣:我向许教授讨教一个问题,大陆有一个学科分类做法。科学发展过程中萌生了诸多新兴学科,犯罪学作为一门相应的新兴学科,学科定位是把它定为法学、刑法学下属的三级学科。有一次美国华裔著名犯罪学家陈国林先生在与我们协作研究美国司法部批的一个中美偷私渡问题”项目中,(美国法律称之为美中“非法移民”)在交流研究的一次活动中,国林先生向我提出,你们大陆这样分类是不是规定犯罪学就归刑法学、法学管着?你们台湾那边有没有这样的学科定位和分级?

许春金:我们没有分级。

张远煌:今天很高兴和我们台湾犯罪学研究团队进行沟通。实际上我们与台湾学者的交流还是很多的。我所在的单位,发起创办了一个区际刑法论坛,大陆和台湾以及香港、澳门,每年轮流举行一次论坛会议。我也曾到台湾参会(那次主办者是台湾地区的辅仁大学),但接触的都是刑法学者。今天我们是真正与台湾的犯罪学者交流,这也是难得的机会。相信以后我们还会就犯罪学专业问题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这次对话会的总题目是犯罪学的功能,这涉及犯罪学有什么用的问题,或者说涉及犯罪学为什么能提升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与刑事司法理性,以及为什么能帮助社会有效控制犯罪的问题。犯罪学研究犯罪存在和产生的原因,是犯罪学把犯罪现象从道德现象里面脱离出来,作为客观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从而也使其自身成为科学。科学的方法,无论是早期的生物学方法,还是心理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等等,当我们把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作为道德伦理或宗教现象的时候,犯罪学便具有了科学性。

犯罪学的功能,在我看来分三个方面:对社会来说就是帮助人们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学会客观看待犯罪问题;在国家层面,无论是刑事政策的制定还是刑事立法的完善乃至刑事司法实践,都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学的基本见解,以此作为事实依据和观念指导;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指导和规划犯罪预防。犯罪学在现代社会中的这些功能,使西方犯罪学者能够登临刑事决策的庙堂之上。相比之下,目前我们大陆的犯罪学者还感到比较憋屈和有压力。实践中,人们说刑法学者是实干家,而犯罪学者是空谈家,所提出来的一系列预防计划好看不好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尤其在我们大陆,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学发展滞后,理论研究不能接“地气”,以至于社会中和政府层面考虑犯罪问题时,主要就是刑法学的观念。社会中一旦发生不良变化,犯罪形势一旦恶化,老百姓、政治决策者,甚至以理性自居的学者,往往首先考虑是刑法问题(犯罪化问题),是刑罚的惩罚力度不够,刑罚太轻了。由于犯罪学“望远镜”没能面对犯罪治理的实践问题,以至于我们的刑法学年会中的有些议题,在应然意义上是犯罪学的议题。为什么在刑法学年会里会出现犯罪学的议题?犯罪学研究者要扪心自问一下:我们研究的犯罪学,它的社会贡献力究竟在哪里?犯罪学者针对重大的现实问题,拿出了多少有分量的东西能够影响刑事政策的决策者与立法者?在靠事实和力量说话的时代,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在这方面如果不能突破,只是空谈和发牢骚,那么学科和研究者的尴尬处境就很难有大的改观。

在这方面,域外犯罪学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比如美国自建国以来,其全美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基本上都是犯罪学者。为了完善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其议会从1965年开始,由犯罪学家担纲先后组织了三次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查,拿出具有建设性的立法报告供议会讨论,其犯罪学研究成果可以影响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我们要沉下心来做一些研究。大陆的犯罪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在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来看还是小众性的学科,对民众、对社会、对国家的影响都还比较微弱。我们犯罪学队伍相对来说比较弱小,一个大学里面有七八个犯罪学研究人员都算得上是最大的规模了,有的学校只有一两个,有的学校没有专门的犯罪学教师。北师大的犯罪学研究,近年来之所以选择企业家犯罪这个实践课题,实际上主要是因为我们发现企业犯罪与刑法在调整市场方面的非理性有内在联系。我们希望能拿出一些报告和事实依据,以提高刑法立法的理性程度,发挥犯罪学促进刑事立法完善的功能。在这方面,我们希望两岸多交流一些,打通制约犯罪学发展的瓶颈,促进学科的发展。

犯罪学对民众、对社会、对国家产生影响,要从两个方面做工作:一要选准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突破口,面对重大现实需求,要接“地气”。要知道和了解当下我们的政府、我们的老百姓在关注什么,作为犯罪学专门研究人员,要有这方面的敏感性。二要转变进行象牙塔式研究的观念,要推广和普及犯罪学知识,要不断宣传报道犯罪学的功用。在讲授犯罪学方面,我自己就有这方面的深刻体会。我用心讲授,课程结束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反应:一群本科生围着我说:“我们感觉犯罪学比刑法要有用,思考犯罪问题不能只在刑法中打转。”这就是宣传普及的效果。我希望大陆学者也好,台湾学者也好,把这门学科推广起来。我始终认为犯罪学是关注人类和社会命运的学科,它致力于通过减少犯罪的危害来提升人类和社会的幸福感,它充满了人性关怀,值得去研究和推广。

李茂生:我18岁进入台大法律系就读,中间两年当兵,总共在台大待了9年,念的都是法律。严格说起来,我根本不是犯罪学家。但是我一直都质疑用法律来界定犯罪范畴的研究方向,我想理解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犯罪的话会有怎样的景象。换句话说,我研究的重点一直都是到底犯罪学跟刑法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到底犯罪学对于国家、社会或者对刑法有什么贡献。

现在犯罪学的主流是美国的犯罪学,虽然最近缺了些巨型理论而偏向于统计学,但是注重原因分析的部分还是没有变的,至于政策学的部分则一直都仅是去除原因而已。我比较偏向于政策学,因为我认为政策学不仅是去除原因的策略而已,还应该有更高阶层的作用。简单来说,这就是生命的治理。不管是立法还是原因的探究,其实都是为了生命的治理。政策决定什么是犯罪,其原因何在,透过原因的标示与去除,我们肯认了合理、合法生存的典型或典范。一谈到政策学,也就会探索到犯罪学的后设,这就牵涉到基本的哲学立场。我本身的哲学立场是反黑格尔的,我不会讲历史的终结,而是着重于现在的认识以及过去的考掘。我的立场比较靠近尼采。尼采是反理性概念,走欲望路线。30年前,开始从尼采走到法国结构主义,看了许多福柯的东西,10年前转到意大利学者阿冈本路线,然后又再回过头去看班雅明以及斯宾诺莎的东西。基本上就是走非主流路线,我是后现代主义。

把政策学当成犯罪学的根本的想法,基本上是从后现代主义中获得的启示,而后现代主义的一部分又非常重视语言的解构与建构。政策学是语言学的一环,所有建构都是语言架构出来的,语言后面肯定有后设的东西。我讲话你们听得懂,为什么?我是用普通话发音。但是发音不能代表一切,例如南方说馄饨,但是现在在北京就必须说云吞。我受到北京结构的影响,我必须讲云吞,不能讲馄饨。不仅是这样,当我们要沟通或理解事物的时候,必然也会受到眼光角度的限制。就好像现在我在说一些神妙的东西,如果我只看到前面的人用崇拜的眼神看着我,那么我就不会知道其实后面我看不到的人到底在想什么,或许这些人正觉得我讲的根本就不是犯罪学方面的东西。总之,我是认为研究作为犯罪学后设的政策学,正是告诉我们研究学问不是为了去理解某一特定的事物,而是钻研出一种眼光,这个眼光可以让我们理解为什么我们会这样子理解事物,让我们理解现在为什么有这样的立法,为什么对于特定的犯罪,我们是这样考虑它的成因的。

我曾经写过两篇文章,都有上网刊登在我的部落格中。一篇写后现代犯罪学对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影响;另一篇则是探讨自然科学跟人文科学之间的关系,从犯罪DNA因子的发现到政策的决定,洋洋洒洒好几万字。我都有根据这些研究所得,在台湾的实务上加以验证。

我花了好几年的时间修改了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然后又花了两年多时间训练矫正学校的老师跟校长,到现在还持续地在为少年司法的法官与观护人上课。我定下一些规矩,训练法官与观护人如何对待犯罪少年,也实质上改变了矫正单位对待犯罪少年的方式。这些都是从我最基本的后现代犯罪学观念发展出来的。我证实了一件事情,只要真正地理解犯罪学的作用,那么就有可能创设出一套新的法律,改变现状。现实上台湾就是因为有这种犯罪学的概念,所以创造出这一套新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并且也开发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矫正学校,产生了很多跟传统司法实行上的冲撞。

另外,我也认为着重政策层面的犯罪学,不应该只是立于发现犯罪原因、去除原因这类的协助立场,而应该立于针砭的立场,发现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上被隐藏起来的真实。

例如台湾最近颇受重视的肇事逃逸罪。一般的犯罪学只会研究肇事逃逸的发生率以及判刑率、再犯率等,但是如果眼光放远一点,就会知道重点应该放在为何重视这个犯罪,重视了以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一般而言,犯罪人湮灭自己的犯罪证据是人性,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为何我用刀子杀了人以后逃亡不会是个犯罪,反倒是我过失用车撞伤人或撞死人,然后逃跑就变成1年以上7以下的有期徒刑?分析以后就会理解这根本就是因为车祸后警察处理不力,造成很多民怨,为解决民怨于是只好用严刑来威吓肇事者,让他不敢逃。但是这是违背人性的,肇事者还是想逃走,于是这类的犯罪者被创造出来,被科以严刑,被长期关到监狱中。

台湾的监狱关的不仅是杀人、强盗、强奸等犯罪人而已,还关了许多其实恶性并不太重大的犯罪人。台湾仅有2200万人而已,竟然关了65000人,不仅拥挤、生活条件恶劣,而且也完全没有教化功能。再加上异常严格的假释制度,简直就是无期限的炼狱。不久前,就有6名长刑期不能假释的受刑人,企图越狱,抢了几只枪,挟持了典狱长,但是后来发现根本逃不出去,只好举枪自尽了。这件事发生了,台湾的法务部也不知道检讨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去研究,怎么去解决。因为这些官僚只知道发现犯罪原因、去除原因的犯罪学而已,眼光狭窄如豆,当然就只能颟顸行事了。

肖剑鸣:有一点博大精深的味道,而且妙趣横生,宝岛是藏龙卧虎啊!

白建军:我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没有权力把原本综合的现象,切割、肢解成不同的问题。所以,我这些年的工作主要是用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去研究刑法现象;反过来,从刑法现象当中去发现犯罪学元素。

例子:我的博士论文。我曾经把中国大陆刑法分割成400多对罪刑关系,把每个犯罪的法定刑严厉性程度进行量化,去做回归。犯罪是社会造成的,有社会的责任在里头,社会要以各种形式对此负起责任。

我们刑法里讲一个概念叫从重从轻,法定刑中间线,有人认为比这高了就叫从重,比这低了就叫从轻。我们把几万个判决,拆成几万个被告,变成七八万个样本,发现这其中绝大部分常见犯罪,其实都比法定刑中线低10—12个月,低开高走,验证了许多教授的猜测,我用中国数据证实了这个。世界上凡人口过亿的大国没有废除死刑的,这些保留死刑的大国平均人口大概是1.7亿。我还研究过金融犯罪中的规律,什么样的犯罪,怎么样去犯罪。总之,通过这些工作我想证实这样一个事情,用犯罪学弥补刑法学自身的某种先天不足。犯罪学还能做很多事。

周愫娴:正好我也在做有关量刑的研究,分享一下我的经验。我本科学社会学,在台湾完成大学,到美国念硕士与博士,全在社会学的领域浸着,硕士论文写的是美国陪审团的种族歧视问题。第一个10年学习期间,老实说是在学“学科技术”、统计的熟练。美国的犯罪学说来不难理解,现在观察美国犯罪学所有顶尖期刊,在我看来还蛮容易梳理脉络,大概5到10分钟可掌握重点,因为知道重点在哪里。简单地说,最后结论加上统计模型大约就是重点。即便是当代伟大、世界上顶尖的美国犯罪学家的论文,使用复杂的统计,只要能掌握结论,统计导出的结果即可。对我来讲,第一个10年的学习,大概就是学这个东西。老实说,中国犯罪学若要学美国这套东西,并不太难。中国的犯罪学学科属于三级,在法学、刑法之下,比较缺少统计训练。如果中国犯罪学可以把社会学或心理学领域的专家加进来共同合作,中国犯罪学将可很快赶上美国犯罪学。

第一个10年学的是技术,等我从美国返回台湾,我开始使用这些技术,协助个人生涯往前进,取得教职,发表论文,升等教授。美国这一套技术在台湾是显学,不仅在犯罪学,其他如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几乎都玩同一套把戏,且可发在不错的期刊上。我的犯罪学生涯第二个10年也在做这件事情。第二个10年过去时,我回头一看,觉得做的犯罪学其实是很零碎的东西。我第三个10年深自反省,重新观照犯罪学的整体脉络。

比如说刚才白老师提及的量刑研究,我十几年前曾经针对少年案件量刑做了一些统计。20年过后,发现自己对整体的掌握还是很零碎。我感觉美国犯罪学给我的训练能掌握技术,不能掌握整体或理论。有一天我阅读到英国学者Jock Young的文章,他谈到文化犯罪学,他在英国算是非主流的犯罪学家,但是文章与概念却非常具有启发性,如Stanley Cohen一样。他将犯罪学以犯罪方块的概念呈现,一个犯罪现象切成4个方块,研究犯罪必须观照这4个方块,才能看见什么是犯罪。第一块儿是加害人,也就是犯罪性与犯罪原因。第二块儿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特性。第三块儿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社会如何去回应这个议题。比方说台湾最近回应比较强烈的犯罪案件,是地铁杀人案,随机杀死了4个人,伤了20多个人。本案社会回应非常强烈,强烈到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惧。第四块儿是刑事司法如何回应。如同台湾地铁杀人案,如果不是社会反应这样强烈,政府也不会采取如此强烈的措施,譬如:警察拿冲锋枪在地铁上巡逻,保护民众;司法则在第一审判处杀人犯死刑。可以想象,因为一个单一偶发犯罪事件,结果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特别是执法单位动用了这么强大的回应力。如果不去理解这四块的话,无法理解为何民众喜欢看到警察带着冲锋枪在地铁上。另一个例子是挪威杀死77个人的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虽然伤心,社会很沉痛,可是这个社会的民众却表示创伤既然造成了,请尽快结束。一年后全国举行纪念会,一些民众和媒体提议建一个纪念碑,纪念这些无辜的青少年,但是家长却说我们不要纪念碑,我们什么都不要,就让记忆这样过去,让我们恢复平静的生活。悲伤留在爱这些青少年的亲人心里,无须让陌生人仪式性地记忆这个悲剧。在挪威,最高刑期是21年。这个杀人犯最后判了21年,他在监狱里面可以使用电脑,可以喝热咖啡,还有健身设备。台湾一个随机杀人案就可以搞得大家人心惶惶,而挪威的杀人案发生后,虽然悲伤、沉重,却是安静、稳定,不打扰一般人的生活。

一样的杀人案件,两种社会反应,两种刑事司法反应,如果从4个方块来观照,就看得很清楚差异在哪里。换言之,4个方块涵盖了罪跟罚。在我看来,犯罪学的根本是研究罪跟罚。罚包括两种:社会的罚及刑罚的罚。我现在做的研究之一部分就是“罚”的问题,亦即量刑和刑罚。目前台湾“司法院”正在制定一套量刑计算基准,对过去每一条发生过的罪,计算判决结果的量刑,百件千件地做了一些统计,然后将所有因素使用统计回归分析法统统列出来。比如性侵害案件,一个人所为、两个人所为、三个人所为或更多人所为,可能各自加上五个月,这些都可以计算出来。未来这个系统一旦建立起来,法官只要这样在计算机上单击按钮,参考刑期就出来了。我也多次参与“司法院”量刑讨论会。台湾的“司法院”这么久才做这样的事情,其实有点晚。但是每次开完会后,我心中仍有很大的疑惑,我们犯罪学能够为司法判决或量刑做出的贡献有多大?难道只是统计技术?即使统计技术计算出的犯罪动机、手段、被害人特性、加害人素行、悔意等因素应该成为量刑考虑基准,但每一个因素,法官还是要自行判断适用与否。犯罪学除了统计外,应该要能教育法官哪些因素是量刑上重点考虑的,以及如何判断这些因素。

现在我们正在进行一个实验,针对一个重大杀人案件的所有被告,一一调查其特性,进行仔细的审前社会调查,然后撰写报告,提供给法官做量刑参考。我个人觉得除了“司法院”的量刑计算基准公式外,了解每一个被告的社会背景及其犯罪性、犯罪原因,同样有意义。这些材料法官未来量刑时,可以让检辩双方辩论。有了这些材料,量刑辩论才有具体素材,让被告得到适当的刑罚。这些社会调查与素材提供,我想法律学者做不来,也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问题,但却是犯罪学者可以提供的贡献。统计可以看到法官的集体刑罚心智,而法官的集体心智投射了那个时代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但集体心智无法还原到个人。社会调查提供了个人犯罪之基础材料,刑罚判决参照了社会反应与被害人感受,但最终还是需要回到被告个人。犯罪学的根本,无非是让所学回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上,这不就是刑罚研究的初衷吗?

肖剑鸣:大陆方该女将出马了!

李玫瑾:我觉得今天这个主题很有意思。因为我是学哲学出身的,所以,看到“犯罪学的定位”我就想到一个哲学术语叫“异化”。异化现象是指否定自己的对立面恰恰源于自身的发展,犯罪学与刑法学就是这种关系。虽然刑法学最早研究犯罪问题,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导致犯罪学的出现和发展。犯罪学虽然是在刑法学基础上出现并发展的,但现在已经明显不是刑法学的从属,甚至在研究内容上也大大超出其研究范围。当然,刑法学与犯罪学,我不希望以谁强谁弱来分高低,应该像阴阳图一样,二者互补。

刑法学的使命决定其局限性。刑法学的第一个使命是研究哪些行为危害社会、哪些社会权益需要保护。然后立法,即划定一条“在社会中禁止行为的界限”,立法就是画线。那么,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跨过这条禁线怎么办?刑法学的第二个使命就是研究对违犯者即越线者如何进行处罚。所以,刑法学的思路是以惩罚来解决犯罪问题的。

惩罚即刑罚。用刑罚对付犯罪有三种功能:第一是威慑;第二是报复;第三是隔离。威慑的功能,即所有法律确立之后都大张旗鼓地昭告天下,若有人胆敢违犯必受处罚。而且刑法学家也曾说,让惩罚的痛苦大于犯罪的快乐,人们才不会轻易犯罪。这就是刑法学的假定。事实上,许多杀人的人在杀人时就想过一命抵一命。所以,威慑的作用实际上很有限。报复的功能,客观看这一功能仍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因为人们常常说法律可以给一个公正和公平。不管怎么解释,“正”或“平”都是一种均衡或平衡,其中,被害人感受的痛苦也必须让犯罪人体验一下,于是,处罚犯罪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人一种心理上的补偿和平衡感。隔离的功能就是将犯罪人关押起来,让他们无法再伤害被害人或社会中的其他人。三个功能,其实不管是权益保护,还是危害预防,我认为,刑罚都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因为刑法的功效往往在于司法启动,而司法启动的前提是危害已经发生,即有人已经跨越了“禁线”。如果没有过线,刑法学家几乎没有办法。如:一个女人跑到派出所说:“我丈夫要杀我。”警察说:“杀你了吗?”女人说:“没杀。”警察说:“那你先回去吧。”因为这个丈夫只要不动手,警察就没有法律根据来行动。所以,惩罚只是在犯罪发生之后才有价值。

我们大陆,大家可能都知道,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4年,“严打”打了20多年。很多人当时就有一个非常大的困惑,为什么“严打”打了这么长时间,犯罪数量还会成倍上升?刚才白教授回答了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犯罪学研究,刑罚这方面是有很多局限的。我没有像白教授那样做系统的研究。我早期也做过一个调查分析,我把发案数、立案数、破案数、抓捕的人数、起诉的人数、最后判决的人数进行五类案件对比研究,我选的是盗窃、抢劫、诈骗、强奸和杀人这五类案件。结果发现,判决比例最高的是强奸案,100起案件立案数最后能判104个,因为当时很多强奸案是轮奸或流氓淫乱;其次是杀人案,80个左右;再次是诈骗案,达50%,抢劫案也就30%—40%;最后才是盗窃。比较后发现,100起盗窃案件最终真正符合判决标准、判决后关押隔离的人数也就是0.004%。这是相对于发案数计算的。这说明什么?另一角度的数字让我们明白,在全部刑事案件中,90%的案件都是侵财案件,其中盗窃又是侵财案件的绝大多数。所以,为什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那么久,犯罪数量仍然居高不下?因为对于决定案件数量的犯罪人来说,刑罚几乎没有起什么作用。惩罚的情况是,往往一次性的重罪犯罪人基本上都给消灭了,比如药家鑫、马加爵。这类人事实上若给他一个机会,他一般不会再犯罪。相反,有些犯罪人,只要他活着他就会犯罪。北京某商场反扒民警告诉我:他抓贼站在商场门口就行,因为他亲手抓过的贼大多认识他,虽然贼被抓了,但现场偷的钱常常不够起诉标准,所以,他抓了别人又给放了,之后贼还来偷,看到认识的警察扭头就走。我曾访谈过一个犯罪人,这人曾做了10多起杀人绑架案,逃亡了12年。我问他:“这12年你怎么生活?”他说:“入室盗窃。”我问他:“你盗窃的数量与杀人的数量比例关系是多少?”他脱口而出:“万分之一吧。”其实,很多大案背后还有小案,不能小看这些小案,小案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危害性。在入室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旦遇到事主就会出现杀人的情况。而我们的刑法只管重罪,一次性、情绪性的犯罪人因为多为重案,所以他们多被枪毙了。相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生存性的偷、盗、抢等,因涉及立案、起诉和判决标准,对这类行为人的刑罚几乎无效。同时,刑法学中的刑罚研究更关心的是程序正义,而犯罪学才真正关心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这是我理解的犯罪学的定位与功效。

犯罪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其研究所凭借的学科涉及现象学、社会学、统计学、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犯罪学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注重实证。刚才白教授的介绍,包括周教授介绍的美国的一些研究都属于实证研究。

就未来发展而言,刑法学其实可以从犯罪学研究中受益。我所研究的犯罪心理学就可以为司法中的量刑提供帮助。因为,对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如何量刑,这可以通过心理评估来操作。对于有人格问题的犯罪人,可以通过隔离的方法,让他们与社会分离开来;对于没有重复危害的犯罪人,如因为家庭暴力杀人或伤害的人,若无后续危害,可以通过非监禁刑来减少监禁的成本等。对于这些,心理评估都可以将其具体化。

林育圣:我1976年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台湾的大学生心中理想的是“什么好玩,我就去念什么”,不会去仔细思考这个东西对国家、对未来有没有用,未来找不找得到工作。很多人念心理学是想要走临床心理学。但是我发现我的人格特质不适合去帮助人,跟病人谈着谈着就可能叫他“去死吧”,很担心如果我真的去走临床的话,很多人就可能去自杀。

那个年代台湾研究所不好考,没考上所以就想出去看看。我在台湾没念过任何犯罪学,只是觉得犯罪学好像很好玩就跑出去念了。因为我的心理学背景会让我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世界。心理学谈的就是人类行为,例如人的行为如何受到团体影响。记得那时在美国念硕士班的时候第一堂课就是修犯罪学,发现在犯罪学理论中有不少的现象心理学都谈论过,只是换了不同的语言在讲同样的现象,又或者看起来是我过去在心理学中看过的名词,但是到了犯罪学中却是不同的理论或不同的现象。

其实一个学问要发展,应该要发展可以沟通的语言。像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念物理人可以跟念化学人对话,念化学人可以跟念生物人对话。但是,心理学跟犯罪学对话起来就有困难。念心理学跟念犯罪学讲一样的事情,却用不一样的名字,用同样的名字讲的事情又不一样。我觉得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台湾地区,目前最需要的是怎么样从其他学门中寻找一些资源或者一些理论来滋养犯罪学。例如:犯罪学也算是在讨论人类行为的科学,人类行为在心理学上已经有很多研究在进行。

举例来说:我当时在美国念到Braithwaite的Crime,Shame and Reintegration这本书的时候,第一个感觉是有个自大的白种人跑到原住民的地方,看到他们在处理事情的方式,觉得很神奇,就弄了一个听起来很了不起的理论叫“修复式司法”。几年之后,因为一些因缘际会,我发现修复式司法好像有搞头的样子。但是这些东西是理论家、法学家、人类学家提出来的,我开始思考有没有任何实证的研究或是心理学的基础来谈论这些机制。回头看看我过去的心理学训练,能不能帮助我去谈修复式司法。于是花了一点时间在看关于“原谅”的研究,在看心理学家怎么做原谅研究,发现其中所谈到的重点都与修复式司法有很多共同互相呼应的部分。目前主流犯罪学,还是停留在一些非常社会学的角度去看事情。台湾的犯罪学家大部分是美国训练出来的,过去一百年美国犯罪学就是被社会学家控制的学科。如果我们能够从别的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找到一些东西,这可以是理论,也可以是研究典范,用这些东西来滋养犯罪学,我觉得犯罪学会有更完整、更透彻的一个发展。我现在做研究的目的,或者在选择研究议题时并没有想那么长远或伟大的目标,纯粹就是好玩就去做。

皮艺军:我想谈三个词:一个是观念;一个是知识结构的重构;再一个是本土化的问题。

首先是观念。来自不同地区的人们会对不同的问题产生不同的反应,为什么?那就是一个观念分歧的问题。我对犯罪原因非常感兴趣,写了一篇关于犯罪本源和本能异化的文章拿给许春金教授看。许教授看了以后说,这可能是研究的理念不一样。我们还在用思辨去抽象,而台湾则一直没有放弃实证。这与台湾学者在研究方法上全盘美国化有关。

所谓犯罪学基础的、关于人性的判断,对人性论的判断,关于社会和人互动的判断,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大陆还存在着重大的局限性。那时候,在中国大陆的第一次青少年犯罪年会上争论最激烈的是社会制度是否产生犯罪。有人认为我们的制度这么优越肯定不会产生犯罪,认为犯罪不是永恒的,是可以消灭的,可以通过严厉打击遏制并消灭掉。在这种观念支持下,1983年制定了“严打”的刑事政策,主张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中国人的文化中有一种疾恶如仇的情绪,不大会与异族异质共同生存。所谓共生,不是我们同志和哥们儿之间共生,而是异类之间共生。如今社会学里谈共生,成立共生学会。我们犯罪学如果不了解人类生态圈里的共生,就会始终怀有消灭犯罪的愿望和情绪。

大陆的犯罪学为什么这么萧条,不如台湾搞得好?主要原因不在于刑事学科在设置上的倒错,而在于犯罪学本身的一些特性,比如批判性,寻找犯罪中的制度因素、体制因素、行政干预、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犯罪学这种批判性在一个不是完全开放的社会里,就会得罪很多人。犯罪学不像刑法学那样,因为刑法学是维护现状的,是保护现存规则的;而犯罪学总在质疑规则中的弊端,寻找突破。在大陆犯罪学研究中到处都存在这种观念冲突的问题。

我们曾经举办过一次论坛讨论“社会敌意”。中国社会现在怎么变成这个样子?老太太倒了为什么不能扶?这是不是一个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什么到了陌生人社会里就不能像原来在村子里那样邻里互助?这都是观念的问题,都是犯罪学应该了解的文化观念。

我不建议大陆犯罪学者直接或者不加准备地进入到实证阶段。我认为首先应该把最基本的观念搞清楚,中国犯罪学会好多“大佬”都不承认犯罪是永恒的,他们认为犯罪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有了私有财产才有犯罪;认为犯罪是法定的范围,犯罪学的犯罪与刑法的法定犯罪区别不开。我希望在观念方面做一些事情,在观念扎实以后我们再往前走。

谈到实证,我们来看看台湾学者和美国学者。我曾参加过美国两次犯罪学大会,大陆代表除了像白老师这样的,其他人基本上没法与外国同行对话,因为没有共同的研究范式,没有共同的管道。我们谈孔夫子的德治,大讲两千年悠久的历史。外国人上来就是讲实证调查,在犯罪学大会上,有理无“数”莫进来,只讲大道德,没有数据,免谈。

我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时的导师马汶·沃尔夫岗(Marvin Wolfgang)是当时世界上最有名的犯罪学家。他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对将近一万名男性少年做跟踪调查,最终才得到一个数据——6%,即一个地方50%的案件是由6%的人做的。这个数据告诉我们,控制犯罪,就是让尽可能少的孩子变成罪犯;同时,要减少犯罪,主要就是控制累犯,这样就可以减少一半的罪案。沃尔夫岗教授把他的跟踪调查拿到我们武汉来,发现武汉这边6%好像不太适合,大陆的再犯率比美国更低。为什么中国人在这里犯罪就不能用6%?这可能是一个文化问题,在美国的监狱里华人也是相当少的。我们大陆的项目做得很快,一年能做完一到两个项目,大部分精力用在如何把项目费用报出来,而不是项目本身。这里面还是一个体制问题,也是文化问题。大陆也搞了很多实证,但是叫好不叫座,陈旧的观念用不上现代化的工具。没有理论思维,没有科学的假设,再好的实证工具也不行。周良沱教授曾说过:中国不是思辨太多,而是好的思辨太少。这种思辨是树立一种新的、恰当的理念。

其次是知识结构的重构。大陆犯罪学的队伍里,有刑法学背景的占了80%或90%以上,有社会学、人类学、生物学和统计学背景的都很少。犯罪学的最亲缘学科就是社会学。我们这边坐的一排谁是社会学的?北大的储槐植教授为什么能成为刑法学和犯罪学两大学科的领军人物,就是因为他用犯罪学的理论范式去看待刑法,他针对“严打”政策提出了“严而不厉“的修正,改变了我们对“严打”的看法。这个严不是严厉、不是严控,而是执法的严格。他还提出了包括犯罪学在内的刑事科学一体化或刑事学科一体化。事实学科是规范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于是在学科序列上,犯罪学就一定排在刑法学的前面,成为它的基础。这种判断使得我们犯罪学有了科学的定位,也有了用武之地。现在立法中讨论刑法修改,总是由规范法学家修订刑法。比如,讨论死刑存废问题应该由犯罪学家发言,谈死刑的震慑效果、每年怎么影响犯罪案件的升降,都应该用数据来说明,不应当由搞规范注释的人在那里拍脑袋,决定法律的存废。刑事科学对规范科学提供依据,现在逐渐有这么一个趋势了。中国大陆这边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诸位教授问为什么大陆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我们是用成人司法管孩子。其实小孩有病应该去儿童医院,应当在那里给他看病,而不能用同一种药,成人吃一片,孩子吃半片了事。在大陆,真正参与制定少年法的,不是犯罪学家,而是刑法学家、刑诉法学家。

最后是本土化的问题。中国人犯罪与西方人犯罪、非洲人犯罪有什么区别?中国人的文化基因是非常顽强的。不论在世界什么地方,不论生活在何种制度之下,中国人的犯罪形态与他们的生态学特征一定是一致的。他的犯罪类型或者犯罪形态中,应该带有中国人的特质,这种特质可能跟我们长期的人文精神的沿袭有关。中国是个私德社会,孔夫子非常规范、自省、内向的体系,到了现在传统私德土崩瓦解,信仰缺失的人“找不着北”。我们现在到底是唤回这些传统,还是放到互联网+的环境中去思考。以后我们能不能在犯罪行为学研究的本土化方面做些工作?从中国文化角度来讲,特别希望更多地向台湾学者请教。

王 平:我从观念、制度、技术和艺术4个层面谈谈罪犯矫正问题。

矫正罪犯是一种观念。罪犯是否应该矫正,是否需要矫正,国家有没有权力矫正罪犯;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被有效地矫正,有没有不可矫正的罪犯;罪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矫正,有没有矫正程度上的差别,等等,这些首先和主要属于矫正罪犯的观念问题。现在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为了预防犯罪,也为了罪犯自身的利益,应当对罪犯进行矫正;只要方式方法得当,大多数罪犯能够被矫正。尽管迄今为止,罪犯矫正的效果还不甚理想,但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上主张对罪犯进行矫正,而且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都在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力争使矫正效果更为理想。“改造”这个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可能是大陆的一个特有的概念。现在我们有些学者认为,就改造这个词而言,可能对思想改造强调得多一些,以偏概全,不够合理、不够全面。过去我们由于对犯罪原因,比如社会原因等各种综合原因缺少认识,我们认为犯人纯粹就是坏人,刑罚执行主要就是改造思想。现在我们认为犯罪原因是很复杂的,对犯罪的反应也应该是多方面的。我们最终还是想要把一个人变成守法公民。从“改造”到“矫正”的变化,宏观上讲是中国大陆思想解放运动的成果;具体而言,可以说是犯罪学研究成果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

矫正罪犯是一种制度。观念主张需要制度安排予以落实。现代各国的刑事法律一般都设计安排了一系列的为罪犯矫正服务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对监禁刑罪犯和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减刑、假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基本上或者说主要是为教育矫正罪犯安排设计的。我国监狱法典共有7章,其中有两章专门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其他章还有很多的条文涉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我国即将制定的社区刑罚执行法,被称为社区矫正法,其原因就在于“教育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的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内容。称为社区矫正法就是为了显示现代刑事执行法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但是我们制定这个制度,一定要在现代法治观念的指导下,要注重尊重与保障人权。中国大陆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有人说是一个罪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面有很多罪犯权利保障的规定。我们不能以矫正罪犯为借口而侵犯他们的人权,要注意保持两者重心的平衡。

矫正罪犯是一种技术。制度安排需要技术予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制度就缺乏可操作性。刑事法律本身主要是规定教育矫正制度,而很难详细规定教育矫正的具体技术。当我们谈矫正观念的时候,说话有分量的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理学家;当我们制定教育矫正制度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刑事法学家在说话;而当我们讲矫正技术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某种意义上离开了法学领域,进入到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非法学领域。因为如何具体地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已经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制度安排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非法学的知识和技能,一体地运用于罪犯的教育矫正,法学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的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刑事执行学(包括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而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学科。

矫正技术需要科学化、现代化,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传统的矫正技术主要是经验型的,简单粗放:主观判断多,客观评价少;定性多,定量少;估算多,测算少,以至于统计数据水分多,结论不可靠。比如,如何定性法律意识、道德水准提高;如何评价矫正成效;如何评估矫正方案的优劣等,一般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缺乏数据支撑和说明,矫正就是不可靠的、不明确的、不稳定的,很难复制,因此,不能称为科学。所以,我们要使矫正罪犯的技术科学化。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大陆监狱在矫正技术科学化、现代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罪犯心理矫治在监狱里面运用得比较多,前些年我们搞罪犯矫正个案管理与项目管理,效果都还不错。这两年司法部官方主动推动引进西方最新的矫正技术——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循证矫正是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是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矫正技术。其核心是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强调罪犯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矫正实践效益的最大化。

矫正罪犯还是一门艺术。矫正罪犯作为一门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和自然科学技术一样的特点,即具有普适性,任何国家都可以用、都能用,任何人都可以用、都能用,基本上无文化、民族、国界之分。但矫正罪犯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因为矫正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器,因此罪犯矫正基本上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需要遵循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而且有自己坚持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矫正罪犯是一门艺术,要有自己的价值坚守和审美标准,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只有考虑到矫正罪犯的人文色彩,矫正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而这种好的效果也才是我们所想要的。

如果纯粹是技术,纯粹是统计分析,时间长了,不仅会造成审美疲劳,而且效果也会疲劳。罪犯矫正的效果终究要回归到人本身。现在大陆监狱里面开始运用恢复性司法教育矫正罪犯。恢复性司法关注的不仅仅是矫正技术,更关注罪犯人际关系的修复、社会关系的恢复。一个和谐社会的稳定,最终还是要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的当然也不仅仅是沉重的肉身,还有那一直在寻找精神家园的迷茫的心灵。恢复性行刑希望在这两方面都能有所作为。

目前,恢复性司法理论研究在中国大陆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较多,质量也比较高。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大陆也有了广泛的实践,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已经将中国大陆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纳入法律规定,其中的第五篇第二章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但目前中国大陆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尚有许多困境。中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非常突出,民众中普遍存在怨恨心理。这种怨恨心理不仅表现为“仇官”、“仇富”,也表现为对一般犯罪人的刻薄和仇视。犯罪发生以后,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通常是要求严惩罪犯,而不是原谅罪犯。因此,目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以及公众普遍存在的怨恨心理,给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在中国大陆的适用带来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于中国大陆要致力于建立一个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而且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追求和谐宽容的文化,因此从长远来看,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大陆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文化基础,最终会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张 荆:我记得很多年前,我父亲经常跟他的好朋友——著名作家梁晓声在一起聊天,我爱在旁边听。梁晓声曾经感叹:“为什么中国总出不了诺贝尔文学奖?”当时我曾插话说:“因为近现代中国的灾难太多。中国一定会出的。”现在看来我当时的判断是对的。中国出了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还有高行健。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波澜壮阔的经济和社会变迁当中也应该产生出好的犯罪学家,一方面是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是犯罪率的持续攀升。面对如此广阔的犯罪学研究的试验场,犯罪学家群体应当有所作为,探索犯罪学的未知,发现犯罪学的新规律。但很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现代大陆犯罪学从1981年开始至今没有什么大家、大理论、大规律的发现,这是许多犯罪学同仁共同的感受。什么原因呢?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大陆也搞了一些大规模的犯罪学调查和统计分析,但都相互保密,故步自封,缺少专家层共同的综合分析平台,缺少跟踪性的长期研究。大陆犯罪学研究30年没能产生美国上个世纪30年代“芝加哥学派”、“冲突学派”、“标签理论”等学术流派,对大陆的犯罪规律缺乏有深度的把握,缺少对社会实践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我们一直在反思这个问题。

或许是因为我们缺少研究者群对某一种犯罪现象的深究和协同综合分析,所以没能形成有价值的学派体系。美国似乎很重视学术流派,而我们好像没有流派,只有山头。

另外,我们的弟子们(硕士生和博士生)跟导师学几年,毕业后各奔东西,他们不崇拜我们的理论,也不愿意继承我们的研究。我认识一位美国教授,为了证明导师的“压力理论”,到中国来搞实证研究。我们似乎缺少这样的学生。对于一个理论的实证研究也许需要30年、4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代际间持续的研究也许是必要的,前人对犯罪学资料的积累和经验的取得,使得我们离犯罪学规律的发现也许就差一张“窗户纸”,但后来人的放弃和转向,使得这张“窗户纸”永远也捅不破,人们就永远不能豁然开朗。大陆30年波澜壮阔的社会变迁中,犯罪率一直持续攀升。我们的治理手段是单一的,“严打”、常态、再“严打”、再常态……除了“严打”,我们似乎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去遏制犯罪。我们治理犯罪手段的单一,是否与我们理论的无建树有关呢?犯罪学研究是否需要流派?想听听台湾学者的意见。你们有流派没有?

侯崇文:有,我们有很多流派。我们的流派都是来自美国的流派:有标签论的,有社会控制的,有符号互动理论的。很多主张。至于说张荆教授讲的在一个轰轰烈烈的时代下产生的这种思想,也形成主流的犯罪学思想是没有的,因为台湾社会近百年来一直很稳定,养尊处优,没有大时代创造出来的题材。

刚刚张荆教授说弄个诺贝尔奖式的犯罪学家,这点我是不太乐观的。许多国家,当社会发生大变动时就出现一大堆的抢劫、强盗,也许这样的时代会激发伟大的犯罪学家,但中国社会是没有的。只是我们犯罪学还是要勇敢地往前走。今天我自己,还有好多位学者对犯罪学的期待带着悲观的感觉,我们好像被欺负了,被法律学者欺负,被西方犯罪学理论欺负,似乎我们还是找不到我们自己的定位。不管怎么样,我们还是要走自己的路。

许多受西方教育的人,总是认为西方很了不起。刚才林育圣教授说出了年轻一代的想法。我年轻的时候也都用西方的角度来看问题,都不会感觉中国社会多么了不起。西方社会发展很前进,学术的理论也很前进,当时都是这样想的。年纪大了以后还是觉得自己好,我们社会很稳定,社会秩序很好,是其他任何社会所没有的。我就在想在中国社会里是哪些力量维持我们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中,我认为我们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还有儒家强调修身这个概念,“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个人做起,那是蛮重要的。有好的态度了,就不会犯罪,我们就可以享有太平的日子。我认为这一块是可以成为我们自己犯罪学的方向。我们走自己的路,这是中国社会的犯罪学,应该可以让西方人觉得你们还是了不起的。

讲到西方的抢劫,我有一次到迈阿密开犯罪学年会的时候,看太阳还好好的,我就去散步,走了大概十几分钟,迈阿密的太阳在冬天下得好快,我想绕回去的时候天就黑了。冬天嘛,绕回去的时候,白天正常的社会秩序,晚上变得完全不一样,流浪汉、乞丐、精神失常的,全都跳出来了,吓死我了。这是西方社会,犯罪一直是对他们的威胁。

我们走自己的路,要有属于中国社会的犯罪学,但我们仍不得不回到西方实证科学的角度去思考,用科学方法得到证据、得到知识、得到科学理论,这一块是不能挑战的,也是我们必须努力的。因此,当我们谈犯罪学发展时,还是不能放弃西方的东西,尤其是科学哲学方法的东西,从科学技术或者文化差异的观点来探讨。我会认为,中国古老社会留给我们两个重要的文化资产:中央集权以及科举考试。这是我们社会的特色,更是犯罪学思想的资产。如果我们从中国社会这两个重大的资产中去寻找答案,相信对于犯罪的了解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印象中法律人眼中的犯罪学,我想大陆这边跟我们台湾都一样,法律学者一直不认为社会科学、犯罪学是有什么帮助的。法律学者一直认为犯罪学这个东西对他们没用,这些知识不能帮助他们。法律人总不愿意把犯罪学这个课排进来,法律课排了犯罪学,学生也没有兴趣。我们台北大学因为有犯罪学研究所,法律系学生才接触这个学科,其他学校应该很少开设犯罪学。

刚刚很多前辈都提到犯罪学这个领域要争气,还是要回到知识的实用性、知识的价值。芝加哥大学犯罪学在美国开始发展的时候也是一样,他们也是强调知识的实用性。我们研究的东西,我们的犯罪学知识要有用,我们这个领域才有发展,才可以慢慢有我们的地位。

我自己有深刻的感受,觉得犯罪学是很有用、很实用的,很多政府部门一直在接受我们犯罪学的一些影响,在教育部门、警察部门,他们就用犯罪学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或者发展小区犯罪预防的策略。例如利用环境空间的设计,发展许多犯罪预防的做法,降低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进而减少犯罪的出现。我现在担任副市长,在管理都市,也用犯罪学的理论,像“破窗理论”很好用,如广告物,我就要求市政府的人把它们拿掉,有人再贴上去,我们再拿掉,几次以后违规的广告物情况就可获得改善。

我们也用修复式正义的犯罪学概念去解决人际的冲突。在台北大学我们有橄榄枝中心,这是透过人与人的见面,让冲突的当事人,大家沟通、互动,把关系修复,把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解决掉。我们不但修复关系,更期望关系能够强化,让冲突的人进一步地与朋友、与社会有连接,跟班级连接、跟同学连接。我把人与社会团体连接起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犯罪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正是犯罪学的未来。知识必须实用、有用,可以帮助我们生活。这是我今天的一些感想。

张 荆:谢谢侯教授关于犯罪学实用性的阐述。我想谈的第二个问题是回应李茂生教授刚才谈到的“犯罪学不是数据学”。这一思想可能来自于我们共同的导师、日本犯罪学家福田雅章教授。我在读他的博士期间,一直研究外国人犯罪与文化冲突的关系,特别是日本的歧视文化与外国人犯罪的关系。我通过报纸上和《犯罪白书》、《警察白书》的相关数据,证明了外国人比日本人更容易被逮捕,更容易被重判等,说明日本的歧视现象。我们的导师福田先生说,犯罪学不是数据游戏,他不相信我的统计分析,让我作几个个案给他看一看。“个案不是以点带面吗?”我带着不乐意和不得不做的态度开始个案调查,这个过程让我突然发现了许多在数据统计中无法发现的问题,产生了不少非常漂亮的问题意识。管理学强调“落叶知秋”。好的个案分析确实可以直入骨髓,发现本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贪腐案,如果作为一个典型的个案进行深度剖析,就会发现官商勾结的犯罪路径、制度性腐败的症结所在,“掮客”在官商勾兑中的作用和基本手段,行业中的潜规则与腐败文化的关系,甚至会揭示出大的制度性瑕疵。这类个案研究的价值绝不亚于一般性的统计分析。

第三个问题是犯罪学的定位。过去大陆的犯罪学一直被认为是伪科学,是给社会主义制度抹黑,现在这种思想和学术的禁锢已经被打破。大陆犯罪学发展的三十余年的历程,从无到有,再到今天的繁荣状态,得益于对西方犯罪学的介绍,丰富了大陆学者的研究视角。应当说,西方犯罪学的介绍与引入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在座的教授和学者们,特别是北师大的吴宗宪教授及他的研究团队为此做出了贡献。对西方犯罪学的介绍和把握,大陆学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差距并不大。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西方犯罪学的本土化,发现大陆犯罪变化的规律,建立大陆特色的犯罪学。

我同意许春金教授刚才说的,犯罪学研究要回归犯罪研究的本源。但回归本源时我们会遇到一个非常痛苦的问题,就是到底有没有真正独立的犯罪学。我们在座的许多教授都是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开始接触犯罪学的,我也是。后来我到日本留学,在刑法学的框架下学习和研究犯罪学。再后来到香港中文大学访问,了解到他们是在社会学的方法和框架下研究犯罪问题的。去年去美国的迪克西大学访问,知道他们也是在社会学之下研究犯罪问题的。研究犯罪学东碰西撞后,我怀疑独立犯罪学的存在。犯罪行为的界定来源于刑法学,犯罪学方法来源于社会学,犯罪学的理论缺乏对犯罪行为全覆盖的规律把握。犯罪学的鼻祖龙布罗梭的理论被后人称为生物犯罪学,其实运用的基本手段还是社会学的实证手段。他研究颧骨高低与犯罪的关系,得出天生犯罪人的研究结论。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暂不谈,研究方法是较粗浅的社会概率统计。因此,说龙布罗梭是犯罪学家不如说他是犯罪社会学家。从本源上追寻会让犯罪学者们失望,不知道台湾同行们怎么看?

许春金:我提供一点意见。我有一位老师,他对我说:你一定记住犯罪学就是犯罪学。他这样子一直跟我讲。我们很多人讲犯罪学是“没有王国的国王”,就像你刚刚讲的那个样子,犯罪学被瓜分掉了。你一定把握住犯罪学就是犯罪学。犯罪学怎么是犯罪学啊?就回到讲犯罪行为特征的贝加利亚(Becarria),认为犯罪行为有其理性与自由意志。

后来,生理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就把这个传统全部打乱掉,犯罪学迷失了,大概100年之久。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有新的理性(或新古典,neo-classical)出现,发现新的理性,又开始回到古典理论。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引导好多环境犯罪学的论述,产生了一些环境犯罪学的新学派,慢慢整合成一个所谓的新的环境犯罪学这样的论述。刚才王平老师也提到犯罪预防的问题,犯罪预防很好的策略就是把实务工作人员找回学校里读书,跟他们讨论犯罪预防的策略,有犯罪学理论的指引。这样一群人经过很久的时间,他们共同的努力就会有很好的结果。再经过好几个世代孕育跟知识的累积,犯罪预防就会有很好的策略知识,这是非常重要的。

文化不应成为理论发展的障碍。例如,Hirschi(1969)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的4个键全部在美国当时所有实证文献里边出现了,包括依附(attachment)这种问题,奉献(commitment)在教育的追求,都已经在文献里呈现,我们可以把这些文献分类做测试,得到支持社会控制理论的结论。但到了台湾可不可以成立?到了匈牙利可不可以成立?到了西班牙可不可以成立?到了日本可不可以成立?有一个学者总共找了14个国家,把问卷给他们来做测试,说这个理论可不可以跨文化?不同的文化,美国、日本、新加坡、西班牙,他发现这个理论统统可以适用。文化并不是理论的障碍,理论就有外在的效度,我们学习理论就不会有困难。如果说文化变成理论障碍的话,我们学习就会有很大的困难。

西方理论经过上百年建构,如果我们一下把它丢掉太可惜了。我们拿来是不是适合这个社会,我们要做一个测试,这个测试通过了,我们可以慢慢增加这个信心。我个人做过好多这种测试。我就举一个例子,我在警察大学教书,好多高级警官来进修,我跟他们谈情境犯罪预防,他们在实务上应用就非常有效。但是怎么样把它制度化呢?他们在我们治安汇报中提了一个案子,他们和汽车厂协调,出厂零件打上主要辨识码,赃物零件就贬值了,盗车犯罪被有效控制。因此,犯罪预防很有帮助,可以引用西方理论而发展出一些预防方法,再由实务部门实施,来检验这些方法策略的有效性。

侯崇文:我这样来看犯罪学。犯罪学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也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或者是从病态学的角度和生物学的角度,任何的科学,用它们科学领域的观点来探讨犯罪问题的都是犯罪学,我们都欢迎。尤其最近有许多的医生,他们对犯罪这个问题有兴趣。另外,许多经济学家,他们也探讨经济层面的现象与犯罪问题的关系,这都是属于犯罪学的。

肖剑鸣:法是制度,罪是人性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制度的优化设计固然重要,但是人性的退化、兽性化却是尤为可怕的。早期我们曾经做过这样的思考,人们应该记忆犹新: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各为人性的一半;现在的思考:它是人性整体的一种延伸,是人性整合性研究的一种延伸。罪是人性问题的一个延伸,可能我们的对话也需要继续延伸,因为罪尤为可怕。天使变成魔鬼,魔鬼有没有可能成为天使?两者之间的变化关系将是人性研究的一种深度延伸,各是一半。

这次会议很成功,感谢大家的奉献,特别要感谢张荆“总导演”。

(责任编辑: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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