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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的区域化法律文化分析
——以法律地理为视角

2015-03-26王秋红

关键词:婚姻家庭藏区习俗

王秋红

(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1)



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的区域化法律文化分析
——以法律地理为视角

王秋红

(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1)

法律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指导,其产生与发展必然与人们生活的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等密切相关。诸多影响因素中,地理环境这个客观因素总是为人们所忽略或一笔带过。本文所论述古东女国的独特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孕育出独特的区域法律文化,其中婚姻家庭习俗在古代男权社会中更是独树一帜,以此证明地理环境对一个区域的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

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地理环境;区域认同

走进横断山脉雅奢江走婚大峡谷,大渡河畔,古老而神秘的东女国文化仍在悄悄传承。据考,今天四川甘孜藏区自治州的丹巴县和阿坝藏羌自治州的金川县就是古代东女国的遗址所在。虽然行政区划将二者划为不同地区,但作为古东女国前后两个遗址所在,在民族习俗认同上,应属于同一区域。古东女国文化最早孕育在丹巴县中路乡,因此丹巴嘉绒藏区的“嘉绒”意为“女王的河谷”,后公元8世纪末,王室男性成员叛乱,女王携旧部来到金川县,并在金川人民的帮助下复兴了东女国,直到18世纪中后期,清乾隆皇帝两次攻打金川,古东女国最终覆灭。传说中的女儿国虽已覆灭,但遗俗犹存,特别在婚姻家庭习俗方面尤为明显。

一、 传说与现实的写照:东女国

调研案例:金川县安宁乡藏汉杂居,所辖的莫莫扎村2012年8月间出现了一件遗产纠纷案件。该村罗某家中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家,女儿外嫁阿坝州阿坝县,当日罗某妻子格桑志玛(藏族)去世,丧事办妥,兄妹俩个在处理母亲遗产时发生争议。其母亲的个人物品中有一个祖传的双凤花瓣铜镜(后经鉴定年代为隋唐时期,估价600万左右),按照当地风俗,传女不传男,男性没有继承权,该铜镜应为其女儿所有。哥哥不服,表示母亲在世时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生病时仅为自己同妻子照料,妹妹远嫁外地,所尽义务甚少,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该铜镜应该由兄妹俩共同继承,甚至哥哥多尽了赡养义务,本因多继承。后双方请家族长辈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为:依风俗处理,铜镜传女不传男归妹妹所有,但不得变卖,如变卖,应将其所得分一半给哥哥。调解后双方表示认可,无异议。

这里家产继承的时候,所提的传女不传男,就是东女国的一个习惯法所在,家产有女儿继承,男性无继承权。虽然社会发展至今天,传统风俗下的习惯法随时代有了改变,如该案中调解协议里的约定不得变卖,一旦变卖哥哥可主张一半的所有权,有条件的承认了男性的继承权,但是推崇和主张女性的继承权仍是主流。

据考,从南北朝到唐代,古老的青藏高原上活跃着两个以女性为中心的女权国家,西部的西女国和东部的东女国。据玄奘口述的《大唐西域记》第四卷记载,他自己所经历的“大雪山中”的“苏伐刺拿瞿罗国”,即“东女国”,他称“世以女为王,因以女称国”。东女国以女性为国王,“女王号为‘宾就’,有女官,曰‘高霸’,平议国事。在外官僚,并男夫为之。其王侍女散百人,五日一听政。女王若死,国中多敛金钱,动牵数方,更于主族求令女二人而立之。大者为王,其次为小王。若大王死小王嗣立,或姑死而妇继,无有篡夺。”[1]古东女国并不是单纯的母系氏族社会,而是一个由女性进行全面治理排除男性参政的女权国家。民间同样也尊崇着女尊男卑的习俗。由于东女国没有文字以及古代藏区禁女性的佛教思想的影响,藏文古籍中对同属藏区的东女国基本没有记载,只能在汉文史籍中找到一些相关片段。

根据有限的资料,在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带有浓厚的女性色彩,婚俗为走婚形式,女性无固定性伴侣,一女可多夫,后可以同相对固定男性组成家庭,但男性从妇居,子随母姓,男性无家庭地位;女子年满十七周岁时,视为已成人,需要举办大型的成人礼,男女老少均来祝贺,但男子则无此待遇,女性社会地位较高;生产劳动包括耕地、播种、收获、驼运、修房造物(背土、石)主要由女性承担,男性除从事官府的一切差役,包括战争外的其余时间在家剪裁衣衫,缝补鞋袜和修补农具等,女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大权由母亲掌握,家产由女儿继承,男性无经济地位。

明清年间至解放前独脚沟、马尔帮、马奈(均地处现在金川县境内)一带,青年男女相爱时,仍然采取的是“爬墒子”走婚习俗(即男子偷偷到女方家与女子相会,约会时不走大门,而采取翻墙子和女方相会),待双方有了感情后,男方才请媒人,备上贵重的礼物到女方家提婚,待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择一良辰节日,将女子迎娶到家,完婚后,当天即将女子送回娘家,从此男子便与女子明正言顺的在女方家同居,待有了子女后,男子以同样的隆重的方式将女子迎娶到家,从此便正式在男方家生活劳作,喃育儿女,家中一切重要事务均由女方探持。[2]

综上,在古东女国,女性掌权、女性持家、女性继承,女人不仅掌握国家和家庭大权,还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这一现象延续至今)。这种带有明显女权倾向的区域婚姻家庭法文化在雅奢江流域和大渡河流域影响至今。根据笔者2013年的甘孜藏区婚姻家庭习惯法调研记载,在丹巴县巴底乡邛山村(即东女国旧址“美人谷”所在),一马姓人家,2010年父母相继去世,家中一女一男两姐弟,姐姐一个人独自继承了家中所有的金饰和存款以及房屋和土地,估价约值160万元,弟弟以及所有亲戚均无异议。问及理由,则归于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习俗,家产由女子继承,理所当然。

另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金川县仅马奈乡一地,95%的户主皆为女性。女性家长制在当地可见一斑。[2]

二、东女国的婚姻家庭习俗的独特性

藏族婚姻习惯法源自早期部落习惯,富有特色,凸显了民族文化传承的脉络,藏族婚俗文化早在吐蕃时期便已基本定型,在《择偶七善业仪轨》的本教礼仪中已有详细记载。而后,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又形成了一些极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如等级内婚制和血缘外婚制[3]。最终为实现人口多、兄弟不分家、家庭财产积聚、不外流的高原生存目的,一妻多夫制形成。

东女国所在的丹巴县和金川县均地处藏区,同时也有一妻多夫制传统,但婚姻家庭习俗明显有别于其他藏区。如前所述,藏区其他区域的婚姻家庭制度大多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结点,所有一切均围绕家族利益展开,如等级内婚制和血缘外婚制,即使是一妻多夫制也并非出于女性利益考量,而是为防家财外流,壮大家族势力而设。在藏区大多数区域,女性地位极低,男权至上,据笔者调研时所见,藏区女性要承担全部的家务和抚育孩子的任务,对丈夫百依百顺,但仍有女性不得上饭桌、不得掌管家中财物的规定,不得继承父母甚至是丈夫遗产的规定,甚至很多藏民家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情形。这些都与深染古东女国女性至上之风的婚姻家庭习俗有着天壤之别。

在今天的丹巴县和金川县,走婚习俗仍在,但形式上稍有区别。金川地区马奈、俄惹、独脚沟、阿科里、观音桥(镇)、二嘎里、太阳河、毛日、集沐卡、拉足、撒瓦脚、耿扎村等乡村“爬墙墙”自由走婚习俗中,男子与白天中意的女子约会只能在夜间,但此时家家户户都关门熄灯,只能爬墙进入女子寨房之中,且必须先爬上楼顶在下木梯进入女子房间,称之“爬墙墙”,这种自由的走婚习俗在女方怀孕之后结束,必须结婚组建家庭。当地男女结婚必先走婚,走婚必先爬墙。

丹巴地区以梭坡乡为例,他们不爬墙,而是顶毽衫。现在在丹巴梭坡地区,仍以女性为大,孩子跟母系家庭。男子晚上“顶毽衫”到女子家过夜,夜聚晨离。“顶毽衫”是当地走婚习俗,即是一到晚上,几个男子相约,头顶一件毽衫(披风)遮脸,到女子聚集的碉房对歌求爱,直唱到三更半夜,女子们唱累了,倒睡在锅庄旁。这时,男子进屋找到自己心仪的女子,若是女子也心仪该男子,就会让位允许男子躺在自己身边谈情说爱,情到浓时,男子则可带走女子,到女子屋内过夜,行夫妻之实,天亮男子必须回自己母亲家。

此外,根据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2013年田野调查结果显示,丹巴梭坡乡莫洛村较完整地保存着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顶毪衫、抢头帕等走婚习俗,婚后以女性为中心的从妇居现象较为普遍。该村传统的婚姻形式除一夫一妻制之外,一妻多夫、系单系家庭等继续存在。在丹巴县城实地调研中,82%的男性受访者表示知道或接受“顶毪衫”、“抢头帕”等传统习俗;75%的女性受访对象表示认同家乡一直流传下来的女性当家的惯例;70%的男性受访者表示现在家中就是妻子持家,自己并不过多过问家中琐事;68%的男性受访对象表示已经或将来会承认或尊重女性惟一的继承权。*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2013年在丹巴县城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8份,收回103份,其中男性受访者为62人,女性受访者为41人。

同属一个民族——藏族,婚嫁习俗受到相同的宗教——苯教的影响,在藏传佛教进驻藏区之后,婚姻家庭习俗逐渐为佛家教义所影响,同样是生产力不高的农牧地区,孕育出来的法律文化却是截然相反。尤其是丹巴县和金川县同处于一个崇尚武力,讲求血亲复仇,男权至上的康巴藏区,能产生出古东女国的女权色彩浓郁的婚姻家庭习俗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而奇迹的源头不得不回到前述的孕育法律的各种区域因素。

三、法律的空间取向

1.法律的地理之维。 法律有三度——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4],任何法律不能离开彼时彼地和彼一事实而存在。而在区域法律文化中,特殊的空间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显得意义重大。

18世纪上半叶,孟德斯鸠指出,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 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不同种类的法律。“在气候比较炎热的地方……如果宗教不加禁止的话,一个男人便遗弃发妻而另觅新欢,因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5]。“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容易衰老,达到适合于结婚的年龄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他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他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和知识,因而很自然地给两性间带来了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6]孟氏这一言论首次了提出法律同地理环境密切关系的观点。他从政治、军事、经济、宗教、文化、风俗和气候地理等因素同法的联系中得出“法的精神”所在。这是第一次有人正式将地理环境加入到影响法的因素中去,意义可见一斑。

黑格尔说,人以实践态度对待自然,这时自然是作为一种直接的和外在的东西,他自己是作为一种直接外在的、因而是感性的个体,不过这种个体也有理由把自己规定成为同自然对象对立的目的。按这种关系考察自然,就产生有限目的论的观点[7]。表明黑格尔认为法律与自然环境即地理之间也有着某种程度的关联。经典作家恩格斯提到:“如果地球是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那么它现在的地质的、地理的、气候的状况,它的植物和动物,也一定是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它一定不仅有在空间中互相邻近的历史,而且还有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历史。”恩格斯对自然科学时空观的阐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认识地理环境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面相。[5]

人类社会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实践造就了风格各异的法律规范,试以同一法律制度实现世界大同的“标准化”法律思想不过是惘然不顾他人的一厢情愿而已。法无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是否适合而已,法治的本土化本身就说明法律作为某个特定区域内文化属性的代表,本身就应该具有多样性。它的多样性来自于该区域内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人口、风俗、宗教以及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多种因素造就不同区域内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认知。“地域性和民族性是实在法支配人的基础”,其中的地域社会学正是建立在‘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空间,人群在地理空间中的聚落构成地域社会’的认知基础之上的。只有建立在一定地域共通性基础上的区域性习俗形成的习惯法,才能在当地民众中间得到认同并生存延续下去”。[5]

2.地域、认同之于法律。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首先取决于法律对于他们本身的认同,即法律规范人们生活和指导纠纷解决时是否充分尊重特定地域人们的个性不同,而不是搞一刀切,标准化的工业模式并非能适应所有地域的人们,尤其在工业化水平很低的较低生产力水平地区表现更为明显。

强行推广“标准化”法律模式,人们仍然会表现出“顺从”,但是呈现在法律面前的只有微观的生活片段,表现在刑事司法层面会出现“零诉讼”的场景,如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2008年4月的刑事诉讼统计结果显示:甘孜藏族自治州全州(中级人民法院加18个县级人民法院)法院2013年1~4月间,新收各类刑事一审案件71件,加旧存共受理 94件,审结62件,结案率为65.96%;新收各类刑事二审案件1件,加旧存2件,审结1件,结案率为50%;无刑事再审案件、无旧存。这并不是说明该地区民风淳朴,甚少犯罪现象出现,恰恰相反,根据笔者常年生活在甘孜藏区的体验,该地处于康巴藏区的边缘,旧时属于戍边之地,多为藏族勇士居住,民风彪悍,体现之一就是当地藏民无论男女老少,身边均带刀随行。且藏民多豪爽直接,性格勇猛,好饮酒,一言不合就有可能大打出手。这样环境下的刑事案件按法律案发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看似矛盾背后的理由即他们多采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并非完全通过“法律”。如在活佛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命价、赔血价是藏区非常独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法治进程将近30年后仍活跃于广大藏区,十分普遍。根据四川民族学院“藏区习惯法田野调查”调研结果显示:85%的藏民在发生纠纷之后选择请当地活佛出面调解,活佛调解的纠纷中有79%可得到切实履行。司法的藏区权威度是要低于活佛的。

甘孜藏区中的刑事案件只有20%进入司法程序,在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近90%的案件或由法官积极撮合或者默示由民间调解方式(其中以活佛调解为主)解决,最终只有不到10%的刑事纠纷最终以司法方式判决[8]。法院积极促成刑事案件被告和受害者双发调解也是甘孜藏族自治州维护稳定促团结的一项举措。如2005年稻城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社会影响极大,受害者的弟弟秋泽仁对抗性强,要求被告必须一命偿一命,一审时坚决不同意调解,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办案组根据这一情况,发扬忘我牺牲精神,不畏艰辛,深入远离县城的死者家中上门办案,通过耐心的疏导、说服,最终使得秋泽仁同意调解。双方矛盾得到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今后将和平共处,世代和睦。该案在稻城县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和当地领导的认同,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法治本土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适应地方区域文化的过程,法律规范本身就与一定的地域和文化紧密相连。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范围之内,他的所有行为首先要得到周围人的认同才可以继续得以在这个集体生活。越是在工业化进程较缓的地区,人们的生活半径往往是固定的,根据笔者在藏区多年的观察发现,甘孜18个县,行政区划很大,人口极少,人口分布呈现大散居和相对集中的局面,如石渠县,面积24944平方公里,人口只有6万人左右,平均每平方公里只有2人,地广人稀,其中70%的人口集中于县城及周边。人们之间的熟悉度相对于内地县市是惊人的,走在街上人人基本都是朋友或亲戚,一段十分钟的路程,一路走下来可能要和大概三十个人左右打招呼。越是熟人社会,人们的认同感越强,因为农牧业的生存环境迫使他们必须依赖集体,一旦被集体抛弃就将面对无法生存的境地。如藏区根据“赔命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就来自“集体”的威慑力。一旦不遵守协议,促成协议达成的活佛将不会再对其和家族进行念经祈福、超度等。周围的人也会鄙视他们,进而不与他们交往。他们就将陷入熟人社会的孤岛之上,这对于低生产力的农牧地区无疑是致命的。如纪实电影《盲山》中,村民集体掩饰、隐瞒甚至阻扰解救被拐妇女,甚至在公安到来之际仍然采用极端暴力方式抗法,说明地域或者集体的认同感对于生活在相对封闭的低经济发达水平的农业社会的重要性。

认同就包含着宗教文化的认同、传统习俗的认同、行为认同、观念认同和地域认同。其中在低端地区,如高原、峡谷地带,地域的认同感要超越其他地区水平。因为高原峡谷地带往往气候和地理位置极端,人对环境的依赖性更强。地理环境对人的观念、习俗甚至宗教传统影响更大。

四、古东女国区域法律文化的地理之维

文化的产生,常常受到生活环境的约束,因此平原地区人民性格豪爽,海洋国家多浪漫的爱情神话,内陆水乡人多温婉。法律文化不外乎如是。特定区域内,人们以相似的方式生活和解决问题,那么构成人们生活规范的习惯法也就有了鲜明的地域印记。

藏族世居于人类的“第三极”青藏高原,那里高寒缺氧,平均海拔3800多米,生存艰难异常。但是东女国虽地处青藏高原,但气候、地理环境却大相近庭。

1.地理环境:东女国遗址所在的今丹巴县和金川县,处大渡河上流,平均海拔1900米左右的地势狭长的河谷地带,地域四周高山对峙,峰峦重叠,峡谷深邃,山高水险,易守难攻。地势高低不平,无法像平原地区一样形成密集的村落,藏寨只能错落有致的点缀在山谷中或居于山间,高低不平的地势又使得藏民的房屋需要高高挺立才能起到通信和防御的作用,藏碉应运而生。常年生活在狭长河谷地带的狭窄藏碉中的人性格不会有高原上的粗犷和豪迈,更多地体现出女性的细腻、多情。

清乾隆平定大小金川,前后两次用兵,历时七年,阵亡将士三万余人,与朝廷大军作战的,不过是人不满三万、武器装备非常落后的大小金川沿岸的藏民,地理优势由此可见。

2.气候条件:属青藏高原型季风气候,气候炎热,昼夜温差较大,年变幅小,光照充足,季多大风。所处的地理位置本应属于北半球亚热带气候区,但是由于高山峡谷的下垫面形态影响了纬度气候的演变次序,而以明显的垂直气候带取代了水平(纬度)气候带。除在海拔较低的河谷地带仍保留着北半球亚热带的气候特征、形成干热河谷气候外,绝大多数地区仍受制于青藏高原这一大环境,并受东南与西南季风气候的影响,形成既有别于青藏高原,又不同于盆地的高原型季风气候区。

气候干燥,常年少雨,无法种植水稻、大麦等作物,主要以青稞、花椒、雪梨、苹果、棉花等采摘业为主。气候春夏长,秋冬短,日照时间长,生存条件不是那么恶劣,这种气候环境下的人的性格多温和、开朗,独特的气候条件,使其几乎大半年内春天常新常在,是雪梨、苹果、花椒、核桃等水果、干果的最适生态区。

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该地无法发展大规模的种植农业生产。小麦和青稞是该地主要的农作物,经济作物主要是花椒、雪梨、核桃等。这种小规模农业种植并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作为后盾,女性足以胜任,加之经济作物中的花椒、核桃等都是需要手工劳作的采摘业,相对不是那么灵活的男性,心灵手巧的女性占了绝对上风。以古东女国重要的交通工具——牛皮船为例,制作十分精巧,使用也十分轻便,最重者也不过70公斤,一般以40公斤为宜,充分展现出东女国女性为主要劳动力的特性。

生产方式很大程度上由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而生产方式决定了集体成员的经济地位,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这一特殊条件滋生女权社会也就不奇怪了。

还有一个原因在于据传说,女王有一祖传秘方唯独使女孩生得健康又漂亮,这也是巴底美人谷的由来(根据现在的科学验证,多出美人的原因在于当地的水质和特殊的气候条件)。娇艳如花儿般的女性成为相比男性更受欢迎的稀缺,社会地位急剧提升。丹巴地区至今每年仍要举行选美节,在丹巴美女中选出本年度“金花”、“银花”和“石榴花”,这都是至高无上的荣誉。

3.金川地区较之丹巴地区对古东女国习俗保留较少,源自清乾隆年间的两次金川战役之后,当地藏族所剩无几,剩余藏民也多迁至丹巴巴底地区,使得大小金川流域居民民族大换血,“乾隆之征金川也,攻战五年,杀人盈野鑫乱定后,金川土著存者不及十一。村落残破,耕地尽荒,电军招民领垦,生聚复盛,十是化为汉人村落。”[9]两次金川战役之前,当地藏民人数为4~5万,战役之后至新中国成立近两百年间,当地居民人数不过2万左右。民族习俗丧失了认同的民族共同回忆和人口基础,习俗的重塑也就在所难免。这是丹巴地区相较金川地区更好的保留古东女国遗俗的重要原因,也表明地域环境对于习俗文化的产生固然重要,但非惟一元素,政治、经济、民族、人口等的影响缺一不可。只是这多种元素中,如果有一种元素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元素会自动退而求其次,而主导元素会在时空的变化中不断转换。

综上,独特的地理因素决定了东女国人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同感是特殊的,并有别于气候极度恶劣、土壤极其脆弱,只能依靠单一的游牧的其他高原地区的藏族。因为他们需要更多的男性来劳动和应对高原上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

五、结语

伴随着新中国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和普法教育的推广,古东女国遗留的富有地域特色的婚姻家庭习俗正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消退。现在的丹巴县和金川县早已不复当年女尊男卑的场景,但不可否认,特定法律文化出现的背后一定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和地理原因。我们不应该回避和抹杀这些曾经辉煌一时并深刻影响后人的法律文化的存在,而应该认真分析导致他们出现并经久不衰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法治的本土化才能使其焕发生命力并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和期待,这也是古东女国婚姻家庭习俗至今影响仍在的原因。

[1] 刘昫,等.旧唐书:卷197:东女国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5:5277.

[2] 马成富.金川东女国及文化遗俗探秘[J]. 西藏艺术研究,2006(04).

[3] 张惠阳,杨萌.藏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解决——以迪庆藏族自治卅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2(03下).

[4] 吴经雄.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7.

[5] 李春斌 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02).

[6] 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M]//(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2.

[7] (德)黑格尔.自然哲学[M].梁志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

[8] 安静.论我国藏区纠纷私力救济[J]. 法学杂志,2012(12).

[9] 曾穷石.“大鹏鸟卵生”神话 ——嘉绒藏族的历史记忆[C].藏彝走廊历史文化学术讨论会,2003.

责任编辑:胡 晓

2015-03-21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基金科研项目“藏区习惯法文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4SB0273)。

王秋红(1982- ), 女,江西南昌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

D923.91

A

1004-941(2015)03-0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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