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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并案侦查存在的误区及改进对策

2015-03-2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情报条件

郭 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侦查部门对并案侦查研究和认识的逐步深化,对其运用也达到了新的高度。但是,实践中并案侦查仍存在一些误区,造成系列案件难以准确串并,并案偏离正常轨道,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力。鉴此,本文对当前并案侦查中存在的误区加以概括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便更好地认识并案侦查的科学规律,推动并案侦查工作的完善与发展。

一、并案意识中存在的误区及其对策

(一)并案意识中存在的误区

并案侦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反映着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把握,每个步骤的实施、每个环节的突破都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大量有意识的思维活动,以推动整个并案侦查的发展。侦查实践中,并案意识存在的误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忽视异类案件并案侦查。根据案件类型的传统划分,分别串并是并案侦查的一般做法。过去在这种方法指导下,我们破获了大量系列案件,但这种做法同时会使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势,即只注重同类案件的串并,忽视不同性质案件的串并。当今现实中,犯罪主体作案既有一定的专一性,也有一定的迁移性,其犯罪动机、目的有时是多元的,一旦机会出现,实施“多栖”犯罪在所难免。[1]有些案件侦查的失误,就是侦查人员没有将作案手段相似而性质不一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

2.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忽视动态并案侦查。静态并案侦查主要集中于对以往已发案件的并案侦查,而动态并案侦查的关注点不仅在于此,它也兼顾将要发生的案件。静态并案侦查往往是被动、滞后的,而动态并案侦查更具主动性、根源性。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只专注已发案件的控制与串并,只关注“打”,而没有注意将系列案件可能发生的演变纳入整体系列案件的侦破视野,不能做到打防控一体化,从而不能有效防止系列案件的再次发生。

3.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忽视小案的并案侦查。多年来,并案侦查的启动往往是针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案件,而对多发的盗窃、抢夺、诈骗等一般刑事案件,由于案值低,往往不重视,也就不会进行串并分析,导致此类案件破案率低,积案多。重特大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而所谓的小案则构成了刑事案件的主体,与群众关系也最为密切。根据“沙堆理论”,小案积累极易演变成重大案件,许多重特大系列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从一些侵财类的小案开始做起的。由于种种原因,小案成为并案侦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

4.时空跨度观念存在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注重本地案件的并案侦查,忽视外地案件的并案侦查;注重近期案件的并案侦查,忽视远期案件的并案侦查。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是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有些案件少则涉及两三个地区,多则涉及十几个地区,尤其是当前侵财类案件,明显具有大范围流窜作案的特点。[2]但有些侦查人员的思维没有相应跟上,在有系列迹象的案件串并中,并案的视角仍主要集中在本地区,而没有拓展到外地乃至全国,反映出侦查人员横向延伸思维不强。除此之外,从以往实践来看,在并案过程中多只顾及近期案件的串并,而对那些间隔时间长的案件不能及时纳入侦查视野,反映出侦查人员纵向扩展思维存在局限。

(二)强化并案意识的对策

1.既要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异类案件并案侦查。多种犯罪集于一身的犯罪主体并不少见,尤其是犯罪团伙,并且这种情况在近年又呈上升趋势。因此,在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的同时,要拓宽视野,树立不同类型案件也可能存在并案线索的意识。比如盗窃与抢劫、抢劫与强奸等案件,也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要客观仔细分析,发现其中是否存在并案线索。

2.既要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动态并案侦查。在注重对已发案件并案侦查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可能发生案件的研究。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心理定势,这种定势会通过犯罪行为的外部特征表现出来。正如拉·别尔金所说:“观察表明,一个罪犯如果多次犯案,他一般都是用一种他所喜欢的方法,结果就成了他的‘笔迹’。”[3]犯罪主体在作案时空、作案手段及侵害对象等方面会保持一定的习惯性和稳定性。根据这种特征,侦查人员可以研究犯罪发展趋势,分析犯罪主体下一步可能侵害的目标、作案的时间等,从而有效预防犯罪,抓获犯罪主体,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3.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小案的并案侦查。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而小案又占绝对多数。因此,刑侦部门要力破大案,也要多破小案。通过小案的并案侦查,侦查人员不仅可以使违法犯罪数量得到有效减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更重要的是,可以掌握侦查主动权,遏制犯罪发展升级。

4.改进并案侦查中的时空跨度观念。交通的便捷加剧了人员的流动,犯罪主体在一定时间内流窜的地域范围在不断扩大,进行跨区域跳跃式作案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并已成为犯罪主体逃避打击的一种手段。这就要求侦查主体的横向并案思维必须相应拓展,与当前的犯罪形势同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并案视角从本辖区扩大到其他省市,乃至全国。并案侦查的纵向扩展思维也应相应加强。并案侦查不能局限于眼前发生的案件,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作案周期、间隔时间,注意根据案件性质和其他特征,“加强具有并案特征的犯罪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判,拉大时间的纬度和跨度”,[4]将过去符合并案内在条件的案件全部纳入视野进行并案扫描。

二、挖掘并案线索中存在的误区及其对策

(一)挖掘并案线索中存在的误区

1.侦查基础工作存在缺陷。高效串并案的基础是广辟案件来源。在实践中,由于侦查基础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许多案件线索、痕迹物证发现不了,导致并案渠道、角度过于单一,难以满足软硬件条件的要求。以阵地控制为例,系列犯罪大多具有较为固定的侵害目标以及销赃渠道,侦查部门应该通过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域的控制来获取并案线索,但现实中侦查人员在开展阵地控制过程中倾向于维护治安稳定以及抓获现行犯罪,较少考虑在阵地控制过程中搜集系列犯罪的并案线索,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阵地控制的功效。[5]

2.侦查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缺陷。随着“金盾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级各类信息平台纷纷建立,加强了对并案线索的研判整合,但侦查情报信息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信息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无法实现共享;相当部分信息还沉睡在数据库中没有被激活,价值的最大化、效益的最优化还没有真正实现;对搜集的信息没有进行有效过滤,难以加工出有用情报;各级各类情报信息利用程度的关联不够,资源叠加重复程度较高,资源的社会辐射面不够广等等。

(二)深挖并案线索的对策

1.重视侦查基础工作在并案侦查中的作用。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过分依赖科技手段忽视传统手段的现象,造成对案件的分析研究明显弱化,使并案线索发现困难甚至发现不了。“出完现场,马上上网,网上没有,马上悬赏”是这一现象的生动写照。不可否认,科技手段给案件侦查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科技侦查手段只是对侦查基础工作的优化和完善,或者说是一种补充,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侦查。因此,在科学利用技术并案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传统侦查措施在深挖并案线索中的作用,避免单一与单调。唯有此,才能发挥整体效应,不断开拓侦查思路。

2.完善侦查情报信息工作。信息化带来了侦查模式、侦查思维、侦查观念和侦查方法的变革,使公安工作进入情报主导侦查的时代,侦查活动的开展越来越依赖于犯罪情报工作。侦查情报信息工作依托新的载体和平台,扩展了串并分析的范围,为并案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1)建立综合串并查档信息数据库。按照“横向交流、纵向传递”的思路建立侦查信息网络,使资源流随着信息流的移动而移动,从更大空间范围掌握犯罪信息,改变以往信息分散管理以及独自占有的落后状况,促进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从而提高并案侦查的质量和效率。综合串并查档信息数据库包括三个子库:各类案件信息数据库、行为库和行为轨迹库。

建立健全网上各类案件信息数据库。首先要确定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基本标准,为真正实现无阻碍信息共享打好基础。其次要牢固树立准确、完整的录入意识。录入的信息数量要多、质量要高,将各类案件的简要案情、现场痕迹物证、作案手段、侵害对象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时间、空间等情况,经过周密细致的加工整理后,根据录入标准分门别类、有条不紊地存储在信息库中,实现“一站式”录入,在网上形成一个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串并案综合信息平台,并对录入的信息确定量化考核标准,不断提高信息质量。最后根据串并案的基本原理,将系列性案件具有稳定性、内在规律性的特征作为检索条件,与存储的案件信息资料相对比,将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案情取出,进行并案条件分析,指导案件侦查。

建立犯罪行为库。首先将案件中的各类犯罪行为信息分解为各类信息变量,将信息指标化。这不仅便于输入、查找,也为日后用此类信息询问系列案件被害人提供帮助。因为被害人可能会因紧张、语言表达能力、记忆力等原因,不能清楚准确地将犯罪行为特征直接表达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将行为分解,使行为描述更加精确,为分析系列案件犯罪行为特征,更加准确区分此案与彼案的异同提供依据。

构建行为轨迹库。流窜性、跨区域性是当前犯罪的显著特征。鉴此,有必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行为轨迹库,将嫌疑人员的行为轨迹、时间轨迹、位置信息及交通信息进行综合智能分析。同时,结合案件发案情况,进行信息碰撞,找出与案件的轨迹重合点,不仅可以确定犯罪主体,还可以实施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增强侦查主动权。

(2)构建统一的情报共享机制。信息化时代,情报共享的优势毋庸置疑,更多的关联信息可资利用以互相印证,分散的案件线索也可以连接成线,分析的准确性和打击犯罪的质量自然大大提高。但当前情报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并案线索的获取、并案范围的拓展,降低了系列犯罪关联分析的质量,因而实现情报信息无阻碍流动,是并案侦查开辟更广阔作业空间的应有之义。

第一,要从自我封闭中走出来,树立情报共享的工作理念。在侦查机关及相关社会部门发展情报共享文化,使情报提供成为一种责任。第二,发挥技术在情报共享中的作用,破除技术隔阂。由公安部牵头,与相关信息技术公司和人员合作,研发公安情报共享协作系统,建立信息数据模型和标准参考模型,形成单一的信息环境,实现所有侦查信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第三,完善情报共享机制。在传统管理体制下,情报被当成自有资源,情报的价值未能充分发挥,因而要减少情报使用上的条块分割,突破传统管理体制对情报共享的限制,在情报共享的程序、范围、责任、激励上制定统一的情报共享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为情报共享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3)积极发挥情报研判在并案中的功能。以犯罪情报分析为核心的侦查工作模式将是未来的趋势。因此,对情报研判在并案侦查中的作用应给予充分重视。一是成立专职情报研判队伍进行串并分析。要分类梳理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期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规律,对重点人员和多发的案件尤其是小案实行积分预警,把握发案总体趋势。这种分析较之普通侦查人员串并分析具有常态化、相对主动性、串并区域广、质量较高等优势。二是建立高智能的研判分析平台,增强研判的主动性和客观性,实现侦查信息的深度应用。通过深层次的并案侦查,对原有串并结果进行反复透彻地分析,实现由人工并案向人工并案与智能并案并重的跨越。

三、串并分析中存在的误区及其对策

(一)串并分析中存在的误区

并案侦查的实质就是通过比较分析犯罪主体在不同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特征,发现它们之间的异同,找出内在联系与区别,并以此为依据推断犯罪主体的异同。这种比较分析是一种类比推理,本身就具有或然性。另外,比较分析是建立在案情分析基础之上的,而案情分析是一种回溯推理,这说明串并分析本身就存在局限。除此之外,实践中串并分析在主观上还存在两方面的误区。

1.过于依赖刑事技术。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多起案件具有内在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可以在多方面得以体现,但是它们对并案的价值却不尽相同。痕迹、物证的价值自然相对较高,可直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因而被称为并案侦查的硬件条件。与之相对的软件条件,包括犯罪时空、手段、心理特征等,由于不够明显,分析又有难度,因而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甚至舍弃对软件条件的运用,机械地强调现场痕迹、物证等硬件条件的相似、相同,过于依赖刑事技术部门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论,不能通过其他有内在联系的并案条件发现侦查线索,开辟侦查途径,以致贻误战机。不可否认,硬件条件具有很高的准确性,为并案侦查的实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如果仅仅局限于硬件条件,未免有失偏颇。尤其在当前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下,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痕迹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低的情况,过于依赖刑事技术忽视软件条件的做法,限制了并案侦查的基础条件,导致一些案件最后只能作为孤案进行侦查,影响侦查工作的质量。

2.不能有效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在串并分析过程中,有些侦查人员对并案侦查没有形成正确认识,以致在没有获取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串并或排除串并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吃透案情,不能对个案之间相同(似)点和差异点的形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探究,而仅仅局限于表面,囿于案件之间表面的异同来孤立地、机械地进行类推,那么并案分析就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从表面的差异中发现本质的共同因素。[6]当作案手段及犯罪成员的增减变化引起不同犯罪现场表征变化,不同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现场现象由于犯罪主体反侦查行为或由于环境、载体等的不同造成差异时,有的侦查人员会主观地认为不是同一犯罪主体实施,从而妨碍并案认定甚至出现并案错误。

(二)提高串并分析能力的对策

1.建立综合分析模式。并案侦查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各有优劣。硬件条件虽质量高,但随着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其数量越来越少;软件条件虽确定性差,但在现场广泛存在,利用软件条件进行并案已越来越受到重视。[7]软件条件是从犯罪主体的客观暴露中抽象出来的,反映着犯罪主体的生活行为习惯、知识经验、需求特征、生活阅历、心理痕迹等,通过对这些要素之间相关特征的研究,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同样可以实现案件的串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人类认识、行为的共性,学习与模仿以及相同或相关的犯罪类型、环境的影响,在软件要素上也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此,运用软件条件应结合系列案件的基本特点,全面分析案件要素间的制约规律,找出并案的补强条件,增加并案结论的可靠性,从而在可以利用的痕迹物证不足以突破案件的情况下也能找出并案线索。

2.注意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事物发展的规律有本质规律和现象规律。侦查人员应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注意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从特殊性中找出本质的规律性,排除偶然性,深层次实施并案。对于表面相同而本质上有差异的案件应直接排除。另外,对有并案迹象的个案之间存在的差异必须进行解释。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吴大有在侦破苏南系列杀人案件过程中,将嫌疑人从进入现场到离开现场的各个环节分解成20多个细节点,逐一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共同点,并对作案人数、发案时间、作案手法、嫌疑人口音等方面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认为不足以影响并案。正是这一决定性条件加上其他条件为最终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从中可看出,不解释差异的并案是盲目的、主观的,只有在差异得到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并案侦查才能正确实施,发挥应有作用。现象的差异并不影响并案,但侦查人员有时却不能正确认识而误以为是本质差异,从而引起并案的不确定性。对此,侦查人员除了要不断总结经验外,还要注意考虑反侦查行为、心理因素、环境因素、犯罪对象的反作用等可能导致的差异。

并案侦查是一项复杂的侦查措施,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深化认识才能实施成功。根据犯罪发展态势,树立超前侦查意识,用战略眼光预测犯罪发展变化,用好用活各类侦查资源,是做好并案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将并案侦查作为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对其制约因素加以改进,以最大限度解放人力、物力、财力,为侦查工作增强后劲。

[1]孙宏图.试论系列案件的刑事技术工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2]马忠红.系列案件侦查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

[3][7]印大双.并案侦查缺陷分析与改进措施[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

[4]芦鹏.论并案侦查及其效益的最大化[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1).

[5][6]冯旭辉.当前并案侦查误区形成原因之分析[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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