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矛盾的诱因与平衡
2015-03-26王鹏飞
王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社会监督方式中,新闻媒体凭借其广大的群众基础占据着主导地位。就媒体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而言,通过对案件的及时报道,将法院的司法活动呈现在阳光下,使广大群众了解其具体内容,从而对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立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媒体的各种“暗访”活动,将不法分子的行为曝光,往往也可以为司法活动提供证据线索。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相关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新闻媒体又常常滥用自身权利,导致对司法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其中表现最突出的,便是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和范围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源自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个权力之间互相独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第二,法院整体的独立。即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第三,法官个人的独立。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内心判断和良知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都对司法独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依据。此外,我国存在着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法官必须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个人独立在我国适用的可能。
二、媒体监督的法律基础
媒体监督属于法律监督之中的社会监督,实质上是凭借自身的职业地位,代表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法律基础是《宪法》之中关于公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规定。①《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正是通过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从而给其造成巨大压力,迫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杜绝腐败等不法行为的滋生。
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及时报道,引发广大群众关注,对案件的合理解决确实起到了正面的作用。比如我们所熟知的“许霆案”②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和“赵作海案”③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本案“被害人”出现,案情得以水落石出。等等,正是因为有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和报道,使得最后得以及时、合理解决。但是,同样是由于媒体的报道所引发的强大的煽动性,也造成了如“李天一案”①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名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个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个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此案中行为人李某某尚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增加新闻的受关注度,擅自披露了案件中行为人的姓名及相关身份信息,引发舆论声讨,强烈要求重判,给行为人、其家人以及法院造成了巨大压力,也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文规定。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一系列违法披露现象的产生,以及诸如“药家鑫案”结案后的后续名誉侵权的风波②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下班回家的女工张妙,下车查看时将张妙刺死。法院判决药家鑫死刑。该案尘埃落定后,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将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告上法庭,称其在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捏造药家鑫是“官二代”等一系列子虚乌有的事实,认为侵犯其名誉权。法官经过审查认定张显有5条微博3条博文构成了侵权,责令张显在3日内删除微博网页上的微博1条和博文2篇,10日内在其微博和博客上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向药庆卫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这样的事件。那么,为何会造成这样的负面作用,这就要看看新闻媒体与法院在对待具体案件上的区别。
三、媒体干扰司法的诱因——媒体与法院对待具体案件上的区别
第一,媒体的目的性与法院的中立性。新闻媒体报道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为群众提供信息,从而引起广泛关注。对于媒体来说,一则新闻的受关注程度往往是衡量该新闻成功与否的标志,因为其受关注程度大小往往会与某种商业利益相联系。为达到这个目的,许多媒体常常不择手段地捏造“事实”以博得眼球。尤其是人民群众往往具有同情弱者,憎恶恃强凌弱的行为的心理,许多媒体便利用这种心理,将犯罪嫌疑人描绘成各种“官二代”、“富二代”,将其渲染成恃强凌弱的十恶不赦之徒,从而掀起人民的仇恨,形成强大的社会效应。从这个角度讲,媒体是很难做到完全客观中立的。而法院审理个案的时候并没有这种利益的追求,由于其身份的中立性,其唯一目的便是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媒体的时效性与法院的程序性。媒体报道新闻讲究一个“新颖”,越是新近的、少有爆料的事件越是炙手可热。因此,在许多案件刚刚进入司法程序还没有具体定论的时候,媒体便会纷纷争相报道。由于其掌握的信息有限,常常无法做出全面的判断,而以偏概全地得出所谓“结论”。而司法讲究程序性,具体个案根据法定程序移送到法院的时候就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全面地分析案情,仔细地核实证据,以求得查清案件事实,这又要经过一段时间。况且,法院是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只是那些被证据充分认定了的“事实”,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真实。在法院还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时候,媒体往往提前便“认定”了“案件事实”,同时做出铺天盖地的报道,而媒体又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案情的唯一渠道,于是群众常常会受到误导,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给法官造成极大压力,妨碍司法独立。比如在“药家鑫案”中,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张显捏造被告人药家鑫是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并且建议被害人家属“要命不要钱”,展现出一副“英雄形象”,利用媒体的报道,让广大不知情的群众产生仇恨,形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大舆论氛围,企图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最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看起来确实是舆论胜利了,却又掀起被害人拒绝赔偿后又去被告人父亲处索要钱财大打出手、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名誉侵权的余波。最终,张显承认药家鑫的所谓“官二代”等是自己捏造的,判决张显败诉,这场风波看似暂时平息。试问,在存在药家鑫已经坦白整个案情,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具备了这一系列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和干涉,药家鑫一定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看似舆论胜利了,但随后发现引起群众仇恨的许多“事实”均属捏造,而药家鑫却已经死了,这是舆论的胜利呢,还是舆论被当作工具利用的一种悲哀呢?
第三,媒体的业余性与法院的专业性。由于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媒体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往往不能从专业角度出发做出评判,而仅仅从自身理解出发,从表面现象评论,认为此人的行为非常恶劣便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而将此有倾向性的意见写入报道中,并强化对行为人“罪大恶极”的渲染,从而误导群众,给法官造成极大压力。而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具体符合哪一个犯罪构成或者刑法条文,通过“三段论”的证成方式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比如前面提到的“李某某强奸案”,就有舆论压力导致司法裁断过重之嫌。本案中,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成年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同为未成年人的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显然可以看出,在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李某某确实被重判了。而舆论方面如若能够冷静下来,不一味执着于李某某“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严格地从法律出发,理应考虑到李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不至于干扰司法审判。
第四,媒体的道德侧重性与法院的法律侧重性。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往往掺入道德判断,认为某些行为在道德上是情有可原的,虽触犯法律,也不应追究;认为某些行为是在道德上所不耻的,虽未触犯法律,但也不应饶恕。而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的时候,需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法官是按照法律判案,而非道德。虽然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联系,均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但是毕竟法律不同于道德,二者还是存在诸多区别的,毕竟道德是对人们行为较高层次的要求,而法律尤其是刑法则仅仅是社会的底线。此外,基于法律的权威性的要求,也不得违背其规定,做出“合理而不合法”的判决。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矛盾的平衡之策
对于媒体干扰司法独立的现象,我国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如《宪法》第38条、第41条,《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均有涉及。此外,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同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首先,新闻媒体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全面报道,不以偏概全。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新闻媒体在报道案情的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具体情况,不应只听信一方所言。被害人可能会出于争得舆论支持、同情等目的而夸大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渲染。而被告人一方为减轻自己的罪刑可能会在叙述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掩饰罪行。我们不要求媒体像侦查机关一样去调查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真实情况到底如何,但是媒体不应当只出于时效性的考虑,打听到一些细节便信以为真,大肆宣传,而应将双方观点以及所了解的情况全面地报道出来。
第二,客观中立,不偏向一方。媒体在撰写新闻的时候,不应当带有个人好恶,有所倾向。不应觉得哪一方正义或者值得同情便加以修饰,形成“正义、英雄”或者“可怜至极”、“惨不忍睹”的形象;认为哪一方非正义便加以渲染,勾勒出一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恶形象。媒体应当保持客观中立,因为媒体并未全面知晓案件事实,其所认为的“案件事实”并不一定真实,案件事实只有经法院认定以后才能确定,在这以前,媒体均不能妄下定论。此外,媒体在案件报道的过程中掺杂太多个人的主观好恶会造成强大的影响力以及煽动性,会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误认为这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
第三,增强新闻媒体人员自身法律知识。许多参与报道的媒体记者并不具备法律知识,甚至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仅凭案件的表象便下结论,从而造成专业的法官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之下不得不屈服,而不懂法律的“门外汉”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影响了案件的审判结果的荒唐局面。而专业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却不是这样的,拿到一个具体案件,应当分析该行为的具体犯罪构成,找到符合其犯罪构成的罪名之后,才能加以确认。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专业的法律人在遇到具体案子的时候要沉着冷静,忌讳“意气用事”。考虑到媒体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对法律权威的维护的必要的考虑,应加强涉及法律新闻的媒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同时,新闻媒体单位在选拔从业人员时,应当注意法律知识的考核。而媒体人员法律知识的增强,也会对其客观中立、真实报道产生促进作用。
其次,法院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依法判案,杜绝法外特权。之所以新闻媒体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强大的冲击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群众目前对法院处理案件的中立、公正性的信任度降低。由于某些案件中个别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院系统的形象,也降低了群众的信任。此外,当代中国确实存在着某些不正之风,某些人士倚仗亲友的权势地位肆意妄为,造成群众的强烈不满。所以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判案,禁止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司法机关自己真正做到了秉公办案,才能从根本上赢得群众的信任。
第二,细化判决书说理内容,减少群众疑虑。人们可以见到的一个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便是判决书,一份判决书主要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自然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内容、辩方意见、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判决根据及结果。在判决书的审理查明内容、判决依据方面应当尽量详细。正所谓“有理走遍天下”,法院将判决依据的证据、法律条文以及具体理由明确地显示在判决书上,让当事人以及负责监督的群众、媒体看到法院的审理结果是有理有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可以减少群众的疑虑,也可以“堵住”媒体的嘴了。
第三,善于借助媒体,澄清案件事实。法院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媒体、群众的监督,因为该项权利是宪法及法律明确赋予的,不应当试图阻碍或者禁止媒体的监督。作为法院应该意识到,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监督,得以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正。当然,对于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所造成的误导群众、损害司法权威的不良影响,法院也应当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善于借助媒体,向社会澄清案件的事实。使得企图煽动群众引起众怒的个别人的意图难以得逞。
再次,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相关新闻立法,建立传媒业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这类现象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惩治力度不足。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新闻立法,建立传媒业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责任人建立行政处罚措施,比如依照具体情况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记者证件等处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遏制不正之风。
最后,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法律知识。之所以“众怒”容易被挑起,除了新闻报道失实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群众不了解法律,因此遇到一个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例的时候,不能冷静思考,不善于用法律思考问题,一味情绪化处理。开展普法教育,让群众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司法工作的十分必要。
五、结语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两种不同手段,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有着矛盾冲突的地方。对此,需要司法部门、媒体、立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