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罪犯循证矫正的核心:证据

2015-08-26马臣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循证

马臣文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

一、循证矫正证据基本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循证矫正的理念、价值、具体运作模式等都处于中国化背景下的探索和认识再认识过程。证据是循证矫正本身体系构成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其基本含义、特征和功能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循证矫正的理念认知和实践模式建构。虽然循证矫正证据的界定和科学认识需要循序渐进,但在当下循证矫正推进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摸索阶段,比较准确地概括出循证矫正证据的内在属性和基本定位,确实也能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管理人员的矫正实践提供积极的帮助。

(一)循证矫正证据的含义

循证矫正证据的界定是循证矫正体系以及循证实践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一个难题。万普得、古德哈特和利万特等学者认为:“证据不是一个意义明确的词,且通常也未被定义,但它存在于一定的情景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证据不是数据,也不是真理”〔1〕。他们认为证据可以看作是对数据进行的推论。这里的证据不仅是以证明事实为己任,而是以指导与借鉴、证实与淘汰为目的,只对即将产生的某一矫正行为或是方案抉择进行指导与指引,并通过一定的数据信息对即将产生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提供参考。在运用循证理念的循证实践中,所谓证据是指能够对现实的矫正活动产生指导、借鉴和引用意义的方法、项目、案例、经验、权威观点、方案设计、科学研究成果等,是以矫正对象为研究对象,获得的“任何原始或二次矫正研究的结果与结论”〔2〕。不过,由于罪犯矫正领域自身的独特性,完全照搬其他领域的证据概念,不仅不能准确地界定循证矫正实践中的问题,更不能科学地指导罪犯矫正实务。

循证矫正证据内涵的确定,既要考虑循证矫正整个流程的衔接性,又要满足矫正实践的需要。同时,还应该能够准确概括循证矫正“以证据为本”的理念本质。就证据本身而言,证据体的形成,常常需要一个较长期的积累过程,从积累的轨迹看,一般是一个研究级别由低到高、研究目的由探索至验证、研究精度由粗至精的逐渐递进的过程。以心理矫正研究为例,最初的证据可能是大量矫正工作人员在长期的矫正实践中对单个服刑人员的矫正观察经验或报告,其次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案例集合形成的矫正个案系列分析,逐渐递进为成本较低的矫正犯例对照研究,再到成本较高的前瞻性矫正队列研究、随机对照矫正实验、随机对照双盲矫正实验。经过这样一个较为长期的积累过程,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矫正证据体系。但是这样的证据综合体在当下循证矫正中国模式构建的过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集中于循证矫正科学化集中体现的矫正项目上。也就是说,在导入循证实践领域证据理念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监狱矫正的现状和实际,将证据理念和内涵定位在依托于矫正项目构建和筛选的轨道上,能够切实解决当下推进循证矫正的着眼点问题。

综合以上思路,笔者认为,循证矫正证据是指经过科学规划和系统设计所形成的,服务于包括罪犯风险评估和罪犯需求分析整个矫正过程的,具有解决或缓解犯因性问题的经验、方法、手段、措施等以项目为主要载体的综合体。

(二)循证矫正证据的特征

循证矫正证据的特征来源于其内涵的本然层面,体现了罪犯矫正特有的科学性和我国循证矫正发展的现实性,主要可以概括为以矫正项目为载体、以罪犯风险评估与需求分析为基础、以犯因性问题解决为目的、以证据链为应用形式。

1.以矫正项目为载体。循证矫正证据既可以表现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和长期实践成果,也可以表现为矫正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和专家意见,同时还可以是建立在现代社会科学基础上的随机对照试验结果或元分析结论。但是循证矫正证据的理念内核在于将这些有益的做法和手段整合进矫正项目建设中,以矫正项目的载体形式为监狱工作提供规范、科学、严谨的依据和根据。因此,循证矫正证据的搜集过程既是构建完整合理矫正项目体系的一阶过程,更是同步检验筛选项目有效性和针对性的二阶过程。从理想样态来说,循证矫正的过程就是矫正工作人员直接使用经过证据效力检验和证据分类分级后的矫正项目库进行矫正依据定位的临床过程和决断过程。

2.以罪犯风险评估和罪犯需求分析为基础。这并不是说罪犯风险评估和罪犯需求分析不需要证据支持,而是侧重于强调风险原则和需求原则对于矫正证据本身的重要性和决定作用。证据本身的形式、内容、搜集方法以及数量要求和质量标准等都必须充分考虑罪犯的风险等级和需求情况,以达到矫正的效益性。不同风险级别罪犯所要求的证据构建过程和应用过程应当具有差异性。

3.以犯因性问题解决为目的。矫正的过程就是寻找犯因性问题、分析犯因性问题和解决犯因性问题的过程。矫正证据必须与犯因性问题解决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关性。如果一个证据,没有揭示、发现、阐明或缓解、转换、解决任何犯因性问题,该证据即使能够被称为“证据”,也仅仅是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无效证据。犯因性问题解决的目的并不是循证矫正证据的功利属性,而是指明了证据构建和搜集的方向和宗旨。

4.以证据链为应用形式。虽然循证矫正证据遵循矫正的实践属性和临床特征,讲求具体情境下的“最佳证据”,但是在现实中必须以多种证据衔接成的证据链为依据来确立矫正方案,方能确保矫正的科学性和规律性。犯因性问题的复杂性和生物人心理生理的多变性以及监狱工作的安全要求等等,都要求矫正过程应尽可能安全有效、准确周密。因此,必须将所有的矫正个案、矫正手段、矫正措施与矫正方法和矫正项目进行匹配,建立完整的矫正证据链,进而实现循证矫正的质量控制要求。

(三)循证矫正证据的作用

尽管循证矫正的证据不是仅仅以证明事实为目的,但其对于矫正工作而言却是十分重要的,矫正具体方法的应用、矫正项目选择、矫正方案制定、矫正政策制定与矫正决策、矫正证据配置、矫正成本节约等都离不开证据提供的依据。循证矫正证据对于矫正的重要作用体现在:

1.确保矫正有据可依。循证矫正的出发点在于循证,即要找到能够对具体矫正工作产生最大帮助的证据。不少证据在研究时被研究者与实践者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用具体的数据证明了某一方法、项目或是设计的信度、效度,因而针对某一矫正个案循证矫正时就能够有据可依,借助证据,不仅获得了矫正工作的对策借鉴,而且从中可能预知到应用相关方法与方案将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可能发生的盲目性。

2.确保矫正有例可鉴。循证矫正获得的证据,对矫正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能够让具体的矫正工作有例可鉴。无论是新从业人员面对矫正工作的旧问题,还是从业多年的矫正工作者面对矫正新情况,都可以通过循证获取能够服务于特定矫正工作所需要的研究成果与结论,获得关于相关矫正工作的实践证据。特别是一些非常成功的矫正案例,可直接指导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具体的矫正活动,促进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具体矫正活动时增加信心与底气,能对情况与变化心中有数,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冲动性。

3.确保矫正有法可效。循证矫正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矫正方法为内容与表现形式。所谓循证就是寻找到解决具体矫正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或是被他人已经实验过、或是被研究探索过、或是被科学研究过、或是被权威人士评价过。总之,循证矫正中的证据实质上是以方法为核心内容的证据。有了方法可循证,矫正工作人员就可以在工作中省去对某种方法的探索,可以节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矫正证据的浪费和工作的重复。

二、循证矫正证据分类和分级

循证矫正的证据多样性要求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以建立规范统一、疏密有序、衔接有理、效力有度的证据综合体结构。证据分类后,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应用特定类型的证据,矫正管理人员也便于直接以类型化的证据来统筹不同的矫正工作,矫正研究人员研究证据的科学性同样也得到了保证。如果说分类是在横向意义上对循证矫正证据进行整合重组,分级则是从纵向意义上对循证矫正证据进行重新定性定位。通过证据分级工作,监狱矫正领域大量的循证矫正实践活动都可以找到有效的依据和合理的方向,即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管理人员围绕罪犯矫正的工作都能够自觉地在一定级别的证据层次上进行自我探索和深入挖掘。

(一)循证矫正证据分类

对于循证矫正证据的分类完全可以借鉴循证实践领域已有的成熟结论,通过将其逐步引入到罪犯矫正实践,推动矫正工作的发展进步。理论层面的分类必然有所侧重,矫正实践必须采纳的分类则应当相对注重实用性和可应用性。

本文所采纳的证据分类主要考虑循证矫正中国模式的特性,也就是充分兼顾当下监狱实践的技术水平和矫正形态,以切实可行的形式为证据建设的发展提供指导。当然,该种分类同样必须按照科学的标准,讲究系统性和平衡性,实现矫正工作的内容有据可查,有据可循,有据可用。故而笔者将循证矫正证据的类型确定为矫正项目、矫正个案、矫正方案、矫正理论研究综述、矫正方案设计、矫正专业人员意见和矫正经验总结等六大类型。下面分述之。

1.矫正项目。项目化矫正是国外循证矫正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心所在。因此,矫正项目应是循证矫正证据的首选类型。矫正项目的格式和内容相对简单,由项目名称、项目目标、适用对象、工作原理、干预方式、进度安排、关键要点、考核评估和说明附件等要素构成。但是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的难度却不容忽视。科学合理的矫正项目必须建立在罪犯风险评估、罪犯需求分析以及矫正原理基础上,并且能够融入到矫正体系中,具有匹配性和可验证性。不过矫正项目一旦验证有效,在其适用范围内即具有很大的通用性和效率性。因此矫正证据的搜集以及构建,应当首先符合矫正项目的要求,即或者构建项目化的矫正证据,或者从矫正项目中寻求矫正证据。

2.矫正个案。个案管理或者说个案矫正,是当下中国监狱矫正实践采取最为广泛的矫正形式,将其作为循证矫正证据,既是现实需要,也符合科学标准。个案是矫正的起点和循证的源头,完全排斥个案的循证矫正会形成很多无谓的工作障碍和矫正阻力。在循证矫正中国模式构建中,我们需要的是将个案做精做实,首先就是将其作为矫正证据的主要类型予以科学化管理和严格化建设。个案与项目并不冲突和矛盾,并不是所有的矫正经验和实践都可以转化为矫正项目,也并不是所有的矫正经验和实践都有必要转化为矫正项目。二者各有其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以个案为依据进行矫正是科学严谨的做法。当然,个案的证据效力则需要证据分级来解决,那些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个案自然不能作为循证矫正的依据。

3.矫正方案。矫正方案是为具体一个或一类罪犯设计的包括项目类型选择、矫正内容安排、进度安排等内容的流程化操作文本。矫正方案是所有矫正决策、矫正对策、矫正手段、矫正项目等的集约化体现,是一个循证矫正抽象层面最终整合的结果。某种程度上讲,矫正方案是循证矫正作用于实践前的最后形态。因此,矫正方案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作为矫正证据,矫正方案可以直接供矫正工作人员在具体环境中套用和试验使用。

4.矫正理论研究综述。监狱固然是实战部门和实践性的组织,但是近年来的理论水平和理论层次以及理论探索能力也有了长足提高。国家政府和高校科研机构等也都开始关注监狱,研究监狱问题,同时国外监狱理论以及矫正原理的译介成果也日益增长。因此,有必要将矫正理论研究综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构建。矫正理论研究综述,归纳了矫正领域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体现了矫正经验的升华和矫正认识的结晶化。即使不能指导具体情境下的监狱矫正工作,但也能够为矫正工作视野的开拓、思路的打开,甚至矫正对策的确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矫正专业人员意见。循证矫正中重要的一类主体就是矫正专业人员。矫正专业人员的意见,往往由于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创新性,能够直接为矫正工作带来新的动力和启发。

6.矫正经验总结。矫正工作人员是矫正实践的参与者和临床工作者,不管认识层次和理论认识水平多高,其对于矫正的认识和反思以及经验总结都是日后矫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点。而矫正管理人员站在全局高度对于矫正的总结、反思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狱矫正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将矫正经验总结列为矫正证据类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二)循证矫正证据分级

证据分类解决的是循证矫正证据多元化、多样态的系统化、规范化问题,可以为监狱矫正罪犯过程中如何构建证据、如何搜集以及应用证据提供一个大致的结构框架。而证据分级则是在分类基础上,依据各种类型的证据设定,将证据效力予以科学认定和实证确定的过程和方法。证据分级,形成的是一个效力体系完整、证据级别齐全、符合监狱矫正实际工作要求的证据级别链条。经过证据的分级工作,循证矫正证据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最终可以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类型与效力齐备、功能与效能合理的矫正基础工作指南和矫正决策奠基体系。

从兼顾现实性和发展性的角度入手,按照我国监狱押犯的结构与现状以及中国监狱矫正罪犯的实际情况,本文将循证矫正的证据效力由高到低分为五级,从一级到五级。笔者认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原则,按照在实践中能够操作和便于操作的要求,五级证据分类基本上已经能够解决当下监狱矫正领域的循证理论和循证实践问题,同时其相对粗线条的描述也为日后证据级别的优化构造留下了发展空间。具体内容如下:

1.一级证据。一级证据为通用型证据,证据效力和质量最高。其特征在于经过矫正实践反复检验,在所有类型罪犯矫正中都有可靠的质量保证,其对于降低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效果明显。从操作角度看,一级证据规范细致,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且具有大量的长时间序列测量结果支撑结论。

2.二级证据。二级证据为类型化证据,证据效力和质量较高,但适用领域和对象有限。二级证据解决的是较为常见的犯因性矫正问题,一般适用于一类罪犯的矫正或一类特定问题的矫正。比如对于成瘾性问题的矫正或对于强奸犯的矫正。在领域和类型限定的情况下,证据内容和质量必须可靠具体,经过大量实践检验,才能纳入该级别的证据分类中。当然,并不是所有在一个类型中的罪犯都能使用统一的证据作为矫正依据,比如毒品犯就分为成瘾型的、被迫型的、贪财型的等多种情况,因此毒品型罪犯的矫正证据本身就比较含糊,不宜单独作为一类矫正证据进行定级。因此,二级证据的评价标准在于解决特定犯因性问题的效力和效果程度。能够很好地解决或消除若干犯因性问题的证据,即可定性为二级证据。从这个角度看,二级证据本身内部的再分级也是一个经过实践积累后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3.三级证据。三级证据为项目化证据,证据效力和质量较高,但仅仅是在特定项目中具有可适用性和通用性。矫正项目的建设始终是循证矫正中国化探索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循证矫正项目的构建、使用、效果评价和效力分级是当下推进循证矫正实践的核心问题。大量的中国化矫正项目构建后,经过矫正实践的大量使用或者矫正工作人员长期的经验总结以及矫正专业人员的科学化分析认定后,如果矫正效果显著,即可纳入三级证据范围。

4.四级证据。四级证据为有待检验的证据,证据效力和质量待定,能否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广尚不确定。四级证据并不是没有效力,而是说不具备“最优证据”的资格。同时该级别的证据也应符合一般证据所应有的客观性、完整性、科学性、犯因性问题针对性等基本特征。应当认为,那些在某个监狱内广泛使用的矫正方法和矫正手段,虽然没有经过证据建构和检验,但仍有较强经验有效性的证据,属于该级别的证据。中国监狱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是该级别的证据,因此应当在循证矫正探索和推进阶段,倡导有意识地科学化建构矫正证据工作的重要性,将大量丰富的四级证据进行效力检验和效力界定,进而全面提高我国的矫正实证化水平和科学化因子。

5.五级证据。五级证据为检验无效的证据,证据基本没有效力,不具有矫正可适用性。该级别证据研究和界定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将那些确定为无效的、不能进一步研究和使用的证据集中予以整理归纳,可以避免矫正工作的无用功和后来者的重复,具有重大的效益价值。

三、循证矫正证据收集、评估、应用和开发

循证矫正证据的界定、本质分析以及分类分级解决的是证据认识层面和静态层面的问题,证据如何收集、评估、应用和开发解决的是证据动态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问题。对于中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而言,实践探索层面的问题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和更为现实的作用。在证据理念尚未统一、证据建设刚刚起步的当下,应当将循证矫正证据的基本理念和认识应用于证据实践中,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的矫正证据体系。

(一)循证矫正证据的收集

循证矫正证据的来源有许多途径,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因而收集时,可以根据其来源与形式进行有目标的收集。一般而言,收集是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问题的提出可以借鉴PICO方法。

证据收集的PICO列表

具体的流程是,当矫正工作人员面对具体的罪犯时,在明确罪犯风险等级和需求结构的基础上,他将会提出:矫正罪犯有什么可以利用的证据?证据的效果如何?最好证据是什么?循此进行证据收集。提出问题后,根据对问题的性质分析,弄清能够最好回答问题的证据类型。不同的研究设计具有不同的优先权,不同类型的证据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循证矫正实践中,循证的证据既可以是实验室及相关情境中得出的关于矫正策略、评价等的科学结论,也可以是矫正理论基础研究中获得的研究证据。具体说来,这些研究包括上文所论述的矫正项目、矫正个案、矫正理论研究综述、矫正方案、矫正专业人员意见和矫正经验总结等。这些研究都有一定的信度与效度,相对个体零碎的经验而言更为可靠,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实践情境的需要,选取与采纳不同的研究证据。

对于寻找证据的方法,基于矫正证据主要是以研究成果出现的,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建设矫正证据信息库,然后采用“4S”策略寻找证据。其中,第一个S(“系统”,Systems)是说,寻找的起点应当是一个系统,一个包含各种各样矫正方法的信息源,它可以提供高素质系统文献研究结果的概括,并且不断更新。第二个S(“摘要”,Synopses)是说,如果在系统里的寻找不能产生结果的话,那么你可以去寻找摘要,即高素质的系统文献研究或原始文章等结构性的摘要。第三个S(“综合资料库”,Syntheses)是说,如果在摘要中没有找到回答问题的摘要,那么你可以选择去寻找一个综合资料库,即一个高素质的系统文献研究资料库。第四个S(“研究”,Studies)是说,只有尝试过4S的前三步之后,你才可以尝试寻找矫正学科理论或其他资料库。这种寻找容易产生多重研究,你不得不鉴别它们的有效性。而从4S的前三步开始产生的高素质证据,它们已经被事先鉴别为是有效的和在矫正实践中是重要的。

(二)循证矫正证据的评估

1.循证矫正证据评估的原则。循证矫正证据的评估是指对一个研究证据的质量作科学的鉴别,首先要分析证据的科学性,即是否真实可靠;其次要评估是否有矫正实践应用价值。

(1)研究证据内部的真实性。是指研究结果正确反映被研究对象真实状况的程度。影响内部真实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研究方法设计是否合理、统计分析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靠、研究结果是否支持研究结论等。

(2)研究证据的重要性。是指其是否具有矫正实践应用价值。对于不同矫正实践研究问题其评估标准及指标不同。

(3)研究证据的适用性。研究证据的适用性即其外部真实性,是指研究结果与推论对象的真实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多指研究结果和结论在不同人群、不同地点和针对具体案例的推广应用价值。

2.循证矫正证据评估的标准。循证矫正证据评估不是单一的,应从不同层面入手予以考量,具体如下:

(1)循证实践提供的评价标准。从循证矫正实践的角度看,一个研究成果是否适合实践中采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不同研究方法的相对权重,一般说来随机控制组实验得出的结论更有内部效度。第二,研究样本的代表。第三,研究是否可以在指南、原则的水平上指导实践。第四,研究向矫正实践情境的可推广性与可迁移性。第五,研究是否在有限的研究证据基础上得出结论。第六,对其他种族/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服刑人员的适用性。在考虑到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判断与衡量实践中的哪些证据是最佳的研究证据。

(2)APA判断与衡量最佳研究证据的标准。其判断指标主要有两个:效力与矫正实践效果。效力类似于实验心理学中的内部效度,即一个研究测量到其要研究因素的准确程度。一般说来,随机控制组实验的效力指标最好,其次是大样本的随机实验,质化研究的结论的效力则更差一些。矫正实践效果,类似于外部效度,即这一研究证据在具体的矫正情境中的可推广性、可执行性及成本—收益状况等。循证矫正实践将这两个判断指标引入,使得实践者“有法可依”,有利于在浩如烟海的研究证据中查找到所需要的最佳证据。

(3)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证据的评估标准。这种评估要考虑如下议题:第一,研究是有效的吗?可提出的具体问题包括:研究是否是(带有一份隐含着随机化名单的)随机的?研究对象和矫正工作者对于正在进行的矫正是否是不知情的?参与实验的所有研究对象是否都对研究结果有说明力,以及他们是否是在他们被随机分派到的小组中被分析的?在控制组和实验组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引起误差的其他差别?第二,结果是重要的吗?当评论一项研究结果时,对你认为矫正实践中显著的结果测量提出一些想法是必要的。在矫正理论研究中,研究者经常报告连续变量,但连续变量对矫正工作者不是最有用的信息,矫正实践中更加有用的通常是二分结果测量。第三,你可以把这个结果应用在你的矫正对象身上吗?这个评估要考虑一些事项:你的矫正对象和研究中的矫正对象非常不同以至于结果不能应用吗?矫正与你的矫正对象的价值与偏好一致吗?矫正在你所在的监狱中是可行的吗?

(三)循证矫正证据的应用

通过循证获得的有效证据,应当被用于矫正实践。由于循证矫正的证据主要用于解决矫正的实际问题,其应用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比与证明过程,而是一个要进行比较选择、精心组织安排的过程。

1.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沟通。再好的证据其效果只是过去的事,在一个新的具体的矫正对象面前,证据提供的方法能否适用于他,首先必须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沟通,只有在矫正对象自觉认同并主动配合的情况下,证据所具有的效果才会真实地再现。

2.纳入矫正方案。矫正方案是矫正的具体实施安排,方案应当围绕证据的应用,结合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进行方案的编制,必须切合实际,否则就无法执行。

3.证据与矫正工作人员个体的矫正经验相结合。证据的应用是矫正工作人员带着自己的经验意识进行的应用,其自己的经验对于证据的应用以及能否起到应有的效果,会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

4.要进行证据使用风险评估。证据应用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各种可能性风险的过程,再好的矫正证据都必须在应用前进行风险评估,提前认知和预防,保证矫正能够安全顺利地实施,因为已知的实践与经验已充分表明,罪犯参与了矫正项目而又中途退出者,其再犯的可能性比没有参加矫正项目的还要大。

5.与矫正场所的环境与条件相结合。循证获得的证据在应用时,可能会因为矫正条件的不具备而无法应用,或者是对条件的要求太高无法保证而难以实施。

6.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每一个罪犯的矫正过程,所应用的方法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以个体矫正方案为蓝本的项目,证据的应用应当被当作一个项目实施,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保证矫正活动按证据设定的流程运作,注意积累相关的资料,时刻关注矫正的进展,收集反馈信息,以便于将来作进一步改进。

7.进行评估与总结。要通过信息反馈,进行证据应用的效果评估,确定这个证据对于矫正工作有多大帮助,对矫正对象的矫正起多大作用,进行相关的工作总结研究。

(四)循证矫正证据的开发

当前,我国循证矫正刚开始起步,且处于局部试点阶段,可供循证的证据非常少,要加强证据开发。

1.进行项目设计研究。项目矫正是罪犯矫正的重要手段。目前,西方国家大量应用项目矫正,对于促进罪犯矫正的科学化、规范化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我国目前已开始探索与应用项目矫正,但能够列出的项目不多,要组织研究人员就矫正工作依各类矫正对象的不同,设计若干个矫正项目,以便于实践应用与验证,以便于确认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2.进行矫正方法探索试验。目前,我国对罪犯的矫正方法虽然不少,但多数不是在研究基础上形成的方法,而只是个体在实践过程中摸索总结而成的方法,方法的信度与效度都无法衡量。要进行方法验证,通过方法的试验,确证方法的真伪,这样的探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则要求,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探索研究。

3.进行理论研究成果的系统综述。近年,我国关于罪犯矫正的理论研究成果数量猛增,但大量的研究成果散布于各个具体的书本与文件中,缺少系统综述。系统综述是指使用系统的、明确的方法针对某一特定的矫正实践问题,尤其是矫正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相关矫正研究进行鉴定、选择和严格评价,从符合研究标准的研究中提取并分析资料,得出综合性结论的研究。可以分为定量的系统综述、定性的系统综述。要通过系统综述,全面、完整地汇集资料,分析合格的研究成果,进行定量综合、定性分析,制作成结构式的评价报告,并定期更新。

4.规范地进行个案工作总结。对矫正个案进行总结,是矫正工作一项常态工作,但我国在矫正个案总结方面,过去主要是工作体会式总结,个案中充斥了个人设计的对话,经验可以流转,但效果难以再现。要本着研究的态度,对已经开展的矫正工作,根据其实际进行科学规范的总结,无论是成功的经验或是失败的教训,都应是建立在可信基础上的总结,并且总结必须按照规范的格式去做,以便于写成的材料可以输入信息库,供他人查阅。

5.编写循证矫正工作指南。依照指南开展工作,可以保证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在循证矫正实践之初,编写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指南,能够帮助矫正工作者正确应用具体的矫正项目与方法,保证证据在应用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至于因为人为的操作原因而导致证据失效。

〔1〕杨文登.循证心理治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6.

〔2〕刘建平.循证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13.

猜你喜欢

罪犯矫正循证
《循证护理》稿约
《循证护理》稿约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循证医学的人文精神
循证医学在中医教育实践中的应用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