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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金融法的现状、问题及改善

2015-03-26雍礼键

关键词:金融法监管金融

雍礼键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浅谈我国金融法的现状、问题及改善

雍礼键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金融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也越来越引以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中,受其本身发展条件及情况的特殊影响,在安全性及效率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着力于从完善基础理论、巩固金融体系、重视服务功能、强化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目标等方面对以上问题提出改善方案,对推进金融法律体系的优化提出一点建议,以保证金融法律体系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金融法;现状;改善;安全;效率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各种类型的金融关系[1],即特殊的货币与货币、货币与未来权益的交易与规制关系。通过反欺诈、反操纵等信息监管的方式来调整虚拟的无形市场。因金融法学学科所调整的对象比较特殊,所以金融法可以认为是独立的部门法。

现代金融法是从古代商法中慢慢演变而来,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由单一商法慢慢扩展为当今包括多门法律的综合现状。在王保树的《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2]中提到,金融法规范作为重要法律之一,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逐渐呈现二元结构,此结构包括金融组织规范、交易规范的私法规范和侧重点是监管规范的公法规范,这种结构规范能够调整当前乃至今后的各种金融关系的需要。在这种关系中,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功能性的协调。当某种金融行为仅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利害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则强调自由,侧重私法规范;当此种行为不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利益还涉及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公众投资者时,则强调安全,侧重公法规范。

一、基础框架不完善

(一)分类不科学

自主性——相信寻找这样一个平衡点是我国金融法在漫漫发展之路上,又一个需要突破的关键。但在当今金融法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简述如下。在李有星的《论金融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与教材模式的选择》[3]中提到,金融法的分类还是不明确的。金融法到底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法学,是交易法还是监管法,是理论法还是应用法学,是主体法还是行为法,这些都暂未得以确认。再者金融法来自传统的商法,同民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都有衔接,研究时也会有关联。金融法课程本身不属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想要在金融法上实施独立的教学和研究存在极大的风险和困难,甚至有被挤压、被边缘化的趋势[4]。因此,要把握好金融法的学科分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

(二)理论匮乏

一门学科没有成熟的理论体系是不成立的,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于金融法学。金融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匮乏是造成金融法无法视为独立学科和得以独立研究的重要因素。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教材中,主要内容只有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与民法等其他法学科相比,金融法没有独立的理论框架,缺少独创性的概念以及严谨的逻辑理论体系,反映在教材上即为对其他法学科的重述,在研究当中也没有充分借鉴国外最新的理论成果。究其原因,在于金融法的发展历程较短,法律定位和定型模糊,与其他法学科的区别未能提炼出来。第二,基本理论与分论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在总论中提到的基本原则在分论中未得以体现,在金融法律实务中就更加得不到体现了。第三,金融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不明确,在应用方面只是简单地罗列了理论成果,而理论研究方面又缺少具体的应用研究的支持,两者并未相互配合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核心法律有待调整

金融法作为一门经济学、金融学、货币银行学以及法学等多门学科融合在一起的交叉学科,这种交叉不是单纯学科的简单罗列而是相互借鉴、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学科发展的关系。在这些相互交叉中,依据我国传统金融学来看,占据核心地位的法律是银行法。因此,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教科书上大多是以银行法为中心而展开。不管是监管调控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体系形成的原因在于我们一直提倡间接融资市场。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层面的不断拓展、多层次的持续深化和伴随着我国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直接融资市场的不断深化将势在必行。因此,强调间接融资市场的银行法的地位也将面临着调整。

二、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金融体系是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调整不同方面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各种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协作来实现金融法的职能,所形成的相互连接、相互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金融法体系制度包括立法体系制度和理论体系制度,其中理论体系是依据多种金融法律制度的目的性和逻辑性,各分支体系内部所要解决的矛盾的特殊性、相对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衔接性和对应性最终确立出的内部结构体系,从而能对整体金融法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划分。我国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起源是美国20世纪初所确立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我国也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中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我国金融法学科体系基本上是按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及相关金融业而分别展开的,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理念和原则,导致理论体系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再者,传统金融法一直是政府部门监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是执行部门,在监管者和执法者同为一方的情况下,显然,监管不当和腐败现象就容易滋生。

三、监管力度不够

田春雷在《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学分析——兼论中国金融法的新价值》[5]中提到,在传统金融法上,一般将金融法的价值定位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其中金融安全指货币通融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法既要注重金融交易的安全,也要注重参与金融活动中的主体、客体的安全。我国现在的金融安全还不达标,我们的金融立法质量不够,存在着大量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6]。随处可见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附带条件和强制条款。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监管法规或者规章都没有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提出具体要求。银行在其与客户的交易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可能促成银行一方权利的膨胀与滥用,并最终导致消费者一方的权益受损。银行在对不特定消费者有约束力的服务章程中保留单方修改、终止的权利,这种缺乏协商与告知的单方修改、终止的权利,势必会加重消费者一方的义务、减轻银行一方的责任。金融机构未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予以确认和重视,势必会导致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个人隐私权、受金融欺诈时的民事赔偿权益等各种权利在金融活动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价值目标有待改进

传统金融法的价值定位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7]。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共识。建立在充分认识金融市场自由发展带来的诸如金融风险累积、无序金融、效率低下等弊端基础上的价值目标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可。但是随着金融业的特殊性和不断发展,此类目标有所不足。金融的社会属性是一种资源属性。因我国特殊的国情,不同经济体和城乡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地位甚至是不同性别间的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这是我国金融法价值目标设计不得不考虑的背景。实际上,我国已有的金融法价值目标设计并没有完全考虑到这个特殊背景,传统的金融法价值定位已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满足安全与效率的同时,还应满足对失衡的金融配置资源的均衡配置,这是我国金融法体系必不可少的价值之一。

综上所述,当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金融法整体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在传统基础上,找到关键问题,并予以改善,建立符合现代金融法发展的体系,现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如下。

(一)巩固金融体系框架

从基础理论来看,现代金融法需要建立在牢固的理论基础之上,在金融法学科上进行深入研究,把金融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学科体系[8]。在高水平法学院校中尝试开设金融法学科,巩固其根本。在监管上,传统金融产品分为多个板块,相互之间互相独立、互相隔离。近年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商品也越来越复杂。这些产品相互之间都有联系,并且联系会越来越紧密。传统单一的金融区分立法已经不能概括所涉及的全部金融关系了。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相应的统一监管模式,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现代金融法中,应注重统一监管,加强混业经营,这样能够减少分业监管的交叉重复和空白区域,减少监管流程,减轻监管负担,简化监管程序,降低监管难度,提高监管效率。与传统监管模式相比,富于灵活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能更高效地达成监管目标。

(二)完善金融法律内容

金融法作为一门全面系统的学科,在多方面都有涉及。在系统框架下,具体改善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杜绝不公平交易

不公平交易在传统金融法教科书中有所提及,但不够广泛和全面。现代金融法应当在不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延伸,把除了已在证券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外的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欺骗消费者、权利义务告知不详等行为都纳入其中。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否定和制止,绝不姑息,一旦发现,便用相应的惩罚措施来对待。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传送此类信息,提高大家的警惕性,金融服务提供者应自觉抵制此类行为,一有发现,立即举报,对举报者提供相应的奖励。为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杜绝不公平交易行为,反对霸王条款,此类有效措施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保障金融主体权益

在金融活动中,因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容易导致非法行为的存在。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非专业的,难以独立自主地保障自身权益。相对于金融机构,无论在资金持有量和信息获取方面,金融消费者都是弱势群体。现代金融法应当对金融消费者予以重点保护,特别应关注和研究他们在纠纷产生时应享有的民事权益及其保护问题。在金融消费者非有意愿自主投资时,不进行投资劝诱;在投资者自身情况不适合投资时,应加以劝导,促使其理性投资。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时,将面临惩罚性赔偿。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个人隐私权和自主参与权等。建立主管部门专管此类纠纷的制度,金融消费者有举报投诉主管部门的途径,实施低门槛、先接受的原则,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根据其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立法对金融业进行规制和监管,以便更好地保障其主体权益。

3.加强法律监管制度

很多违法行为的产生只因传统金融法对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此,为了提高监管水平,应加强监管市场的强度和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程度的惩罚,来维护金融效率和安全。纵向上,制定金融监管条例,贯彻上下,形成统一整体,使得标准透明,明确监管当局的责任与义务,以杜绝其不作为和作为不彻底现象;横向上,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该相互提醒和监督,杜绝监管腐败现象,使整个监管制度形成系统。可在监管部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人员轮岗。现代金融法不仅要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更要在多方面明确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在传统金融法教科书中基本未提到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忠实和注意义务,现代金融法应涉及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注重金融服务功能

传统金融法一直注重监管而忽视其金融服务的社会属性,在实际金融活动中,不能很好地调节金融效率。现代金融法应更加注重其社会属性的服务功能,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现代金融服务关系的普遍出现,成熟的金融服务法理念已得到基本确立。正如郭锋教授在《金融法学科体系重构大纲》[9]中提到,避开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放松管制)不谈,可以断言,现代金融法在注重适度监管的同时,应更加强调金融业的服务功能。金融法在金融活动中对消费者有保护义务,以各类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活动为内容,以金融服务于科技、经济、社会、人类等为目标,明确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应承担的与其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行政机关应积极转变现有的监管运行模式,为金融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转变思想观念,才能更加高效地服务于金融市场。

(四)完善金融法的核心

传统金融法经过了长时间的演化,一直以银行法作为其核心。如今,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更新,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相互融合的趋势越来越强。然而,由于我国银行业产权单一,改革起步晚、负担重、顾虑多,不能完整地掌握其运营方法,至今还停留在国有银行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产权一元格局中,也就意味着银行法在其中是受到禁锢和影响的。现代金融法应该在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的旁支,不断发展和完善货币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通过发展多元法律的方式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业的发展,也能带动银行法、货币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发展。二者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发展方式在现在乃至将来都将有重要作用。

(五)改善金融法的目标行为

传统金融法一直以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为目标。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现有的金融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鉴于现有的金融法未能有效解决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制度措施,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现代金融法制从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方面入手,强化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推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法律的理性价值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予以规范。强调金融活动的公平性,通过对金融活动的调控来寻求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寻找平衡点,完善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这三个金融价值目标的相互配合。在此基础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将是金融法整体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解决好这个问题能够从深层次上解决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间的根源性矛盾。

总之,金融业是当今社会最活跃、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各种新产品、新业务和新问题不断产生,不能指望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我们需要不断地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来保障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曾筱清,马俊.论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C]//郭锋.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J].广东社会科学,2009,(1).

[3]李有星.论金融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与教材模式的选择[C]//郭锋.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强力,杨为乔.金融法学理论更新与金融法教材建设的跟进[C]//郭锋.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田春雷.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学分析——兼论中国金融法的新价值[J].法学评论,2013,(3).

[6]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J].法学评论,2010,(5).

[7]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J].法学,2011,(9).

[8]陈乃新,王伟叶,扶婷,王玉娟.重构独立金融法学科的设想——从应对金融危机到金融法律制度变革再到金融法学科重新定位的思考[C]//郭锋.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郭锋.金融法学科体系重构大纲[C]//郭锋.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刘 庆]

2015-08-12

雍礼键(1990-),男,安徽黄山人,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D912.28

A

1008-7966(2015)06-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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