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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深化检务公开的路径选择*

2015-03-26谭卫华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办案

李 丽,谭卫华,汪 娟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2.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泸溪416100;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湘阴414600)

一、拓宽检务公开范围

检察机关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强化检务公开效果,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一)坚持以公开检察机关政务性事项为基础,确保检察事务公开透明。公开检察机关政务性事项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检察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公开检察机关政务性事项为补充,推动检务公开与依法履职深度融合。公开检察工作纪律、检察职业道德、办案工作流程,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公开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开内设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情况,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图等信息。公开检察机关三公经费情况,机关党建工作活动动态,检察工作新闻动态,人民监督员姓名等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人民监督员同意撤案、不起诉的理由和相关依据。

(二)坚持以检察权运行工作流程为关键,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检察职能、执法依据、案件流程和法律文书,重点公开检察环节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理由等信息,实现公开内容从检察职能公开向检察权运行公开、从执法结果静态公开向执法过程动态公开的转变。建立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充分告知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业务部门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检察业务环节中,依法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义务告知。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及时向被监管人员、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义务告知。告知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告知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公开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利义务告知,立案监督情况,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捕说理事项等。公开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相关依据。公开公诉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利义务告知,提起公诉的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反贪污贿赂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利义务告知以及立案标准,公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重大部署、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公开反渎职侵权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利义务告知、立案标准。公开监所检察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力义务告知。公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流程、办案期限、权利义务告知。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警示、宣传教育信息情况,区域性或系统性专题预防调查报告。公开控告申诉工作流程、办理期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复查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条件、立案要求等。

(三)坚持以公开执法办案信息为重点,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把严格规范执法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推动检务公开与强化自身监督同步深化。检察机关要从线索管理开始,全面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实现全部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分级评估、重点督办。公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撤案、不起诉报上级院决定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信息。重点公开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检察人员落实证据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全过程。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尽快出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办案细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促进检察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要通过建立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查、公开答复,必要时开展听证会。加强对决定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和改变原审查鉴定结论等法律文书的说理。

二、丰富检务公开形式

(一)依托互联网站、官方微博、LED 显示屏、案管大厅,建立检务公开主阵地。各地要设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络查询、举报申诉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关工作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为社会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服务。开辟专门专栏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信息反馈。设立官方微博,对外发布检察要闻、动态信息等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作,社会重大影响案件进展情况等。利用LED 显示屏,滚动宣传检察机关业务信息、开庭公告、宣传标语等。建设案管大厅作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集案件办理情况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阅卷、检察长接访等职能于一身,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群众提供查询、咨询。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检察工作,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特定群体发送检察工作信息。

(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设立检务联络室。各级检察机关要逐步实现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专职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告、发布有关重大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新闻发布会。同时,设立检务联络室开通微博,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和检察官实名微博,利用覆盖辖区乡镇、街道的检察工作联络室,实现检察职能与乡镇街道接访,切实解决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难的问题。加强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检察长访谈等形式,及时公布检察工作情况,通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三)推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围绕社会公众关切和新媒体运用,不断创新检察开放日活动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方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召开检务听证会,对申诉处理结果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重信重访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申请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等实行公开听证会。整合各部门的业务宣传活动,形成以控告申诉部门牵头,反贪局、反渎局、民行处、侦监处、公诉处等部门联动的宣传格局,利用检察宣传周,让社会公众多角度地了解检察工作职能,扩大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检察工作的方式和渠道,拓展联络渠道,通过重大事项报告、旁听人代会政协会、办理答复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制度,实现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完善检察长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专项检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工作评议。坚持向社会各界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一)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划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检务公开工作中的组织纪律。对拟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切实加强涉检舆情动态监控和预警,对可能因公开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防控风险,维护稳定。

(二)完善民意收集转化反馈机制。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搭建平台,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评价,对上级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及时向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通报,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三)完善检务公开考评机制。通过新闻发言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等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和涉检网络舆情,要加大检察宣传工作力度。制定本部门检务公开细则,明确应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四)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将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加强案件质量考核相结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检务公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整合检务公开职能,将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开展的事务性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检察新闻宣传、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等工作有机整合起来,打造高效快捷的大检务公开工作格局,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将检务公开活动经费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经费预算,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强化自身监督。严格绩效考核,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绩效、党风廉政考核范围。正确处理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确保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不应当公开部分予以保密。通过设立意见举报箱、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建立群众监督。适时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完善民意收集和转化机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要公开征求律师、专家学者、代表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着力解决推行检务公开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解决问题、巩固成果、推动工作、务求实效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检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要客观总结检务公开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转化为制度规范和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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