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的分裂与价值体系的重建*
2015-03-26邝良锋
邝良锋
(1. 南开大学, 天津 300071;2. 四川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弗朗西斯·福山对美国和主要西方国家研究发现: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过渡时,“西方社会使人团结在一起的那种社会联系和普遍价值观念正在减弱,”社会分裂正在发生。[1]P5其实,这种价值分裂的趋势也冲击到面临转型的中国社会。尤其在农村,随着“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农村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2]P260,维系农村社会联系的纽带受到严重冲击,农村社会秩序构建受到严峻挑战。因此,重建农村社会道德体系,建立社会资本显得尤为迫切。这就需要“依赖某种共享的价值观念,才能起到恰当的作用”,而且这种价值观越具有权威性,形成的社会信任程度就越高。[1]P115本文拟从社会主义法治观创建角度分析农村社会分裂的整合。
一、农村社会分裂的发生
社会分裂是社会联系和普遍价值观念的弱化,而这种弱化是制度中各种行动方向和行动动机共同作用的结果。[3]P35可见,社会分裂是由各种综合因素所引起的。具体到农村社会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引发社会分裂。
(一)公共控制弱化与共享价值的丧失
从社会控制性形式看,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因此,在一个强大的组织内,个体行动会受组织价值约束,其个体价值观也会为制度所塑造。[3]P26当然,个体具有能动性,会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判断,但这些价值判断也是有限的,只能在组织价值范围内选择[3]P52-63。可见,在一个社会中,只要存在强大组织,就会有一个共享价值来规范个体行为,就不会出现价值分裂的现象,反之亦然。
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国家与社会的疏离和亲密的反复。建国初期,国家政权以史无前例的方式实现了对农村社会基层的全面控制,建立了国家与社会完全合一的强大的社会控制。这时候,传统农村组织如宗族组织等成为被改造和消灭的对象,结构规模和社会功能大大收缩。当然,旧的宗法组织传统会继续存续,但也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治权威的控制之下。随后的结果是国家或集体确立了对亲缘单位的正式权威,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共享价值规范成为农村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共同价值观。也如阎云翔所说,农民形成了一种组织依赖性,农民的社会交往完全是在官方的意识形态内发展,其中特别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控制下的集体的服从。[2]P259
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解体,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高度集权的农村社会控制模式逐渐放松。最重要的是,伴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的实行,国家权力退出基层,农民开始进行自我管理。然而,受各种因素制约,村民自治制度的进入并未能达到重构乡村秩序的目的,“选举走过场”、“形式化”,以及“村委会职能异化”等现象时常出现。[4]因此,与村民自治相关的秩序价值并没有真正成为农村共享的价值规范。另一方面,虽然家族势力开始复兴,但是曾经的族权和族规已经不具备强大的约束力了。这主要由于承袭宗族传统的年老一代人逐渐去世,幸存下来的年老一代人受经济地位影响也已经在家中完全没有势力,无法继续强制后代继承传统宗族规范。Cohen 调查发现,公开的祭祖活动虽然在80 年代恢复,但那也是仅仅限于家庭小范围,宗族大规模祭祖活动并没有恢复。阎云翔1999 年在下岬村调查也发现,春节期间举行祭祖仪式的只有两家,作为习俗的祭祖传统已经面临消失命运。[2]P206总之,作为理性的自然人,村民对乡规民约的遵守更多的是基于考虑利益计算,而不是从内心对这些传统规范的信仰和遵从。[6]P109可见,国家的撤离以及传统价值观的消弱使得农村道德世界出现了价值真空,这种情况为各种子价值观念的凸现,从而形成价值观念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二)信息化与价值多元化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对于外部信息的接纳经历了三个阶段,农民价值的变化也相应地一次比一次深刻。第一个阶段是早期进城务工者受城市价值观影响所产生的自我定向取向。在城市文化色彩的影响下,他们更加注重个人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能力,但他们在追求自由、自我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放纵、自私的境地。如陈英敏研究发现,他们一方面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表现为个人主义的兴起。他们不再只是关注集体,而且开始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城市社会竞争中。早期进城务工阶段仅仅限于当时部分年轻群体,数量有限,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也很有限。第二个阶段是电视、电话、手机等传统媒体的普及所引起整个农村社会的自我消费中心主义。阎云翔指出,“想象世界的丰富提高了他们对生活的期待,但同时也使他们产生无助、无力和失望的失落感”。[2]P260由于电视、电话、手机等传统媒体已成为每个农民家庭必备消费品,因此,这个阶段对农村价值观影响是主要的。第三个阶段是新媒体发展在农村青年中引发的模糊价值观。随着网络在农村的逐渐普及,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逐渐为农村部分知识年轻人所亲睐。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便捷性和易获取性为渴望进步、渴望发展的农村青年群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为他们多种途径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平台;但农村青年群体在生活区域、受教育程度以及认知领域等方面的局限也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信息的准确判断,因此,他们的价值观又变得盲从和肤浅,缺乏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容易受到外部信息所左右[6]。由于新媒体属于前沿性和使用技术相对传统媒体的高端性,农村中上年纪的一般缺少使用的兴趣,因此,新媒体所带来价值观的变化也主要限于农村中知识青年群体。
目前,农村社区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都有自己获取外部信息的独特渠道,因而也就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判断,如上年纪村民所代表的传统价值观、受传统媒体影响村民所体现的消费主义价值观以及知识青年农民的模糊价值观在当前农村社会均有不同程度表现。
(三)个人主义膨胀与价值冲突
美国民意调查者丹尼尔.扬克洛维奇发现,20世纪50 年代,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美国出现了从重视社区价值向个人价值转变的趋势。这是由于“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家庭和社区内将人们维系在一起的那种互相依存的联系将会减弱,因为此时人们不依赖他人就能过活的能力也比以前强了。”丹尼尔.扬克洛维奇的调查结果表明,像美国、加拿大和斯堪的纳维亚等富裕程度高的国家,比起那些比较贫穷的国家,如葡萄牙、爱尔兰和西班牙等,其分裂程度更为严重。[1]P286-87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的社会单位和消费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而生产的决策、任务的分配和报酬都是集体决定的,家庭收入与生产队的整体收入紧密相联,个体生活完全依赖家庭和农村集体。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个体抛弃家庭不但会因为造成家庭劳动力的减少而影响家庭收入,也会由于失去劳动机会而失去生存能力。因此,在经济水平低下,农民完全依赖家庭和集体的情况下,农民个体价值失去独立性,即便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也只能小心翼翼地维护,为了短暂的满足也不会拿自己的生存去冒险。非集体化之后,农民被卷入了商品经济和市场中,农民个体的生产活动不再受集体和家庭的控制,个体的独立性大大增强。这种独立性主要源于两个层面:一是基本生活资料的独立性。农村土地改革分配的基础是个人而不是家庭,土地是直接分配到个人头上。二是经济主要收入的独立性。由于中国农业的落后,农业的产出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改善生活的大部分收入还靠副业,特别是外出务工的收入。[2]P178-179阎云翔指出,青年农民由于经济独立性的增强,表现出越来越强的个人权利意识,如在婚姻、家庭财产权和生育选择等表现出很强的个人意识,而不愿受到来自家长的干涉。[2]P243另外,阎云翔对核心家庭和普通家庭的研究对比又从另一方面证实了经济发展之后,农民个人主义的增强。他研究指出,家庭富裕程度越高,核心家庭所占百分比也就越大,普通家庭所占的百分比则越小。[2]P104-105个人主义增强而且越来越自我中心在中国城市和许多农村越来越普遍。这也为数次大规模全国性调查所证实[2]P11,如国外学者Parish 和Whyte1978 年对广东农村生活研究也发现,婚姻选择中,长辈做主的数量下降非常明显,从50 年代的83%下降到70 年底中期的38%,而后辈自己做主的数量则相应从17%上升到62%。[2]P71
对于个人主义趋势如果不规范调整就容易导致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意识的缺乏,引发价值冲突。这是由于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分散性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当每个个体都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势必产生利益冲突;这时如果缺少共同价值规范的调节,最终导致的是社会秩序的紊乱。阎云翔发现的农村养老问题以及公众舆论对此问题的沉默就证实了农村个人主义兴起后,社会责任和公德意识的下降。[2]P204因此,李怀印指出,缺少“在制度安排的基础上互相合作”的前提下,在面对竞争和利益冲突时,农民“互相对抗”、“互相攻击”[5]P17,以至于村干部也变成了“唯利是图的经纪人”[2]P34这种现象在美国早期的农村社会也是如此。罗素·哈丁认为,当时美国农村“所能找到的是冷漠、慵懒以及猜疑。”[7]P328
总之,随着农村权威价值观的丧失和价值观多元化,各种价值观越来越突出强调自主性,突出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性。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物质欲望的增强会更加突出。一方面,农民强调自己的个人利益,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村落集体利益;另一方面,受现实条件制约,农民又无法脱离农村集体生活,从而降低了对集体的社会信任度。这实质上就是朗西斯·福山所说的团体小型化。当大型组织权威性崩溃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了一些小的团体和组织当中,如“某个增氧健身班、一个新的年龄群、一个互助小组”等。“人们不再从昔日曾经塑造了社会之文化的国教中寻求具有权威性的价值观,而是以个人的喜好为基础,以将自己融入一个志趣相投的小团体的方式选择他们的价值观。”[1]P113这样利益冲突就变成了不同小团体之间的冲突。非洲和前南斯拉夫地区的种族问题、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裔民族问题、泰国的红衫军和黄衫军问题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蓝营和绿营问题等等,都是这种团体小型化引起的社会分裂。在中国农村,团体小型化就是费孝通先生于1947年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费孝通认为,中国人是以“己”为中心,就像把一粒石子投入水中水面出现的波纹一样,最中心的是自己,然后“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7]因此,韦伯认为,在中国农村,“家庭是牢固而又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却很难信任陌生人,公共生活的诚实与合作水平也十分低下。”[1]P20
二、农村社会分裂的表现形式
以上从发生学的角度剖析了分裂产生的内因和外因,下面将阐述社会转型期农村价值分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从人的自我联系来看,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使个体内在分化为异化的外在世界和无约束的内在世界,以至于将社会义务和个人偏好割裂开来
规范制度理论认为,个人并不是原子化的个体,而是被嵌入到与其他个体及集体所构成的复杂关系中的个体。[3]P26也就是说,个体在一个社会中要承担一个适当的角色,这个角色规定个体既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又要承担一定的组织义务,是社会义务和个人偏好的统一。“现代社会的交往是由利益驱动下的现代商品经济所产生出来的。只有当功利价值观念与伦理价值观念处在一种内在的张力平衡和制衡状态时,社会才能在有序中稳步发展。”[9]这里强调的功利价值与伦理价值的统一实质上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义务的统一。李怀印在对清末和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总结到:传统农村社会里农民的行为是自身利益与社群道义的统一。也就是说当时的农民既有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也有对村社的道德义务的遵从。至于原因,李怀印认为,由于传统的农村社会存在传统道德规范的权威性约束,乡民不会公然挑战村规;相反,他们会把村规当做社群生活的共享价值观。[5]P17-18因此,一般说来,在具有共同价值观的传统农村社会里个人与自我的联系是统一的。
然而,当“维持系统平衡的社会原有的主体价值观念受到削弱”时,就会出现价值失范[8]。也就是所谓的帕克共生关系(Symbiosis),即“人把人当食料”,没有道德和社会责任,只有利益的关系。[8]P156这可以在与农民个人生活相关的三个方面得到佐证:其一是个人道德判断的非道德化。从前面可知,人天生具有遵守共同道德的本性。西方学者在对美国、英国和法国三个国家的儿童实验跟踪调查也表明,孩童的政治观念是无差别的和道德的。[10]P424可见,人就其本性而言是道德的,也是亚里斯多德所说的“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然而,“公共生活衰落,社会秩序恶化,乡村社区也在解体”等现象却说明农民正在失去自我的道德价值判断,变成异己的力量。其二是政治生活的非政治化。套用维巴和诺曼.奈的话,这种非政治化指的是,有效参与的不足和潜在参与人数的增长。[7]P435这在我国当今农村表现为政治参与的冷漠和群众普力夺现象。《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2)》的数据显示,公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是最低的,社会参与程度也是最低的。[11]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这种政治参与的无效感所引起的。另一方面,研究报告则指出,民众对政治的潜在热情度却是很高的,如《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2)》指明的“强烈地感到要改变现状,用改革来促进国家的发展;”“也强烈地感到不改革不行”等等。刘伟根据村民对不同类型群体性活动的参加意愿的加权比较中也发现,农民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和上访维权组织”的热情度却是同类群体活动中最高的。[12]可见,农民从实际心理上是很关心政治的,特别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这种参与的政治冷漠和实际的普力夺现象显示出,农村政治有朝着一种病态政治方向发展的危险。其三是避世主义政治心理。对此现象,沃尔夫指出,由于政治上的“脱离实际、空泛、抽象”教条让群众感到无关疼痒,又加之他们长期处于无权状态,造成群众变得保守,只喜欢一些“简单、具体或是实实在在”的东西,甚至是一些过时和落后的东西。[10]P428陈桂兰的研究揭示出,“参与无用”是当前农民政治冷漠的真实心理写照。[13]
(二)从人的社会联系来看,由于多元化价值动摇了建构集体身份的可能,使得农村集体组织背离了最初设置的目标,成为实现自己目标的阻碍力量
“所有形式的制度主义都认为,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的规范性要比那些制度不存在的情况大得多”。[3]P156也就是说,突出共享制度价值的作用是所有制度理论的共同观点。因此,规范制度理论也认为,价值观的多样化直接影响到制度化的成功与失败。[3]P42可见,作为一个集体组织如果没有一个共享制度对其规范,文化多样性产生的离心力将使得“社会制度不是由人们的积极参与和热情赞同而得到支持,而是面临人们的冷眼相待”,最终会由于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使集体目标落空。从目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运行效果来看,其在两个方面具有异化倾向。其一是选举异化。对于选举,罗素.哈丁指出,由于民主的本质是互利,因而选举的参与者需要具有妥协的精神。如果参与者“政治分歧切割地极为深入,那么民主似乎不再产生互利”,反而将制造出主要的受益者和失利者。他也特别指出“布隆迪首次民主选举恰恰是作为一场族群人口数量的对比而被示众受辱。”[7]P303可见,如果选举仅仅表现为一场人口数量对比,就表明选举已经异化。当前,我国农村选举过程受宗族和家族利益的影响很大,以至于很多农村社区的选举演变成不同宗族或家族之间势力大小的对决。如秦勃发现湖南桂阳龙渡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变成李姓和张姓两大宗族的对决;[14]朱康对等人在浙江钱库镇村级民主选举的调查发现,即使都属于同一宗族的陈家堡由于存在不同血缘关系的利益集团,选举结果也变成了该村两个最大房族之间的对决。[15]这样的选举其实是违背了民主本质的选举。正如罗素·哈丁所指,当民主结果仅仅反映一个简单的种群数量对比时,社会将变得过于分裂性而无法继续维持秩序。[7]P303其二是公共职能的异化。根据《村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需要履行“提供公益服务”和“维持治安”两大职责。可是,很多农村社区真正履行这两项职能的不是村委会而是自然村的民间组织。胡平江在对广东佛冈县调查发现,自然村落里的“士绅贤人”实质上成为乡村自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而不是行政村;[16]江西昌都县也因为行政村管理区域过于宽泛,对自然村出现管理的“断层”,不得已以在各个自然村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方式来落实自治职能。[17]P298这种情形其实在广东省、广西省、湖北省等地是常见现象。这些地方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宗族关系、土地问题等,行政村的自治功能始终无法正常发挥,反而是通过自然村为基础来展开的。[16]最终,行政村职能的落空也将动摇建构集体身份的可能,从而造成卢卡奇所说的人的“社会联系”的异化。其三是异化政治的向心性。这主要是说政治手段的非政治化使乡村精英的政治行为失去了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的关联性,他们关心的问题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而与村民则极少关联。目前,由于农村政治存在的腐败,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如村社集体利益的分配,还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如确定享受低保的对象等都使得国家资源和乡村利益有被部分占据农村优势地位的乡村精英所攫取的趋向。如杨华指出,“农村的政治精英正在加剧蜕变为脱离农村社会、攫取国家和农村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18]
(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的一种有序的价值关系结构”,而不和谐的、分裂的人与自然关系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结构不能按照自身固有的秩序运行而显现为无序或矛盾”的状态
对于这种不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卢卡奇总结为“人既没有给自己的身体运动也没有给自然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便使外在自然在自然环境中顺利地进行再生产。”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人自身活动缺少足够活动空间。这里的足够空间应该建立在与自然界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基础上,否则人就应该另外寻找空间以满足其“足够性”。因为从种群生态学意义上说,“一个生态位就是一种资源的特定组合,它使某种组织能够得以生存。”也就是说,一定的自然和社会资源只能允许特定类型和特定数量的组织生存。[3]P110可见,如果一个农村社区的自然或人文环境——如耕地不足或宗族文化冲突等——不足以使一个农村社区有效生存或共存时,这个农村社区就是分裂的。根据卫生部门和水利部门的调查,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准则的要求;还有数据显示,每年可能有100 多万农民失去耕地。[19]除了缺少足够的物质空间以外,很多农村社区还处于人文环境的不匹配状态。前面提到的家族文化所引起的选举异化和自治功能失效就表明某些农村社区组织缺少足够的人文“生态资源”。其二是自然界缺少足够的活动空间。这主要表现为村民对农村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告》显示,中国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19]如人为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地板结和土壤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都严重挤压了自然界正常的活动空间。当然,这两种分裂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人的活动空间扩大会造成对自然活动空间的侵袭,自然活动空间的减少又反过来影响到人的生活空间。总之,人与自然的分裂使得人既离不开自然,但又想法设法逃离异化的自然,处于与自然矛盾关系之中。
三、农村社会分裂的整合与价值观的重建
上面分析显示,权威价值规范缺失后,各种多元价值观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导致了现代个人的自我分化,并摧毁了个人与所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造成社会分裂。因此,要整合农村价值分裂,就需要通过重建权威价值,整合多元价值,并通过规范个体价值调整个体与集体和自然的关系,达到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目的。
(一)确立权威价值规范,凝聚个体行为
“价值观的一致性使得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20]P247-249,也只有创造一个群体成员共有的一套价值观才能维持社会秩序。[1]P18因此,重建权威价值,凝聚人心是首要目标。哪么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对于调节社会矛盾、整合社会秩序是恰当的呢?朗西斯·福山指出:“产生社会资本的价值规范必须在实质上包括讲真话、尽义务以及互利互惠这样的美德”[1]P19,而且越具有权威性,形成的社会信任程度就越高。[1]P115传统的以家庭亲缘关系、宗教、宗派和种族关系等形成的价值规范只能在一个家族或一个种族之内建立信任半径,而无法在全部社会形成同质的社会关系,最终也就意味着社会冲突。因为“这种忠于特定对象主义提倡排外和个人关系,而不是普遍和公共关系”;它创造了一种牺牲局外人利益,并保护有利于自己人的义务网络。[21P133而“相比之下,一种普遍的公正实施的法治,给不相关的陌生人提供了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以此便可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1]P305这是因为构成社会的种种利益间的调和既需要参与,也需要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会有互相尊重,才会有讲真话;也只有通过法律明确责任边界,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会有合作的基础;也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合作,才能解决囚徒困境带来的零和博弈,最大限度的避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从实践来看,法治作为一个世界普遍公认的价值观,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在过去的200 多年里已被表明是行之有效的整合社会秩序的价值观。那些缺少法治的族群社会,如基于塞尔维亚种族特性或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是永远不会成为有活力的现代大国。[1]P347
(二)发挥政府公共政策作用,规范个体行为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形成一套合理的规范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需要通过政府公共政策发挥作用。[1]P341这其中,国家通过公共政策有效执行可以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从而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因此,在农村建设法治目标,还需要政府力量推动。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目前乡村社会警察力量的配备仅仅限于乡政府所在地,各个自然村落治安的维持仅靠乡村民间力量来协调,而民间力量由于缺少强制性和权威性,无法真正起到维持乡村社会治安的目标。因此,将警察力量的配备下沉到行政村,甚至有条件的农村社会可以将警察力量的配备下沉到各个自然村,对于解决农村社会紊乱现象,增强社会资本将起到重要作用。比如美国90 年代用警察维持社区治安的举措,在城市社区创立了更强烈的社会秩序感;鼓励了品行良好的社区居民重新回到社区定居;[1]P341而西西里黑手党之所以在19 世纪后期出现,就是因为意大利南部缺少有效地财产安全保障。这是因为“在解决一系列严重的道德问题或不易自动纠正的问题时,国家的干预常常是必要的。”[1]P276
(三)发挥乡贤作用,引领个体行为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重建社会秩序不能只依靠国家权威力量的作用,还需要依靠人类自发的力量协调社会关系,因为“作为规则的一种源泉,自我组织和等级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他还论证认为,人类具有天然合作的属性,人类的道德和价值观可以在不断变化了的经济和技术环境下继续演化,重新确立互惠和诚实的习惯。[1]P307-308相反,如果国家参与每一件事情的组织,人们就会对它产生依赖性而丧失相互之间的自然合作能力,给社会资本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发挥社会能动性,培养公民的自然合作能力。[23]其实就是要发挥基层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由他们自己解决部分社会资本问题。这既可以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也可提高基层群众的自我合作能力。目前农村要发挥基层群众的自我合作能力,可以通过发挥精英人物带动作用来实现,因为“政治通过领导和领导人的魅力创造社会秩序。”[1]P297Terry L Kar 调查发现,通过精英领导的协商来产生的民主是最稳定的。
在当今中国乡村社会,地方精英对当地社会的支配仍然存在。尤其当国家正式的权力结构收缩至乡(镇)一级以后,地方精英对村落社会的支配性影响更加明显,特别是在交通不便、市场经济发育不足和文化普遍不高的农村社区更是如此。[24]《2015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当然,这种模式的具体落实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乡村精英。上级政府部门在指导过程中要善于甄别乡村精英,对于那些村霸式的劣质精英要坚决打击,要树立好的典型,并对他们加强培训,提高素养,使得这些乡村精英真正起到榜样力量,这样才会有社会凝聚力。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群众对乡村精英的制约作用。缓释精英支配性影响与普通村民无力感之间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就是切实地突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一个组织完善、有实际运作权限、吸纳了村庄内部各方面有影响人物的村民代表会议无疑能有效地防止精英对权力的滥用。[24]美国《纽约乡村法》为了防止乡村精英的滥权,就设置了理事会、村民公决大会及严格的法律惩戒措施,以真正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25]这或许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1]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3][美]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M].上 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
[4]袁三标.当前中国农村政治冷漠现象探析[J].兰州学刊,2003,(6).
[5][美]李怀印.华北村治[M].北京:中华书局,2008.
[6]姚冰.新媒体环境对农村青年群体价值观的影响及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2014,(1).
[7][美]罗素.哈丁.自由主义、宪政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8]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1999.
[9]林伯海.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多元化及其整合[J].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10][美]艾伦.沃尔夫.合法性的限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
[11]公众对政府信任度随政府层级依次递减[DB/OL].人民网.2013-12-27.
[12]刘伟.群体性活动视角下的村民信任结构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4).
[13]陈桂兰.制约农民参与村务治理积极性的因素与对策研究[J].求实,2013,(2).
[14]秦勃.村民自治、宗族博弈与村庄选举困局[J],中国农村观察,2010,(6).
[15]朱康对.宗族文化与村民自治——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村级民主选举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0,(4).
[16.]胡平江.治重心下移:缘起、过程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4,(2).
[17]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基层民主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8]杨华.农村阶层分化:线索、状况与社会整合[J],求实,2013,(8).
[19]张凌娟.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农村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0.
[20]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纽约:自由出版社,1968.
[21][美]汤森·沃马克.中国政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22]杨月如.试论福山的“社会资本”概念[J].重庆社会科学,2006,(1).
[23]劳伦斯·迈耶等.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4]吴毅.制度引入与精英主导:民主选举规则在村落场域的演绎——以一个村庄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个案[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3).
[25]黄辉.论美国乡村自治法律制度——以纽约乡村法为例[J].当代法学,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