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买官卖官”背后的选人用人制度漏洞探析——兼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完善

2015-03-26曹桂芝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选人用人腐败

曹桂芝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随着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被查处,人们发现,在五花八门的贪腐行为中,“买官卖官”成了许多腐败分子一条重要的“生财之道”,他们把官场当市场,把官位当商品,大肆买卖,甚至猖獗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了公开秘密的地步。买官卖官大行其道,对党的事业和社会风气所带来的破坏和影响胜过其他任何腐败行为。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而买官卖官又是吏治腐败中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产生的危害是全局性和致命性的,其破坏性波及党的整个政治生态系统。

1.“买官卖官”导致“劣币淘汰良币”,会使党的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P526干部的素质,决定了党的执政水平。

众所周知,党的事业需要一支德才兼备、作风优良、务实能干的干部队伍,尤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时代,党要肩负起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不仅需要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凝聚、引领全国各族人民朝党指引的目标前进。所谓高素质,就是既要有才又要有德,既务实能干又作风优良。为此,我们党历来重视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要求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

“买官卖官”现象的存在,却阻碍和破坏了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它把干部选拨任用变成了有钱人的游戏,选人用人根本不考察人的能力、品德、业绩和发展潜力,而是任人唯利,以钱取人。平庸无能之辈只要手中有钱,品德败坏之徒只要挖空心思捞得到钱、捞得到关系,就能仕途上平步青云。而真正有德之人必定是廉洁自律之人,不仅没有钱去买官,即便有钱,也不会放纵自己违法乱纪去跑官买官;真正有能力且一心扑在事业上的人,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去钻营那此复杂而又见不得光的“官帽买卖关系”。其结果,必然是廉洁自律、务实肯干的高素质人才得不到提拔,而平庸之辈和违法败德者却受到重用。若长此以往任其泛滥,我们的干部队伍就会充斥着越来越多的平庸无能者和品质败坏者。

当下有一种论调认为,“买官”者中并非全都是平庸、败德之人,一些原本“自律、有为”的人,只因“卖官”者挡道,不甘于“怀才不遇”而被迫走上“怀财求遇”的买官之路,因而值得同情和理解。这一论调,乍看似有些道理,细想其实不然。不可否认个别买官上位者确实非常有才,而且凭借其聪明才智也为党干过实绩,但从他迈出跑官买官这一步开始,就可以肯定地说他是一个为了个人目的而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的品德败坏者。这样有才无德的人一旦走向腐败,其行为比起那些平庸无能者来会更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

2.“买官卖官”产生的腐败毒素会上下、左右、内外传染,快速浸淫整个政治生态系统

腐败是滋生在党的肌体内的一颗毒瘤。如果说,其他腐败现象是这颗毒瘤上的病变细胞,那么,“买官卖官”就是这颗毒瘤上的癌变细胞,它可以迅速、大量地“自我复制”,快速浸淫党的整个政治生态系统。

一是会上下传导。在“买官卖官”这一腐败行为中,必然包含上层手握官帽的卖官者与下层需要官帽的买官者两个腐败主体,买官者向卖官者支付费用,卖官者把官帽交付买官者,从而使买卖关系成立。问题在于:在一个层级制的国家政体里,从最高层到最底层,在纵向上不仅分为若干层级,而且呈上下隶属关系,卖官者一方往往会把自己卖官所得的部分脏款拿去向更上一级为自己购买更大的官,而买官者一方在官帽到手后为加倍收回投资成本,则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向下卖官,从而形成一条干部任用上买官卖官的黑色腐败链条。而且,买官卖官这一违法违纪交易已经把买卖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因互握其短,必然会互护其短,买官者仗着上面有卖官者罩着,干起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事来,可以有恃无恐;卖官者则仗着“你的官帽是我给的”而在买官者面前颐指气使、无作非为。不仅党内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在他们之间完完全全成了摆设,而且沆瀣一气,官官相护,阻挠着来自党内外的其他监督和有损他们利益的各项政令。

二是可以左右传染。“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这是民间流传的一种官场潜规则。这种流传虽说有“以偏概全”之嫌,但也确实刻画出了买官卖官现象背后的事实。在李春城主政下的四川成都、在马德把持下的黑龙江绥化市就是如此。于是,有些原本想脚踏实地干实事、凭能力政绩往上走的人,目睹身边的跑官买官者虽无实绩却能一路升迁后,就会改变主意而效仿之;一些原本谨慎用权、克已守法的领导干部,看到那些卖官者通过玩弄手中权术而大肆敛财、呼风唤雨却可平安无事后,也会暗自仿效。买官卖官的队伍因此不断“壮大”,以至于在一些地方,大家彼此心照不宣,配合默契,达到了登封造极的地步。

三是可以内外蔓延。当“官帽”成了用钱买来的“商品”,公共权力也就异化成了私有之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任何投资都是要讲回报的。而一顶县委书记的乌纱帽在吕梁要价上千万元,除了以权换钱、贪污受贿,靠工资收入谁能买得起、收得回!因此,买官者在如愿以偿戴上“官帽”后,必定会不择手段、不失时机地开展花样繁多的权力寻租活动。而他们寻租的对象也绝不会只限于官场上的官帽买卖,更会将腐败的魔爪伸向社会,在权力所到之处进行各种权钱交易活动。而对那此缺乏基本从政素质和人文修养的买官卖官者来说,谋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功名利禄、声色犬马,这些人一旦拥有了权力,肮脏的灵魂就会暴露无遗。他们为所欲为,主政一方,祸害一方,损害的不仅仅是党的形象,影响的不仅仅是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的不仅仅是党的事业,更会污染社会人心,摧残人们心中崇高的信仰,蹂躏做人良知,从而加速整个社会风气的颓坏。

因此,“买官卖官”不仅直接削弱党的执政能力,还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故而被认为是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现象,人称“腐败之母”。

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买官卖官行为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买官卖官腐败现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而愈演愈烈,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制度原因却是最根本的原因。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2]P361

1.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扫描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只是,改革开放以前,在领导干部的选拨任用上主要依靠的是上级领导的“政治自觉”,而非制度机制,用谁不用谁由主要领导说了算。由此,极易陷入选人用人上“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混乱无序状态。

改革开放后,随着执政环境的改变和干部队伍建设日益复杂化,我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开始强化选人用人制度建设。1982 年9 月,党的十二大确立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选拔方针。自此,各级党组织以此为标准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选拔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有的人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放弃职守,不讲原则,甚至以权谋私,等等[3]。针对这些现象,1986 年1 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第一次对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决定提拔干部前,必须严格考察;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这标志着干部选拔任用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也意味着从此开始了选人用人上的制度性反腐防腐征程。

1995 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仅对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被选任者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干部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提出了纪律和监督要求,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这是我党第一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党内法规,它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该条例在2002 年经过修订完善,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之名正式颁布实施。为了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行为,2004 年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仅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而且针对一把手买官卖官现象频发的事实而明确提出一把手是监督重点;同期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要进行责任追究。2010 年3 月,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分别制定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从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到失责追究,构成了一个相互配套衔接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针对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现象,2014 年1 月,中央再次修订了《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标准条件,规范了选拔程序,改进了考察方式方法,严明了选拔任用纪律,强化了责任追究;随后不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为了堵住“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的后路,一直在着手从制度上规范干部的选拔与任用,不断在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然而,无情的现实却是:“买官卖官”的后路并没有因此而被堵死!这些年来,与政府选人用人制度搏奕、变着花样买官卖官的不法之徒不是少了,而是越来越猖獗了。

2.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或“软肋”给了买官卖官行为以可乘之机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当买官卖官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发展成了串案窝案、猖獗到明码标价时,我们同样应理性承认我们的制度牢笼扎得还并不紧,是制度上的某些漏洞或“软肋”给了这些人以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制度给予的可乘之机主要出现在以下节点:

一是选人用人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人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在具备必要的德才条件下,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后,择优任用。但该条例所规定的德才条件大都抽象性有余而具体性不足,能够明确、客观、可量化地进行比对的标准太少。如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4],但怎样才算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怎样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等等,至今为止并没有具体的评判依据,多数情况下都是凭用人者的主观理解去判断、把握;同时,对一个人的德、能、勤、绩、廉的考察,也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特征,没有一个权威的、客观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不仅参与考评的主体单一,基本局限于内部考评;而且考核评价方法简单,定性考评多而定量分析少。泛泛而论的评价所获得的考察结果根本无法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科学的、无可辩驳的择优依据,于是,用人者在择优时的主观性、随意性便可大行其道。

正是用人标准的模糊性、考核评价的主观性,给了选人用人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也就给一些人买官卖官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和机会。只要不是公开的坏人敌人,即使是德才素质一般,甚至是有某种劣迹或争议的人,卖官者都可以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将其粉饰成相对优秀者而被任用。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乏力。虽然《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都有明确规定,甚至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监督意见》、《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党内规章和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督不力、甚至形同虚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原因有二:其一是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于一体的监督主体容易导致监督“失灵”。《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这里,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等监督主体本身就是被监督对象,因为在该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4]。众所周知,趋利性是人的本性之一,“一岗双责”很容易受趋利性影响而使监督“失灵”。党委主要成员之间一旦形成权力分赃、利益共享的腐败共同体,也就封住了相互监督的嘴;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委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具体组织实施干部选任工作的部门,必然听命于、受制于党委,一些卖官的“一把手”,就是自己先确定人选,再授意组织部门“走程序”而得逞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样也是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要对选人用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更是存在体制上、操作上的不顺不便。巡视机构的巡视检查在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反腐斗争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腐败分子构成了威慑。但这一监督主体直到2014 年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才写进其中,而且,它毕竟只是事后监督。如今的买官卖官往往都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表面上都走了该走的程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巡视机构的监督检查是不容易发现问题的。其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虽然明确了监督主体,但对各监督主体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5],而且只有当“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时,才“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10],这就意味着对其他监督主体而言,可无责一身轻。一些人面对“得罪人的事”,就难免会睁只眼闭只眼。

乏力甚至形同虚设的监督给一些人操控干部选拔任用,达到买官卖官目的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制度执行难落实。首先,在2010 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颁布之前,对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在制度规定上是不明确、不具体的。什么情况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追究何种责任,找不到明确的制度依据。尽管《干部任用条例》(2002 年)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5],但什么样的后果算严重后果、该如何确定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该条例并没有明确,在相当长时期内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加以规制。而且,该条例的这一规定,还容易让人产生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既使违反选人用人原则和标准、不遵守选任程序,也不会追究责任的想法。这无疑助长了一些人怀着不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地干着“买官卖官”这一低风险、高回报的违规交易。其次,该条例虽然对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了一整套程序,看似很规范,把关者甚众,但其实际操作却缺乏硬约束。其一,层层把关负责,最终却谁都可以不负责。因为,只要程序不漏,集体决策,就是出现用人失察失误,到头来也不知道该追究谁的责任。如“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4],这样的表决看似民主,且有助于表决者消除各种顾虑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但其结果却是导致集体无责任。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下,究竟谁同意、谁不同意,依据理由是什么,事后都无据可查,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表决无需负责。在此种状况下,即使同意了明显不符合领导干部任用标准的人,也不用背负任何现实的包袱;既使将来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了严重后果,板子也打不到具体的个人身上。这就容易使一些参与讨论决定的人摸着脑袋表态或人云亦云,不去认真了解拟任人选的情况,不实事求是地按干部任用标准去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任用要求;也容易使一些人从个人利益考量出发,在明知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还投人所好,甚至利用手上职权或与他人谋合,打着集体决定的旗号巧售其奸。其二,干部选拨任用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形式上虽然都要经过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甚至是差额选举,但实际操作起来,仍然是相对封闭和神秘的。如拟任人选的提名权、考察结果的最终评判权、人选安排的决策权全都集中在主要领导和个别部门手里,对拟任人选考评的具体过程和任用决策过程,“剧外人”都无从知晓。于是,社会监督也就很难发挥作用。其三,“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主体,导致责任追究难落实。在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6],这里,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既是组织实施主体,又是监督检查主体,还是责任追究主体。“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就如同自己革自己的命,很难真枪真刀,坚决彻底,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免了”。

制度约束不硬的结果,就会像“牛栏关猫”形同虚设,容易导致徐才厚之流对制度和规定置若罔闻,在选人用人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肆无忌惮地“唯钱、唯亲”。

“对农民来讲,‘责任田’就是全家人的口粮田,种不好,撂了荒,就会挨饿,自己就得负全责。对党组织而言,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带出一支清正廉洁、执纪为民的好队伍,就是我们的‘责任田’。”[7]种好“责任田”的首要一步就是要选好种子——把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关。而只有补好制度漏洞,编织出一张真正严密有效的防腐“天网”,使买官卖官等用人腐败行为没有市场,德才兼备的优秀才人才能脱颖而出。

1.需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机制,不在制度上给人留下自由裁量或人为干预的空间

干部的选拔任用若没有科学量化的考核标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选拔任用官员的随意性和无序性,给买官卖官者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要遏制买官卖官,就得从完善制度入手,建立科学完善的党政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以尽量压缩甚至不留任何自由裁量空间。一方面,要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标准,将《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德才”标准具体化,并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必须完善考评办法:要在完善内部考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如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络评台”和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等,以此提高考核评价的公信度;要在定性考评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加定量评价的分量,建立起定性与量化考评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此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成果的运用机制,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以此改变选人用人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需要规范干部选拨任用程序,明确责任权限,从而促使选人用人各参与主体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

让“程序空转”是近年来发生的买官卖官用人腐败案件的典型特征。程序之所以能空转,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程序规范不严明,致使一些人在执行时可以随意简化或变通程序;二是关键环节责任不到人,层层把关而又人人可以不负责。为此,必须严把程序关。一方面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环节进一步规范程序,使之无法随意简化或变通;另一方面,要强化“岗位职责”,明确规定各环节执行主体的职责权限。如:在民主推荐环节,除“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外,还应明确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各推荐人选之条件资格的真实性并实名签署审核意见,以防止因审核不严而导致一些人在基本条件和资格上蒙混过关或弄虚作假;在考察环节,要真正落实“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单纯要求“考察组成员必须按照考察内容和程序深入细致开展考察并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要求其就考察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并署名,对因考察失真失误造成的用人失察应明确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做到考察人员对每份考察材料负责并有据可查,才能强化考察人员的责任心,避免考察材料不严不实或按“领导意志取舍”的情况发生;在讨论决定环节,包括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虽然都规定干部任用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但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了让每个表决者对自己的表决结果负责,在坚持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实行集体讨论全程纪录和实名投票表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参与讨论决策的每个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审慎作出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目的无非是避免抹不开面子、避免打击报复,让投票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但它的最大弊端是当对所选出的对象有严格、清晰的标准,而选举的结果又有着明显利益表征时,容易为暗箱操作、台下交易和逃避责任开绿灯。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有着严格、明确的标准和明显的利益表征,而且光明磊落、勇于担当应是共产党人的本色,作为党的优秀骨干或核心成员,在进行选人用人表决时,怎能允许有抹不开面子和担心打击报复的心理存在!我们的《干部任用制度》更不应该成为这种心理的保护伞。因此,改“无记名”为“公开记名”的表决方式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需要建立选人用人权力的制衡机制,从从严监督入手念好“紧箍咒”,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只能在阳光下运行

选人用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乏力,也是导致一些人敢于违规操作以实现其买官卖官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现行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容易导致监督乏力,追责乏力,给买官卖官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在不违背“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和建立选人用人权力制衡机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分由不同机构来主要承担;在组织实施中对干部的提名、考察、任用三大关键环节,也应分由不同机构办理。其总的要求是机构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形成一条规范完整的“流水线”,从而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与此同时,应加强外部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依法运行。在加大竞争上岗、公开测评和群众公认等力度的同时,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可能将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开,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放在阳光下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少数人利用提名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的相对封闭性而大搞暗箱操作。

4.需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选人用人上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使买官卖官者不敢铤而走险

用人失察与违规用人,不仅仅是失职渎职的问题,更是权力腐败的问题。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对其惩治和打击绝对不能心慈手软。首先,从规制层面上,应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对违规用人的情形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一方面,只要是选人用人出现失察失误、违规用人的情形,就是失职渎职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受到相应处罚;对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应加重处罚;对收受贿赂的卖官行为,应比其他经济腐败行为的处罚更重,理由是卖官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另一方面,买官卖官交易牵涉到买卖双方,只有让买官者也付出代价,得不偿失,才能斩断吏治腐败的链条。这些年来,买官卖官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买官风险低,打击力度小,这必然助长一些人挖空心思跑官要官买官。其次,在制度的执行层面,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如果没有认真执行、严格落实,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纸上谈兵,再严格的程序也可以让其空转。正如有学者所言,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对中央制定的选人用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力不够,不少的地方党委、企事业单位没有推行甚至是完全没有推行这些制度,结果也就没有有力的监督或问责。”[8]事实确实如此!我们现在最缺的不是制度、纪律和规则,而是认真执行和严格落实。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各种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并使之常态化。为此,一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机构,作为专职的监督主体,理当担负起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不仅要及时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而且要主动出击,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人用人中的违规问题;二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严格执行。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不少制度,在党内监督方面也有不少制度。但一些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除了制度内容方面存在缺陷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配套,没有形成制度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条款一一梳理已有制度并加以修订完善,同时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也就成了当下编织防腐“天网”的必须之举。

[1]毛泽东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D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 0/71387/71591/4855033.html.

[4]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DB/OL].http://baike.haosou.com/doc/4191266-4391987.html.

[5]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DB/OL].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0723/782504.html.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DB/0L].http://www.gov.cn/jrzg/2010-03/31/content_1570501.htm.

[7]刘兴民.落实责任要真抓严官“不撂荒”[DB/OL].http://www.ccdi.gov.cn/lt/llsy/zdjs/201504/t20150414_54694.html2015-04-14.

[8]王春.高压为何禁不住买官卖官[DB/OL].http://view.news.qq.com/a/20100724/000006.htm.

猜你喜欢

选人用人腐败
习近平选人用人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
尺偏难以选准人——把准“用人卡尺”
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新时代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解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燕昭王的用人智慧
从羊祜将军选人用人说开去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用人还需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