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社会视阈下的政府生态环境建设
2015-03-26李芬,曾林
李 芬,曾 林
(1. 湖南工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2.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 南宁 53002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公民社会也应运而生。公民社会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国家与社会同构的局面,也意味着我国政府外部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变。为了顺应公民社会这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我国政府必须加强政府自身的生态环境建设,建构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一、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功能
要建构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我们首先必须厘定公民社会和政府生态环境这个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社会概念分析和功能定位
“公民社会”一词是一个外来词,由“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但是在国内学术界由于对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被翻译为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当这个词被翻译为“公民社会”时主要是侧重从政治权利的层面来理解,当被翻译为“市民社会”时主要是侧重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来理解,当被翻译为“民间社会”时主要侧重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来理解。在本文中侧重从政治学层面来理解“Civil Society”。从内涵上看,公民社会是指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契约关系为原则自愿结合而成的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中间性社会团体。它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的同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公民社会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从国家中分化出来,并在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有利于唤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公民是现代民主宪政政治的产物,不同于宗法社会和等级社会中的臣民,也不同于西方早期市民社会纯粹追求物质利益的“经济人”,更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单位人”,而是同时追求经济利益、政治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复杂人。经过30 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可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第二,公民社会有利于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信息化的互联网时代,许多公民借助网络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民间社团来有效地监督政府和参与政治。这种参与一方面能够监督政府部门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另一方面能够参政议政,通过表达公民的利益和诉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民主的实践和公共生活使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思维得到培养和训练,由此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三,公民社会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素质。在公民社会的社团里面,各个公民按照契约的原则自愿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这样可以培养公民之间相互信任与合作的理念。在社团生活中,“每个人都学会了各种技艺,获得了各种看法,懂得了尊重各种规则,从而使得他或她在那个称为社会的巨大抽象体中成为一个能起作用的参与者。”[2]P249
第四,公民社会可以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公民社会产生出来的自治能力与平衡能力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缺陷。传统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已经证明国家不可能包揽和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同时市场由于其追逐利润的天性也不可能去做那些没有利润回报的事情。而公民社会中的中介社团(第三域)就是指那些既非官方性也非营利性的机构与组织,它具有公益性、规模小和灵活性等特点,恰好可以填补国家能力不足和市场逐利性所带来的缺陷。
(二)政府生态环境概念分析和功能定位
政府生态环境是一个仿生学概念,是与政府生存、改革和发展相联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与政府相关联的因素,包括政府内部生态环境和政府外部生态环境。政府生态环境是指政府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外部要素的关系,是对政府所处状态的分析。良好的政府生态是指政府各要素按照整体性、平衡性、开放性和平等性的生态学准则运行而建构的一种政府各组成要素及其与外部要素处于良性互动平衡协调的和谐状态。政府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着政府的效率、形象和地位。在本文中,政府生态环境只是指政府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状态的分析。
随着公民社会的产生,政府就与公民社会处于一种并存的状态。按照生态学理论,只有政府与公民社会处于一种普遍共生的状态才能实现政府生态环境的平衡。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来考察,政府生态系统也就意味着在这个系统里面,政府与公民社会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在“生态链环”之中均享有各自应有的权利和发挥着特有的生态作用。加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在这个生态系统中的良性互动,实现二者间的平衡和谐。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公民社会更好更快地成长,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政府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政府权威,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确保其合法性地位,实现长治久安。
二、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然追求,也是公民社会和网络政治兴起的实然呼唤。
第一,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政府生态环境与和谐社会论的内涵逻辑与外延伸展是相通的。从内涵来说,“和谐社会”追求的是人与人、社会、自然以及人自身这些相同事物和不同事物在发展进程中从不协调、不平衡达到一种相宜相生、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协调平衡的融洽状态。而相同事物和不同事物之间协调和平衡正是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准则。从外延上看,“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是“大社会”的概念,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之间形成协调统一的平衡状态。这与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追求的平衡生态理念不谋而合。
第二,公民社会兴起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全能主义的国家角色也随之不断被解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开始显现出来。一方面,国家不再对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严格控制,开始还权于民,个人自由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获得了相当的独立权和自主权,公民自主性不断得到提升,民间组织开始兴起。这些民间组织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已开始不断地影响着政府部门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在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公民也越来越趋向于利用法律来维护个人的权利,而不再像以往过分依赖单位和政府。这表明,中国公民社会正在缓慢地产生和发展,并开始不断地改变着单向发展的政治过程。
第三,网络政治兴起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崛起为民间社团组织参与政治公共生活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 亿。[3]从数量上看,我国网民人数达到6 个多亿,跃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网民通过网络参政议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网络上得以展现和彰显。互联网正在影响和改变着中国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方式,在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网络有效地吸纳公众和民间的力量,促成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三、我国政府生态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从以前的非生态进入到一个生态化的阶段。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总体性社会””,即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政府运行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单一原则,没有互动。而现阶段,我国政府已经从身份、职能、治理、权力层面开始转型,努力建构一种符合生态要求的现代政府。
第一,在政治透明方面,政府主要通过政务公开、司法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以及网上办公等形式让公民对与其利益相关事物的决策、执行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一定程度上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二,在干部选拔和权力制约方面,政府主要通过干部竞争上岗、扩大直接选举范围、行政诉讼以及舆论监督等形式在政府内部建构一种比以前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政府生态环境。
第三,在行政效率和廉洁自律方面,政府主要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行政责任、急事急办等制度来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改善政府的形象。
第四,在行政服务方面,政府主要采取市长热线、“政务超市”、扶贫济弱、全民教育以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等措施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但总的来说,政府生态建设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还不够,公民社会还处于弱势状态,呈现为一种“强政府,弱(公民)社会”。一强一弱表明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我国政府目前在运行过程中还不能实现与公民社会的良好互动。
四、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政府、民主政治等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政治制度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可行性的条件和基础。
第一,现代政府的性质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现代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服务型政府,而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全球化、信息化和多元化的时代,要承担起其特有的公共职能,完成好为公众服务的使命,就必须善于通过倾听来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理声音,回应他们的正当诉求等途径来汲取新的信息,并能及时地把这些新的信息导入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同外部世界保持持续的信息交流,保证政府能根据外在环境变化带来的新信息对自身的权力结构、管理机制和组织文化等主动进行调整,推动政府内外信息反馈畅通,互动有效,实现优质服务。从这个意义讲,现代政府必须是一个面向公众、面向社会的开放的“生态政府”。
第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群众基础。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要求政府在建设的过程中注意政府自身生态环境以及外部生态环境的开放性、整体性、平衡性以及平等性。这就必然要求政府生态环境建设不仅必须汲取政府内部各组成要素的信息,而且也要关注来自政府外部社会的各种信息,这样才会有利于激发民众参与政治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准则讲求平衡协调,讲求秩序标准的客观性,讲求制约手段的公平性。政府生态环境建设不仅合乎民众的政治需求,而且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政府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主导地位为其提供了不竭动力。政府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主导。政府主导自身生态环境建设的过程其实就是政府生态化过程,而政府生态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要注重政府内外各种要素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政府内部各要素以及政府与外在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力争实现政府内外部生态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五、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不利因素
社会的变迁诚然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机遇和可能。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还面临一些阻力和障碍。
第一,“官本位”意识还严重存在。在这种意识的主导下,官员把自己当成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是权力的所有者,而认识不到只有人民才是权力的所有者,官员仅是人民的“公仆”。“官本位”意识导致了官员与公民不平等地位,从而限制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第二,政府政绩观的偏差会影响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程度,不利于政府的善治,从而出现公共利益受损与政府自身利益增加相悖的非生态现象。
第三,政府定位的不准确会使政府陷入职能不清的尴尬境地,阻碍现代政府身份的本真回归,不利于政府权力的合理配置,导致权力不平衡倾向。
第四,政府权力行使中的人治因素影响了政府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利于政府内部各要素及其与公民社会的信息沟通,导致信息不对等反生态倾向。
六、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路径选择
加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是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尽量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一,摈弃传统“官本位”观念,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和功能。官员只有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人民公仆,把自己的功能定位于为人民服务,才能从“官本位”的窠臼中走出来。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意识到政府与人民是利益的共同体,同处于一个生态系统中,各自有自己的“生态位””,从而把自己放在与人民平等的地位上,在关系到社会决策的制定时,政府才会主动把相关信息向人民公开,让人民真正参与到决策的制定中来。
第二,针对公共利益受损与政府自身利益增加相悖的非生态现象,政府要把有关决策制定的信息完全公开并出台相应的制度保证民众参与到决策的制定中来,从而强化公众的力量,增加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实现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第三,针对权力不平衡倾向,强化权力各部门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建立体制内制约的生态链环,实现政府内各要素有序运行的高效能状态。
第四,推动法治进程,促使政府各要素及公民社会按照公共的规则平等运行,建立体制内外制约的生态链环,实现政府生态各要素之间以及则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有序互动。
总之,在现代社会,加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应遵循整体性、平衡性、开放性和平等性的生态原则,改变目前“强政府、弱(公民)社会”的非生态状态,构建一种“强政府、强(公民)社会”的生态状态。因为公民社会是介于政府(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中介性的社团组织,与政府之间既不是相互对抗的关系,也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处于同一生态系统的互助关系。加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是旨在使二者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逐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二者在生态学意义上的平衡协调和谐,从而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状态。
[1]袁其波.公民社会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
[3]CNNIC:截至2014 年我国网民达6.49 亿手机网民5.57亿[EB/OL].(2015-02-03)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5-02-03/21218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