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汽车“三包”总是被过期
2015-03-24
“本人2014年7月19日购买了一辆解放轻卡做点小生意,用了2个月之后,前导向轮的车胎就鼓起泡了,厂家那边说给处理,但是过质保期一个月了,需要自己花钱。我就郁闷了,明明保修卡上是保修3个月,或10000公里。怎么就不给保了。厂家答复:就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三包怎么规定我们不管,我们自己就是这么规定的!”
“上述四个问题,4S店工作人员告知,该款车辆除漏油不是所有车辆遇到之外,其他问题是普遍问题,基本都类似。那么既然是普遍问题,为什么还要我们消费者承担相关维修费用,难道不应该给我们消费一个解释吗?另外新的三包法应该是质保三年,难道我的车辆是例外的吗?”
“1万多公里变速箱开始漏油,后到4s店检查、拆变速箱、换油封、清洗离合器后车还是毛病频出,抖动、异响,后又到4s店检查、拆变速箱、更换新离合器,现在跑几百公里了,暂时没有抖动,但我的车的车况和保值大不如以前,但厂家和4s店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新换的离合器不给延保,修车一个多星期,也不给交通和经济补偿,但汽车三包政策第19条明文规定维修超7天的要给予车主一定的补偿,给厂家联系也是打太极,对我的问题不解决不闻不问。”
2013年10月1日,汽车三包新规正式实施,三包新规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汽车三包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收到的大量投诉反映,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4S店不能完全执行三包新规规定,表现为:
部分单位在销售过程中,不执行三包新规规定,我行我素按照自己规章开展售后服务;
利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要求车主全程必须在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并且不能拖延、缺少等条件,有限制执行三包新规规定;
以不合理的理由强行将车主享受三包的权利拒之门外;
生产厂家、经销商、4S店互相推诿扯皮,不出具任何售后手续,拖延时间,直到三包到期也未能解决为题,不了了之。
《中国质量万里行》数据征集还在进行中,如果您遇到其中同样的问题,请把您的具体情况发送到我们的邮箱:tousu@315online.com,或直接登录中国质量万里行官网(www.315online.com/tousu)进行投诉,我们会及时给予回复,同时进行新闻报道并会将数据向相关部门提供。
汽车三包新规核心条款
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
三包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保修期是指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也就是说,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保修期之内,经营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三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经营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
四种情况可以退、换车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车超35天或5次可换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发动机、变速器可单独更换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修车超5天可得代步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