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镜鉴作用
2015-03-22廖小明
廖小明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昆明 650500)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1〕的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也必定是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过程。罗尔斯在其旷世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和差别与机会平等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有效表达了社会现实的一种吁求和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镜鉴作用。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深刻蕴含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3。罗尔斯开篇就阐明了正义的作用。之后,他经过多层次的反复论证和一系列的理论推导之后,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最后的最全面的陈述,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302。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机会平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适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有如下蕴含:一是每个人都享有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三是基本自由是一个体系,包括许多方面的自由,如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四是每个人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同其他人的自由应当是“相容”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而限制自由的目的又必须是为了自由本身,“即为了确保同一种自由或不同的基本自由适当地受到保护,并且以最佳的方式调整一个自由体系”〔2〕202。这样,每个人与所有人的基本自由就会由相互调整相互限制而达到相容。
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分别适用于收入、财富的分配和机会、权力的分配。罗尔斯认为,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因而是完全可以做到平等分配的,但是对于收入、财富、机会和权力这些社会价值,则是无法平等分配的。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在存在事实不平等的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呢?这就要在坚持机会的平等优先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原则,使每个人都获益。罗尔斯说:“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2〕61。对这个原则,其深刻的理论和价值蕴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首先,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实行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罗尔斯认为,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要求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理由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而是“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2〕84-85。要坚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就应当实行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只要人们恰当地遵守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不论最后的结果怎样,这种结果都是正确的或公平的。但是,罗尔斯强调,“一种公平的程序解释其结果的公平性只是在它被实际地执行的时候”〔2〕87。
其次,差别原则实质是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罗尔斯认为,与基本自由权利可以实现完全平等的分配因而不会出现差别不同,由于人的自然资质、特殊地位等这些偶然性的自然事实的存在,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上应当允许有差别与不平等。关键是我们要对这些差别与不平等进行合理的正当的调节。制度处理这些自然事实的方式就体现了正义或不正义。因此,罗尔斯将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合并为一个原则,表明实行差别原则的主要限制条件:一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的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前一个条件优先于后一个条件。这样,关于不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最终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和缩小差别。差别原则有几个重要方面需明确:一是怎样确定谁是最少受惠者。罗尔斯认为,确定最少受惠者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如不熟练工人的地位作为参照物来确定;另一种是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二是差别原则强调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中的补偿要求。即“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2〕101。三是差别原则表达了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四是差别原则涉及代际的正义问题。罗尔斯指出,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必须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正义的储存原则可以被视为是代际之间的一种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2〕289。
二、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的价值诉求和重要标志
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而且确定了分“三步走”的实施步骤。从中共十二大到十八大,正是沿着这样的总体思路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但在具体内容上不断丰富和深化,其中,公平正义逐步成为小康社会的价值诉求和重要标志。
(一)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的价值诉求
“小康”一词最早出现在《诗经·大雅·民劳》中,“民亦劳动止,汔可小康”〔3〕。当然,古代中国所追求的“小康”理想与邓小平所提出的“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不可同日而语。1979年,邓小平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4〕。1980年1月,邓小平把到20世纪末的20年分为两个10年,初步提出分“两步走”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构想。这个战略构想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得到肯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推进,“小康”社会的内涵不断丰富,其逐步开始关注社会民生建设、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生活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5〕等等。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社会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滞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尚未充分彰显。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二)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到十八大: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诉求,在我国是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逐步凸显的。邓小平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6〕。进入新世纪,我国已进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事实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更加“全面”的小康社会,就是在坚持小康社会“物质标准”的基础上强调了“精神标准”“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突出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这个基础上总结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认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8〕。总结经验,继往开来,中共十八大报告指明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之中,明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1〕。这实质上是将社会公平正义深度嵌入了全面小康社会的丰富内涵之中,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罗尔斯正义原则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镜鉴作用的具体体现
实现公平正义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努力方向。罗尔斯正义原则强调自由权利的平等和有差别的机会平等,强调社会制度应彰显正义价值,使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都获益,这正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我们所应当追寻和必须达到的目标。因此,深入理解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无疑会有助于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保障体系。当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而且有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摇旗呐喊”的目的,因此,我们只能批判地吸收其有益成分,以此镜鉴中国的具体实践。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有效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2〕5。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合作机制。“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又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为追求他们的目的,每个人都想要较大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又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来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2〕26。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作为资本主义非正义制度的对立面产生和发展的,其正义性自不必言,但是,在当今处于全球化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体制建构的时代,我们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利益一致性和冲突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更加积极地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正义价值,其意义不仅在于对西方国家攻击社会主义中国的各种谬误和误解予以有力回应,而且能够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构。
第二,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过程中必须倡导和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为形成规范人们各种非正义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重要条件。罗尔斯指出,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能够以“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而且,通过一种共同的正义观的有效调节,人们“对何为正义非正义也有一种公开的理解”〔2〕56。这种理解实质上也是社会成员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行动的强烈有效的欲望。这种欲望能够战胜非正义倾向,能够制止产生不公正行动的冲动和诱惑,甚至会使人们感到“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2〕31。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创设和完善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努力彰显制度的正义价值,让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权力寻租现象、不诚信现象、肆意违背规章制度的现象等失去衍生的土壤。人们只有在内心认识清楚社会提倡什么、弘扬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自己必须遵守什么、反对什么,才能够拥护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并在行动上遵守和维护这样的制度体系。
第三,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必须有效创设正义的社会制度以调节社会分配中的事实不平等,实现有差别的平等。由于自然天赋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分配中尤其是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分配中会存在事实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这些“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2〕102。人们没有任何必要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因为“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2〕102-103。因此,我们可以在设计制度时对这些因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引起的不平等予以调节,以便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这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尽管罗尔斯的制度调节和促进公平有其理想性,但我们的确也可以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堵塞人为的漏洞,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出更多的公平正义,使发展的成果真正让全体人民共享,因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2〕237。
第四,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对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2〕275。虽然罗尔斯避开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理论对于我国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借鉴价值。尽管我国已是公有制的社会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我国当前实行的并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而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的作用更不可低估。当前,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言,国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调节和监管。调节作用,即采取一定的措施调节社会财富在各领域各群体之间的分配,尤其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监管作用,主要是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督促各种规章制度的实际执行和有效执行。同时,还要制定严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一方面遏制机会投资,打击投机取巧,使社会财富的得来和使用合理合法;另一方面是对那些贪污受贿,以不法手段聚敛财富的人予以严厉的党纪法律制裁。国家不力,社会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1).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保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高享.诗经今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422.
〔4〕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7.
〔5〕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43.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4.
〔7〕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228.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