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 做好四个“必须”
2015-03-22卓新平
卓新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一、引论
中国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的文化复兴带来了非常重要和极为关键的历史机遇,未来中国及整个世界将永远记住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这几十年的中国所发生的天翻地覆的伟大变化,中国文化将展示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浩劫之后于这一时期努力复兴、发展创新所留下的文化瑰宝、艺术丰碑、思想光芒。作为这个“破”“立”之时代转型的见证人,作为新文化事业建设的参与者,我们深感使命在肩、任重道远。审视这几十年的中国当代文化建设,我们充分认识到中国宗教在参与文化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及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对中国宗教的重新认识和积极引导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和观点上的分歧,这一认知之旅走得非常艰辛,迄今仍难有任何轻松可言。但为了我们可爱祖国的文化大繁荣,为了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我们仍需坚持这一研究,应该相互鼓励、积极合作、坚定不移地继续往前走。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民族、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重申了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特别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其核心思想就是要我们积极引导宗教,并在这种积极引导中做好上述四个“必须”。这是党中央对宗教的基本态度,也为我们科学研究宗教、推动中国宗教学的正确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南和理论方向。
习主席在2015年2月底曾作出了“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这一明确表述,对中国人需不需要信仰做出了极为清楚的回答。当然,所论信仰理应涵括政治信仰、文化信仰和宗教信仰等,而信仰这一范畴本身就不可能在其之内排拒宗教信仰。当前,对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已经关涉到我们今天的文化战略、文化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或民族都没有对宗教持敌视和排拒态度,历史上打压宗教之举也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宗教的存在、减弱宗教的影响。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理应处理好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对宗教加以积极引导。信仰作为国家、民族和其民众可持续发展的潜在精神力量应该得到高扬。在此,我们一定要科学处理好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复杂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使之得以积极的双向互动,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让其互补而不是排拒、共聚而不是离散、同心同德而不是分裂对峙;在社会层面突出我们共产主义信仰的引领作用,在精神层面则应体现对话、沟通的宽容态度。
二、积极引导宗教
习主席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重申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在其中丝毫看不到对宗教的任何否定或反感,而是感受到通篇都充满了关心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引导宗教适应当今中国社会之蕴涵。所以说,宗教的客观存在,以及在中国社会也还会长期存在,这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其作价值判断和积极引导则应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些观点只是突出宗教的消极作用,对引导宗教适应我们社会也持颇为消极之态,过于强调宗教思想文化与我们社会主流价值的分殊。这种不顾中国当代宗教正在努力与时俱进的客观事实,对学术界积极引导宗教的见解批评、否定之举,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原则的。应该说,在当前形势下,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宗教问题、对宗教加以积极引导,正是我们党政治智慧及执政能力的体现。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体现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强调的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尊重。无论是以什么借口来无视、歧视、蔑视和敌视宗教信仰者,都是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违背。我们反对那种在抽象上肯定宗教信仰自由、在具体认识及行为上却否定宗教信仰自由的观点和做法。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保证的、党中央政策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必须得到尊重和受到保护。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原则,反映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维护。宗教事务如同任何社会事务一样应该得到管理而不是放任自流,这种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要严,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保障。根据法律所实施的科学管理、权威管理则应该体现在“内涵式”和“外延式”管理这两种模式的落实及其有机结合上。“内涵式”管理指对宗教内部体系的管理,其关键在于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培养。我们需要一大批与我党同心同德、肝胆相照的爱国爱教人士,尤其是这样的宗教领袖和其社会精英;而且在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礼拜堂点都应该有这样的爱国宗教人士来主持、把握。所以,这样的教育培训机制必须健全。这种“内涵式”管理得以实施,是与中国政治特点及其文化传承密切关联的,体现出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中国传承的政教关系仍得以延续,其时代特色则是宗教界的爱国自然要与拥戴、热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相结合。而在这种中国特色的政教结合、政教和谐中,我们的执政党自然也要从中国社会整体的考量、从中国社群结构对宗教社团的涵括这一事实出发来正确对待宗教,尊重宗教信仰,至少要保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关系底线。突出政治信仰的中国共产党从其群众路线出发也理应把信教群众作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来对待,正视群众信仰包括其宗教信仰的多样性,以政治信仰的主导、引领来包容、吸纳各种信仰在政治层面与我党保持一致,处于和谐共存之中。这种信仰上的尊重、包容是共存、共建、共和、共同发展,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人为地、违背历史规律地以政治信仰来取代任何信仰,更不是以此来弱化、消解宗教信仰。信仰的多元、多层共存、共构,是形成我们今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信仰共同体之前提和保障。这种政治智慧自然要求对我们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有着基本的价值信任和社会支持,在信仰价值和社会作用层面根本排拒宗教则会使这种“内涵式”管理失去根基、无法实施。“外延式”管理则是在社会范围搞好宗教立法工作、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等关涉宗教的法律法规。为此,宗教管理干部应该培训上岗,学会科学管理宗教,而不能对宗教事务胡管、乱管。只有严格依法管理宗教,才会有利于对宗教的积极引导。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体现出中国宗教的中国特色。中国宗教与境外宗教有着社会存在的不同,由此而亦有政治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不同,这些不同就是中国宗教的特色,也是中国宗教可以独立自主自办的根基。中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需要与中国社会政治的有机联结,需要其对中国社会存在、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的依靠。只有承认中国宗教是中国社会所接受、是我们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范围内的正常存在,其宗教社团和信教群众才可能有效抵制境外渗透,坚持独立,搞好自主自办。如果不承认中国宗教依附、反映中国当今社会存在现实,则只会把宗教推出去异化、外化、他化,从而失去其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可能性。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所在。我们因此也必须特别强调、突出“积极引导”。其前提就是承认中国的宗教是完全可以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承认中国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可以融入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是中国共产党统战理论的精华和精髓所在,即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群众,使我们的朋友越多越好。要落实“积极引导”既需要我们对宗教要有“积极”态度,也要求我们对之主动“引导”,而且要善于“引导”。可以说,在当今中国的社会处境中和所面对的国际形势下,对宗教的“积极引导”是宗教工作的唯一正确道路,也是真正有效、可行的举措。
三、做好四个“必须”
习主席在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专门提出了“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四个“必须”,使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了明确的目标,找到了行之有效的抓手。
“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就是体现出中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使之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中国的宗教与境外的宗教当然有别,它所反映的是中国社会的存在、中华文化的表达、中国人的精神需求。在中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上,我们有非常成功的经验。如历史上佛教在政治、文化等层面的中国化,不仅使佛教得以全新的发展,而且也给中国文化带来了新的元素、增加了其厚重及深蕴。同样,我们也还需要推动相关宗教继续努力。如近几年来我们学术界积极倡导基督教的中国化,得到了政界的全力支持和教界的积极响应。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能走上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从根本上防范、摆脱境外的任何渗透。在中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方面,比如宗教学就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就是要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中国宗教的存在及发展有序进入法治化的轨道。这就要求我们基于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将宗教“拉进来管”,而不能把宗教“推出去乱”;要使宗教成为遵纪守法、自觉主动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细胞及社会建构;而不能任宗教形成放任自流、为所欲为的弥散之势。这种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于引导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或群体学法、守法,自觉保持和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尊严,从宗教界内部的信仰教义、教规教制中完善其知法、尊法、用法的体制机制,达成其教法对社会公法的适应、服从和维护;另一方面则要使司法、执法者和相关行政管理者遵循法律规则,尊重宗教信仰者的基本权益,健全我们宗教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宗教工作有法可据、可依、可行,杜绝违法乱纪、粗暴管理的现象出现。目前个别地方的一些做法因违背了法治化管理的基准、突破了相关宗教的信仰底线而使宗教界人士纠结、迷茫,出现了不利于安定团结、有损于爱国爱教的迹象,这都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警醒。
“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基本国情,基于其社会存在来分析看待中国当前的宗教现象,对之有客观正确的评估。对中国宗教的评价应该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现实,而不是仍然保持基于1949年前的中国社会或19世纪的欧洲社会所分析得出的宗教认知。对中国宗教在建国60多年以来的发展变迁一定要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与社会共进的客观分析,做出科学、可靠的结论。宗教在我们今天的发展中若主动用之则能起积极作用,若被动放弃则有可能变成消极因素,此乃事在人为,需要我们因势利导。这正是习主席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之意味深长的蕴涵。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这种辩证看待、积极引导完全可以使我们高度重视和发挥宗教在当今社会的维稳作用,对相关群众的精神抚慰作用,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作用,对中华文化的深化和弘扬作用,以及对海外世界的感染和影响作用。也只有“辩证看待”“积极引导”才能有效防范宗教的社会作用出现异化、外化、恶化乃至敌化。
“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搞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同样也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真正领会和努力做到“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这一基本要求。我们应把广大信教群众作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来看待,将之视为我们可以依靠的基本力量来拉近,而不是将之看作异己力量来疏远。我们要看到广大宗教界人士爱国主义的真实体现,看到建国以来中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中国建设的热情和真诚,从而与宗教界人士坦诚相待、肝胆相照。我们不能仅仅要求宗教适应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而对广大宗教界人士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所出现的有利变化、作出的有益贡献却熟视无睹、无动于衷、麻木不仁。不应该把今天中国宗教的存在与中国社会完全脱节,硬说今天中国宗教仍然完全是消极的,或说社会存在的改变不能改变宗教意识的本质,结果让宗教界人士失望、心凉,看不到希望。相反,只有承认这些明显的变化,肯定并鼓励宗教界人士的积极适应,才可能真正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一种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僵化、死板的宗教意识形态观来看待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既不利于对宗教的公正评价和积极引导,也有害于我们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只有实事求是地指明并肯定中国宗教界人士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才能够从其内部积极防范和及时消除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保守主义的影响,使宗教界人士有信心、有动力地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保持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与时俱进。
四、结语
总之,只有做好上述四个“必须”,才能真正做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使宗教界人士心悦诚服地努力做好五个“服务”,即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为此,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能有意无意地表现出对宗教信仰者的歧视、贬损和否定。并且,我们也应该承认宗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积极接地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对中国宗教文化的正确认识、客观评价、以及对其积极因素的发挥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应包括中华文化特色,我们关于宗教的理论自然要有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作冷静分析和积极引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对宗教的最基本态度,而且这的确也是唯一正确的态度。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点和核心就是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就是承认中国的宗教是完全可以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承认中国宗教文化是可以融入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认中国政教关系是能够达到和谐共处的。“积极引导”就是把宗教拉到我们自己身边,使之成为我们的基本力量和社会有机构成;“积极引导”就应该让宗教脱敏,让社会以正常心态来看待并对待宗教。至于有神、无神之理论争论则本是思想认识层面的恒久常态,是辩证共存的关系。今天中国无神论的理论发展也应该与时俱进,以其科学、深入、系统、有说服力的研究和论述来影响社会、打动人心。在学术层面、理论层面,无神论研究首先必须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神论的分析评价,其次则要深入了解无神论的历史发展和基本理论体系,然后还应该将其应用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应该保持其研讨的建设性、开放性和对话性。有神、无神之争当然可以在思想、学术层面展开,但不要将之过于强化并引入社会政治层面,避免由此造成与宗教信仰者的分殊及分道。可以说,“积极引导”是我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康庄大道,会迎来光明前景。如果放弃或不真正履行“积极引导”,我国宗教工作就会走向歧途,我们也可能陷入宗教矛盾冲突的多事之秋。
对待宗教,不同的社会及政治力量都会有想法,也都会对之加以运用。对之是争取还是放弃,是拉还是推,会有不同的作用,产生不同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应该深刻认识到宗教对我们的文化战略意义,简单而言,就是争取其对内起稳定和谐作用,对外起扩大中国文化影响、抵制负面干涉的作用,在世界不同文化中起对话、沟通作用,这样就能使我们自己越来越强大、稳固,而境外存有的敌对势力及不利因素也会越来越弱化、分化。这一宗教理论应该以一种大智慧来充实、完善我们的宗教认识及政策,体现其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之努力中稳妥处理好宗教文化的定位,促进宗教软实力的参与,藉此理顺我们社会文化与宗教的关系,消除以往的张力和对峙,使宗教真正成为我们社会文化的有机构成,与我们的社会政治和谐相融,在我们的社会建构中发挥其正能量、正功能,使宗教积极参与、共同塑造我们的文化自我,形成我们的文化自知和自觉。所以说,做好四个“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乃是当前“宗教与中国当代文化建设”研讨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是中国宗教学在其“中国化”创建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发掘。
本文是作者于2015年6月13日在云南大理大学召开的“宗教与中国当代文化建设”研讨会暨中国宗教学会2015年年会上的致辞,略有扩充、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