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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军品贸易政策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3-21唐宜红教授齐先国

国际贸易 2015年2期
关键词:军品出口贸易

唐宜红(教授) 齐先国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全球军品贸易政策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唐宜红(教授) 齐先国

2013年,土耳其国防部对外宣布,决定选择中国产FD-2000防空系统作为该国下一代远程防空系统。但此举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强烈施压,连续多次延长合同谈判期,充分显示了军品贸易竞争的激烈。军品贸易不仅是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贸易,其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意义,越来越成为国家安全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球主要的军品贸易国家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军品贸易政策法规体系,国际性的军品贸易条约和法规也在不断商议和签署。当前,我国国家安全面临严峻挑战。2014年我国正式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和研究全球军品贸易政策,了解军品贸易政策制定的目标及其依据,对于我国更好地发挥军品贸易在国家安全中的关键性作用,制定适应国家利益需要的军品贸易政策,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全球军品贸易的历史和军品贸易政策变迁

(一) 全球军品贸易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中,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战争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生死存亡的大事。战争需要武器。从石兵器、青铜兵器、铁兵器发展到火器,再到坦克、飞机、导弹等近现代武器,到太空武器、激光武器等新概念武器,军品装备在战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就像战争贯穿了人类的历史一样,“国家和地区间的军品买卖贯穿了人类的历史”(Anderton,1995,引自【英】哈特利,【美】桑德勒主编,《国防经济学手册》,第一卷,姜鲁鸣、沈志华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6页)。由于武器装备研发对于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要求,显然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能力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武器装备。而掌握了武器装备研发技术的国家往往基于自己的国家安全和战略目标会选择出口、支援某些不具备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国家,这样就产生了军品贸易。

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合纵连横的诸侯国之间已经产生了武器交易;14世纪,古印度便向古埃及出口钢铁制的武器(参见【美】芬德利,【美】奥罗克(2007),《强权与富足》,华建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页)。但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全球的军品贸易都以小规模、私人参与为特征。特别是欧洲殖民主义扩张时期,以葡萄牙、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的制造商为主要供给方,西欧国家及其殖民地为主要需求方的军品贸易遍布全球。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以政府控制的私人参与为特征,主要供需方未发生变化,但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出现对军品贸易的反对和约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人和政府共同参与军品贸易,美国政府成为了主要的军品供给方;冷战开始后,政府占据军品贸易的主导地位,苏联加入了主要供给国阵营,一些与苏联关系密切的第三世界国家成为了主要需求方。

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都想通过建立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以制约对方。随后,全球出现了大规模的军品贸易,意大利等西欧国家也加入供给国行列。至冷战结束前,已经出现了40多个军品供给国,所有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均参与军品进口。冷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不确定性的增加,许多国家相继增加国防预算,世界军品贸易总额持续上升。根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IPRI)的统计,2000—2012年全球军品出口额达2630亿美元,总的发展趋势呈上升态势(参见《SIPRI年鉴》,2013,第五章“国际武器转让”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2页)。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的抬头和国际反恐浪潮的兴起,尤其是在中东、非洲、东亚及南亚等局部国家或地区间的潜在对抗、表性冲突进一步扩张了军品市场的需求,拓展了国际军品贸易的边界。同时,军品贸易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高技术军品需求进一步加大,军品贸易结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高端,越来越朝着精致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二) 全球军品贸易政策的变迁

军品贸易政策指一国政府为了某种目的而制定的,对军品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它是一国政府的主观选择,有明显的政策目的和倾向性,并且受到政治、外交、军事安全等多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军品贸易政策是随着军品贸易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军品贸易以私人为主且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制定规范军品贸易销售的政策法规。例如,1907年海牙会议制定了有关中立国军品出口的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通过国际协定来限制主要由私人军火商把持的军品贸易,如国际法庭1925年制定了《日内瓦武器贸易公约》。但是,这些国际性公约对于大多数从事军品贸易的私人企业约束力有限。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仅美国的私人军火生产商就生产了1000辆坦克、4000门火炮、14000架飞机,其中大部分用于出口(引自何萍等,2001年,《国外海军军品贸易综合研究》,国防报告HJ-2000-115,第14页)。从20世纪3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适应战争需要,各有关国家争相购置武器,军品贸易迅速扩大。此时,为了规范向同盟国的军品出口,并防止军品战略物资流向敌对国,西欧和美国开始实行出口管制,军品贸易政策的主动权由国际组织转向有关国家。例如,1931年,英国制定了《军品出口控制法》;1935年,美国国务院颁布《国际军品贸易条例》。这些军品贸易政策法规都是为适应战争时期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但由于各国政府忙于应付战争,政策执行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打了折扣。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冷战结束,美、苏两极对抗,国际形势动荡不安,世界军品贸易进一步发展,且明显表现为苏联和美国所主宰。1988年两国在世界军品市场所占的份额分别为41.6%和29.8%。随着军品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完善了军品贸易政策法规,并将军品贸易立法纳入国家立法体系。例如,1961年,联邦德国和挪威分别颁布了《战争武器控制法》和《轻武器与弹药法》;1963年,荷兰颁布了《战争物资出口法令》;1972年,瑞士颁布了《联邦战争物资法》;197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军品出口控制法》;1977年,奥地利颁布《联邦战争物资进出口和转让法》;1985年,丹麦颁布了《武器法》(参见SIPRI《军品出口法规》合集,郑杰光、罗光夏等译,中国国防科技信息技术中心,1991年)。这些军品贸易政策和法规规范了军品贸易,国际军品贸易政策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

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开始独行天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军品出口国。但总体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至21世纪初,由于国际局势相对缓和,国际军品贸易额出现下滑局面。一些国家不断调整军品贸易政策,主动放宽有关限制,推动军品出口发展。例如,1995年前后美国修订了《军品出口控制法》、《国际军品贸易条例》等军品贸易立法,对鼓励军工企业出口军品做出新的调整。2010年12月,美国再次修订出口控制改革草案,制定武器出口物项清单,简化审批流程,使更多武器装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更为便捷。德国政府于2012年7月制定计划放松武器出口控制,主要措施是简化武器装备的出口审批程序,取消不利于德国军品出口的规定,特别是调整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出口限制规定。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军品出口额一度从20世纪80年代的200多亿美元下滑到1997年的36亿美元。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成立了“俄罗斯装备进出口公司”,加强军品出口管控,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展军品市场,其军品出口额占世界军品出口比重逐步回升,2008—2012年已经占26%,仅次于同期美国的30%,居世界第二(参见《SIPRI年鉴》,2013,第五章“国际武器转让”,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7页)。

此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各国围绕不扩散问题制定了多项国际军品贸易政策。一方面,各国签订了一系列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为宗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中包括《不扩散核武器公约》和《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1996年,联合国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000年,5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第一次正式承诺将销毁所有的核武器;2013年,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达成一致并于2014年12月正式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建立了集团性的管理机制,确定了一系列防扩散行为准则和政策措施,以控制成员国在化学武器、核技术、导弹技术等领域的出口。这些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国际安全局势。

二、 全球军品贸易政策变迁的主要特点

分析全球主要军品贸易参与国的军品贸易政策变迁,可以总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 军品贸易政策变迁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军品贸易必须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服务。例如,美国的《军品出口控制法》强调:“当军品销售与美国外交政策、对外援助计划的目的、军事需求的范围和特点,以及接受国的经济和财政能力一致时,才授权美国政府开展军品销售。” 俄罗斯明确提出“将军品出口作为推进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比利时的军品贸易政策规定的军品出口原则是:“维护国家内部或国家外部的安全”和“保护比利时的经济利益”。澳大利亚军品贸易立法授权政府制止“有悖于国家利益的出口项目”。有的国家着重强调本国的安全利益,如意大利军品贸易法规定:“一切武器出口均须符合意大利的外交与防务政策利益。”

与军品贸易相关的国家利益既包括安全利益,又包括经济利益,二者的平衡也常常会发生变化,决定了军品贸易政策也将应时应势而变。例如,美国国内关于军品贸易的争论一直存在。一些国际和平主义者认为,武器是战争和灾难的根源之所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美国参议院制定了中立法案,决定禁止美国军火商向欧洲发生战争的国家出售军品。但随着战争的爆发,日本偷袭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美国直接参战,集中向同盟国提供了大量军品装备,既保障了美国及同盟国取得最终的军事胜利,维护了本国的安全利益,更给美国军火商带回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利润。还有许多人认为正是由于对越南和伊朗的军品出口直接导致了越战和伊朗的反美事件,美国的军品贸易反倒帮了敌军,导致美国利益受损,这也就出现了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相悖的局面。于是,1972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美国生产的军品不应该被用来出口”、“向受美国支持的国家出售武器也应该被禁止”等七项禁令。但这一政策很快因为同苏联的军备竞赛而被束之高阁。冷战结束后,美国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军品出口政策,逐步放宽了对军品贸易出口的限制。“9·11”事件爆发后,美国掀起了先发制人的反恐战争,先后发动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推翻原政权后,阿富汗和伊拉克成为了美国主要常规武器的重要接受国,2008—2012年两国合计接受美国军品出口的约8%(参见《SIPRI年鉴》,2013,第五章“国际武器转让”,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2页),为美国军工业创造了巨大收入。再如,日本于2014年4月终结了已执行近半个世纪的军品出口禁令,被视为安倍内阁在美国实施“重返亚太”战略的新形势下,企图振兴日本防卫产业并拉动经济增长,加强日美同盟、提升日本利益的政策措施。

(二) 各国国内多个相关部门和企业影响军品贸易政策及其变化

各国在制定和执行军品贸易政策时,都力图统筹各方面的因素和利益。因此,各国的军品贸易政策及其变化受到各部门和各军工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各国制定军品贸易政策的参与主体众多、分工明确。例如,美国作为世界头号军品出口国家,涉及军品出口的主管行政部门众多,参与军品出口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有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财政部、参谋长联席会议、军备控制与裁军署、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际开发署、行政管理与预算局等10余个。美国国会颁布了《军品出口控制法》作为最重要的军品贸易法律依据;美国国务院颁布《国际军品贸易条例》,从政府的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角度对军品出口做了规范,包括军品出口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管理、审批程序、许可证签发、司法监督及违法惩处等内容;国防部发布《安全援助管理规定》,对国防部系统(包括国防部安全援助管理局和三军安全援助管理机构)的军援和军售工作进行了规范;商务部出台《出口管理法》对军民两用产品及技术的出口进行了专门规范。这些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商务部拥有军品出口立法职能,国务院是军品出口的审批机构和许可证管理机构,国防部是军品出口的主要执法机构,商务部则是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管理机构。德国《宪法》规定:“拟用于战争的武器只有经过联邦政府同意,才能进行生产、运输和贸易。”巴西《宪法》赋予巴西政府批准和控制军品生产和贸易的权力,赋予陆军部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权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军品贸易国际规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越来越多的军品贸易问题都被纳入国际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内。因此,各国军品贸易政策与国际规则联系紧密,一些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国际军品贸易规则来维护和增进本国国家利益。

另一方面,执行军品贸易政策的军工企业受到政府管控和支持,也影响军品贸易政策的变化。美国军品出口政策的执行主要靠私营的军工企业。为了使这些军工企业服从于美国安全利益,美国规定军工企业申请并购时必须由国防部进行综合评价,看其是否妨碍国防工业领域的竞争和公众利益,并由司法部最终许可方能进行;同时,建立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向各军工企业派驻驻厂代表办公室或地区事务处,对军品贸易从研发到销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控。而美国的私营军工企业形成了巨大的财团,反过来对国会、国防部等军品贸易政策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俄罗斯的军品出口在苏联解体后一度失控,后来俄罗斯成立统一的国家武器装备与军事技术进出口公司,接受总统和政府的直接领导;同时,该公司独立于国防、外贸等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归口管理和领导全国的军品出口业务,直接影响俄罗斯的军品贸易政策制定和执行。到了21世纪,俄罗斯基本建立了清晰高效的军品出口协调和决策机制,确立了世界军品贸易市场主要出口国的地位。

(三) 各国军品贸易政策变迁与军品贸易国际规则联系紧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军品贸易国际规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越来越多的军品贸易问题都被纳入国际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内。因此,各国军品贸易政策与国际规则联系紧密,一些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国际军品贸易规则来维护和增进本国国家利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一方面,各国军品贸易政策都将遵循联合国宪章、不违反有关国际禁运的规定作为军品贸易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些规则包括联合国宪章中的相关规定、《不扩散核武器公约》和《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以及联合国有关武器禁运规定等。还有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多边组织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军品贸易的决议、宣言、法规和制度,包括1987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的《导弹技术控制制度》以及北约、欧盟等国际组织颁布的各种军品贸易法规及规章。英国军品出口立法规定不向“联合国授权禁运的国家”出口军品。

另一方面,在国内军品贸易政策与国际规则不一致时,各国违背国际规则、实现国家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中东战争、两伊战争、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期间,许多国家不顾联合国有关武器禁运的规定,大量向交战双方出售军品。对各类常规军品贸易进行直接控制的条约或国际法律一直空缺,也反映了各国对军品贸易国际规则认识程度不一的事实。直到2013年4月,在经历了长达7年的艰苦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才通过了《武器贸易条约》(Arms Trade Treaty)草案,建立了第一个对常规武器交易进行监管的全球性条约,涉及武器装备的出口、进口、转口、转运和中介等军品贸易活动。 2014年12月24日,该条约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30个国家签署该条约,其中60个国家已经予以批准。

(四) 各国军品贸易政策工具形式多样

由于军品贸易的复杂性,各国运用的军品贸易政策措施和工具手段普遍形式多样。这些政策措施和工具主要包括以国别政策为代表的国家宏观策略,和以出口许可证制度、补偿贸易政策、军品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军品贸易金融支持政策等为代表的产品微观政策工具。

国别政策是全球军品贸易中最主要的宏观策略,是指根据军品贸易对象国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军品贸易政策,即对同盟国家、伙伴国家和友好国家实行优惠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进行严格审查。比如,美国军品贸易立法将军品接受国分为A、B两类,A类国家即友好型国家和盟国,比如北约成员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他们的武器出口控制很松,对其他的B类国家则控制很严。德国军品贸易法规定,向北约国家的军品出口原则上不予限制,而对其他国家的军品出口则严格控制。特别地,所谓友好型国家的类型可能随着一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变化和安全利益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比如美国2009年以来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后,加强了同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军品贸易交流,许多原来限制的军品放开了对这些国家的出售。

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各国对军品出口实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主要手段。各国普遍按照不同产品来颁发不同的出口许可证,掌握军品出口控制的灵活性。对大型武器、杀伤力强的武器和进攻性武器采用严格控制出口的策略,而对中小型武器、杀伤力弱的武器和防御性武器出口的控制就较为放松。美国早在1935年就颁布了《国际军品贸易条例》,对军品出口许可证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出口武器分为一般武器和重大军事装备两类,对重大军事装备的出口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查。荷兰《军品出口法》规定,对“进攻性武器”和“致命性武器”实施严格的出口审查。但这些出口许可证也常常随着形势变化而放宽。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于1995年、2003年、2010年等多次修订《军品出口控制法》和军品出口物项清单,按照敏感性对出口物项进行分级,简化审批流程。德国10余次修订军品出口控制办法,2012年的最新调整放松了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出口限制规定。

军品补偿贸易也是最常见的军品贸易政策之一,是指军品出口方在出口武器装备的同时, 提供一些“优惠”措施,例如合作生产、分包生产、技术转让、提供资金等,军品进口方用部分现汇、商品或其他一些利益进行偿还的军品贸易做法,包括直接军品补偿贸易和间接军品补偿贸易两种形式(参见高峰、段红涛,《军品贸易补偿的产生及演变》,《军事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直接军品补偿贸易就是指军品进口国生产其所需进口军品的一部分,通过“直接”提供该部分分系统或部件来换取整个军品装备系统,比如英国从美国进口某型战机,其战机的起落架产自英国,英国用起落架来“补偿”进口自美国的战机整机;而间接军品补偿贸易则指军品进口方以与其所购买的军品装备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来偿还,比如西班牙从美国进口某型战机,便以西班牙提供的旅游服务作为补偿贸易合同的部分内容。通过补偿贸易,军品出口方可以扩大武器装备及技术的出口,并取得某些急需商品和原材料的稳定来源,为本国赢得国家安全利益或全球利益增加筹码,比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向伊朗出口军品,既获得石油“补偿”,同时也利用“美、伊之间的特殊的军品贸易关系”来打破OPEC组织的石油禁运。而军品进口方可以直接引进有价值的军品装备和技术,提升本国的防务能力和劳动生产率,利用国外资金以弥补本国资金的短缺,比如印度2005—2013年的军品进口中附带补偿贸易条款的军品进口项目达17个,总合同额近50亿美元。2000年至今,有20多个军品进口国家新增了补偿贸易政策或法律法规。适用于补偿贸易的军品贸易额度门槛大幅降低,如2011年澳大利亚将军品补偿贸易的门槛从5000万澳元降低到2000万澳元;适用补偿贸易的配额,即补偿贸易额占军品贸易合同额的比例明显提高,如2007—2011年土耳其补偿贸易配额从50%增至70%,2011年马来西亚将补偿贸易配额从35%增至100%(笔者根据《SIPRI年鉴》(2005—2013)数据整理而得)。

此外,美国等主要军品贸易国家还利用对军工企业提供研发投入资助、税收减免优惠、出口退税、加速资本折旧、金融担保等多种手段为军工企业开展军品贸易提供有效激励,综合运用元首外交、系统营销、制定限制竞争对手军品贸易的国际规则等措施,力图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三、 我国的军品贸易发展和军品贸易政策

2013年,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根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的数据,2013年中国的军品出口位列世界第五,军品进口位居世界第二(参见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网站,http://www.sipri.org/databases/armstransfers/)。尽管如此,我国军品贸易占全部对外贸易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我国已经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郑重指出,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2015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在此背景下,发挥好军品贸易对于国家安全全局的战略支点作用,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改善国际战略和安全环境、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意义重大。

总量的比重远远低于美国和俄罗斯,同我国贸易在全球的总体地位相比,同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相比,军品贸易发展潜力巨大,需求迫切。

我国的军品贸易历史久远。早在1871年,中国便大规模地向英国、德国等国进口大炮、枪和鱼雷等武器和军舰,其中许多质量残次的“大炮竟然锈得大部分连炮栓都拉不开”,直接导致了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利(参见【苏联】纳罗奇尼茨基,古贝尔等著,《远东国际关系史》,第一册,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这可以说是中国军品贸易史上最早的惨痛教训。在20世纪漫长的中国革命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都不乏美国、日本、德国、英国、苏联武器的身影。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从苏联引进了大量军事装备。中苏关系破裂后,中国开始自力更生发展本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向国外供应枪支弹药等小型武器。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军品贸易占全球比重逐年提升,同中国发生军品贸易往来的对象国也不断增加,军工企业自身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了军品贸易政策,加强了军品贸易管理。一是明确了中国在军品出口方面所一贯坚持的三项原则,即:有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二是形成了军品贸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军品出口(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三是军品出口建立了“出口许可制度”和“项目审批‘三报三批’制度”,在法律层面规范了军品贸易。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对军品出口的管理、秩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文,并公布了详尽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四是推出了系列军品贸易激励政策,包括军品贸易贷款贴息政策、军品贸易科研扶持政策、军品贸易合同项下已纳税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军品出口信用保险等,鼓励军工企业拓展国际军品贸易市场。五是加强防扩散管理和防扩散政策落实,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

国家利益永远是军品贸易的发动机,当前我国的军品贸易面临机遇和挑战。我国当前面临的机遇表现在:第一,我国面临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维护和拓展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迫切需要我国制定顶层国家安全战略,发展军品贸易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第二,国际军品贸易市场需求依然旺盛,给我国加强军品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我国综合国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外交关系不断改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核心能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发展军品贸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当前面临的挑战表现在:第一,对军品贸易对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军品贸易在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第二,军品贸易市场不均衡,占有率依然偏低,军品出口过度依赖南亚、东南亚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第三,科学有效的高技术军品装备出口评估和决策机制有待健全,现有大部分产品国际知名度不高、竞争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需求。

四、 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军品贸易的政策建议

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我国已经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郑重指出,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2015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在此背景下,发挥好军品贸易对于国家安全全局的战略支点作用,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改善国际战略和安全环境、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意义重大。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设计和制定国家军品贸易顶层战略。面对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我国应该制定明确的军品贸易战略和军品贸易政策。一是系统梳理国家安全战略利益,持续加强国际安全形势研判,放眼全球确定国家安全战略基点,高度重视军品贸易的战略基点作用,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军品贸易策略。二是应当实行积极的对外军品贸易政策,把军品贸易作为实现国家和平崛起战略目标、提升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增强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军品贸易的统筹与规划。三是加强高层营销,特别是通过国家领导人互访达成军品贸易协议,借鉴美国等军品贸易大国的经验,利用好军品贸易这张特殊的外交牌。四是实施符合我国国家利益,遵守联合国宪章,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军品贸易出口国别政策,基于国家安全战略的需要,放眼全球,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营造适度宽松的军品出口环境。

其次,进一步加强军品贸易宏观调控,优化政策和资源保障。一是优化军品贸易审批政策,充分借鉴美欧经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高技术军品装备出口评估和决策机制,完善军品出口清单控制类型和敏感等级,提升我国在国际军品贸易市场的影响力。二是建立跨部门、跨企业的联合协调机制,进一步梳理和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军品贸易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军工企业间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及时通报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风险,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统筹协调和平衡国家安全战略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三是制定有力的支持政策,采取军品的补偿贸易、贷款贴息、出口税收减免、出口信贷和保险、推动人民币结汇等支持军品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军品贸易市场开拓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再次,多举措鼓励军工企业加大创新,大力开拓国际军品贸易市场。一是鼓励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保持军品的出口竞争力,鼓励科研机构加大关键军品技术的国际研发合作以及技术引进。二是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国际军品贸易市场竞争,使企业承担更多维护国家安全战略利益的使命。三是引导企业充分发掘自身贸易产品的技术及价格优势,提高体系推销策划及实施能力,对重点市场重点项目加大推销力度。四是鼓励国内企业加强军品贸易合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国内企业联合参与军品国际化经营,发挥整体合力,进一步打造我国军品出口的品牌和亮点,提升国际影响力。

最后,加强军品贸易理论研究和应用,积极参与、利用和引领国际军品贸易规则制定。一是持续加强对国际军品贸易政策法规和宏观形势的研判。特别要应对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的正式生效的约束和不确定因素,深入分析研判其影响,制定有效对策,主动加强国际协调和参与国际军品贸易政策制定,充分展现一个负责任的国际大国形象,在推动军品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中坚定维护国家利益。二是加快推进军品贸易理论研究,开展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军品贸易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军品贸易政策和推进实施提供理论借鉴和依据。三是充分研究他国补偿贸易政策,完善我国补偿贸易机制。一方面,作为重要的军品出口国,应进一步重视并研究目标国家的补偿贸易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和技术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地提出互惠互利的补偿方式,通过许可证转让、补偿贸易、军工合作、技术交流以及更深层次的共同研发等方式,在保证我国国家安全、有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的前提下满足进口方的补偿贸易需求,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二大军品进口国,我国应着力于完善国家军品进口补偿贸易政策,在军品进口过程中合理提出补偿要求,增强我国国防科研实力,增进我国国家利益。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对策略研究”(项目号:12&ZD097)、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一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号:10BGJ0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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