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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连片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三

2015-03-21吴声军叶景青

关键词:清水江连片林农

吴声军,叶景青

(1.贺州学院 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广西 贺州 542800;2.中山大学 人类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人工营林业是一种长周期性的产业,不像稻作农业那样生产周期短,一年就至少可以收获一次,而且可以小面积独立经营。而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自然条件,人工营林得十年或数十年才能砍伐一次。因此,林木生长的的长周期性决定了人工营林中林地的大面积大规模性,经营的林地小到几十公顷,大到上千公顷,这样才能保证林业经营的劳动生产要素的均衡和连续性投入。同时,人工营林也是一项高风险的产业,森林火灾、病虫等灾害的防治对林农来说非常重要,需要林农对大面积的林地实行分块连片经营,才能有效地对林地实行封闭经营,有效地对林地的林木进行定植、抚育和管理,把自然和人为的灾害防范到最小化。大面积连片经营也有利于对林地的综合经营,可以对林副产品收取和林木的采伐节省人力和物力,从而实现林农利益的最大化。

清水江流域中下游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区,位于苗岭山脉延伸余脉,这里降水量丰富,气候湿润,土壤有机物质丰富,因此非常适宜杉树、松树及多种木本植物的生长,而且产出的木材质量非常优良。由于清水江航道的交通条件,自明代以来这里的优质木材就随着清水江流动到长江下游。后来随着清雍正时期“苗疆”的开辟,清水江流域纳入王朝体系的管辖范围之后,随着清水江流域的进一步开发,到清代时就形成了以锦屏茅坪、王寨、卦治为中心的木材贸易市场,致使生活在这里的苗侗人民于是热衷于植树造林,形成了以人工营林为主的生计活动。同时木材贸易的利益也促使清水江附近和外省的商人及失业者纷纷来到清水江流域进行木材贸易和租地进行人工营林。为了解决林地转让、租佃,木材种植采运中的产权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他们在工人营林中出现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形成了一种地方性契约文化。通过签订准法律性的契约文书来确定产权,使林农在林地租佃、青山活立木转让、林地股份买卖等经济文化活动得到规范和制度性的保障。使林农在长周期性、大规模、连片性的人工营林中获得收益,确保林业经营的连续性。本文以清水江流域锦屏县文斗寨从清代以降传世下来的林业契约为研究对象,通过田野实地踏勘,以揭示人工营林的集中、连片性。

一、林地租佃中的连片性

随着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市场的形成之后,大量的木材由清水江输送到长江下游,巨大的木材利润使当地的苗侗人民偿到了人工营林的甜头,于是植杉造林逐渐成为清水江人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但清水江流域山高地广,当地的生产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工人营林业的需求,湖南、江西等地的无地、少地的农民或失业者纷纷来到这里租佃林地进行人工营林。锦屏县文斗寨地处清水江南岸,因他们的先祖来此定居时,拥有的林地东到与今平略乡临界的八洋村,南至与今河口乡交界的韶蔼村,西接今河口乡的南路村,北靠彦洞乡的黄门村,方圆二十余公里。在这样广袤的林地上进行人工营林,肯定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因此文斗先民到处招佃外地人来开山造林,并且让佃民住在林地里。现今位于文斗南面的中仰村就是文斗人从外地招聘过来给他们栽杉造林的外地人。“中仰”原名为“招仰”,“招”意为招聘;“仰”在清水江流域的语言中意为“做工”。“招仰”意为从外地招聘过来给文斗人做工。从文斗传世下来的契约文书可以看出,有本省的天柱县,本乡的平鳌、岩湾、加池,外省湖南会同、黔阳、麻阳、辰溪等县农民都在文斗租地造林。同时也有本寨人租佃林地造林。租佃人在招佃外人进行人工营林时,都考虑到管理的方便,一般都是实行林地集中连片经营。试见下引契约:

契1:

立分栽手合同字人下房姜高才,因先年父亲佃栽到主家姜登伟、姜登池、姜登熙、登鲁、登选、登兰、元章、元礼、元周等之山地块,地名松离,另名从豆谢界。上凭主家之山,下抵大冲以坪为界,左右凭冲,四至分明。今木成林,二比自愿分立合同之后,务要修理,不得荒芜。尚有栽手出卖,先问地主,不准出卖他人。恐口无凭,立此分栽手合同字为据。

凭中:姜如英

主笔:姜登熙

民国二十二年九月十日立[1](12)188

契1为一份文斗寨村民内部租佃林地栽杉造林的契约。契约中所涉及的林地“松离”位于与文斗寨隔河对岸,林地中心位置东经108°58'57″、北纬26°36'35″,海拔408米。因林地海拔位于475米以下,2006年元月锦屏三板溪水电站下闸蓄水后,松离全部被库区的水淹没。松离历来就为文斗寨的林地,总面积近20公顷,被水库淹没之前为文斗上寨经营的兴文林场的一部分。契约中的佃人姜高才为文斗下寨一支姜姓,佃主姜登伟、姜登池等为文斗下寨“三老家”后代。从契约中我们可知姜高才的父亲租佃了姜登伟等“三老家”的一块公地,经过几年的经营后,杉木已经长大成林,主佃双方再进行股份和责任的确认。从此份契约所涉及的人工营林的地界“上凭主家之山,下抵大冲以坪为界,左右凭冲”可知,租佃人姜高才所租佃的这块林地与佃主姜登伟、姜登熙等人的林地连在一起,体现了工人营林的集中连片性,对林木的种植、抚育、采伐带来方便。在文斗的林业契约整理中,发现所涉及的林地名冉丰浓、冉稿、眼界蜡、然休、界休、界屡、党宜、党加等三十多个都体现林地分块连片性经营非常多,不管林地经营股份的权属怎样变动,人工营林都尽可能保持连片性。试见下引有关林地名“冉松浓”的两份契约:

契2:

立佃字人杨玉堂、杨宏仁、潘正道、袁贵琳,今佃到文斗寨姜绍雄、绍吕、钟英、凌汉、相荣山场一块,土名冉松浓。此山之界上凭顶,下凭乌格溪,右凭冲,左凭主家之老木为界,四至分明。其山限定五年成林,若不成林,栽手无分,另招别人。此山日后木长大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恐无凭,立此佃字存照。

玉堂亲笔

道光二十年七月十二日立[1](13)9

契3: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中房姜凌霄为因家下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己将到祖遗山场一块,地名冉松浓,此山分为二十四两,相荣占二两七钱,绍吕弟兄占十两六钱五分;凌霄、凌皓、三奶、凌汉四家占十两六钱五分,作为四股分派,凌汉弟兄占一股,作为三小股。本名占一小股,出卖与下寨绍吕、绍雄、钟英三老家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八分,亲手收回应用。此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蓄禁管业,卖主房族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此卖字存照。此山界址上凭凹,下凭污格溪,左凭皮拜溪以小河为界,右凭松浓溪为界,四至开清。

凭中:姜老齐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亲笔立[1](12)99

经过实地踏勘,上引的契2和契3中所涉及的林地“冉松浓”总面积近九十公顷,因三板溪水库现已经被水淹了三分之一,其余的现仍然为文斗寨的林地。其地理位置靠近文斗南边的乌堵溪上游,林地中心位置东经108°36'534″、北纬26°34'770″,海拔高度600米。这里土壤肥沃,适合杉木的种植,生长的杉木20年就可长到胸径平均20公分以上。这里原木运输条件也非常便利,原木砍伐后就能直接放洪到乌堵溪,然后再随溪流10余里水路到清水江。因此,文斗寨先民一到文斗后此林地就为上下寨的姜氏的“三老家”和“三大房”的公共的“祖遗山场”。在道光年间时,此林地分为两份块经营,右边为下寨“三老家”的公共林地,左边为上寨“三大房”和下寨“三老家”的公共林地。三老家的右边这块林地又分为两份块经营。契2就是“三老家”姜绍雄、姜绍吕等众人所有的冉松浓右边一大块林中的一块小林地地招佃种杉的契约。从契约中我们可看出招佃时的地界“上凭顶,下凭乌格溪,右凭冲,左凭主家之老木”。这样一来,招佃杨玉堂更新的林地与三老家已经成林的林地相毗邻,新旧林地连在一起。在契3中的林地为上下寨公有的林地,这块林地与下寨三老家的老木所在的林地相毗邻。上寨的姜凌霄因生活困难要出卖林木股份,提前获得价值时,姜绍吕等三老家股东便优先购买,以保证人工营林的封闭性,同时也使三老家族的三块林地连在一起,使冉松浓这块林地的人工营林能得到正常地进行。

二、活立木转让中的连片性

活立木转让在清水江流域也称青山买卖,也就是在转让林地里正生长的林木所有权,提前让林农得到木材的价值。购买者获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后还得从事林木的管护,直到林木生长到成熟砍伐后才能得到林木的价值,同时林地仍然归山主。清水江流域虽然有着杉树生长优越的自然条件,林农也掌握了熟练的人工营林技术,杉树的生长周期有所缩短,但林木成熟周期也要20~25年。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在林木生长周期内,林农难免会遇到各种天灾人祸的困扰,甚至有时会出现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来自较远的外地失地林农,他们开始是以佃地栽杉,以在林地里进行林粮间作和佃主提供少量粮食为生,但林粮间作只是栽杉后的前三年,杉木封林后就不能种植粮食产品。因此,佃农一旦遇到困难可以转让青山股份,把林木换成货币,及时解决生计问题。山主遇到困难时同样可以把林木股份的进行活立木转让,以解决经济上的眉然之急,导致清水江流域的人工营林形成了一种常态的活立木转让的机制[2]39。在活立木转让的过程中,林农并没有违背人工营林的规律,一般都是尽可能地把林地集中、连片性经营,从而保证林业经营的封闭性,林木生长的长周期性得到保障。试见下引的两份契约:

契4:

立断卖杉木契人上寨中房姜氏景香,子老寿、老余兄弟三人,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己将到先年所栽之木,地名番故得,界至上凭荒坪,下抵溪,左平买主子木,右平买主,四至分明。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五股,本名占栽手二股出卖与下寨姜绍吕、绍熊、钟英叔侄名下三老家管业。当日面议定价七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凭买主管业,卖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栽手契为据。

凭中代笔:姜帮彦

卖主姜老寿押

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1](12)91

契5:

立断卖栽手杉木字人上寨中房姜显义,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请中将到先年佃栽众等之公山一块,地名皆要,别名番故得,界限上凭买主与吴老三栽手为界,下凭田,左凭岭,右凭冲,四至分明。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姜显义名下所占栽手二股,今请中出卖与下寨姜绍吕、绍熊、钟英三人名下为业。当日凭中面议定断价纹银五钱五分,其银亲手领回家中应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我等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断卖栽手杉木字为据。

凭中:姜老齐

代笔:姜朝伟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姜显义

押 立[1](12)98

上引两份契约中所涉及的林地名均为“番故得”,位于文斗寨对河的白号山一带,属于白号山靠近清水江边的一部分,因海拔在500米以下,现已被水库淹没,林地面积近九十公顷。从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块林地为文斗姜氏家族的公山,而且分为多块在不同时间栽杉造林。两份契约所转让的内容都为林地造林的杉木股份即“栽手”。在契4中上寨姜氏景香母子三人因缺资金,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五月二十七日将自己的栽手转让给文斗下寨姜绍吕、姜绍熊和姜钟英三老家。其界址“上凭荒坪,下抵溪,左平买主子木,右平买主”,这样就把姜氏三老家的左边刚成林的杉木地和右边的两块林地集中了起来,连成了一片。在契5中,我们可看到再过四年后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寨中房人姜显义所佃栽林地为其中一小块,而且所栽的杉树现已经成林,“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他把自己所佃栽杉木的“栽手”股份转让给下寨的姜绍吕、姜绍熊和姜钟英,以解决自己的困难。而这块林地的界址“上凭买主与吴老三栽手为界,下凭田,左凭岭,右凭冲”,很明显姜氏三人所买的这块林地青山与自己所栽杉木的林地又连片在一起,得到了集中连片性经营。

文斗的林地一般都是家族公有,而且是分小块经营。为方便人工营林的后续管理、采伐,买主购买在青山活立木时经常都是尽可能地把大部分林地,甚至是整个林地购买过来,实行林地的集中连片性人工营林。试见下引契约:

契6:

立断卖杉木山场字人姜文烂、番所父子二人,为因缺少钱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土名眼堆亲手所栽杉木一块,上凭映翔、绍望得买刘朝元木,下凭溪,左凭得买姜、明二姓之木,右凭水冲,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文斗寨姜映翔、绍望二家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五两八钱整,亲手收回应用,分厘不欠。其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日后长大砍伐不得异言,如有不清,卖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恐后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此木二股均分,地主占一股,栽手占一股分为三小股,文烂父子出卖二股。

凭中:李有梅

阳肇笔

嘉庆十六年七月初五日[1](12)347

契6中的林地“眼堆”位于今文斗寨的乌堵溪一带,是一个呈三角形的山岭,面积近八十公顷,现已被三板溪水库淹没。从契约中可知这块林地当时分为三小块栽杉造林,刘朝元经营山头的一小块,姜文烂、姜番所父子二人经营右边的一小块,姜、明二姓经营左边的一小块。姜映翔、姜绍旺两家先购买了刘朝元和姜、明二姓所拥有的活立木,嘉庆十六年(1811)七月五日又购买了姜文烂父子二人三分之二的栽手股份。这样一来,姜映翔、姜绍旺二人就拥有了眼堆这块林地活立木的大部分股份,把三小块林地集中连片起来经营,既解决了栽手人以木换钱的困难问题,又促使了这块林地人工营林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林地转让中的连片性

林地是林业再生产最基本的资源,是林业可持续经营的基础[3]44。在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和木材贸易繁荣时代,林地是当地林农进行人工营林的根基,因此林农尽可能地利用林地进行林业经营,以换取货币维持生计。清水江流域林地也称为“山场”,当有人出现困难,急需资金时,林地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实现以林地换钱,以林地换粮。在林地转让过程中,卖方总是会先考虑到有林地与自己所转让的林地相邻的买方,同样买方也总是乐于投资购买得到这样的林地,从而使自己经营的林地面积得到扩展,以便于林业生产集中、连片性,保证投资能得到更多的利润。试见下引契约:

契7:

立断卖山场字人姜昌宗、昌基等,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原将到祖遗山场一块,地名污号,界限上凭内十两山为界,下凭溪,左凭冲以买主十两山为界,右凭岭,四至分明。今将出卖与姜绍齐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亲手收足应用。其山场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我卖主不得异言。倘有不清,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断卖山场字为据是实。

老契未拨,日后清与□□□

凭中姜老福

代笔老齐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昌连

押立[1](13)27

此契约中所涉及的林地名“污号”位于今文斗寨对河白号山左下边归傍溪,属于白号山的一部分,中心地理位置东经109°36'534″、北纬26°34'770″,海拔高度680米。这一带有一条小溪叫污号溪,溪水注入到归傍。这块林地面积近八公顷,现已经被三板溪水库淹没四分之一。林地为姜昌宗和姜昌基兄弟先辈留下来的祖业,界限上到“内十两山”,下到污号溪,左到“十两山”,右到污号山岭。山主姜昌宗等二人因急需资金,于是将祖遗山场“污号”的所有权出卖给姜绍齐兄弟,以林地换取了急需的资金。而姜绍齐兄弟得到这块林地后就与自己“十两山”连成了一片。在文斗寨发现在林业契约中,大部分林地所有权转让都体现了集中性经营。为了达到集中连片经营,一块连片的林地有时会经过向多位地主交易。试见下引的三份契约:

契8: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绍吕、绍雄、钟英三老家得买龙栽贞山场,土名乌兄出。其山界上登顶,左凭大岭以至乌堵兄出溪为界,下凭乌兄出溪到乌堵溪,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整。

凭中永发、和兴、本望

龙载坤亲笔[1](12)106

契9: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绍吕,绍雄,钟英三老家得买龙维元祖遗山场,地名乌兄出,其界上凭顶,左凭大岭,下至乌兄出溪口为界,右凭乌兄出以至溪口为界,此分为八小股,本名占一股卖价银一两三钱整。

凭中:朱和兴,本望

永发亲笔[1](12)106

契10: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初九,绍吕、绍雄,侄钟英三老家佃与龙光渭、光显弟兄栽地名党加令,上凭顶,下至溪,左凭大岭,右凭大岭以至乌兄出溪口为界。木长大五股均分,地占三股,栽占二股。又内一块,上凭顶,下至乌兄出,左凭大岭以至乌兄出溪口为界,右凭乌兄,以作五股均分,地占三股,栽占二股,此块以作二股均分,钟英占一股半,三老家占半股。

凭中李天才[1](12)106

以上三份契约中所涉及的林地名都位于党加令,即现在的乌堵溪上游的党加寨一带,具体中心位置东经109°0'15″、北纬26°37'1.8″,海拔高度680米,面积近三十公顷。清代时这一带大部分林地为文斗寨所有,地名也几经更换,清道光以前名为党加令,后来因来此居住的猴子特别多,道光后又更名为猴子山。契约中提到的林地名乌兄出为党加令的一部分,因乌兄出靠近党加令流出的一条小溪流入乌堵溪的溪口,因而这条小溪也称为乌兄出溪。乌兄出山场面积近8公顷,为龙氏家族的公共林地,共分为八小股,龙氏八兄弟各经营一小股。从契8和契9中可看出,龙栽贞和龙维元所拥有的林地是连成了一片。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九月十四日,龙栽贞所占的林地所有权转让给了文斗姜绍吕、姜绍雄、姜钟英三老家。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九月十六日,龙维元所占的林地所有权又出卖给了姜绍吕、姜绍雄、姜钟英三老家,时间上仅隔两天。契10虽是一份林地佃栽契约,但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乌兄出外,党加令山场的所有权为文斗寨姜绍吕、姜绍雄、姜钟英三老家。龙维元和龙栽贞兄弟的林地和三老家原有的林地相毗邻,经过转让之后,三老家在党加原有林地和新买的得到了集中、连片性的扩展。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六月初九日,姜绍吕、姜绍雄、姜钟英三老家把这块林地租佃给龙光渭、龙光显弟兄栽杉造林,进行人工营林。

四、结语

一个民族生计方式的形成是改造和利用其所处生态系统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在生态系统中寻找自己的着生点,审视自己加工利用的对象,规避于己不利的因素,创造与生存环境相协调的范式,以获得生活资料的满足、经济活动的成功[4]88。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其自然生态系统非常适宜林木的生长,居住在这里的苗侗人民历来就以农林为生计。清水江木材市场得到开发后,当地人民主要的生计方式转向以人工林业为主,以农业为副。从事人工营林就得遵循它的规律,长周期性、封闭性、大规模连片性和综合性经营的四大规律使清水江的林农在长期的人工营林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了一种林业契约文化[5]202。这种与其生存环境相协调的文化模式规范了林农的行为,规避了林业生产中的风险,使清水江流域以林为生计的人民获得了生活资料的满足,维系了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保证了林业经济活动的成功,促进了社会和谐[6]53。同时也为清水江木材贸易大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这与清水江人工营林几百年的繁荣无不有着密切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但在清水江以林业为主要生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把林地分块承包给林农,拥有40亩林地的家庭,其林地就多数被零散分割成十多块,甚至更多。这对人工营林来说就违背了其经营的规律,封闭性、大规模连片性都没有体现出来,森林火灾、林木偷盗现象层出不穷,其结果正如林农所说的“年年栽杉,年年失望”。这么一来,林区的老百姓对林业便失去了信心和希望,多数年轻人只得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导致林地荒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责任承包林地制已经不适应林区农民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由于林地分割太小,林地的基本生产要素没有发挥明显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在少数民族林区应当因地制宜,发扬民族传统文化,遵循林业经营规律,探索新的机制,深化农村改革,适度实行林地集中连片经营,从而改变民族林区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提高林区农民的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1]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罗康隆.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的青山买卖[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6).

[3]祝海波.我国林地流转机理及制度思考[J].农村经济,2006(12).

[4]杨军昌.侗族传统生计的当代变迁与目标走向[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5]杨庭硕.相际经营原理[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6]安尊华.试论清水江流域的民间地权转移——基于文书的考察[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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