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商平台电子书版权瓶颈
2015-03-20姚旭
姚 旭
浅谈电商平台电子书版权瓶颈
姚 旭
[摘 要]随着电子书飞速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各大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书也发展起来,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版权问题,如数字版权的归属模糊、与出版社作者的关系紧张等都使得侵权盗版现象丛生。本文就电商平台自身及外在两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规避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版权;盗版;侵权
[作 者]姚旭,河南大学。
2013年3月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未经过作者秦春利(在起点中文网拥有自己的作者号,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了很多小说)的授权将其作品传至京东商城的电子书刊栏目中进行销售。秦春利发现后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经判决,京东公司对作者秦春利进行赔偿。目前,数字出版这个概念已通过实践成为潮流,国内数字出版呈现平台主导的趋势,同时版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淘宝”“当当”“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都会出现这样的瓶颈。我国电子书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不佳、产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版权保护手段滞后等都会促成侵权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各电子商务平台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到自身存在哪些问题,进而采取措施来规避这些问题。本文从电商平台的自身和外在两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版权关系模糊使得乱象丛生
此类案件不仅在京东公司出现,近几年由于电子书的发展势头迅猛,不少电子商务平台会出现侵害作者著作权的现象,这些事件能充分说明目前电子商务平台、资源供应商和原作者之间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和谐因素。
(一)授权主体难界定
目前数字出版授权的乱象基本有以下几种:(1)作者和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对电子或数字版权约定不清。(2)很多单位没有获得授权或转让权,越权提供转让。(3)数字出版商没有经过任何授权擅自使用。(4)作者和出版社重复授权。(5)代理商或运营商虚假授权。(6)平台上用各种方法转嫁风险。而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是数字出版商伪造了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涉案电子书作者秦春利表示,京东公司未经自己的许可,在京东商城出售自己的书,对此京东公司也有自己的说辞。京东公司与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了协议,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属于一个资源整合公司,其合作的公司有盛大文学、腾讯阅读、搜狐阅读、新浪阅读等一些内容供应公司。但是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与作者签署的协议经调查,并非是作者本人签署,所以京东公司最终被判侵权。从京东公司自身方面来讲,由于京东公司没有认真审查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版权,最终引起了这场纠纷。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出台较晚而且并不完善,很多公司在授权操作过程中的管理并不规范,授权合同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所以很多授权的合同存在着不足,甚至无效。
我国已经制定了和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法规,但是目前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案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立法已经远远滞于其后,由于法律的求稳和保守使得司法很难在实践中面面俱到。所以国家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使得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合法权益。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规避侵权现象,自身的监管也要加强,应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电子书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明确电子书版权的所有者,认真核实避免出错。
(二)内容来源不明确
案例中京东公司与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签有电子书授权协议。经法院调查,涉案电子书的来源确实是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而京东公司电子书的来源有三种:一是网络文学授权,主要是中文在线和盛大文学。二是出版社授权。三是公共出版书。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这样的小公司并不在京东公司公开的电子书来源中,可见京东公司造成侵权的直接原因是对内容来源的疏忽。各电子交易平台对电子书“大而全”的追究在无形中就加大了内容来源的难度,很多公司在来源方面的审查会出现一些纰漏,来源不明的作品可能造成无止境的纠纷。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比较完善的是美国的亚马逊公司,因为亚马逊有着自己独一无二的模式和影响力。亚马逊于2012年底推出了自出版业务,绕开出版商直接签约作家出版纸质和电子书。所以国内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效仿亚马逊建立自己的自出版团队,从根本上避免和内容供应商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在自出版机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明确本公司的内容定位,有针对性地去进行采购。同
时,公司设立相关机构聘用有经验的版权经理人让合作者放心。建立良好的、明确的合作关系使得内容有明确的来源保障,避免盗版现象。个性化的、有说服力的内容来源也会得到用户的信赖。
(三)权利失衡使得利益不均
电子书的产业链一般为内容供应、数字加工、网络平台和运营、阅读终端。这些部分发挥着自己不同的作用,也理应得到相应的电子书版权保护。但事实上,除了网络平台、运营商及终端制造商之外,产业链中其他部分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从法律方面来讲,案例中并不是所有的涉案公司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充分证明法律还不是很完善。从责任方来说,案例的最终结果是京东公司对作者进行了赔偿,但是中间的成都石灰传播有限公司并没有负任何的法律责任。从此案的受害者来说,作者的权益在整个产业链环节处于弱势状态,京东公司和内容供应商之间的分成方式是三七或四六的分成方式,涉案书的提供公司与京东公司的分成为7∶3,但是所得的分成与原创作者并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成都石灰公司与作者签署的合约并非作者本人签署,京东公司没有进行认真核查。从这一点也能看出京东公司对作者的权利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样的现象都是因为产业链各方权利的失衡造成的。
出现产业链各环节的权利失衡现象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边际效益的必然结果,在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这样的一个渠道商主宰着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拉近了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距离,但是往往忽略了内容供应方面的一些细节,长久下去不仅会出现“无米之炊”的现象,还大大加深了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使得盗版滋生。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产业链自身各个环节需要进行合作,尊重互相的权益。同时,法律要加强对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保护,使得各方在公正、平等、有序、合法的良好环境下进行合作。
二、与内容供应方关系混乱使得纠纷不断
除各电子商务平台自身出现的问题造成盗版现象之外,外界的压力也使得盗版滋生。在这个“内容为王”的时代,谁能掌握最新的、最受欢迎的内容就能先声夺人,那么拥有好的创作者势在必行。这就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协调好与出版社和作者的关系。
(一)电商交易平台与出版社关系难协调
目前电商平台都是把实体商品的电商模式完全套用到虚拟经济里,但是却不能发挥实体书店模式的优势,尤其在定价方面不能说服用户购买正品电子书。很多出版商手上有很多新书、畅销书的电子版权和代理权,但出版社宁愿慢慢卖纸质书,也不愿意把新书的电子版权交出去。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怕出现盗版问题,不愿意涉险。同时,很多电商平台的数字版权运营很混乱,没有自己的内容定位和有经验的版权经理人,这样使得一些供应商不敢与之合作,所以电商平台只能寻找多种合作方式。基于这样的几种情况,盗版的滋生是必然的现象。要想平衡这样的关系仅仅靠双方的共同努力达到信任是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环境的改善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商商务平台与作者地位难平等
在电子商务平台出现之前,我国的电子阅读就没有付费的说法,但是当电子书成为产业之后,电子书的形式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滞后,加之网络的浩瀚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例如: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发起“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某地方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微博公开指责京东侵权;等等。本文所涉及的案件是一个不知名的作者维权事件。京东公司所提供的京东商城后台打印数据等材料虽然无法证明涉案电子书的确切销售量,但通过顾客评价数量来看,涉案电子书销售数量并不十分乐观。最终法院宣判赔偿秦春利经济损失三万四千元和诉讼费六千元。由于涉案书不知名,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得到很高额的利润,显然无法与百度公司的案件相提并论,人们很容易把此类事情归为小案件不足以得到重视,正是这样的思想才促成了众多的侵权事件。
很多作者可能因为案件太小而且诉讼程序烦琐而放弃上诉,而很多电子商务平台也因为一些电子书并非是畅销书而忽视其版权的拥有者。从作者方面来说,原创作者要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并能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读者方面来说,要养成良好的付费阅读习惯,增强每个人对版权的认识;从电子商务平台方面来说,要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认真核查作品的来源,明确作者所拥有的权利。
电子商务平台虽然看似简单、直观、容易操作,但其本身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稍不留心就会出现版权纠纷问题。所以电子商务平台在进行商务活动时要时刻找到问题的所在,避免这些不必要的纠纷。总之,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对自身的商务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对大平台的潜在风险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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