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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六厅”建置考

2015-03-20卢树鑫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丹江清江雍正

卢树鑫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一、问题的提出

雍正六年(1728年)始,清政府开辟贵州东南部苗疆,将这一广袤的化外之地纳入到王朝的版图之中。随之,清王朝从邻近的黎平府、镇远府、都匀府增设了佐贰官同知、通判,派驻苗疆,对这一新开辟地区实施行政管理。后人追述这段历史,常以“新疆六厅”或“苗疆六厅”,统称先后设置的八寨厅、丹江厅、古州厅、清江厅、都江厅,台拱厅。

这一历史事实,看似已非常清楚。不过,随着近年来对于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厅”这一层级研究的深入,许多过往的关于厅制的定论在不断地得到修正。一般认为,“厅”作为清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创设形式,是对明代将府的佐贰官分驻某地专管某事临时派遣机构的承袭。但,在第一次将厅作为地方行政制度写入典章的嘉庆朝《大清会典》成书之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厅制的形制。此外,这一部会典中除列明“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标准外,也没有明确指出当时存在的同知、通判那些为厅,那些为府佐贰。

因此,近几年研究者做了不少对此类同知、通判的考证个案,其中胡恒的研究值得关注。胡恒指出,过往讨论厅的判别主要依据方志、政书等文献关于沿革的记载,往往存在用定型后的厅制观念溯及以往的问题,而实录虽有些是抄录奏疏原文,但亦存在简化而失之片面的缺点,以致此前研究成果的论述中,存在着大量将府佐贰的设置等同于设厅的情况。[1]

从清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的视角,胡恒将“新疆六厅”作为清代在改土归流地区设厅的典型,并认为其在逐渐具有专管之地之后而走向独立政区,但并未论证此六厅是否具有、以及何时具有专管之地。此外,对于“新疆六厅”行政建置的梳理,过往的考证则落入依据方志记载回溯的窠臼。[2]有鉴于此,本文以下将依据“新疆六厅”关涉的原始档案为依据,呈现添设知府的佐贰官员同知、通判专驻管理的始末,继而论证迟至乾隆年间始以“厅”为名出现在府、厅、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叙述中的缘由,最终揭示“新疆六厅”由知府佐贰官员办事机构“厅”向政区厅转变的过程。

二、“新疆六厅”以“厅”为名的出现

雍正七年(1729年)十月二十六日,时任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在“请于黔省八寨丹江清水江古州等处设立营汛派驻官员”的题奏中,奏请了添设同知、通判分驻的计划。这一奏疏,原文见于现已整理出版的《清代吏治史料》一书。今为作讨论的必要,引据如下:

请于都匀府添设同知、通判各一员,以同知分驻八寨,以通判分驻丹江;镇远府添设同知一员,分驻清水江;黎平府添设同知一员,分驻古州;俱加以理苗同知字样,似此虽系增置,仍属府佐,不但于新开要区专驻有赖,即于附近旧辖地面亦呼应得灵。所设同知、通判,专驻苗疆,有绥理地方,缉捕奸顽之责,不可护卫无人,应照湖南乾、凤二厅之例,于同驻之官兵内,各拨给把总一员,兵一百名,以为亲标。[3]吏治改革史料1746-1748

鄂尔泰的奏请,于雍正七年(1729年)十二月得到批准,“兵部议覆……均应如所请。从之。”[4](卷八十九)此后,雍正十年(1732年)四月,“兵部等衙门议覆。升任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疏言:江河道开通,地方辽阔,宜添设文武官员,分防弹压……再于都匀府,设理苗通判一员,驻扎上江;永从、开泰、天柱等县,添设县丞三员,分驻下江、古州、清江等处。”[4](卷一百一十七)以及雍正十二年三月,“兵部议覆。云贵广西总督尹继善疏奏:黔省九股新辟苗疆善后事宜八款……一、台拱既议设镇,请将同知移驻其地。清江既议改协,请于镇远府添设理苗通判一员驻扎清江,抚戢苗夷。其天柱县县丞应行裁汰,添设施秉县主簿一员,分驻台拱,以备同知任使。……均应如所请。从之。”[4](卷一百四十一)都江通判和台拱同知添设的事实。

鄂尔泰的奏疏中已明确提到,“似此虽系增置,仍属府佐”,因此将雍正七年(1729年)添设的都匀府、黎平府、镇远府分驻八寨、丹江、古州、清江的同知、通判,理应认为仍是作为府佐贰官派驻。

事实上,“新疆六厅”所涵盖的这六个佐贰官添设后,《清世宗实录》以及相关奏疏的相关记载中,实际上并未有“八寨厅、丹江厅、清江厅、古州厅、都江厅、台拱厅”称呼的出现,所涉之事一般只记“新疆各处”或“古州等处”等等。这一现象,反映的是清王朝在开辟苗疆之后的治理,尚未有可以直接付之实践的施政设计可倚藉,添设同知、通判分驻,绥理地方,缉捕奸顽,专职理苗,似仍只是一时权宜之计。

首先,雍正十二年(1834年),时任古州镇总兵官的韩勋曾奏请古州改府,廷议准行,并以台拱可否亦设一府,或酌设州县,令督抚妥议,但因苗乱爆发,未定议举行。[5]可见,同知、通判的添设,只是暂时的过渡,清王朝当时的施政设计仍是以设立郡县形式,对新辟苗疆地区进行管理。但,乾隆元年,在平定雍正十三年(1835年)黔东南苗疆的动乱后,时任经略苗疆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的张广泗在题苗疆善后事宜的奏请中,提到要在此新辟苗疆之地设立郡县,乾隆元年(1723年)十一月谕旨:“其第二条请设立郡县,在目前似可不必,或因地方辽阔,所有同知、通判等官,难于统辖,酌设道员弹压巡查,似尚可行……张广泗切不可因从前原欲郡县其地,目今仗此兵威,遂欲回护前议也。”[6](卷三十一乾隆皇帝)首先否决了张广泗的奏请。

再者,雍正七年(1829年)添设的同知、通判之缺,其官员的考课升转,最初并未定议。如,雍正八年时,依照佐贰官员分驻管理颁给钤记事例,古州同知等员获准颁给关防[3](官员庶务史料:664)。雍正十三(1835年)年三月,前已改设的台拱同知、清江通判,获准换给关防。[3](官员庶务史料:925-927)此外,雍正十年(1832年)闰五月,雍正七年(1829年)添设的同知、通判官员俸满升转之例,获准以三年俸满之例升转,但施行过程中出现了抵牾。如,八寨同知鲁朝聘于雍正八年(1830年)二月初一日到任,三年后在其俸满升准时,就碰到了点小麻烦,即“八寨同知鲁朝聘历俸已满三年,办事勤慎,苗民相安,应照例升转等语,但查俸满即升官员例,应以奉旨之日扣算。今八寨同知鲁朝聘,自十年闰五月内奉旨之日计算,甫及一年有余,与三年俸满之例不符。应俟该员三年满日,该抚等另行具题升用。”[3](官员庶务史料:17485)当然,为何同时添设的古州、清水江、八寨同知并丹江通判等员,似乎没有碰到鲁朝聘所面临的升转问题,或与其他所涉之缺的官员拣选,并未落实有关。如清江同知之缺,雍正七年设立到乾隆元年(1736年)间,一直系由都匀府知府宋厚兼摄。[7](卷五)

基于此,并从雍正七年(1829年)添设同知、通判的奏疏,到乾隆初年间的相关档案史料中,未见到以“古州厅”等叙述的记载,则再论雍正年间清王朝在新辟苗疆地区设立厅治,无疑都是对史实的曲解。此外,在记载清初至乾隆五十年间典章制度的《清朝文献通考》和嘉庆朝《大清会典》及其事例中,“新疆六厅”的设立时间已是不同。乾隆朝《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九十记载,“雍正七年置古州厅,雍正八年置八寨厅、丹江厅、都江厅、清江厅,雍正十一年置台拱厅。”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 卷二十三记载,“雍正六年置八寨厅、丹江厅、都江厅,雍正七年置古州厅,雍正八年置清江厅,雍正十一年置台拱厅。”经过前文的梳理,笔者认为,再讨论这两种不同的叙述版本孰是孰非,已无必要,但需要指出的是,《大清会典事例》对此具体的记载为“置镇远府清江厅,设同知一人治其地”等等,则显然是从设立政区的角度,叙述雍正年间开辟苗疆生界之后施政设计。那么,尽管我们可以继续持这样的观念,即会典的编纂者系以定型后的厅制观念认识“新疆六厅”,那么需要回答的问题则是,在嘉庆朝《大清会典》已确立了区分厅与佐贰官的标准之后,何以界定“新疆六厅”为地方行政区划?从雍正七年的设官到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划,这中间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需要交代的是,“新疆六厅”以厅为名的出现,最早见于乾隆六年,“又遵旨议准,云南巡抚署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黔省开垦田土、饲蚕纺织、栽植树木一摺。……如贵筑、施秉、余庆、仁怀、丹江厅等处。”[5](卷一百四十七乾隆十六年八月)贵州巡抚开泰奏称,“黔省旧例。马贩赴川、黔,夥伴不得过十人,官给印照。买齐后,该地方官钤印,方许赶回。第日久废弛,若不量为分别,难免滋扰。今议得都匀、黎平、南笼三府,长寨、郎岱、八寨、台拱、松桃、古州、归化、丹江、都江、清江、水城十一厅,定番、独山、永丰三州,荔波、永从二县,及都匀属之都匀县,黎平属之开泰县,均苗疆要区,禁止马贩。其余各属,仍准赴买。”[5](卷三百四十七)则说明,从雍正七年到雍正十二年间设立的这六个佐贰官,其所分驻专管之地,最迟在乾隆十六年时已进入了“府厅州县”的叙述中,并且是用管辖区域的角度指出,则是将“新疆六厅”区别于府、州、县的之外的行政区划。相信正是随着这些记载的出现,才有了此后相关政书的界定、叙述。那么,以下将讨论其中的变化,即临时派遣的府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机构——厅,是怎样演变为以“厅”为名的地方行政区划。

三、由府佐贰官向厅的演变

雍正十三年(1835年)始,黔东南新辟苗疆地区爆发了包利、红银之乱。乾隆元年(1736年),动乱平定,经略苗疆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的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张广泗认为新辟苗疆需设立郡县,以垂永久。乾隆皇帝就张广泗题奏设立郡县一事,谕令其不可因从前原欲郡县其地,仗兵威回护前议也。[5](卷三十一)是以,不过为求谨慎,乾隆皇帝仍将张广泗所奏苗疆善后事宜交由廷议,而总理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等认为,“设立郡县,虽于新疆之体统似属可观,但钦奉谕旨:嗣后苗人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钱粮永行免征。若改立郡县,添设守令,不特无事可办,徒为糜费钱粮,应无庸议等因”[8](卷三十六)最终否决了张广泗奏请在新辟苗疆之地设立郡县的计划。

或许考虑到张广泗关于苗疆善后事宜有深远的谋虑,因此,廷议的决定寄给张广泗时,仍要求其遵旨议覆请求设立郡县一事。张广泗没有过分坚持,“臣查新疆较之内地,政务甚简,既有同知、通判等官分地而治,又添设古州巡道一员,则上下相维,足资料理,实可不必改设郡县。”[8](卷三十)遵从了廷议不设郡县的决定。但他认为,有必要在原设同知、通判等官外,添设佐杂,以资佐理,即:

……惟是该丞倅等所驻扎地方,均系岩疆重地,兼有兼仓之责。除古州、台拱二处向设有佐杂,其清江、八寨、丹江、都江等处仅各有同知、通判一员,或遇因公出境升迁事故,一切公事竟致无员办理。再,郎洞地方去古州一百八十余里,现议设立汛营,今既不设县,断不可无文员在彼协办,应请将原驻古州之开泰县县丞,改驻郎洞,仍隶古州同知统辖。至清江下河之柳霁地方,为水路要区,去清江城一百余里,前议于清江协拨游击一员带兵驻扎,应请添设天柱县县丞一员,分驻其处,仍隶清江通判统辖。再,古州一带,兵粮悉资粤米协济,收贮接运不便,无专员管理,应于古州添设仓大使一员,再将黎平府照磨一员,改驻古州,以供道厅臂指之用。此外,于清江添设镇远府知事一员,八寨设都匀府知事一员,丹江设清平县主簿一员,都江设都匀县主簿一员,俾各厅员资其佐理。[8](卷三十六)

张广泗的奏疏中提及的“道厅”、“厅员”中的“厅”,应指职官。而“惟是该丞倅等”,则说明这些所设的同知、通判在此时亦仍是府的佐贰官。

另外,从前文《清世宗实录》雍正十年的记载就已看到,时添设永从、开泰、天柱三县的县丞,分驻下江、古州、清江等处,雍正十二年裁汰原设天柱县县丞,添设施秉县主簿一员,分驻台拱,以备所添设的台拱同知任使。此次张广泗添设佐杂的奏请,对于同知、通判官员施政的展开,有着重要意义,这一点也是前人的研究未曾注意到的。

一般认为,清代地方政府组织中,掌握权力的是“正印官”,是辖区内的最高行政长官;正印官以下,设有佐贰官(府为同知、通判,州为通判,县为县丞。)、首领官(府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厅有经历、知事、照磨,州有吏目,县有典史)和杂务官(杂职,如巡检、驿丞、税课司大使等)。由此出发,吴正心、傅林祥以厅署设首领官,代表着厅的行政机构得到了完善。傅林祥并进一步认为,抚民厅因制度特别,其长官由府州的佐贰官发展而来,故未设佐贰官。这样的理解,并未充分认识在厅制形成过程中的真实变化。张广泗奏请添设的佐杂官员,系由府一级或府所辖的县添设,然后派到新辟苗疆的某地分驻,或由原驻某地改驻,将其隶属原驻该地的同知或通判统辖,而并非是作为“正印官”的同知或通判在其办事机构内添设佐杂。因此,以吴正心、傅林祥指出以完备的政区厅的角度,理解其佐杂的添设,则明显不通。但换一个角度,因为这些同知、通判仍是佐贰官员,但因办理具体行政事务的需要,促使张广泗认为有必要为其添设佐杂,但只能系由府和县添设后,归同知、通判任使、统辖,客观上或可理解为这些统辖佐杂的同知、通判,正在逐渐变成管辖区域内的“正印官”。因此,如果说,雍正十年(1832年)的记载尚无法明晰当时添设的佐杂官员与这些同知、通判的隶属关系,此时,从张广泗奏疏中就已可知,这些分驻的各县佐杂官员,系俾同知与通判任使,并归其统辖。这与过往厅制研究中关注到的,作为政区厅的长官不设佐贰官的认知情况,诚属不同。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府佐贰官的派遣,何以可以演变为独立于府、州、县之外的行政区划的原因。

乾隆二年(1737年)三月十一日,廷议核准了张广泗题奏添设佐杂的请求,“据张广泗奏新疆添设佐杂一条。查前据张广泗奏请新疆设立郡县,经臣等议不准行在案。……查古州等处新疆,原设有同知、通判等官,分地而治,又经臣等议准添设巡道一员,督率稽查,固可无容改立郡县,添设守令,而地方辽阔,佐理需人,若酌量添设佐杂等员移驻,协办亦属应行,应如张广泗所奏……以上添设佐杂各员,均属新疆要地,应令张广泗于属员内拣选请补,其各官衙署人役等项,应令一并办理具题。”[9](P234)可见,随着廷议准行各官衙署人役等项一并办理,同知、通判的办事机构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另一方面,以上的讨论中,一直强调“同知、通判等官,分地而治”,张广泗在奏请设立郡县时也提到,应“分划地界”,这或许也可理解为原先所设同知、通判等官的管辖区域并不明晰。理由是,雍正七年鄂尔泰的奏疏,当时所添设的同知、通判所分驻之地,系鄂尔泰等认为维系新辟苗疆之地稳定的要处,但奏请中并未明晰同知、通判的管辖范围。[9](P59)

因此,有必要检视这些佐贰官是否具备,以及何时具备专管之地。张广泗关于苗疆善后事宜的题奏中,另有一条是筹划在新辟苗疆之地安插汉民领种逆苗绝产。但乾隆皇帝则认为,苗性反复靡常,恐内地民人日后受苗人荼毒,但逆苗因罪入官之地,又无复赏给逆苗之理,因此“与其招集汉人,不若添设屯军,即令兵丁耕种,俾无事则尽力南亩,万一有警,就近即可抵御,且收获粮石,又可少佐兵食,以省内地之挽运,较属有益。”[9](P230-231)张广泗遵旨议覆,乾隆二年三月十一日,总理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等核准了张广泗的奏请,“应如张广泗所奏,将新疆逆苗绝产安设屯军,……于屯军内各设小旗、总旗、百户管束稽查,于古州添设卫千总二员,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各添设卫千总一员,专司屯种训练之事。将各该处同知、通判加以清军衔,各令兼辖,总隶于古州巡道统属。”[9](P235-236)当然,张广泗也意识到既然要分地而治,则区划、清查地界势在必行,“现据张广泗奏,饬令道府等分往各处,就近相度情形,将田土间杂处所,逐一区划整齐。凡有已剿之寨,所余投抚苗众,酌其人口多寡拨给田土,归并安插。……但清查地界,易启争端,所委各员,务须公平办理,仍严饬胥役,无得丝毫需索扰累,违者即行参处。务令屯军与苗人田土山场界限井然,以杜将来搀混侵占之弊。”与此同时,张广泗亦咨部议叙自雍正年间参与开辟苗疆的有功人员,授予土千总、土把总的职衔,令其管理苗疆村寨,与屯军有所区分。

伴随着这一过程,原先所设立的同知、通判,兼具理苗、清军之衔,则事实上领有对这一区域内屯军和苗人的专职管辖之权。因此,如果说雍正七年始添设的佐贰官员,只是代表着对新辟苗疆地区形成松散的管理,则此时为屯田的实施而进行的区划与清查地界,客观上促成了“新疆六厅”各佐贰官管辖范围的明晰。

当然,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乾隆三年(1738年)十一月,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张广泗疏请,“将黔省原属镇远县之臻洞司各苗寨,就近改隶凯里,丹江之打格等寨,就近改隶台拱,清江之高定等寨,亦近改隶古州。其田亩钱粮,除打格等寨,地系新疆,业已豁除外,臻洞司桑郎等二十一寨,实在成熟田四百八十六亩,应徵本色秋粮,令清平县转移凯里县丞管理。应如所请。从之。”[5](卷八十一)此外,关于此事的题本记载中还提到,张广泗在乾隆元年正月时,就已指出“苗疆寨分虽先已分拨管辖,尚有夹杂不清并窎隔难于管理之处,兹值通盘整顿之时,自宜逐为筹酌,未便仍事因循。……又丹江之打格、美赛、排咱、落翁、凤党等寨,相距丹江城百余里,去台拱止有二三十里,查前岁排咱有事,丹江竟毫不能照应。”[10]

如果进一步深究,还会发现,尽管乾隆皇帝在谕旨中免去古州等处的钱粮,但地方官施行过程中,即首先面临着如何明晰此古州等处所具体管辖的范围。如,因古州等处应免数目造册呈报,出现与雍正七年开始题报的情况不符的情况,贵州布政使冯光裕等查明具奏中提到,“古州等处化诲各寨苗民,虽于雍正七、八、九、十、十一等年认纳征收,但系陆续化出。因连年军务,未经造册详请题报。迨至雍正十三年四月内,始据该同知等陆续造册详送,请题,间复值逆苗蠢动,调兵剿洗,其中寨分户口不无更异,是以未经具题。”[11]可见,这些同知、通判专管之地的明晰,亦经历了复杂的过程。

综此,从雍正七年的设官开始,尽管其最初只是作为府佐贰官的派驻,管辖范围和“刑名钱谷”的职责并不明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佐贰官的管辖范围落实,行政机构逐渐完善,时人的记载中,开始将此“新疆六厅”列入到府、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中并叙,此后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的书写中亦将此“新疆六厅”列为厅,而非佐贰,印证了其作为佐贰官逐步变成管辖范围内的“正印官”的事实。

四、小结

经过以上的梳理,笔者希望过往关于“新疆六厅”建置沿革的疏误,可以据此得到澄清。傅林祥对于乾隆八年江西莲花厅的梳理,在援引湖南永绥厅之例的奏疏行文中,明确看到以设厅代替了过去设立同知、通判的叙述。而大约在同一时期,“新疆六厅”随着其行政机构的完善和以及管辖范围的明晰,开始出现以“厅”为名叙述其管辖范围,并逐渐形成区别于府、州、县之外的行政区划。这样的情况仍有许多,例如前引乾隆十六年贵州巡抚开泰奏请中所提及的长寨等厅,亦经历了由府佐贰官的派驻,演变为行政区划的事实。这一趋势,与乾隆八年明确提出设厅的表述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目前尚难定论。

此外,胡恒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同知、通判何时具有一地“刑名钱粮”专责作为厅的判别的基本依据的论说,前文已提出商榷。在此,尤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是,尽管材料中只见到因拨隶清江通判管辖的那磨等寨,使清江通判对其“刑名钱粮”之事,负有征收管理之责,而另外古州同知等官,并未看到其是否具备“刑名钱粮”的专责之权,但我们却也看到了以“厅”为名称呼其管辖区域的情况。当然,“新疆六厅”因乾隆皇帝谕旨免去各处的钱粮及苗民自相争讼之事依苗例完结这一情况而显得特殊,但亦说明以“刑名钱粮”作为厅的判别的基本依据论说,并不绝对。

[1]胡 恒.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J].文史.2013,(2).

[2]陆 韧,凌永忠.元明清西南边疆特殊政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清代吏治史料[M].北京:线装书局,2004.

[4]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韩 勋.奏陈古州改设郡县事(雍正十二年九月十二日)[Z].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001-008.

[6]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乾隆)清江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Z].成都:巴蜀书社,2006.

[8](乾隆)贵州通志[A].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10]张广泗.题为檄行就近改辖苗寨以资治理事(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Z].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吏科题本,档案号02-01-03-03584-001.

[11]冯光裕.题为遵旨议奏贵州等处化诲苗民以前每年认纳钱粮永行免征事(乾隆四年八月二十八日)[Z].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31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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