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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杀》:美国神话的颠覆和解构

2015-03-20

外国语文 2015年6期
关键词:凶杀案法律

孙 坚

(陕西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杜鲁门·卡波蒂(Truman Capote,1924-1984)的《残杀》﹙In Cold Blood,1966.又译《冷血》﹚的出版在美国当代文坛曾轰动一时,引发了小说创作方向的争论。《残杀》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颇有争议但却很受欢迎的新新闻主义作为一种文学式样的文学地位。新新闻主义是新闻文体和小说文体的混合文体,沿着从现实到虚构的创作方法,将小说技巧运用到新闻写作中。在美国,新新闻主义在六七十年代非常流行,曾出现了一批优秀的作品。这些作品以其独特的艺术手法描写了战后噩梦般的美国社会生活。新新闻主义作家通过自己的亲身观察和对当事人的采访﹙而不是用传统方法搜集材料﹚获得对创作题材的理解,因此,这些作品能深入到事件内部,挖掘出事件所反映的社会矛盾,通过现象反映本质。新新闻主义作家不迎合官方的口吻,他们的作品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批判性;他们在写作中大胆抨击政府的所作所为,反映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或公开支持反政府的群众力量。作为新的文类,新新闻主义通过对美国社会问题的揭露,督促政府调整政策以缓解社会矛盾。

《残杀》是最有代表性的新新闻主义作品。该书是基于作者“长达数年对当事人”直接采访而成(Capote,1966)。该书描写了良知丧失、犯罪猖獗的梦魇般的美国生活。本文从作品的社会主题入手对《残杀》进行解读,认为在作品中,卡波蒂通过对美国发生的一个真实的多人凶杀案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实际上再现了当代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困境。

1.美国梦的困境

首先,《残杀》描写的是美国梦在现代美国生活中所面临的困境。自富兰克林起,美国梦一直是美国的核心价值并受到美国人的尊重和追寻。在作品中,受害者和罪犯都是美国梦的追寻者。以杜威为代表的警察则是美国梦的保护者。克拉特一家过着富有安康的生活,是美国梦成功的代表;两位杀手年轻时被灌输以传统的美国价值并被驱使用疯狂的手段追逐美国梦。克拉特一家的被害象征着美国梦的坍塌和美国理想的破灭。惨案使霍尓库姆镇陷入一片混乱和恐慌之中。“无论什么样的锁子和门闩都是畅销货。人们不管他们的货是什么牌子,只要它们能锁住门窗就行。不难想象,如果歹徒只消把钥匙一转,就能把任何一家的门打开,然后大摇大摆地长驱直入,这将是 一件多么令人感到恐怖的事情啊。”(卡波蒂,1987:84)人们感到恐慌,是因惨案摧毁了他们的梦想,正如一位老师所言:

如果这起凶杀案不是发生在大名鼎鼎、生意兴隆、生活条件优裕的克拉特先生家,而是发生在另外任何一些人身上,也许人们的恐怖感不会有这么强烈。因为这一家人的所作所为是这里的人们衷心赞扬并十分敬重的。然而这种可怕的事情居然落到了他们身上。由此看来,世界上似乎真的没有主宰一切的上帝了。人生似乎也变得更加渺茫。我想,与其说人们都被这凶杀案吓着了,倒不如说他们的信仰受到了愚弄和嘲笑,因而变得灰心丧气起来了。(104)

事实上,凶杀案是美国梦之间相互冲突的结果:克拉特一家是美国梦成功的一面;狄克和拜利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是美国梦的另一面,他们为梦想而挣扎,最后在绝望中铤而走险。这两方面的冲突说到底是贫富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是悲剧发生的社会根源。作品对这一冲突的正面描写正是这一作品的社会价值之所在。

《残杀》最重要的话题是美国梦的破坏性作用。尽管在创作过程中卡波蒂考虑的是形式上的大胆实验而认为其他主题对其实验性写作有干扰性,但是美国梦的主题还是不断浮现,不容忽视(Hollowel,1997)。

克拉特一家是作为美国梦的象征走入读者视野的。他们生活的霍尓库姆小镇几乎是人间的伊甸园:“河谷农场的主人……克拉特的身体仍然是一流的……(他)非常乐观,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他几乎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4-5)。他娶了他想娶的女人。妻子为他养育了四个儿女,包括比他个头还猛的儿子凯尼思和堪称小镇镇花的女儿南希。在人们眼里,这是一个完美的家庭。克拉特不吸烟,不喝酒,并且以沉静和仁爱为人称道。他总是付给雇工很高的工资,还常常给他们发奖金。凡是给他干过活的人,很少有什么可抱怨的(10)。他在当地德高望重。他常常赞美他们的小镇,“要使再多下一英寸的雨,这里可就要变成天堂—地球上的伊甸园了”(12)。克拉特一家拥有像小山似的粮堆,一群牲畜和一个果园。自然,他们受到全镇人们的尊重,他们象征着成功的美国梦。他们是十足的大好人,“得力于上帝的帮助,克拉特挣来了他所需要的一切”。因此,“在世上所有的人中,他们是最不该被杀害的”(92)。

卡波蒂在一次访谈中将克拉特一家描述为“美国中上阶层的完美象征”(鲁亚斯,1995:38),“他们一家子都是好人,他这辈子真算没白过。”(92)人们不免要问,“像他这样的一个好人,像他这样一个讲究道德修养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不幸呢?”,人们“越发迷惑不解了,一个终生忙碌、砥砺德行,难道只需要一夜的功夫,一切就都会化为淡淡的青烟,徐徐升起,最终无声无息地消失在这浩渺的苍穹之中了吗?”(92-93),甚至拜利也承认,“克拉特一家并没有干过坏事,他们从来没伤害过我。就像我一生中碰见过的其他人一样,他们与我无冤无仇,也许是克拉特家该倒霉了”(368)。对小镇上的人们来说,惨案彻底摧毁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引来一片混乱。“那些迄今为止一直亲密无间、非常和睦的邻居和朋友突然间失去了信任感。显然,他们相信凶手可能就是他们之中的某一个。”(104)因此小镇被激怒了,并不仅仅是因克拉特一家被杀,而且是因凶杀案毁灭了克拉特一家所代表的美国梦,是对美国梦的公然颠覆。小镇上的人们憎恨破坏美国梦想的人,他们竟敢挑战他们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梦想。因此,凶杀案摧毁了美国社会赖以运行的价值体系。作者正是以其艺术家独特的敏锐抓住了这一案情的社会涵义,深入到事件内部,用文学语言再现社会真实,同时,也是对新闻文体的超越。

另一方面,拜利和狄克两位杀手也是在美国梦的引诱下走上了不归之路的。同克拉特一家一样,他们也是海市蜃楼般美国梦的牺牲品。

拜利童年不幸,但仍有美好的梦想,有诗歌和音乐天才的他渴望成为歌手、吉他演奏者或是别的什么艺术人才。他常梦想自己弹着吉他在众多观众面前演唱。本书中,我们多次见他在四处躲避警方追捕时,还时常弹着自创的曲子,唱着自填的歌词:

(他)抱着吉他,边弹边唱,不大功夫便感到飘飘然了。他能唱大约200首圣歌和民谣……除了吉他,他还能演奏口琴、手风琴、五弦琴和木琴。他最喜欢演奏一首戏剧性很强的幻想曲。在演奏这支曲子时,他给自己取了个好听的艺名:拜利·奥帕森斯。他希望有朝一日这个名字能登上大雅之堂,自己也因此成为显赫一时的演奏明星。(58)

拜利甚至会成为职业画家。在少管所里,他曾画了一幅逼真的耶稣画像,这幅画像一直被管教所里的牧师所珍藏。然而,家庭和社会使他成了恶魔:父亲希望暴富而走私酒,母亲常在家里与人私通,父母间经常吵架。在幼儿园里,他常受到保育员的虐待,常会记起因尿床被保育员用药膏涂在阴茎上(p.267)。后来,尽管他在军队表现不错,但提拔却与他无缘。他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理的途径实现梦想,最后便决定与狄克联手杀害克拉特一家,以便打开他的保险柜。对他来说,这显然是致富的“捷径”。

相比之下,狄克的童年要幸福得多,他从不缺少玩具。在学校,他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出色。他是天才的运动员,垒球、足球,样样出色。他非常聪明,却由于付不起高昂的学费,高中毕业后便开始在社会上闯荡,他找了份工作,很快结婚,但又很快离婚和再结婚。这让他债务缠身,开始伪造支票、盗窃,最终策划杀害克拉特一家。

由此看来,作为美国梦的典范,克拉特一家既是他们行凶的目标又是他们一生追求的目标。双方对美国梦的追求产生了尖锐的冲突,并导致了多人凶杀案的发生。这一冲突正是20世纪中后叶美国的现实:随着20世纪前半叶工业化的广泛普及,伊甸园的大门已经关闭,美国梦已然不再。然而,商业主义和消费主义又刺激着美国人去追逐物质享受。正是在这一形势下,业已富裕的阶层,以克拉特一家为代表,要富了再富;而以拜利和狄克为代表的下层社会,眼见致富无门,便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实现梦想。归根结底是不平衡的社会财富分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悲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还会发生。为了说明这一点,卡波蒂还客观报道了发生在克拉特凶杀案后的几起同样的惨案。这便是现代美国梦的困境。为追逐梦想,克拉特忽视了妻子的情感需求,最终,她患了严重的精神病。他们的家富丽堂皇,但女主人却过着几乎无望的生活。拜利的父亲追逐梦想,也督促拜利追逐梦想。在一定程度上,是他的父亲破坏了家庭生活,也毁了儿子拜利。同样是为了这个梦想,狄克不仅毁了自己,而且毁了整个家庭。因此,拜利、狄克和克拉特都是美国梦的双重牺牲品。这是没有赢家只有输家的游戏。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克拉特凶杀案对当地的商业,对其他的追逐美国梦的人却大有好处。报纸销量激增,当地人向记者或看热闹的外乡人兜售各式各样的产品也赚了不少钱。当然,卡波特的美国梦实现了。《残杀》使他名利双收,成了当时美国百万富翁式的名作家。

2.法律的困境

《残杀》也展现了美国法律体制的困境。谋杀案发生在1959年11月14日到15日之间,嫌犯于同年的12月30日抓获,1960年3月被判死刑。然而行刑却一拖再拖,直到1965年3月。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司法制度效率低下和保护人权方面所遇到的尴尬。

拜利和狄克被抓捕归案以后,作品的中心转移为法庭审判,其焦点是他们是否应处以极刑。在描写法庭审判时,卡波蒂建立了对案件的两个解释系统:法律系统和心理学系统。法律系统紧扣犯罪事实坚决要求极刑;心理学系统先分析事实,然后仔细分析凶手可能的犯罪动机。

两种语言系统——法律语言和心理学语言——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重构过去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相互对抗。法律语言聚焦于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法律事实,目的是要决定杀害行为是否由这两位嫌疑人所为。心理学语言提供精神病学的“证词”以探寻如此“无动机”犯罪的无意识动机,关注的是嫌疑犯的人格结构和儿童时代的影响因素(Hollowell,1997)。

心理学语言系统对健康的界定明显挑战了法庭系统对健康的界定;堪萨斯州的法律将“是否健康”已简化为“有”或“没”(有精神病)的简单答案。法律和心理学之间的冲突使法官左右为难。一方面,对于一贯宣传尊重人权的美国民主来说,无视嫌犯的心理疾病是对人权的践踏。另一方面,如果法庭特赦了这俩残忍的嫌犯,或给他们轻描淡写的惩罚,他们就有“逃走或被释放的机会,”那么“下一次可怕的凶杀案恐怕就要落到在座各位头上了”(383)。要恢复社会往日的平静也成为幻想。杀害他人是残忍的,把凶手绞死同样是残忍的。这就是美国的法律面临的困境。如一位神父所言,“人们很难知道该怎么处理好这个问题。……判处死刑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它不能给犯人以足够的时间向上帝表示悔过之心”(390)。

作者用并列手法展开两个语言系统的叙述。一个叙述是展现法庭程序,焦点是犯罪行为的真实与否。另一叙述是展示精神病学的证词和心理学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涉及嫌犯有心理疾病的证词和证据。法律话语说明嫌犯有罪应处极刑。虽然卡波蒂并未言明,心理学话语证明了凶杀案是心理事件并暗示终身监禁对嫌犯可能是比较恰当的惩罚。心理学语言目的是要瓦解或解构法律话语。两种话语的冲突表现了美国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困惑。

案件是未庭审先定刑:所有的物证、能显出血迹的照片、威尔斯的证词、杜威对案情滴水不漏的组合及嫌犯已签名的供词都证明凶案铁证如山,非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根据已确立的证据原则,法律严格限定出示给陪审团的证据。对本案极其重要的是“穆纳顿”法则,这条源自不列颠的法则规定,“如果被告人知道他的行为的后果,能认识到自己犯有错误,那么他的精神就应该被认为是健全的。同时,他也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法律责任”(339)。原告格林还明确指出,由于任何一位普通的家庭医生的证词完全可以说明问题,专业精神医生的证词纯属多余,“只要是一般的内科医生就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把被告送到拉奈德城去[做精神病检查]。那纯粹是白白浪费时间”(p.339)。尽管被告有权得到有专业训练的专门人员的检查,但一贯生搬法律条文断案的塔特法官却将是否对被告进行心理检查简化为简单的“有”或“没有”精神病的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已限定了法庭辩论的基本条件,也限制了陪审团对其他一些可能证据的看法。

另一个对法律体制更有力的支持是《圣经》中有关罪与罚的说法,在呼吁法庭对被告判处死刑时,原告格林引用了颇有复仇意味的《旧约全书》:

关于如何看待死刑的问题……《十诫》中有这样一戒,“你不能杀人。”……在下一章的第十二节里,处罚违犯这条戒律的方法时:“杀人致死者必被处以死刑。”(还有),《创世纪》第九章第七节说:“血债要用血来还。”(387)

在描写庭审过程时,卡波蒂还质疑了庭审的公正性。首先,选择塔特作主审法官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塔特和受害者克拉特有相同社会背景,均是美国梦的成功人士,“塔特在堪萨斯州西部可以称得上是大名鼎鼎的人物。……(他)还很富有,他爱养马,有大片的土地”(335)。这样,他先入为主的断案便是自然之举了。塔特还非常保守,“完全可以……称为一位‘书本’律师。因为他从来不肯做任何试验性的创新,而只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339)。假使他思想多少开放一点,可能就会同意对被告进行专业化的心理检查,那么,最终的审判结果极有可能不同了。然而,就是在这生死攸关的大事上,塔特却自以为是。甚至,当陪审团讨论案情时,尽管许多听众不曾离席,塔特竟溜回家喂马去了(390)。难怪狄克的父亲会说,“看那位法官,坐得倒是挺端正,可就是长了副偏心眼!他根本不配审理这个案件,就不应该让他主审”(356)。

其次,对陪审团的选择同样是不利于被告的:

按照常规,选择一个陪审团要花去几天的时间,但这次却用了不到四个小时。……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四位(陪审员)对法庭声明,他们虽然对克拉特先生交情不很深,但却认识他。……在问到对死刑的看法时,那个名叫邓南的中年机场雇员说:“一般说来,我反对死刑;但这个案子也许会使我改变主意。”在一般人看来,这句话明显地带有某种偏见。然而,邓南还是选为陪审员。(345)

于是,陪审团也是一个对嫌犯抱有偏见的陪审团。在法庭上,我们自然看到了一个陪审员“没精打采地坐在板凳上,傻呆呆地瞪着眼睛;他刚刚打完哈欠的嘴巴张得挺大,像一个能飞进不少蜜蜂的大蜂窝。”因此,狄克会说:“在堪萨斯州……陪审团给犯人们判处死刑就跟给孩子们撒糖果一样(随意)。”(386)在一定程度上,他的话不无道理。因此,在法官和陪审团都先入为主带有偏见的情况下,法律程序形同摆设。

另一条叙述线索是通过心理学的话语完成的。这一叙述旨在解构官方的法律话语。这里,作者大量地引用琼斯博士对两位凶犯精神病学分析和1960年的一篇论文从而质疑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当法庭忙着依照“穆纳顿”法则判定嫌疑犯是否精神失常,卡波蒂开始重点叙述遭法庭拒绝的精神病理检查(373-376)。琼斯博士对狄克的检查主要是围绕他在一次严重的车祸前不仅很健康而且是体育人才。那次车祸“使他经常两眼发黑,头疼健忘;而且从那以后,他(有过)几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他)确有感情失常的症状。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却偏偏要继续干下去,这种荒唐的举动本身就是对他感情失常的最有力证明。如果用精神病学的术语来说,他表现出了种种严重的个性混乱,这是毫不含糊的(374-375)。博士会促使法庭,“有必要迅速采取措施,通过检查排除其脑功能受损的可能性。假如他的脑功能确实是不健全的,那么,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他作案的时时刻刻,这种脑损伤很可能将在本质上影响到他的所作所为”(375)。然而,法庭未能与科学发展同步,拒绝了博士的要求。

跟本书的其他叙述一样,卡波蒂将更长更深刻的叙述用在拜利身上。叙述的中心在拜利少年的心理创伤和他的突发性暴力行为。琼斯先生可能会如此作证:

拜利……的精神病症不仅是严重的,而且也是很明显的。……他在儿童时代就非常野蛮,甚至很少体贴他的父母亲。他几乎是在没有人生理想,没有爱,没有接受任何道德观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他的个性中有两点特别突出。其一,他有一种奇特的“偏执狂”。(377)

第二个特点和凶杀案有直接的联系:

由于他疑心重重,所以他总是处在怒不可遏的紧张状态之中。……在过去那些年,他的怒气主要是冲着这样一些实力人物而来的——他的父亲、哥哥、部队首长、[监狱]官员等。这导致了多次暴力事件的发生。……这种毛病越发厉害,他就想自杀。……这反映了他早期个性形成过程中的一种弱点。……它表现出的一种情感上的超脱和空白是他患有精神失常的又一个有力证据。……有必要对他进行一次很严格的精神病检查。他……好像患了一种早发性偏执狂痴呆症。(378)

根据琼斯博士的分析,拜利杀人的动机可能有两点引发:(1)当他趴在地上寻找掉在地上的钢币时,他不能忍受被人蔑视;(2)潜意识状态,他把克拉特当成了父亲权威并对其复仇。

卡波蒂还大量引用一篇1960年刊发的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学术论文来佐证琼斯博士的观点。这篇论文指出拜利行为符合“明显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而导致的“原始状态的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行为多产生于先前的某种痛苦经历,患者施暴时往往没有明确的意识”(379)。这篇论文主要论述的是“无意识犯罪动机”,即犯罪行为是由尚未治愈的、早期的心理错乱而造成的。这一无意识犯罪动机的假设说明了“当[拜利]对克拉特下毒手时,他的精神世界是一团漆黑的,他已完全陷入早发性痴呆症的黑暗之中。……(认为)他所杀害的是“过去曾虐待过他的,造成他长期精神创伤的罪魁祸首”(384)。这一分析和琼斯博士的观点不谋而合,也和拜利的供词一致。卡波蒂用中立语气说道,“这样,通过两条各自独立的途径,这位职业分析专家与那位精神病医院的琼斯博士得出了完全相同的结论”(384)。“完全相同的结论”暗示了拜利完全有可能是琼斯博士和论文作者(萨顿博士)所描写的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理应受到宽大处理。作者虽并未干预法庭断案,但是心理叙述篇幅之长足以表明了他的观点。

然而,在1960年堪萨斯州的法律面前精神病学的证词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精神病学的证词表明了本案发生时,两位嫌犯正好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此,以人道为原则,狄克和拜利应宽大量刑而不是处以绞刑。

这样,通过并列的叙述语言,即法律话语和心理学话语,卡波蒂揭露了美国法律对人权的忽视,尤其是对被告人权的忽视。在20世纪的后半叶,已相当发达的神经病学在法律面前却微乎其微。甚至被告的辩护律师也强烈支持死刑(324)。如拜利所言,“富人从未上绞架,只有穷人和没有朋友的人才上绞架”(394)。好像美国的法律只保护像克拉特这样的富人的人权,而拜利和狄克好像没有什么人权可以保护。因此,法庭的审判早已决定只不过走走形式罢了。任何一个读者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作者用大量的篇幅进行心理描述,实际上是对美国法律的批判和解构。一句话,卡波蒂用法律话语和心理学话语叙述展现了美国法律的困窘状态。

最后有必要指出,作为卡波蒂钟爱的角色,拜利本人也是一个困境。一方面他残忍成性,没有理性;一方面他又富有同情心,甚至用空纸盒放在克拉特先生头下,让他死得舒坦一些(305)。他与妓女寻欢,却坚决反对狄克对南希施暴;他谋划越狱,却总想自杀。

3.结语

在这一开拓性的非小说作品中,卡波蒂不仅使新新闻主义成为一种流行的文学式样,而且真实地描写了20世纪下半叶美国社会生活:已实现了工业化的美国已不是富兰克林眼中的新大陆,高度商业化的社会生活激励着像狄克和拜利一样的下层人去追寻不可能的美国梦并最后走向毁灭。凶杀案是美国梦相互冲突的必然结果。作品还对美国的民主法律制度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宣扬以保护每个公民人权为己任的美国民主,实际上只保护富人卡拉特们的人权而无视下层人们的权力,在本书中,表面看来冲突发生在精神病学与法律之间,但实际上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冲突。对精神病学的忽视实际上是对穷人人权的忽视。这是美国现代法律的困惑,亦是整个上层建筑的困惑。因此,《残杀》是对美国民主神话的嘲弄、颠覆和解构,其现实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1] Capote,Truman.In Cold Blood:A True Account of A Multiple Murder and Its Consequences[M].New York:Penguin Books,1966.

[2]Hollowell,John. Capote’s in Cold Blood:The Search for Meaningful Design [J].Arizona Quarterly,autumn,1997,(53)3:124 -143.

[3]查尔斯·鲁亚斯.美国作家访谈录[M].粟旺、李文俊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

[4]杜鲁门·卡波蒂.残杀[M].张增武、周嘉祥,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1987.(本文引自该书的引文仅标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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