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多维价值
2015-03-20李俊宏杨解君
李俊宏 杨解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欧洲研究中心,广州 5104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420)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互动联系,价值的本质是客体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属性。而特定客体与一定主体的互动联系可以是某种或是多种“需求”之间的契合与一致,客体可以满足多个主体的多种需要,是多维价值或者多元价值,多维价值之间可以是平行的或交互的关系。健全我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绝不只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而应从国家战略层面加以认识和把握。可以说,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民族、国民以及政治文明建设、文化强国建设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特别地,“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以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作为顶层设计的“改革”与“法治”无疑成为了新的时代特征。无论是于国家、于民族、于法治、于国民,抑或是因应现实动态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都是大势所趋、应运而生的时代要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2—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纲要》把“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作为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及时跟踪、研究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成果,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使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见,无论在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层面和多领域的实践应用层面,还是在对外实现文化安全保障和对内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都是人心所向、因时而生的客观需求。
一、国家与公民:于国于民于法的战略价值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于国于民于法都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无论从宏观上说——对民族振兴和国家发展大局,还是从微观上说——对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于国家于民族之战略价值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之于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价值。
一方面于国家而言,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对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进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本身就是国家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迈进的过程,无论从应然还是实然角度而言都是国家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涉及面、影响面广,民众关联性、参与性强,既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底色,又具有社会性、大众化的特点;既关系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民族的文化自信和国民的文化自觉;既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国家政治文明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势必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有利于从整体上、全局上构建社会和谐的语言生活。从静态上说,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能进一步夯实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基础,不仅能科学有效地定位和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地位和功能,而且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从动态上说,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下一步阔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语言文字,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项事业,其发展若能借助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必能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合理的体制机制,更加自觉地融入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大局。
另一方面于民族而言,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民族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辩证地从民族化的角度看,民族化的内涵是在尊重世界文化多元性前提下的民族自立自强,民族文化通过提高独立性、吸引力和创造性才能形成优势明显的民族特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不仅仅承担着多元主体条件下的语言文字多元和谐发展的功能,更承担着提升国家语言文字发展的活力和魅力,增强国家语言文字的创造力、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使命。同时,国家语言文字法制建设,支持、保障和充分发挥着国家语言文字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际化的角度说,语言文字事业在境外的发展也离不开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的支持与保障。在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需要从法制层面建立区域语言文字协商机制;在国际交往和国际事务以及境外突发事件中,更需要从法制层面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因此,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优势,对于提高我国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于法制建设于公民语言能力之价值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之于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和公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于法制建设而言——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健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立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是唯一一部专门立法,而且是一部“引导法”或称“软法” (黄德宽,2010)——其制度安排及操作执行具有很大的弹性,侧重于教育与引导。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针对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一定能覆盖到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其他领域(如手语盲文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条款,但毕竟规定分散,或只及一点,或体系疏松,或不成体系。虽然,在诸如《地名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涉及语言文字的规范条款,但也只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有种“不咸不淡”的味道。事实上,我国缺乏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行政法规,只有为数不多的引导性、政策性文件。而社会生活的更新与进步速度之快让人感叹,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领域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原有的语言文字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2001)的缺陷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确实已遭遇法制保障上的瓶颈。不难看出,现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既缺乏对语言文字的发展从整体上、全局上的法制化布局,也缺乏对语言文字发展的相应支持、监督、保障等方面的法制配套。因此,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展开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对语言文字事业而言既是“量”的突破,更是“质”的提升。
另一方面于公民而言——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过程,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国民素质特别是国民语言文字理解和应用能力提升的过程。在全球化浪潮和信息社会“大数据”、“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范性在式微,新兴语言文字的形式和载体 (如微信、微博)不断涌现,语言文字应用的单一规范已经被“混搭式”、“穿越式”的民间流行的不成文规则 (如网络语言、脱口秀节目台词等)所冲击,这对于我国公民素质特别是公民语言文字理解和应用能力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着消极的一面——部分“非规范性”和“不成文规则”在某种特殊情况下 (如个人之间的手机短信)或许能增强公民语言文字理解和应用能力,但也可能扭曲公民对语言文字理解和应用的规范能力 (如网络语言撰写政府公文),从而降低了公民语言文字的驾驭能力,这并不利于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因此,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有利于《纲要》所说的“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这对于提高我国公民语言文字的理解、应用和驾驭能力有着继往开来、革故鼎新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历史与现实:因应现实之需的动态发展价值
(一)推动历史前进的客观要求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历史前进的客观需求——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既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又是国家语言文字事业与时俱进发展的应有之义。
历史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发展也成就辉煌。但是,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然是一个承前启后、任重道远的重大现实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既属于文化领域的制度完善,又属于社会民生领域的制度完善,完全符合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当协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形成”发展至“完备”、从“初级”迈向至“高级”。
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浩荡征程上,整个国家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改革”与“法治”作为顶层设计必然要求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的向前推进,这就决定了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也必须是动态的、前瞻的、长远的、开放的以及全方位的。而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若要避免走进孤立封闭、僵化保守的误区,便应该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形成并健全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从整体上、全局上确保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能传承地发展、创新地发展、前瞻地发展和长远地发展。
(二)社会生活动态发展的现实需要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社会生活动态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在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创新的方向,有利于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的创设与营造,对于构建国民和谐语言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以颁布实施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例,国家依法在社会生活中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在过去10多年的实际操作中配套制定并实施了语言文字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推广效果十分显著,成绩十分突出。不难看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受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影响很大。如果能将科学合理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化,同时将富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语言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层次,并从语言文字的定位,语言文字权利的保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进行更完善的制度创设与体系完善,这不仅仅可以加强国家对语言文字事业的管理、协调和支持,更能丰富社会民众的语言生活,为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融洽,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而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平等互惠又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关系融洽的内在体现。社会民众 (既包含少数民族之间,也包含港澳台与内地民众之间)的语言生活是多元的、丰富的,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普通话和简体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处理一直处于模糊状态。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明确和缕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更好地为表达思想服务,为学习使用服务,为交流感情服务,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其实就是深化国家内部不同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的过程,就是把握语言和谐发展规律的过程,这对于融洽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起着内在的润滑剂作用。
三、理论与实践:理论层面的学术价值与实践层面的应用价值
(一)跨学科的学术研究价值
如何健全和完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必然涉及跨学科问题的探索。就学术价值而言,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的探索是对语言文字跨学科研究趋势的前瞻把握,对于发掘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法律属性与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文化属性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创新价值,对于推动语言学科和法学学科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属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范畴;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以“健全法律体系”,促“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将“健全法律体系”问题置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中心地位,是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动力。
从学理上说,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本身就是法律和语言文字等各种活跃的文化因素在实现双向互动,这不仅能使法的魅力展示增添几种方式,更使得法律在实践中通过吸收最真切的文化气息来实现法的精神。特别的,对法律与语言文字发展的关系的研究本来就不应仅仅停留在前者对于后者的规范或保护层面,而更应该上升为法学与文化之间的深度互动关系。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还体现着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研究的跨学科趋势。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跨学科研究当然是当代语言学发展的总趋势,学科在不断分化的同时又在互相渗透,在分化的基础上又不断进行着新的组合,进而形成新的学科。科研实践早已证明,在社会建设与科学发展中若仅仅依靠某单一学科的研究,是很难取得成效的。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要跨越语言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文化学、经济学等几大门类,以法学为主要视角,综合法理学、立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多个二级学科的内容,通过集中多学科、多领域的联合攻关来实现,这对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多领域的实践应用价值
从应用层面说,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提供统一的、综合的、对策性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以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与激励机制促进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长足发展。
我国现有的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从纵向分为以下四个位阶:第一位阶是宪法,位阶最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位阶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第三位阶是中央行政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也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等;第四位阶是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仍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分散的规定,既缺乏配套,也不够全面,更不够具体,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少冲突和分歧 (如管理不善、创新激励不足、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总的说来体现为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与不健全。要针对性地解决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诸问题,亟需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以消除不良因素,吸收有益成分。
阳光是七色的,世界文化是多元的。语言文字作为一种难以再生的典型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现象,多样性 (多元性)是其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常态。而这一特有的文化现象,在同一民族内部或相近地区之中又是几近相同的,或者说,同一性 (一体性)是其在某特定范围中表现的常态。因此,如何把握语言文字多样性和同一性的辩证统一,是把握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本取向的关键。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我国一直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一方面,语言文字的多样性优势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国民族文化的包容性,但另一方面,语言文字的差异性,也会造成域内族间 (如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不同少数民族之间,两岸四地之间等等)人们互动上的困难,扩大了域内不同民族之间人们交流的距离。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无疑能够建立域内不同民族之间语言文字的协商协调机制,其制度构建可为各族同胞和港澳台同胞提供语言文字的咨询、应急、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有利于拓展和深化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之间、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交流,促进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另外,在一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如文化出版管理、广告管理、地名管理、企业名称和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等方面,需要通过健全法律体系确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建设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监督引导机制等,从而更有效地支持和保障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所以,健全和完善语言文字法律体系,对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四、对外与对内:文化安全价值和利益平衡价值
民族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本身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应有之义。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上,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对外文化安全价值和对内利益平衡价值。
(一)对外保障文化安全
从对外意义上讲,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就是要构筑国家文化安全底线,对外保护自我利益和争取合理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民族文化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布局。
日趋激烈的世界竞争不仅纷繁复杂,而且早已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体现在政治、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况且,西方和平演变与海外渗透一直不遗余力,正如基辛格所说,“谁控制石油,谁控制世界;谁控制粮食,谁控制人类;谁控制资源,谁控制地球;谁控制文化,谁控制未来。”文化的竞争已经突破了单纯的意识形态竞争,扩展深入到语言文字等民族文化最核心的领域,这就迫切需要我国时刻提高警惕,及早防范,构筑国家文化安全底线以自我保护。而文化安全底线的设立与构筑离不开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因此,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既是对国家文化安全底线的构建,更是在为中华民族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保驾护航。
在改革开放将近40年的今天,我国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但是毫不避讳地说,这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更多的是侧重于经贸领域,而如何实现文化领域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走出去”战略,则是新形势下摆在国内国外两个大局面前的新议题。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应从整体性、长远性和协同性的方向出发,我们通过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不仅可以明确民族核心文化的发展方向,整合国家优势文化资源,更能以国家整体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和提升民族文化的世界竞争力,在构建和谐世界的过程中与狼共舞、协作创新、互利共赢。
(二)对内平衡各方利益
从对内意义上说,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是对民族文化发展的激发,是对民族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一种有效的扬弃手段,更是自我保护前提下的对内平衡各方利益的高明策略和方式。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虽然民族文化不可能独立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演变,但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部分先进的文化可能发展滞后,落后的文化可能未被及时淘汰。这就需要对民族文化中的先进有益成分进行激活和创新——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语言文字又是民族文化的核心体现,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无疑就是对民族文化重新激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例如,以法律手段保护濒危语言文字,通过法律程序以现代技术手段保存濒危语言文字。更重要的是,我国“多元一体”的语言文字文化国情决定了民族文化的激活和创新过程必然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外来文化既协调又斗争的过程。因此,法治的方式——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对于平衡和协调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有着重要的价值。
五、结语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实践是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基础,语言文字法律制度是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经验的提炼与制度安排。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因此,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不仅于国于民于法具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而且有着因应现实之需的动态发展价值;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既有着理论层面的学术价值与实践层面的应用价值,更有着对外文化安全的价值和对内利益平衡的价值。
语言文字法律体系的健全将赋予国家语言文字事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体系化的方途径,保障国家语言文字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作用的充分发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必将走出一条独特的国家语言文字民族化与国际化相融合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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