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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及其策略

2015-03-20陈子军

安顺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行贿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

陈子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深层改革以及重大利益调整时期,在这个转型时期矛盾具有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特点,更具易发性和破坏性。以职务犯罪为主要形式的腐败之风已成为现阶段危害干群关系的最大危害。如何有效遏制贪污贿赂在内的职务犯罪,就必注重高职务犯罪证据材料的收集,提高侦查机关的公诉质量。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理论研究,既可以为有效打击和侦破职务犯罪案件,降低职务犯罪率提供理论支撑,也能表明我党惩治腐败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激励民众对我党依法治国的信心。

一、职务犯罪证据收集难点

1、职务犯罪主体位重权高,易干扰侦查人员办案

职务犯罪是一种高智能化的白领犯罪,职务犯罪主体的社会阅历丰富,文化素质和社会地位一般较高,当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侦查,甚至在外围调查时,便会闻风而动,利用其曾经编织的关系网来干扰侦查机关侦查破案,为侦查人员在证据发现、收集、固定和运用上设置许多人为的障碍,使得职务犯罪查处往往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困难。

2、多数侦查人员经验不足,侦办能力不强

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收集职务犯罪证据时缺乏经验,且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不去努力开拓职务犯罪证据侦查的新途径。部分侦查主体还存有传统的侦查办案思维,还停留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没有积极向证明案件上转变,从而导致在职务犯罪收集证据过程中片面满足于破案,而忽视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证据,结果使得侦查人员查明了案情,却因为无法证明案情,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很难被真正追诉。部分侦查人员在审讯嫌疑人时,不会运用相关的讯问技术和谋略,难以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3、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困难

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譬如贿赂犯罪通常来说只发生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行贿人之间,而没有第三方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如果贿赂犯罪的对象只是实物的话,则侦查人员很难收集到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这就是“一对一“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譬如贿赂犯罪中,行贿人通常藉以各种“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好处费”“赞助费”等名义支付,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其它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提供装修等。同时,行贿人每当重大节假日来临,也会给有相关单位或领导等实权人物送上“红包”,并美其名曰“洒香水”,或者利用领导家庭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重大活动,贿送礼金、购物券或高档贵重物品。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蔽性更强,由此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更加困难。

4、职务犯罪线索获取难

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隐蔽性特点,导致侦查机关获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时相较于普通犯罪要难许多。由于某些职务犯罪只是发生在特定的人员之间,且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职务犯罪多有预谋,譬如有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受贿犯罪前为自己顶下几条规矩,如只有具备熟人时,并且没有第三人的情形下才予以收受。同时某些职务犯罪譬如受贿罪是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而且行贿人又没有损失,通常行贿人不会去主动进行举报。所以职务犯罪线索获取较难。此外,侦查主体没有充分意识到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忽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效益的提高,不会运用侦查心理学、证据学以及犯罪学等相关知识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中的成本。

二、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对策

1、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侦查

职务犯罪侦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积极寻求多种侦查对策,收集职务犯罪证据材料,譬如通过建立间接证据规则,积极查找再生证据。再生证据是与原生证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人们根据证据的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1]。一般认为,再生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机关的追捕和侦查,而在实施作案过程中或者在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实施的对抗、阻碍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行为的活动。当然,再生证据的实施主体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两者实施的串供行为等。根据再生证据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逃避和阻碍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行为的方式,一般又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即伪证性再生证据、毁证性再生证据、打探性再生证据和阻却性再生证据。伪证性再生证据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发觉其犯罪行为有可能暴露后,按照趋利避害之心理,总会想方设法与相关人员串通,订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掩盖犯罪事实;毁证性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获知犯罪行为可能暴露后,所采取的对赃款赃物进行隐蔽、转移、销毁中所产生的证据;打探性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或者感觉暴露时,通过关系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以便谋划相关对抗侦查行为;阻却性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获知犯罪行为暴露后,通过采取各种“正当”借口,阻碍、延缓侦查人员的调查进程或者提供无关紧要的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生成阻却性再生证据。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收到相关犯罪嫌疑人材料后,可以有策略的实施“打草惊蛇”,使得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心理素质差,从而转移隐匿相关犯罪证据材料;或者寻找行贿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查找相关人员进行人际公关;这时侦查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积极侦查措施,积极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再生线索,顺藤摸瓜,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再生证据,从而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既可以帮助查找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作案人,又可以帮助追缴赃物。所以,侦查人员在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反侦查活动时,要尽量在第一时间获取其串供等再生证据,并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和运用这些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从而达到揭露和证实职务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

2、注重审讯对策和科学技术的运用,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

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如贿赂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人证言,而且二者必须有机结合,如果缺少任何一方证据,则难以认定。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没有现场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所以更多情形需要依赖职务犯罪主体双方发口供。所以,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尤其贿赂犯罪案件,通常都要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下功夫。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围绕着犯罪行为暴露的多少和将来会受到何种刑罚的处罚等问题,其心理活动将会表现的异常复杂,但主要有补偿、侥幸和畏罪等心理,侦查人员应该针对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采取不同对策来收集职务犯罪证据,通过注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创造适宜审讯的气氛,并采取多种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事实”向“心理证据”转换。同时,侦查人员还应注重职务犯罪嫌疑人超我人格的形成,增加其如实供述的心理动机。此外,在职务犯罪审讯工作中,侦查人员还应注重审讯科学技术的运用,目前现阶段,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应激微反应技术、以及眼动、语音、面部微表情等行为分析科学技术方法都已开始运用于审讯工作。这些技术可以协助侦查人员辨别口供的真伪,帮助其发现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软肋,寻找讯问突破口。

3、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素质,适应收集职务犯罪证据新需要

成功的职务犯罪证据来自于有侦查经验的侦查人员,而且能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业务知识,譬如心理学、证据学、经济学等基本理论,而不是来自于对简单策略的模仿。首先,侦查人员要注重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在面对讯问对象出其不意的反讯问伎俩时不慌不乱,及时选择最优的审讯方案获取口供。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在审讯工作中的被广泛运用和当今犯罪手段智能化大的发展趋势下,侦查人员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侦查人员必须努力学习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升科学文化素养,积极提升对信息的敏感度,锻炼收集、获取信息的能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机关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队伍,将分散、孤立的情报信息归纳整理和分析研判,以便将情报信息工作效能发挥到最大效益[2]。侦查人员具有的信息化素质不仅可以弥补传统侦查审讯工作的短板,也可以积极适应社会司法环境的变化、满足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需要。

4、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为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提供基础和保障

首先,注重立案前“初查”制度的证据材料收集。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侥幸心理,侦查人员应该注重前期相关措施的使用,注重在案前采取调查走访、查询账薄、搜寻查证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注重运用前期收集的违法犯罪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职务犯罪证据侦查思维的特殊性,主要是立案前的调查取证即“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决策更具有风险性。在初查中,对一些比较重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面凭证等,要尽快提取并做好固定,防止证据灭失后无法提取。

其次,针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认定上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明,可以尝试建立职务犯罪证据的推定规则。目前在整个刑事法律中,真正构建起推定规范的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适用推定规范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或者其来源说法无法予以证明,那么其差额部分推定为非法所得[3]。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证实,同时为了有效惩治贪污贿赂在内的职务犯罪,立法机关可以确立一些推定规范,以此来解决侦查机关在证明犯罪事实方面所存在的困难,减缓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以达到严密法网、提高惩治职务犯罪效率的效果。

最后,从侦查效益角度入手,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应该合理选择恰当的侦查路径,以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从司法实际看,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对行贿人的适当宽大而获取打击受贿犯罪的证据,就可以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中取证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及时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尝试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这不但可以达到分化、瓦解攻守同盟和利益共同体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达到减小侦查投入,扩大侦查收益的知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按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治原则,任何一个公民,即使为了国家公众利益而履行作证的义务,也不能要求他反对自己,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以消除污点证人作证的后顾之虑,从而使其大胆作证,协助控方指控犯罪[4]。

[1]金石·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收集与运用[N].检察日报,2011-02-13(003).

[2]陈子军·信息化证据收集方法——以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为视角[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

[3]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70-271.

[4]施怀基·反毒反贪反黑亟待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EB/OL],新 浪 网,http://news.sina.com.cn/c/2010-04-13/145220064790.shtml.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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