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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语步结构的非文学翻译——以宪法英译本为例

2015-03-19吴翔程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语步体裁句式

吴翔程

吴翔程/黑龙江大学应用外语学院讲师(黑龙江哈尔滨150081)。

巴蒂亚在《书面语篇的世界》一书中认为语言学家开始关注语篇的情境,[1]话语和职业团体的成员开始成为研究的参与者,他们以机构的交际目标为目的从事话语实践,形成了专业的体裁[2],从那时开始,体裁开始关注社会认知的交际目的[3],而体裁开始被职业者大量运用。巴蒂亚以法律体裁为例,认为在学科和语域之间是由体裁来链接的,体裁贯穿学科和语域。巴蒂亚在谈到翻译的时候以法律为例,他说一般人认为立法文件可以以平实的语言被翻译成任何一种语言,但是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世界上的人将不存在任何问题。法律文献的翻译不仅句法功能和承载的信息很复杂,人们经常忽略法律文本在真实生活中的可读性、解读性和适用性。而后两点和单纯的语言学是部分独立的,他以香港法律文本为例通过语步结构来体现译者作品的解读性和适用性,使得翻译在基于体裁的语步结构中同样得到了运用。他认为体裁同样关注翻译这个领域,而不仅仅局限在写作。通过以上巴蒂亚的体裁理论我们可以印证语步结构的研究至少在非文学领域对于翻译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中国宪法的英译本为例,对语步结构进行分析、建立该文本的语步并且加以评价,认为语步结构对于非文学翻译具有指导作用。

一、中国宪法英译本语步结构分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英译本的篇章,其共分为标题、目录、序言和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我们不妨将中国宪法的英文版和美国宪法的结构做一下对比。

第一,英文版的标题为“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是成文宪法中不可或缺的名称,在美国宪法中同样具有这样的标题(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它表明篇章的主题,向读者明示具体内容的指向,指明读者所阅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以下所有内容都在其范围内。

第二,宪法的目录(catalogue)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环节,它处在序言之前,将整个文本的内容结构提供给读者,一览无余,相当于outline的部分。这部分对读者指示性更加明确,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直接找到感兴趣的信息。相比之下,美国宪法中并不具有这样的部分,这和美国宪法条文较少而中国宪法条文较多有很大关系,美国制宪时认为天赋人权,很多权利不必列举,只是在后来的修正案中列举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更偏向国家机构设置,类似于行政组织法的结构,所以为了便于阅读而增加这一结构。

第三,在目录之后是宪法的序言(Preamble),是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描述性语段。我国宪法明确了“Preamble”这一标题,并且在之后的描述中共分为13个段落的纲领性内容,结合当时贫弱的国情,这正符合当时解放的国情,描述了我国建国时的国家纲领,向世界做出宣示。而美国宪法则没有明确的“Preamble”标题,通篇仅用52个单词陈述13个州的制宪会议的制宪目的。相比之下,此处的不同恰恰反映了中美两国制宪时的不同初衷。

第四,在正式章节中中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了总纲(General principles),这部分是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宪法都有的内容,中国宪法总纲规定了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是对于不同于《中华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宣示。而相比之下美国宪法并不具备这部分内容。

第五,在第二章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共 24 条。这是和新中国成立前相比较,明确了宪法上的受保护权利。而且人的基本权利列在第二章是要突出人权的位置优先于国家机构的设置,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宪法正文并没有这部分内容,美国公民权利全部规定在修正案中,其修正案的司法适用远高于宪法正文的运用,而我国的四次修正案中内容是关于各部分的综合修改,此处的结构完全不同。

第六,第三章中国家机构 (The Structure of The State)的规定共分为七节、78条列举了国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这部分和行政组织法的结构非常相像,相比而言,美国宪法正文的7条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他们都属于实体内容。第四章中关于国旗、国歌、国徽、首都(The National Flag,The National Emblem and The Capital)的规定是宣示一国的荣誉象征,而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这部分内容。

第七,我国修正案的内容全部为修改的内容,其表现形式为增加、修改、删减,而美国宪法修正案全部为新增加的内容,是新的条款。这和美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较小,而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政策在不断调整有极大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宪法英译本的宏观语步结构应该是:MOVE1,宣示语篇名称;MOVE2,提示语篇实体内容结构;MOVE3,宣示语篇的纲领;MOVE4,语篇的实体内容。在这一语步下又细分为几个子语步。Sub-move1:国家基本制度;Sub-move2:公民基本权利;Sub-move3:国家机构职责;Sub-move4:国家象征;Move5,正文内容的修改。

二、语步结构的分析

在前述宏观语步结构的基础之上,笔者将每一个语步中的语篇内容进行了分析,将每一个语步下的条款、段落进行微观的总结。

在MOVE1中只有法律的名称(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一语步中句式特征为“The Constitution”加上国家的名字,这也是各国宪法名称的通用翻译。

在MOVE2中按照语篇实体内容的结构加入专有名词,这些用法也得到了翻译实践上的认可,例如,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专有名词的使用。

在MOVE3中由于是纲领性宣示,其中含有历史性介绍,其采用了时间发展的脉络进行介绍,共分为13段。在本宏观语步中,经过梳理,笔者发现采用be动词来阐述定义的句子一共7句。例如:China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with the longest histories in the world.;Taiwan is part of the sacred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些阐述概念的句子可以被称为step1:阐述政治上定义。在序言中,句式共采用主动语态28处,被动语态8处,除一处“Feudal China was gradually reduced after 1840 to a semi-colonial and semi-feudal country.”为负面含义外,其余均为中国人民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影响。序言中还有两处使用了情态动词“must”作为对于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我国政治制度的维护。通过分析,step2为宣示中国人民的成就,step3为宣示宪法的最高地位。综上在MOVE3中细分为三个步骤,step1,阐述政治定义and/or step2宣示成就and/or step3宣示宪法的最高地位,这一微观步骤适用于13个段落。

在MOVE4中细分为几个子语步。Sub-move1:国家基本制度;Sub-move2:公民基本权利;Sub-move3:国家机构职责;Sub-move4:国家象征。需要说明的是从本结构开始,内容以条款形式出现,所以微观步骤将适用于每一条款。

第一,在Sub-move1中的内容是国家总体纲领,共32条。出现最多的是Be动词结构,共出现15次,功能分别是介绍政治定义(例如第一条The socialist system is the basic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botage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by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is prohibited.);明确权力来源和归属(例如第四条All administrative,judicial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tate are crea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es to which they are responsible and under whose supervision they operate.)。而且在总纲中基本上全部使用主动语态表示机构职责 (例如第13条The State,in accordance with law,protects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o private property and to its inheritance),同时还大量使用情态动词shall,no may,must来突出一些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另外state一词共出现42次,基本上做主语,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在这一结构中反复出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情。在这一子语步中共分为step1,政治定义and/or step2,权利归属和来源and/or step3,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二,在Sub-move2中共有24条法条。经过分析,分为四个子步骤。Step1,权益性权利and/or step2防御性权利and/or step3国家义务and/or step4个人义务。其中我们发现权利型表述采用了主动语态,而个人义务性表述全部采用“It is the duty”的强调句式。

第三,在Sub-move3中共78条法条。按照结构共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7个小节。在每个小节中基本重复这样的步骤:step1性质定义and step2权力行使and/or step3机构组成and/or step4任职期限and step5职责,并且通过分析得出句式特征,概念性表述仍然采用be动词结构,权力行使采用主动语态,并根据需要采取分句。机构组成和选举规则用被动语态表述。而职权行使采取分列法,以“to+动词”作为开头。

第四,在Sub-move4中共3条法条。句式特征均为be动词定义表述。

在MOVE5中,因为修正案多为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后的改变,所以四个修正案基本分为三个子步骤。Step1增加内容and/or step2替换内容。句式表述为“is added”“Revised to”。

三、基于语步结构的翻译

基于宪法语步结构,我们可以发现宪法英译本中的翻译存在一些问题,并选择了一些条文进行评价和修正。

例1中国宪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按照该模式翻译为,“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different levels,which are responsible to the people and subjected to their supervision,shall be constituted through democratic election.”这样,定语从句可以限定各级人大的权力来源,主句“shall be+done”的模式体现了限权的法治精神,如此翻译更能反映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对待权力更加谨慎。

例2再比如该条下一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大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如果为了体现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原则,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的翻译,“All administrative,judicial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tate shall be crea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es to which they are responsible and under whose supervision they operate.”而不是采用官方译本的“are created”,因为官方译本所采用的方式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国家机构权力来源受到严格限制的法治精神,而这种法治精神在本子语步中是结构必须反映的价值。

例3我国宪法第四条,“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应当翻译为“The state does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and shall uphold and develop the relationship of equality,unity and mutual assistance among all of China's nationalities.Neither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nd oppression of any nationality nor any acts that undermine the unity of the nationalities or instigate their secession shall exist in the state.”这样,通过强调“does protect”反映了法律平等的核心价值,而“neither nor shall”的句式则反映出禁止性行为受到立法排斥的主流立法价值取向。

例4中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应当被翻译为“Regardless of nationality,race,sex,occupation,family background,religious belief,education,property status,or length of residence,if the citize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ches the age of 18,no citizens’right to vote and stand for election shall be deprived without the political rights provisions according to law.”这样我们通过条件句的使用加上“no shall be done”的句式体现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为公民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身份权利的重要性。

例5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一条款官方译本翻译得较好,其译文如下:“No stat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compel citizens to believe in,or not to believe in,any religion;nor may they discriminate against citizens who believe in,or do not believe in,any religion.”译文中“no may”的句式体现了宗教权利是国家的客观义务,其本质体现了国家有义务维护宗教自由的法律价值。

例6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为不受随意逮捕是一种防卫性权利,所以翻译为“No citizen may be arrested without the approval or decision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r decision of a people's court,and performing made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相比之下官方译本选择的“except with”没有很好地反映出这一法治精神。

例7中国宪法第61条翻译为“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eets in session once a year and is convened by its Standing Committee.A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ay be convened at any time the Standing Committee deems this necessary,or when more than one-fifth of the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o propose.Whe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eets,it elects a presidium to conduct its session.”如按照语步结构下的句式表达则可以翻译成为“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ession,which is convened by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conducted by the elected presidium,shall meet once a year normally and at any time whe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deems this necessary or more than one-fifth of the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pose.”这样修改之后,无论是从定语从句还是时间条件状语从句都使人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从英语的角度看上去更加严谨,而一国的国事无论在中西方都是要严格复核程序,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凡是涉及到职权的行使的条款,英美法律都会使用大量的从句,其本质为限权,在21世纪的今天这种法治精神也被我国所认可,所以在该步骤下合理搭配从句,而不采取简单的分句、分段就是在这一结构中通过限权这一法律精神所体现出的句式特征。

四、结论

经过分析我们得出了中国宪法英译本的宏观语步和每一个语步下的子语步以及微观步骤,并通过这些语步的功能对于一些条文的翻译进行了评价和修改。语步结构反映了宪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这些都直接影响文本的文外功能,而语步结构较好地体现了这些宏观的文本外功能,相关人士在通过语步来分析文本后一定可以从中更快地了解文本的内容。同时在这一体裁下的每个微观步骤下都存在特定的句式结构和重点词汇。例如be动词结构的定义表述,“It is”强调句的义务表述,情态动词对于权责的重点突出,“state”高频出现表现中国国情特点,这些微观的句式同宏观的语步结构相比较,更能够让读者从中体味出细致的文外因素。句式和用词的特点对于宪法这种非文学文本的翻译能起到很好的指向作用,因为立法文件是非常规范的,正像巴蒂亚所说,这种体裁的发展比起语言学是非常缓慢的[4],这正给了非文学领域的翻译人士一个很好的指导。法律体裁的稳定性决定了语步结构研究对于翻译具有鲜活的实践意义。上述结构和句式对于宪法文本的翻译是一种很好的参照标准,语步将体裁和语域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语步结构对于非文学领域的翻译评价标准也是一种启示,即规范的特殊体裁翻译应当是什么结构的,并且这一宏观结构决定了微观的句式,在句式中特定词汇应当如何选择适用,这些对于非文学领域体裁的翻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巴蒂亚.书面语篇的世界[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

[2] Bhatia.Texts,Processes and Practices[M].London:Longman,1999.

[3] Bhatia.Analyz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M].London:Longman,1993.

[4] Bhatia.Language of the law[J].Language teaching,198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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