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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的政策法规综述

2015-03-19王璞,傅慧慧

重庆高教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质量保证高等教育

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的政策法规综述

王璞,傅慧慧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马来西亚的跨国合作教育蓬勃发展,不仅提升了本国高等教育的整体实力和国际化水平,还为马来西亚朝着区域教育中心的目标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有力地促进了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保证了质量。研究表明,马来西亚在比较薄弱的高等教育基础上,初步构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跨国合作教育治理模式,如强调政府的监督职能,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监管程序;确立跨国合作教育的合法身份和地位,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化管理;重视和平衡跨国合作教育中国际化与本土化、效率与公平等关系。

关键词: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政策法规

[中图分类号]G649.3/.7[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本刊2015年第3卷第2期第86页《基于共词分析法的我国翻转课堂研究现状分析》一文,“2014-03-22”更正为“2014-11-21”。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各国为了在国际高等教育中取得优势地位,都在寻求有利方式来引进或者输出教育资源。马来西亚在薄弱的教育基础上走出了一条大力发展跨国合作教育、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增强本国高等教育实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路子。如今马来西亚已经朝着区域教育中心的目标前进。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5月31日,马来西亚在私立教育署(the Depart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DPE)注册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有455所,其中大学25所,大学学院22所,5所海外分校和403所学院①,容纳了478 924名学生,其中外国留学生62 705名,占学生总数的13%[1]。其跨国合作教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是因为政府制定了积极有效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马来西亚政府将跨国合作教育归为私立高等教育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因此,适用于私立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跨国合作教育。同时,马来西亚政府还专门针对跨国合作教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保证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和提升其高等教育在国际教育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发展的背景和动因

(一)区别对待的民族政策意外刺激了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

马来西亚自1957年独立以来,为了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不受外国势力的侵犯,严格控制私立高等教育。《1961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61)虽然允许建立私立院校,但《1969高等教育机构基本规章》(The Essential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Regulations 1969)明文规定私立学校不授予学位,且禁止外国大学在马来西亚建立分校。这些政策导致马来西亚在1957至1969年间,全国能授予学位且受国家认可的大学只有马来西亚大学一所,其他的私立学院都没有授予学位的资格。私立学院生源稀少且质量不高,为了生存只能寻求和国外大学联合开办职业资格证书课程,或能取得国外大学学位的学位课程。1970年,马来西亚政府开始实施在不同种族间重新分配国家财富的新经济政策,其宗旨在于优先扶持马来族,提高其在本国的地位。为了保证马来族有足够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马来西亚实行高等院校招生配额制,也就是按照各种族的人口比例来分配国立大学学额,规定国立大学每年55%的学额分配给土著人(即马来族),其余45%由非土著人平分[2]。同时,还用颁发奖学金的方式资助马来族学生出国留学。对于非马来族学生,配额制实施之后,他们进入公立院校接受教育的机会锐减,只能选择直接出国留学,或在私立学院就读为出国留学做准备,没有条件出国留学的则只能选择进入职业技术学院学习。这不仅带来了出国留学的热潮,还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马来西亚私立院校的发展。但完全依赖出国留学来满足国内民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显然不符合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国家和个人用于资助留学的资金投入越来越多,而选择返回国内的学生却越来越少,导致投入产出的比例严重失衡。因此,到8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政府不得不放宽了对私立院校的各项限制性规定,尤其放宽了对国外教育资源输入的限制,跨国合作教育由此浮出水面。最终这项对马来族与非马来族区别对待的政策意外刺激了跨国合作教育的飞速发展。

(二)经济不景气最终促使跨国合作教育战略地位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经济衰退,造成马来西亚商品价格下跌,出现高利率和货币贬值的状况。由于经济不景气,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减少因出国留学造成的外汇流失和人才流失,开始限制出国留学,并大量削减对出国留学的财政资助。这使得出国留学变得很困难,而且大批留学生因无足够的资金支持而被迫回国。为了容纳这些被迫归来又尚未完成学业的学生,马来西亚的高等教育机构只能扩充学额,但无奈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资源严重匮乏,扩充学额依然无法满足学生的就读需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马来西亚政府只能被迫制定较为开放的高等教育政策来支持私立院校的发展。由于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各类私立院校都开始积极寻求与国外大学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便为本国学生提供便捷价优的高等教育及相应的学位和文凭[3]。

至20世纪90年代,开展跨国合作教育所带来的良好效应促使马来西亚政府更加有意识地发展跨国合作教育,并有志于依托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将马来西亚打造成亚太区域教育中心。马来西亚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大力促进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并将跨国合作教育作为私立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统一管理。由此,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的战略地位已经确立。

二、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的立法和机构保障

(一)立法保障

80年代中期以后,马来西亚的跨国合作项目和机构大量产生,由于各方都过分注重营利,过于急功近利,导致大部分跨国合作教育混乱,运行无序,引来社会各界的不满和争议。20世纪9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教育部密集颁布了一系列与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密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成立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对跨国合作教育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法案主要有《1996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96)《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Private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al Act 1996)《1996年国家认证委员会法》(National Accreditation Space Act 1996)《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National Council On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6),以及《1995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95)。由于马来西亚政府将跨国合作教育纳入私立高等教育的范畴,并试图用监管公司的方式来对跨国合作教育进行监管,所以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的质量保证还与《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公司法》(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Fund Corporation Act 1997)密切相关。

《1996年教育法》是马来西亚教育的一部基本法律,该法案是《1961年教育法》的修订版。跟跨国合作教育密切相关的一条规定,是教育机构中的所有管理人员或雇员都需要注册。如果管理人员或雇员为外国公民,注册署长可以拒绝为其注册[4]。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确定了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身份和地位,在推动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私有化进程的同时,为公私立机构、国内外机构建立双联项目,以及建立私立大学、外国大学分校和其他形式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时也为现存学院升格为大学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该法案赋予了教育部绝对的权威,强化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控制。法案共分17部分,总共95个条款,主要是关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5]。

《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颁布后,政府成立了高等教育委员会来监督高等教育的发展。法案共有20项条款,规定了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成员、职责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逐步改变了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推动马来西亚发展成为区域教育中心。

《1995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的早期版本颁布于1971年。为了适应时代和大学的发展,马来西亚政府对该法案多次进行修订。1995年的修订案旨在给大学更多的自主权,推行大学实行企业化的发展模式[6],使马来西亚的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1996年国家认证委员会法》共有55款,其主要目的是用于建立国家认证委员会(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LAN②),制定相关的认证标准,规范、改善和强化私立教育机构,包括跨国合作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7],国家认证委员会有权剔除一些不符合标准和质量的私立高等院校。该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促使马来西亚逐步形成了完善的跨国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公司法》致力于建立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向需要经济援助的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保证他们可以顺利完成高等教育。

(二)机构保障

相关法案颁布之后,马来西亚成立了两个机构直接监督和保障跨国合作教育质量,即国家认证委员会和私立教育署。国家认证委员会是由教育部建立的法定机构,具有自治机构的地位,着重监管私立高等教育的质量,专门负责为私立高等院校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其主要任务包括:负责制定有关学习项目标准和质量的政策,对所有证书、文凭和学位进行官方认证和批准,为教育署长是否批准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的项目申请提供建议,监督学校教学与研究人员保持适当的比例,以确保学校的师资水平[8]102-103。私立教育署是教育部的下属机构,也是马来西亚最为重要的监管跨国合作教育质量的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制定私立教育的政策及方针、确保私立教育能达到较高水准、批准私立学院及高等私立学院的成立、监督及实施私立教育法令、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供与私立教育有关的资讯、向海外推广本地教育等。另外,马来西亚还有三个与跨国合作教育密切相关的协会,分别是马来西亚私立院校协会(MAPCO③)、马来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联盟(GIPTSB④)以及私立和独立教育机构全国协会(NAPIEI⑤),也起着约束和提高跨国合作教育质量的作用。

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上述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规范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与保障,促进马来西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国际学生数量增长迅速。从2001年的18 240名增长到2009年的72 000名,增长了294%。马来西亚也成为当年国际学生数量排名第11的国家,全世界有2%的国际学生选择了马来西亚高等教育[9]。可以说,马来西亚已经在实践中找到了一条有效的发展高等教育和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道路。

三、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细则

(一)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作为跨境教育提供者入境的前提,办学许可和登记制度是国家立法管制框架之必须,且是输入国对跨国办学力量进入本国市场设立的最低门槛[10]。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外国大学要在马来西亚建立分校,首先要得到私立高等教育署的先期批准。申请人要公开和提供相关的申请信息,如申请人或其他个人或公司在马来西亚国内外通过提供或管理高等教育机构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申请人的商业活动等,以保证整个申请过程的透明化和合理化。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关费用和提供相关资料,如机构预定的综合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资料。跨国合作机构获批建成之后,需要到教育署长处注册备案才能招生开学。注册申请必须在机构建成之日起5年内向教育署长提供所有资料以供审批,教育署长有权根据实际的情况增加、改变、取消或是变更注册私立院校的条件[11]。这表明所有在马来西亚办学的外国大学和其他跨国合作机构实行的是非常严格的双注册制度。

(二)课程设置和质量保障规定

马来西亚的私立院校和众多外国大学合作,建立了多样化的合作关系,开设了各式各样的跨国教育课程,课程门类也比较广泛,但所有的课程都需要得到教育署长的允许才能够施行。

第一,指定了教学媒介和必修课程。《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明确规定,跨国教育机构都需要采用国语授课,经教育署长审核批准的课程或者课程的核心部分可以采用英语授课,或者采用阿拉伯语开展伊斯兰教的学习[11]。马来西亚跨国合作院校的课程非常丰富,但所有学生必须修习马来西亚研究、穆斯林教研究(针对有穆斯林信仰的学生)、道德教育(非穆斯林信仰的学生)的课程。

第二,课程的新设、修改和增设都需要经过申请审批。如跨国合作院校打算增设新课程,需要重新提交材料,这些材料还必须包括第一次申请时的材料,如学校注册详情资料、首次课程注册的详情资料等,这样教育署长会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课程和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同时,跨国合作课程和培训项目的审批是有时效性的,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审批,除了提交第一次申请时的材料外,还要加上相关的运营报告。

第三,规定了课程实施质量的最低标准。大学、大学学院或分校级的跨国合作教育机构的课程只有达到了权威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能够获得相关的证书,教育署长有权制定相关的条例来监督和控制跨国合作教育的质量标准。

(三)教学许可和质量监督规定

跨国合作教育的质量和教师的教学质量分不开。《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明确提出,在跨国合作教育机构任教的个人,需要提前获得教育署长发放的教学许可证。一般来说,要获得教学许可证,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与风格向教育署长提交申请,只有提交的相关材料经教育署长审核通过且缴纳相关的费用后才能够获得教学许可证。教育署长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教学许可证,如教师在申请时隐瞒了一些事实、被认定不能够教书、触犯了相关法律有损师德等。教学许可证具有时效性,超过时间需要重新申请。如果教学许可证上面的内容需要更改也需要提交申请,申请通过才能够更改。这项政策从教师质量层面为跨国合作教育机构把关,保证其教育质量。

(四)学生管理和督导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对跨国合作教育机构学生的纪律和行为负有责任,行政长官应遵照实施并践行教育署长对跨国合作教育机构的学生纪律与行为方面做出的指示[11]。跨国合作教育的学生或者团体未得到教育署长的许可不能与任何政党或非法团体联盟,如果跨国合作教育机构违反了该规定,教育署长可以注销其注册。另外,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没有监管好学生社团的成员,导致了学生的犯罪行为或是违反了私立学院的行为章程就会被视为有罪,即使他本人没有参与到该行为中也会遭到起诉,且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教育署长发现学生社团在某种程度上危害了学生的利益、国家的安全和治安、公共秩序等,其有权暂停或解散学生协会或开除一些学生。

(五)证书、文凭及学位认证体系

为了监督和保障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1996年国家认证委员会法》第五部分明确规定了跨国合作机构申请及认证的细则和相关的文件需求信息。《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规定,所有的培训项目都需要强制性地要求符合标准评估程序。2006年9月,《马来西亚学历资格机构法》取代原《国家学术认证委员会法》,新法为认证成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奠定了基础[8]201-202。为了统一国家学历资格体系,马来西亚政府还制定了《马来西亚质量框架》,进一步确保学历资格认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马来西亚政府还加强跨国合作教育和公立教育的伙伴关系,推动专业机构的调整以及专业队伍的建设。

(六)项目的惩罚和退出机制

为了确保私立高等院校的质量,《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还规定了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惩戒和关闭的相关细则。该法案的第75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推广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中使用了虚假或是令人误解的陈述即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最高不超过5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项并罚。”[11]在跨国合作教育退出机制上面也有明确指示。如法案规定,如果发现私立高等院校违反法案规定的相关细则,该院校必须停止运营并结束课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马来西亚国家、公众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学生的利益。该法案还补充规定,如果私立高等院校由于自身原因要关闭,需提前一年发出打算关闭的通知且需要在不损害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安排好在校学生的继续教育。被查封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需要在自查封之日起的21天内向注册总署长上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注册证书[11]。

所有的跨国合作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章程进行管理,且法案对跨国合作教育机构行政长官的注册、职责等都有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教育署长批准的人员不能够参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董事会可以代表大学通过赠与、捐赠、援助、遗产继承等方式接受财产和资金,以补充大学财政。

四、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质量保证的政策法规制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前期旨在缓解国内高等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政府通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本国学生提供便捷价优的高等教育及相应的学位和文凭。可以看出,马来西亚政府非常重视民族传统和文化,时刻注意维护国家主权。马来西亚在最初跨国合作教育实践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初步构建了符合国情的跨国合作教育管理模式,其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更积极的态势。

(一)确立跨国合作教育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化管理

从前文可知,马来西亚政府通过立法,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的私立化,并将跨国合作教育纳入到私立高等教育的范畴进行管理和监督。该项措施为跨国合作教育的合法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了世界名牌大学纷纷到马来西亚开办分校,为马来西亚原本薄弱的高等教育注入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跨国合作教育机构的双注册制度也间接地表明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已经趋向企业化管理。事实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在大学中推行过这些政策,我国在跨国高等教育中也可以适当采用该策略。市场机制和企业化管理引入高等教育领域,不但能够保证跨国合作教育机构拥有一定的运营资本,而且企业化的运营会使得跨国合作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发展,将会投入更大的精力去管理学校,从而进一步推动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

(二)政府在跨国合作教育中的职能从直接控制转变为监管和督导

马来西亚跨国合作教育获得突破性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马来西亚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角色,由管理主体转变为监督主体,其职能由直接管理和控制转变为宏观监管和督导。这一转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马来西亚国内的各类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拥有了足够的自主权,在与外方高校合作的时候有了更大的灵活度和敏感度,从而真正对自身的发展与运营负责。政府对跨国合作教育的严格监管和督导,既保证了跨国合作教育的高质量和高层次,又保证了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和全局引导的作用。反观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一方面是政府控制太严使得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够,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不够使得合作办学在低质量低层次徘徊。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和督导,将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迎来新契机。

(三)维持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平衡,强化国家认同和民族团结

马来西亚政府在推动跨国合作教育的同时,非常重视马来语的教学和马来文化的学习[12]。《1996年教育法》明确要求提供中等后教育的跨国合作机构需要为学生提供国语教学、马来西亚研究等项目,为信奉伊斯兰教的学生提供伊斯兰教教育研究、为不信奉伊斯兰教的学生提供道德教育等科目,在教学语言和课程上强调马来语和马来文化的学习,促进马来文化的传播和发展[13]。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力图避免由于跨国合作教育的快速发展,削弱甚至损坏本国的语言文化传统,强化了国家认同和民族团结,并且确保了国家教育的持续发展可以同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目标有机结合。中国的高等教育需要通过英语这种国际交流工具与世界衔接,英语授课能够保证教育的输入和产出有机结合。但是在强调英语学习的同时也需要重视汉语的学习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学生通过学习共同课程和共同语言,将有助于不断强化国家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教育的跨国合作不但是为了“引进来”,还要强调“走出去”,不仅学习他国文化,亦需弘扬本国的优秀文化传统,从而在教育国际化浪潮中赢得发展先机。

(四)追求绩效和卓越的同时兼顾公平

教育民主化是马来西亚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教育改革之一[13]。从前文的各项政策法规细则中可以看到,马来西亚对跨国合作机构的各项规定和条件非常严格,而且还在众多跨国合作教育机构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追求绩效责任和学术卓越,提高马来西亚教育的总体质量。《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和《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公司法》,从政策和基金保障上确保所有有资格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中涉及跨国合作教育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调节高等教育的发展,确定学生入学政策和收费指南[14]。政府通过这些措施来提高适龄中学毕业学生进入大学接受教育的比重,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公司法》主要用于向马来西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教育设备、教辅工具和生活开支[15]。从区别对待的民族政策到对教育公平民主的追求,马来西亚的跨国合作教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五)严格监督和管理跨国合作教育质量,建立国际化的认证标准

为了确保跨国合作教育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同步发展,一方面,马来西亚政府依托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另一方面,马来西亚政府还敦促和鼓励民间建立相关的社会组织来监督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合作办学机构各方的利益。政府在跨国合作办学中不仅要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还需要监督和引导学校建立起合理的学校管理机制,保证学校的有效运作和办学质量。由于发展跨国合作教育不仅仅在于满足本国民众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时还旨在提升本国高等教育的声誉,吸引留学生,参与国际竞争。为此,必须建立国际化的认证标准,为合作办学的学校提供科学指导,保证跨国合作教育机构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毕业生在国际上的认可度,使学生的跨境就业和继续接受教育的渠道更加顺畅,同时为本国的高等教育赢得声誉,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软实力。

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和跨国合作教育的发展成就,与严格监督和管理跨国合作教育质量、努力建立国际化的认证标准、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是分不开的。但在认证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也曾走过一些弯路。比如在认证体系中,曾忽视与国际认证的权威机构以及国外专家的联系和合作,致使在很长时间里,接受了马来西亚国内认证的学校在国际上得不到相应的承认。在国际化的今天,要发展跨国合作教育,就必须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保证合作办学的所有课程、学历和学位得到国际认可,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竞争中去。

注释:

①马来西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又分为公立大学、技术学院、社区学院。公立大学被划分为研究型大学、重点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三种类型。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则种类多样,分为大学、大学学院、海外分校和学院。

②国家认证委员会又称国家学术鉴定局,LAN为马来语简称。

③马来西亚私立院校协会,MAPCO为马来语简称,主要代表大公司所属的私立院校。

④马来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联盟,GIPTSB为马来语简称,主要代表新兴的私立院校。

⑤私立和独立教育机构全国协会,NAPIEI为马来语简称,主要代表开办时间较长的中小型私立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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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Laws of Malaysia: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Fund CorporationAct 1997 [EB/OL].[2014-04-07].http://jpt.mohe.gov.my/RUJUKAN/akta/akta%20ptptn.pdf.

(责任编辑杨慷慨)

Review on the Quality Assuranc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in Malaysia

WANG Pu, FU Huihui

(Institute of Educatio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China)

Abstract:Transnational education in Malaysia has been booming since the 1990s, which not only greatly enhanced the overall strength of th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ut also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Malaysia towards the goal of developing itself as a regional education center. In fac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ransnational cooperation of education, Malaysia establishe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ccordingly. The study shows that Malaysia has already started to set up a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management mode which complies with its own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its relatively weak higher education. The mode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highlight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government; set up a strict quality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procedures; establish the legal identity and status of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cooperation, introduce into comprehensive market mechanisms and enterprise management; main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localization of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emphasize on the resolution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efficiency and equity in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Malaysia;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assuranc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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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教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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