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媒体转载著作权许可方式的适用——以“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为视角

2015-03-19侯秀慧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今日头条

侯秀慧

论网络媒体转载著作权许可方式的适用
——以“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为视角

侯秀慧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著作权法》中对传统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能否适用于网络媒体转载,值得探讨。关于网络媒体转载的著作权许可方式,存在授权许可和法定许可之争。综合分析,网络媒体转载适用授权许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媒体转载;法定许可;授权许可

[作 者]侯秀慧,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4年,“今日头条”因著作权问题三次被投诉。纸媒《新京报》投诉“今日头条”,称未经许可转载其新闻作品,并且通过二次加工手段,侵犯其原创内容的版权。随后,纸媒《广州日报》以侵犯著作权将“今日头条”告上法庭,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达成和解。近日,搜狐对“今日头条”提起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索赔1110万元。这一系列的案件表明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亟须《著作权法》调整。同时也引发了探讨,网络媒体转载能否类推适用《著作权法》中传统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有必要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作为网络媒体的“今日头条”,号称“我们不生产新闻,而是新闻的搬运工”,能提供实时最新的新闻标题和动态,手机用户点击标题后即可浏览源于其他网站的新闻内容,“今日头条”会在文章中表明来源网站和具体网址①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这为网络时代的人们提供一种快捷获取新闻的渠道。作为传统纸媒的《新京报》《广州日报》等对“今日头条”未经允许转载其文章的行为提出质疑,有侵犯著作权之嫌。对此,学界和业界有不同观点。有些人认为“‘今日头条’收集的信息就好比空气一样,是一种公共产品,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但它在技术上存在商业道德问题”。②新华网:《专家:今日头条未侵犯媒体版权 但有违商业道德》。也有人认为“今日头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报纸上发表的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除不属保护对象的时事信息外,还包含观点和评论,超出了时事新闻的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未经授权就使用转载,通常构成侵权。”③新华网:《新闻搬运工惹怒传统媒体》。关于“今日头条”对传统纸媒的转载是否侵犯著作权,症结点是网络媒体对纸质媒体的转载能否适用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方式。

一、关于网络转载适用著作权许可方式的争议

在我国,著作权许可方式主要有授权许可和法定许可。其中,授权许可是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首先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时还要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同时要支付报酬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以及对人们生活影响的深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理论界对网络转载的探讨也进一步深化,对网络媒体转载传统纸质媒体,是应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授权许可,还是应该将《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扩大适用于网络媒体转载传统纸质媒体领域有着不同意见。

(一)主张网络媒体转载适用授权许可方式

其理由是:(1)适用法定许可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宗旨。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与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等规定相违背,我国在加入WTO后,要积极与国际接轨,推行授权许可方式④张新娟:《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2)《网络解释》对网络媒体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没有给出明确、严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转载、摘编作品不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模糊,从常识上讲,似乎图形作品、美术、文字、摄影等可以印刷出版的作品都应列在不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该条解释为短小的文字作品,在此

点上尚未达成共识,以此为依据判定侵权问题实在难以推行。①吴勇:《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3)传统媒体与网络纸媒不一致,两者有实质区别,不可以笼统适用法定许可方式。如果网络转载实行法定许可方式,将很难保证版权人的获酬权;纸媒间的转载因为有严格的出版管理规定,可通过查询版号、出版物单位等渠道了解转载单位情况,来索取报酬,即便如此,纸质媒体间转载索要报酬的实施也存在困难;在无边的网络以及相对管理混乱的网络转载秩序中,版权人索取报酬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②衣海宾:《网络媒体转载引起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二)主张网络媒体转载适用法定许可

其观点有:(1)网络转载的内容时效性很强,若全面肯定著作权的绝对排他性,不顾作品的时效性、作品的海量以及有限接触渠道,将会损害社会的知情权,造成文化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理念。③倪朱亮:《网络转载法定学科的挑战、回应与重构》,《中国版权》,2014年第5期。(2)从信息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网络的传播方式与广播机构、录制者和报刊社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其他传播者可以不经许可能直接使用作品的权利,法律同样也可以考虑授予网络传播者。④张今:《网络传播权立法的价值取向》,《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3)对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信息的即时传播,便于公众便捷免费获取信息,可有效提高全民素质,推动文化建设,促进社会文化繁荣。(4)网络转载难以取得“海量授权”。几十年的信息背后是海量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若要取得这些作者和著作权人事前的海量授权和海量许可操作性太差,工作量太大。⑤陶鑫良:《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法学》,2000年第8期。

二、网络媒体转载适用授权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转载中的合法权益

2014年1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到2013年12月止,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我国域名总数为1844万个,网站总数为320万。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net.cn.网络高度普及,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转型期,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日益凸显,著作权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保障也面临新挑战。2005年至2013年,我国各地查处了4241起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关闭1926个侵权盗版网站,没收1178台服务器,罚款783万元,322起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由“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上公布的网络侵犯著作权数据可看出,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更易被侵犯,网络媒体对纸质媒体的文章进行随意转载,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且不支付报酬,无疑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践踏,势必会影响原创作品的发展。就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保护而言,并不存在权利过分保护现象,相反,权利不能充分被保护,权利肆意被践踏,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尊重的现象普遍存在。“今日头条”作为新兴网络媒体,被质疑侵犯传统纸媒著作权的行为,正是这一权利保护不到位的现实反映。现实中,此类案例日益增多。传统媒体具有专业的采编团队,具备内容生产的优势,而网络媒体具有快速传播、便利化阅读优势。但是,传统媒体的内容被低廉甚至无偿地拿用,导致传统媒体的生存处境日益艰难。⑦新华网:《新闻搬运工惹怒传统媒体》。实际上,传统媒体曾多次做出尝试,来对抗网络媒体的内容掠夺,例如发布网络媒体公约、成立报纸内容版权联盟,但收效甚微。也有纸质媒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这样的零星尝试略显无奈。由此可见,现阶段网络转载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纸质媒体有着“内容原创且充实”的优势,但是网络媒体凭借其技术和传播迅速等优势,未经纸媒同意,随意进行网络转载,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纸媒利益。若在网络媒体转载中坚持法定许可,则网络媒体可在不经传统纸媒授权的情况下,随意进行网络转载,这对内容具有原创性的纸媒来说,无疑是个噩耗。本来纸媒面对新兴媒体网络转载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少,再加之无须原创者的许可,其内容可被新媒体随意转载,这对原创性作品会是致命打击。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网络转载著作权保护,应该立足我国当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著作权人权利更容易在网络转载中被侵害的现状,强调“权利保护”,而非“公共利益的保护”;对网络媒体转载传统纸质媒体的行为,实行授权许可,而非法定许可,网络媒体在对传统纸质媒体进行网络转载时,要事先取得纸质媒体许可,并支付报酬,以鼓励更多原创性作品的产生。

(二)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媒体转载许可方式的规定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例未区分传统纸质媒体转载和网络转载,用授权许可替代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要求在进行网络转载前须取得权利人许可,且支付相应报酬。相关专家指出:“实际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

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①阎晓宏:《国家版权局: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青年记者》,2006年第7期。同时,2014年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做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最新的著作权修改草案只是对传统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未明确说明特定情形下网络转载能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也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网络转载的态度,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网络转载的授权许可的规定。

(三)符合数字转型期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的需要

法定许可的设定,是为保障信息、技术和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广泛传播,避免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发挥着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的知情权,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法定许可作为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强行确定的合同关系,排除著作权人表达自由意愿、且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自由议定,完全由作品传播者确定,这样,势必会损害公平,与私法宗旨相违背。”②刘洁:《数字产业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之探究》,《探求》,2013年第3期。同时,法定许可使得著作权人无法自由决定交易条件,这直接致使定价效率的丧失。③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正当性结构与制度替代》,《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著作权法坚持“保护—限制”的二元价值原则,一方面,全面保护著作权,以保障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创新,鼓励原创作品;另一方面,对著作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要对其进行限制,避免一项技术、知识被著作权人长期垄断,以保障知识的传播,为大众所知和利用,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这就为著作权领域相关利益平衡制度的设计运行提供根本原则: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合法利益,应在精神财富分享过程中坚持法律正义,既不能让著作权人对权力进行滥用,也不能以宽泛的公共利益为旗号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是要在“权利保护”和“知识共享”寻得恰当的平衡点。④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今日头条”转载《新京报》《广州日报》等传统纸质媒体,应适用授权许可。同时,有必要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费机制,遵循著作权法授权使用基本原则的理念,以达到新兴媒体和传统纸质媒体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猜你喜欢

今日头条
移动聚合类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新闻生产的颠覆与再造
公民记者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消解与重构
时事性文章
60亿收入进账但盈利仍未可知 “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底气何来
从“今日头条”看媒介融合
感知价值与满意度的关系研究
《今日头条》与《微信》的内容之战
济南法院集体入驻“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被查开启版权保护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