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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时代版权扩张与利益冲突分析

2015-03-19富雅青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数字环境版权冲突

富雅青

数字出版时代版权扩张与利益冲突分析

富雅青

[摘 要]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著作权法再次遭遇重大挑战。三百年的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经历使我们意识到,著作权法需对版权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然而,著作权法要达到绝对平衡难度无异于天方夜谭,现如今,最理想的状态应是维持著作权各方权益的相对平衡,也就是在满足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其他各方利益的牺牲程度。

[关键词]数字环境;版权;冲突;平衡机制

[作 者]富雅青,武汉理工大学。

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巨大的版权经济效益成为版权利益各方博弈的最重要动机。一方面,传播载体的变化使得复制变得简单易行,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催生出海量盗版威胁到版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版权法对于版权人利益的过度保护,阻碍了后人对于前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忽视了所有作品都具有“社会性”这一属性,使得文化艺术作品的再创作和创新成为无源之水,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版权平衡不断被打破,作为版权法的立法依据,版权平衡格局也随之发生改变。

一、数字环境下版权扩张的缘由

(一)传播、复制技术的改变

版权(copyright),顾名思义其核心权利即为复制权和传播权,每一次复制和传播载体的革新,对于版权法来说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可以说复制和传播技术一直在左右着版权法的发展和更新,也影响着版权各方的利益分配。从某个角度讲,无盗版即无版权法;另一方面,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也是传播技术的进步史。

在数字出版时代,作品不再以物理介质的载体存在,而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电脑、IPAD、手机等各种终端设备中,复制和传播也不再是物理介质的再制作过程,而仅仅是成本几乎等于零的数据流动,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操作步骤完成作品的复制,同时又能保证作品复制的高质量,这也是作品数字化如此受消费者欢迎的原因之一。

为弥补版权人的利益,版权法的天平自然会向保护版权人一方倾斜,因为对于版权所有人来说,只有复制权还远远不足以保障其利益,还需面向公众使用时其作品拥有专有传播权;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权益受到限制,信息控制和信息获取已完全被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形成版权人一方独大的垄断局面。利益平衡的局面发生动摇之时,版权法就必须要做出相应修改来维持版权各方利益的大体平衡。

(二)公众消费方式的改变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公众的消费习惯和行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作品载体的数字化使得消费者的信息获取、使用、存储能力大大增强,同时无须借助有形载体,也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成本,传统的消费方式已逐渐被数字时代的新兴消费方式取代。

数字出版时代作品的虚拟化特征,使得作品内容与载体完全分离,消费者不再需要购买载体来获取内容信息。再者,数字化产品的多样性,多媒体、全媒体的发展趋势催生出更多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这些方式更简便易行。如一部影视作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媒体工具来使用,消费地点不受限,时间灵活,且成本低廉,更加迎合消费者的心理。传统出版流程中,版权人通知控制复制权,售卖复制件获利的时代已一去不返,售卖复制件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利润空间也受到极大的压缩,版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威胁。

二、版权扩张与知识共享冲突的表现

进入数字出版时代,著作权法领域涉及的利益各方主要有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主要表现在:使用“公共领域”的他人作品中的有益部分,并促进自己的创作是否侵害了一次创作者的独创性;版权法对作品私权的保护,是否会限制公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触和合理使用,从而削弱本就处于版权法领域弱势的公众利益。

(一)一次创作与再创作的冲突

版权法的最终导向应是鼓励文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一部作品从创作到传播,需要创作者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进行智力创造,一部大型的影视作品还需要高额成本的投入,所以版权制度

对于版权人的权益应该合理保护,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同时保护人类的智力劳动结晶,保证作品能够源源不断的产生。另一方面,文化作品的“社会性”决定其必须要经过大大众复制、传播和使用,方能体现其价值。人类在创作时借鉴、引用前人的创作成果,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是无可避免的,但如何合理的界定引用借鉴和抄袭的数量多少、内容相似性的衡量,再创作对一次作者作品的修改、编撰是否产生版权侵害行为的界限都很模糊,这就在一次作者和后人在其基础进行再创造之间引起利益冲突。

(二)私权和公众利益的冲突

版权扩张和版权限制历来都相伴相随,随着版权领域商业利润的不断被开发,坐拥强大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的版权商在版权法制定这一博弈中,通过不断施压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版权私权的不断扩张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甚至会有以保护私权为借口光明正大地侵犯公众利益的倾向。公众利益虽受版权法权利限制条款的保护,但其所处的弱者地位,再加上版权制度的倾向私权保护的性质,使它往往成为版权利益平衡的牺牲者。

从作者的角度来说,作者通过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消耗大量的时间创作作品,并能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获得利益,这也能激发作者以此为动力,去创作更多的作品。如果作者不能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获得利益,或者作品一经发表,作者的私权完全进入“公有领域”,作为公共财富,大家可无偿使用,而作者不能享受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权益,作者也会失去创作积极性,那这个社会将无人创作,社会工作接触和使用作品的要求也就无从满足,那所谓的社会利益又从何谈起?

事实上,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双方互为前提和基础,二者缺一不可。同时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统一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保持大体的平衡,过分地保护作者的私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将受到直接的损害,作者的作品无法复制、传播和被使用,作品也就无任何价值了。反之,过分地强调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没有了作者创作新作品,社会公众的需求无从满足,那公众利益也就受到了损害。

因此,著作权法的根本任务就是寻求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通过权利义务的界定来合理地将作品中所包含的利益分别分配给作者和社会公众,以实现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互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三、恢复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冲突的根本方法

版权制度是在维护版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保证权益分配合理的一种机制,平衡在版权法诞生以来就是制度追求的核心目标。版权法的制度设计不仅要为作品内容的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加强对版权人权益的保护,还应该对作品内容的传播、使用提供相应的激励作用,为文艺作品的创造合理的创作环境和使用环境,达到推动人类社会文化繁荣发展的目标。

因此,保护现有版权人的权利是版权法立法的前提,但也应注意避免过度保护版权人的私权,而打击减少其他作品的生产和创作,截断潜在作者接触、使用作品信息的合法途径,这样就能在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再创作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平衡机制。另一方面,版权法的立法目标也要考虑作品的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防止作品的个人私权绝对化,将作品的生产片面笼统地归为个人行为,使其无法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数字时代的时代背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版权法鼓励创新创作的立法根本出发,来界定版权人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重新定义作品合理使用的定义。版权法必须协调版权人、传播方、使用方,以及版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利益分配状态,才能很好地实现版权法立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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