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的路径探讨
2015-03-19田智慧陈仕荣汪
田智慧陈仕荣汪 娟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处,湖南长沙410001;2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泸溪416100;3.湖南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湘阴414600)
规范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的路径探讨
田智慧1陈仕荣2汪 娟3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处,湖南长沙410001;2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泸溪416100;3.湖南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湘阴414600)
加强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理顺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重点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严格把好涉案财物的扣押、冻结、追缴、保管、处理关,落实和完善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监督检查。
职务犯罪;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路径选择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面对人民群众对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的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查找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从规范化管理层面强化了对扣押、冻结财物的追缴、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但由于利益驱动、经费保障不到位等原因,个别地方在处理涉案款物环节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随意性较大
部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收缴的违法所得在认识上存有分歧,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将违法所得移交当地纪委处理,有的将违法所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有的自行处理。有的对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已结案件的扣押款物,而没有及时上缴财政。有的扣押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款物。有的在案件办结后故意长时期扣押款物,造成扣押款物去向不明。此外,部分检察机关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存有分歧。有的只将有关赃款赃物的凭证移交法院,而不随案移送赃款赃物,待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再上缴国库。有的将起诉书认定的款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决并由法院没收上缴。有的将涉案款物全部移送法院,完全由法院全权处理。
(二)涉案财物的文书制作不规范
一些地方对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的文书格式制作不规范,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统一,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有的卷宗根本不记录涉案财物的收缴、保管、移送、退还和上缴等基本情况。有的在返还当事人赃款赃物时出具的处理凭据不一。有的只将法院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就算完事。有的根据法院判决书专门制作一份没收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有的将赃款赃物上缴地方财政后,把财政部门出具给检察机关的罚没收据复印一份给当事人作为没收款物凭据。
(三)涉案财物内部管理科学化程度不高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应当实行收管分离,案件承办人一般不应自行保管赃款赃物,但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在赃款赃物的管理上未严格执行收管相分离的规定,有的存在自行保管账款账物的现象,甚至少数部门竟将暂扣款作为单位周转资金使用。有的涉案财物会计账目不明晰、财务管理的职能严重弱化,有的账款账物不入帐。有的检察机关实行了收管分离,但具体办理手续时不完善,内部财务管理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涉案财物存在脱节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传统执法理念的束缚和利益驱动思想的影响
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的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存有偏差,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手段,不按法律法规办案,违规收缴当事人的财物,存有随意执法的现象。个别检察机关就案办案的思想比较严重,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别检察机关不注重收集证据,习惯于搞有罪推定,变相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检察机关为争办“油水案”,不惜一切代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同时,利益驱动是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自侦部门受利益驱动执法走样变形,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有的部门对扣押的财物想方设法刻意法律依据上缴财政。
(二)涉案财物管理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对涉案款物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等均缺乏系统的详细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的扣押、冻结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不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对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扣押程序、处理流程等作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这是导致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的症结所在。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扣押、冻结款物的规定,但其法律位阶较低,仅仅属于一个司法解释。总体来看,该规定操作性不强,有的条文存有矛盾,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三)检察执法经费保障不力
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方检察机关执法经费保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检察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制约部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大瓶颈。有的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保障实际上仍与追缴挂钩,有的地方财政基本不拨付办案经费,检察机关只好依靠追缴赃款赃物来弥补资金缺口。不少地方按照上缴款与返还款相挂钩的原则拔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甚至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办公办案经费预算主要依靠上缴办案追缴款返还,导致一些检察院受利益驱动办案。
三、加强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路径
加强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加大检察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完善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相关制度,完善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制约。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提升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处理的能力
要引导和教育检察人员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干警对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深刻认识,让干警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危害性。严禁初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决不能超范围扣押、冻结当事人的款物,对与案件无关的款物要及时返还。对于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交出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应当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冻结、追缴的款物实行集中保管,严格规范赃款赃物账簿与款物分人管理制度,做到账物账款相符。对扣押款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财务人员涉案财物管理水平的专门培训,提升检察机关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的能力。
(二)完善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管理相关制度
细化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推动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重点规范对涉案款物的移交、保管、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流程,强调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的交接手续,突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职责。细化涉案财物流程监管机制,使职务案件从立案、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等各环节,涉案款物从扣押、冻结、查封到入库、调用、出库、处置等进行同步监管。明确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对涉案款物提交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所得来源、违法事实、认定依据等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主管机关作出鉴定意见或由中介结构出具税务、会计或审计意见等。修改相关立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涉案财物以不移送法院为原则、移送为例外。除非确有证据价值而需要当庭出示质证的涉案财物移送法院外,否则就不必移送。
(三)加强检察执法经费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检察执法经费保障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切实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中央要加大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机制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检察机关利益驱动办案现象的发生。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物价上涨幅度,建立健全检察公用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化解地方政法部门基建债务,原则上各级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债务由同级政府财政分期支付。党和政府要对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采取倾斜政策和扶持力度。
(四)完善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协调机制
公、检、法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所得的界定、认定和处理的统一认识,促进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理。对法院判决认定的涉案财物要严格以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作为处理依据,对法院没有认定的财物,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扣押和没收在程序上相分离。与纪检检查机关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处理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健全执法执纪机关之间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案件信息、款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财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建立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五)构建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加强对涉案款物查扣、保管和处理的同步监管,确保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化处理。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办案部门处理涉案财物要逐级审批,由办案人员层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建议将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理审批权上提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自侦部门与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循管办分离原则,做到扣押和保管分开。财务部门要对移交入库清单和实物进行如实核对,对入账不符、移交手续不齐,坚决不予接收。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执法部门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要求自侦部门进行核实、更正。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机关要利用明察暗访、绩效考评等方式,对扣押、冻结、处理的涉案财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监督纠正,发现违法违纪人员的,要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涉案财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畅通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渠道,不断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DF832
A
1671-5136(2015)01-0060-03
2015-03-12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不诉案件违法所得处理研究》(XJ2013C05)的阶段性成果。
田智慧,男,湖南龙山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处处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陈仕荣,男,湖南泸溪人,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汪娟,女,湖南湘阴人,湖南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