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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会在社会沟通与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2015-03-18王小力

中国经贸 2015年1期
关键词:作用现状

【摘要】法国工会在企业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维护员工利益、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制度建设、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法国工会;现状;作用

法國工会最为鲜明的特点表现为工会运动的多元化,不同行业、不同群体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组成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列入《劳动法典》的5大工会,即法国总工会、法国工人民主联盟、法国工人力量总工会、天主教工会联盟、法国职员工会—管理人员联合会和执行人员总工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利,这些工会掌控着法国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要害部门,工会及其组织结构已经深入到企业生活以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相关的所有领域,这让工会拥有强大发言权,也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法国工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工会工作的多样化。致力于研究社会发展与工会运动的法国蒙彼利埃大学教授多内特指出,工会在企业生活中的影响是由一系列法律来保障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有自由组成工会的权利,任何人可以自由加入工会,任何受薪者不管是不是会员都随时可以得到工会的帮助,可享受工会争的权利。企业员工50人以上可以建立员工委员会,工会和企业员工委员会均受法律保护。集体谈判是法国工会维护员工利益最重要的活动,雇主在决定解聘员工前要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并与员工委员会讨论,员工委员会要提出意见书,双方谈判协商,再不成就罢工示威,最终双方达成妥协,形成集体协议,通过这种新式,工人参与企业的管理,维护自己的利益,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存在这样的机制有利于释放社会压力。而法律又保证了这种机制的顺利运行。工会也参加劳资纠纷仲裁,各地劳资仲裁委中工会和雇主代表各占50%。员工和资方发生纠纷可以找工会帮忙上法庭,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打官司。员工委员会也会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职工的福利上,比如讨论员工食堂伙食问题,员工在外工作就餐补贴问题,职工家庭的旅游度假、职工孩子的夏令营冬令营、甚至公司图书馆、体育比赛和冲洗照片等日常事务,也包括承担安全教育、通报安全情况等等,保障员工权益以及文化享受。

在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法律保证了工会在法国制度创新和政治决策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会是法国社会规范的制定者之一,可以参与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劳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福利等重大社会事务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改革,必须让工会提供咨询,充分发表意见。政府必须在每年秋季与各大工会举行有关社会事务的谈判,主题有工资问题、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受薪者各方面条件问题、社会保险问题、是否修改劳工法,以及捍卫社会福利、捍卫低收入阶层利益及移民权益等方面问题等等。工会还积极参加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机构的运转,法国社会保险管理基金管理机构的理事会实行工会与雇主的代表数量相等“均等制”,各个保险机构都有一系列的监督机构和一些检查人员来实施这方面的监督,法国工会通过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外界的沟通对话,协调解决劳资关系的一些主要问题,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起了很多动员和推动的作用。

近年来,法国工会会员人数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全法国有200多万工会成员,只占全体工人总数的8%。其中政府和国企占15%,大型企业中占5%。这是否意味着现在工会的吸引力减弱了?对此,多内特教授分析:一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多个工会组织,造成工会内部分裂,比如一些人由宗教组成工会,而另一些人加入无宗教工会。二是行业内部也出现阶层分歧现象,有的维护干部,有的维护底层利益,分歧明显。三是由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很多小型企业和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但是在这些部门中,工会化程度低,无法形成合力。而雇员的要求也趋于多样化,无法形成整体的诉求,企业时常绕过工会,直接与不同雇员协商,进而削弱了工会的影响力,使得雇员加入工会的意愿降低。

鉴于工会发展存在的问题,2008年法国又立法进行改革,赋予了工会与政府对话和谈判的权利,进一步确立了工会不可动摇的地位。新的法律的变化包括:在章程中加入选举条款。规定工会要经过选举,任期4年;提出工会要严格遵守国家价值观(比如不得歧视);绝对的独立性和财务上的透明性;工会成立2年以上才能有资格进行谈判;工会代表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0%;对工会自身的能力也要进行评估,能否有能力进行谈判等。改革成果最重要的是加强了法国工会的保护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工会和业主的矛盾以及与国家的矛盾,政府通过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和工会包括企业的定期协商制度,把雇主和员工召集起来讲明道理,双方权益都要保证,形成一种新的关系,过去那种阶级对立大大缓解,企业、政府、劳工三方协商制度,是工人运动发展的结果,也是保证和谐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制度来源

同时多内特教授认为改革也有不足之处:一是谈判由雇主提出,工会无权单方面组织谈判;二是工会运动经过100多年到现在,权利仍然不完善,国企和私企之间员工维权的权利还有很大差距;三是国家包括国企不象私企那么灵活,达不成协议马上上街游行。法律规定国企工会罢工要提前3天通知,而私企的罢工就可以随意进行。所以可以今天通知工会会员,明天就进行罢工。对于这种先谈判再上街,总是处于阶级斗争的做法老百姓基本上是不认可的。人们不希望看到更多的罢工活动,因为长时间的大规模罢工会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人们希望看到政府、企业解决或是改进问题的办法,这才是工会存在的价值,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和谐进步的表现。

作者简介:王小力,中共成都市委党校社会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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